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警察持枪管理法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9]74号发布日期:1999-10-9执行日期:1999-1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
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第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
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
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
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 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
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第十七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工作负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无酗酒习惯;(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二)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三)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并办理寄存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支寄存,不得推诿,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十一)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一)乘坐民航飞机;(二)进入北京市区;(三)执行警卫任务;(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一)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二)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刑侦、经侦、治安、巡警、公路巡警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一线实战单位的人民警察,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区派出所和省级以下(含省级)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侦、治安、刑侦、监所、警卫等一线实战单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务用枪,实行上班或执行任务时领用、下班或完成任务后交回的制度;(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 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 则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二) 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 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 不严格执行枪支领退制度,枪支出入库不查验不登记,帐物不符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存放、领取手续,弹药消耗不清的;(五) 存放公务用枪的库(室)无人值班、看护或者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丢失、被盗的;(六) 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七) 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二) 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三) 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一) 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二) 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第十章其 他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枪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派出所一个月工作总结 派出所第一季度工作总结 精品
派出所一个月工作总结派出所第一季度工作总结第一季度工作总结今年1至3月份,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扎实推动全区平安林区建设,维护林区和谐稳定,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为保护我区森林生态安全、保障林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做出了新的贡献.现将第一季度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队伍管理,强化队伍正规化建设1.以学教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先活动和作风建设教育活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全局民警职工克服工学矛盾,合理地安排工作和学习,严格按照拟定的学习计划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上级机关部署要求,认真完成好规定的每一项工作.同时于每周五分别由局领导轮流组织全局民警学习相关件、重要会议精神、业务知识等,并严格执行考勤签到制度.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增强工作干劲,增强纪律意识.2、我局不断加强队伍管理,强化民警养成教育,积极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从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六条警规,严格公务用枪和警车管理使用,从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标准规抓起,严格制度、上班着装、请销假制度、局领导也严格执行区委要求的领导干部请销假、外出报告制度,另外进一步严格民警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强化队伍管理,培养民警良好
我今年考了公务员,听说政府部门要笔杆子好,写得了材料,领导也喜欢。
材料是什么
怎么写好,有教材吗
我也是一名刚进入公务员队伍两年的公务员,现在在乡镇上工作。
你所说的材料包含太多东西了,这个没有办法给你一个具体的指代。
简单的说,政府每年年初要发布各项工作的工作计划、单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年中和年末,你肯定要总结吧,工作总结、情况汇报什么的都是你说的“材料”,还有,如果要开什么大型会议,领导还可能让你写发言稿,(想想都烦)。
要说学习的话呢,建议你去买一本公文写作之类的书籍看一下。
不过这个不是一个能够速成的东西,要写好一篇好的材料,必须要对相关工作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等你工作了,就可以在单位上找找以前的文件看下,多看、多写、多悟,就差不多了,工作中慢慢学吧。
可怜的我也正在加班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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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公安这个行当,机关单位的,比如一些后勤单位或者文职为主的单位我就不太清楚,而且好象机关单位不需要到一线,也没资格领枪,当然国安局除外,他们只要是公务员编制的,全部配枪。
