
学习三个条例规定心得体会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
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
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
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
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
从我党来讲,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各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
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
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
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
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针对社会反响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党员干部究竟能不能做兼职
先来看与此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公务员法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其他关于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政策和法律如:《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根据上述各项条文,党员干部究竟能不能做兼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关键的有三条: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是否经过报备、批准是否取酬、盈利综上所述,如果你是党员干部,没有经过报备、审批而进行兼职营利行为,甚至在上班时间进行兼职,这肯定属于违纪。
而在进行报备后,在下班时间进行兼职营利活动,这个可不可以
对此,各地有不同的政策,比如有些地方就规定党员干部不可以开网店、做微商,而有些地方表示要看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政策,不可一刀切。
即使你不是党员,但是是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在“兼职”方面一样受到约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只是兼任职务而不领取报酬,或者在其单位投资或者出资的企业中兼职,也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可否兼职
根据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一、《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三、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3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
3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办好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企业精神、领导力、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党的领导,筑牢国有企业的“根和魂”。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具体的,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把党建制度融入公司制度;把党建文化和企业文化相结合,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国有资产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确保核心技术为党和国家建设服务,确保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始终举党旗、听党话、跟党走。
完善企业制度,打造国有企业的“章与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国有企业制度必须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学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务抓紧抓好,
党员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什么亲属不得选用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一年后,是否可以重新任用同等职位的岗位,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