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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案件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7-01-26 09:44

年度工伤总结

20XX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市局下达的全年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工伤保险工作新思路,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从基本概念、实施范围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支付等方面对工伤保险作了明确的阐述,提高了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后的维权意识;也为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认定工伤事故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围绕市局下达全年目标,20XX年我局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自己组织并配合市局走上街头、走进社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5期,接待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2000多份;对全区规模以上私营企业进行全方位调查、梳理,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全年累计新增XXX人。

截止到年底,我区工伤保险应参保人数XXX人,实际参保XXX人,参保率XX%以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XX万元,完成目标任务。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私营企业)在我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内所占的比例较大,建筑安装、染料化工、交通运输等高风险以及餐饮、经营服务等流动量大企业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技术技能培训、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的不规范,以及部分私营业主、劳动者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给工伤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我们组织了两百余人的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以书面形式强化企业经营者以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

对申报工伤认定的案件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本年度共处理工伤信访案件X起;参与协调因伤残引起的矛盾纠纷X起;受理工伤申请认定X起,已办结X起(,待认定一起;报市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X起。

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工作。

在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基础上,工伤保险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统筹层次低、参保规模小、基金结余少、经营者劳动保障意识淡漠、劳动者缺乏专业技能培训、安全防范意识差等不利因素严重制约着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如何克服种种不利因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是职能部门下一年度以至若干年度要精心研究、尽力解决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20XX年我们要在市局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党组的带领下,围绕新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宣传力度,开拓进取,强化依法行政手段,抓住重点,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参保人员的结构、动态、规模,千方百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会同相关部门从劳动用工、技能培训、安全设施防范等方面入手,规范工伤申报、认定程序,逐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力争使我区工伤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位法律人士,这里有一个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件,请大家发表意见,多多指教

单凭上岗证不能证实劳动关系,而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而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是多方面因素的,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举证责任。

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要求公司赔偿。

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付和工伤认定案例,请大家帮分析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申请工伤认定的,需要办案机关的调查处理结论(侦查终结报告)和伤情鉴定结论作为工伤认定依据。

受伤害的职工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副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提交工伤认定机关(或用人单位),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具案件定性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已经生效的工伤认定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发现新的证据可否撤消认定书

发现新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的,有时间应当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追回已经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虚构事实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认定申请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工伤认定申的证人证言可以按照以下模板书写:xxxx年xx月xxxx时,我在xxxx做xxxx时,看到xxx因xxx原因,不xxxxx(工伤)。

以上所述属实,否则愿负法律责任。

证明人:xxxx年xx月xx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问题

广东胡律师:你这个情况根据以下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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