基层公安我呆过一段时间,可以给题主一些参考,中国对警用枪械弹药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每天值班需要领取枪支弹药的民警都需要填写枪支弹药出入库明细表,当然也只是看似严格,因为,表是纸造的,只需要白纸黑字写上就行,也就是说不需要天天都记录,这就造成了大部分民警在领枪和归回枪支入库的时候都没去填表,都是攒着一两个月写一次,基本上没人去看这玩意儿,所领导又不管这方面,没见过哪个派出所政委或教(指)导员闲着没事查这些记录表的。
至于上级检查,反正我在一个派出所呆过小半年,没有一次上级检查是和枪支有关的,这应该得等到某个基层公安单位丢枪了上面才会重视,不然就得上面领导心血来潮了。
据我所知有一些派出所的枪支都已经生锈腐蚀了,都没人去保养上枪油,虽说枪库有摄像头直连区一级110指挥中心,但是还是有些非公务员编制的工作人员拿出来把玩,枪法估计不比民警差。
我所知道的就是这些,有什么想知道可以追问。
答毕,以上。
望采纳。
公务员警察上岗培训都培训什么
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适用于录用入公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一、训练对象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
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
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
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
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
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
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
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
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
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
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
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
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
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七、训练评估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
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校(基地),要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承担训练任务。
八、大纲的使用本大纲具有指令性和指导性双重功能。
训练大纲规定为“选择开设”的科目可以调整,此外为必须开设的训练科目。
本大纲规定的训练科目具体学时分配上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进行适当调整,但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学时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体能训练时间原则上不包括在规定的学时之内。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训练大纲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和各级训练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公安机关下达的训练计划和实施方案,如有调整,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训练主管部门批准。
九、大纲的解释与执行本大纲由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一、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56学时)(一)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我国政治体制与政府机构运作(三)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四)电子政务(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六)国家公务员制度与公务员纪律及行为规范(七)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八)保密与国家安全二、党的公安工作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21学时)(一)党的公安工作⒈公安工作的历史简介⒉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和宗旨⒊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⒋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⒌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二)人民警察基本素质与职业道德⒈基本素质⒉职业道德⒊职业纪律三、法律基础知识(140学时)(一)法学原理⒈法律的本质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二)宪法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⒉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⒊宪法的实施保障(三)人民警察法⒈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职权⒉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⒊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⒋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四)刑事法⒈刑法⑴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犯罪及其构成要件⑶犯罪形态⑷正当行为⑸刑罚的目的和种类⒉刑事诉讼法⑴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⑶立案、侦查与起诉⑷审判与执行程序(五)行政法⒈行政行为⑴行政行为的特征、内容与合法要件⑵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⑶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⒉行政处罚⑴行政处罚的特征⑵行政处罚的种类⑶行政处罚的程序⒊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的原则⑵行政复议的范围⑶行政复议的程序⒋行政诉讼⑴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⑶行政诉讼的参加人⑷行政诉讼的程序⒌国家赔偿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⑵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⑶刑事赔偿的范围和程序⑷赔偿方式⑸国家追偿(六)民事法⒈民法⑴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民事法律关系⑶民事主体⑷物权与所有权⑸债与合同⑹知识产权⑺财产继承权⑻人身权⑼民事责任⒉民事诉讼法⑴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⑶主管和管辖⑷当事人与共同诉讼人⑸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与诉讼代理人⑹法院调解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四、公安业务(133学时)(一)公安业务基础1.公文写作2.科技知识、手段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3.计算机基础4.警务英语(选择开设)(二)治安管理1.治安管理工作概述2.治安案件查处 3.治安秩序管理4.社区警务5.户口管理6.治安巡逻7.