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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时间:2017-07-11 02:24

对省工商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基层 B中级 C高级 D最高

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选A。

此题涉及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要确定管辖法院就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确定。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按照层级不同分别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

据此,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答案为A。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工伤行政诉讼

对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服的,应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再提起行政诉讼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起诉主体吗

个体工商户起诉是要以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的为准的。

依据《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但起诉应该符合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月12号公司对我的工伤认定书进行行政诉讼,5月30号我的工伤认定就满6个月了。

该如何做

工伤认定已生效,对工伤认定有异议要在收到认定书60日内向省一级社保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向法院诉讼估计是在拖时间。

你现在主要是要做一份伤残鉴定。

工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的可行性有哪些

工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其争议的性质及其内在的关联性,完全符合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首先是工伤争议 ,即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是否构成工伤予以认定,这是行政部门解决工伤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工伤认定是解决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

工伤成立后,用人单位必然要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可能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争议,这个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的一种,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工伤争议同时存在着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也存在着劳动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二)工伤行政诉讼和工伤民事诉讼有着内在的关联性。

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后,对争议的双方来说,肯定有一方不服,一方满意,形成了行政争议;而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意味着是否应当进行工伤赔偿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因此,民事争议便由此而产生。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对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以用人单位为附带民事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由行政争议产生的民事争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这两种不同性质争议的内在关联性,决定了这种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的诉讼有其内在逻辑性和统一性。

(三)工伤行政诉讼和工伤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内在的联系。

工伤行政争议中,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是民事诉讼请求,行政相对人(一般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请求维护工伤认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对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并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对认定构成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时,一并判决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支付工伤保险费或进行工伤赔偿;判决撤销时,同时驳回附带民事原告的工伤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对认定不构成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时,同时驳回附带民事原告的工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争议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请,必须是在行政诉讼提起时或提起后,在一审行政判决前提出。

员工对工伤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职工对工伤不服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

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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