交通管理(选择开设)8.安全防范技术(选择开设)(三)刑事侦查工作概述⒈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和原则⒉刑事犯罪现场的保护⒊刑事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⒋国保工作的形势与任务(选择开设)⒌经济犯罪问题(选择开设)⒍禁毒斗争(选择开设)⒎反恐怖斗争(选择开设)四、队列与体能训练(84学时)(一)队列训练⒈单警队列动作⑴立正、稍息、跨立、停止间转法⑵行进、立定、齐步、正步、跑步、踏步⑶步法变换(齐步、正步、跑步互换)⑷行进间转法⑸坐下、蹲下、起立⑹敬礼礼毕⑺脱帽、戴帽、夹帽⒉集体队列动作⑴集合、离散⑵整齐、报数⑶出列、入列⑷行进、停止(二)体能训练1.体能训练常识⑴基本素质训练法(柔韧、协调、速度、力量、耐力) ⑵伤害事故的预防2.体能测试⑴男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1500米跑、引体向上、俯卧撑⑵女子:100米跑、10米×4往返跑、800米跑、仰卧起坐、俯卧撑3.专项体能训练⑴男子:200米障碍跑(护栏、天梯、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高墙、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8项)⑵女子:200米障碍跑(护栏、独木桥、凹凸路面、模拟人群、低矮空间、模拟门窗等6项)五、警务实战基础知识(21学时)(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⒈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⒉当前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问题不容忽视⒊端正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二)增强执法安全和警务规范意识⒈安全是警务活动的重要前提⒉严格按照警务执法程序办事(三)严格执行关于实施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的法律规定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权限的规定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警械和武器使用的规定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关于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的规定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关于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公务用枪的使用、公务用枪的保管等规定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使用枪械的规定六、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共140学时)(一)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1.基本练习⑴基本姿势;⑵步法移动;⑶倒地自护2.基本防卫技术⑴格挡;⑵躲闪;⑶搂抓;⑷掩肘;⑸提膝3.基本攻击技术⑴直拳;⑵勾拳;⑶推掌;⑷劈掌;⑸击肘;⑹顶膝;⑺横踢;⑻前踢4.徒手控制技术⑴一对一控制;⑵二对一控制;⑶三对一控制5、解脱技术⑴抓臂解脱;⑵抓胸解脱;⑶抱腰解脱;⑷锁喉解脱(二)警械使用1.人民警察使用的警械与防护装具⑴警械;⑵防护装具2.手铐的使用⑴背手上铐;⑵举手上铐;⑶倒地上铐3.警绳的使用⑴手腕捆绑;⑵手臂捆绑4.警棍的使用⑴基本姿势;⑵挡;⑶劈;⑷戳;⑸别(三)搜身带离1.搜身的动作要领2.徒手带离技术⑴抓臂带离;⑵折腕带离;⑶别臂带离3.带离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四)武器使用1.人民警察使用的武器⑴警用杀伤性武器:手枪;微型冲锋枪;狙击步枪⑵警用非杀伤性武器:18.4mm防暴枪;38mm防暴枪2.手枪常识⑴手枪各大部件名称及用途;⑵验枪;⑶分解与结合;⑷装退子弹;⑸故障排除;⑹手枪的携带;⑺常见的违规操作;⑻枪支使用规则3.手枪基础射击⑴持握手枪;⑵射击姿势;⑶据枪、瞄准、击发;⑷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4.手枪初级实用射击⑴快速掏枪技术;⑵快速射击技术;⑶易犯错误及纠正方法(五)通信联络1.警用无线通信勤务操作规范⑴正确使用对讲机;⑵警用无线通信的安全保密;⑶警用无线通信勤务规范2.现场手势联络方法⑴数字表示;⑵告知表示;⑶人物表示;⑷地形物品表示(六)现场急救1.徒手心肺复苏2.止血3.固定4.包扎5.搬运七、警务基本战术训练(共84学时)(一)警务战术原则和基本动作1.警务战术原则⑴依法处置、遵守程序;⑵防控为先、力保安全;⑶充分估势、随机处变2.单警基本动作⑴观察;⑵运动方法;⑶利用地形和掩蔽物(二)对嫌疑人的盘查1.盘查的特点2.盘查的基本程序3.盘查中应注意的问题4.对几种情况的处置⑴对语言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⑵对行为不配合情况的处置;⑶对发生袭警情况的处置(三)对嫌疑车辆的查控1.查控嫌疑车辆行动的特点2.查控嫌疑车辆的基本程序3.查控暴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车辆(四)对建筑物的搜索1.建筑物搜索行动的特点2.建筑物搜索行动的基本程序3.对一般建筑物的搜索⑴对房间的搜索;⑵对楼梯、楼道的搜索(五)抓捕犯罪嫌疑人1.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2.抓捕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基本程序3.特定环境下的抓捕⑴室内抓捕;⑵室外抓捕八、战例评析(21学时)具体战例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收集整理,下发使用。
零基础的人要怎么考上公务员?
础的人公务员的几率比较大的。
因为零基础的人没有一种的思考模式,这样有助于在学习当中掌握新的方法和技巧更容易考上公务员。
但是,作为零基础人在考公务员前还要做一个系统的学习规划。
01掌握考试信息02系统模块学习03报考岗位
公安2019年度思想工作总结
公安2019年度思想工作总结公安20xx年度思想工作总结范文一:我局党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精心指导下,把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放在工作的首位,坚持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充分发挥集体的聪明才智,不断加大队伍建设力度,通过重点开展作风建设暨“作风整顿年”等教育活动,使队伍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大大增强,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大幅度提高,较圆满地完成了全年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一.坚持理论学习,促队伍政治素质提高,为完成公安工作提供政治保证我党八十年的光辉历程表明,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提高素质,这是我们取得胜利的有力武器。
按照政治建警的要求,局党委于年初制订了全年政治理论学习安排。
一年来,我局民警不论是在作风建设暨“作风整顿年”活动中,还是在平时的工作之余,都不忘理论学习的重要性。
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导读与讨论、读原文与谈体会相结合等形式,认真地学习了“xx”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件。
在每季度的思想政治工作例会上,分管政治工作的单位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学习情况,从而把学习抓到实处。
根据不同时期民警的思想状况,我局还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如8月13日,我局组织全体民警观看了《公务用枪与责任同行》,对少数民警执法当中滥用枪支警械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此外,我局还积极动员民警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如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