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狱警务督察工作
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警务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指挥统一、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务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警务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履行职责时自觉接受各级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市局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监察处、劳动人事处、法制处、技术装备处、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处、生产处的主要领导为委员,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对市监狱管理局局长负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警务督察队,隶属市局监察处,设队长1名(由监察处1名副处长兼任)、副队长1名,并配备2名干警,对局属各单位警务督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第七条 局属各监管单位设立相应的督察机构,建立警务督察分队,设分队长1名(由监察科1名副科长兼任)、副分队长1名,由不少于6人的干警组成;新康监狱应成立警务督察组,设组长1名,由2至3名干警兼职组成。
第八条 督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 具有3年以上基层管教工作经历和监管改造业务知识; (三) 仪表端庄,身体健康,能够担负日常督察和特殊督察任务;(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九条 市局和各监狱应当为督察队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督察队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与督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督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制度、规定;(二)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制度、政策及规定;(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四)坚持原则、严格执法;(五)保守监狱工作及警务督察工作秘密;(六)自觉接受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局督察队和局属各单位督察机构每半年应对督察队员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一定领导才能的队员进行重点培养;对自律意识差、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滥用职权、报复他人的应及时调整出督察队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考核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监狱督察人员的福利待遇按一线干警标准进行。
第三章 职责、范围与方式第十三条 市局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和领导全局警务督察工作;(二)审定全局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发布有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三)审议和批准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定期听取市局督察队的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的主要职责:(一)对上级和市局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局属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指导和协调全局警务督察工作;(四)了解和掌握全局督察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五)制定和修改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六)布置全局统一的专项警务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七)组织指导全局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警务督察分队的主要职责:(一)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执行上级命令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和警容风纪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对监狱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制定年度警务督察工作计划;(六)组织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七)定期分析、上报和通报警务督察工作情况;(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现场督察是指督察人员对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管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按照市局《警务督察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进行现场督察。
第十八条 警务督察队(分队)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专项督察、联合督察、交*督察、网络监控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十九条 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
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等形式。
明察时,应当按规定着警服,佩带督察标志,纠正违章要使用告知词,并当场开具《督察通知单》,双方签字;暗访时,可以着便服,纠正违章需出示督察证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和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复制,必要时可以封存或者带回。
第二十二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三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督察机构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督察机构对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应当如实登记,对于不属于督察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四章 权限与处理第二十五条 现场督察中,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督察对象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口头批评、现场纠正、扣留物品、带离现场、向单位和个人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提出口头批评:(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警容不整的;(二)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执法现场举止不端,有失人民警察形象的;(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四)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重要警务部署、命令、规定,妨碍有关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二)违反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市局及各监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等方面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三)干警在罪犯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管理中,警力配备不合理、岗位职责不落实、脱岗失控的;(四)违反罪犯与亲属会见、团聚、同居、拨打亲情电话等工作制度的;(五)违反清监(所)、搜身工作制度的;(六)违反警戒具管理、使用规定,打骂体罚罪犯及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的;(七)违反规定佩带警用装备上岗的;(八)违反工作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提供物品的;(九)违反干警直接管理制度,让罪犯代行其应尽职责或书写有关文字材料的;(十)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擅自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十一)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或一个月3次着装不规范被纠正的;(十二)监狱机关办公秩序、内务管理及内部安全防范制度不落实的;(十三)其他违反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同时下发《消除隐患通知书》,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罪犯脱管失控或可能造成罪犯脱逃、行凶、自杀、伤害他人行为和其它监管安全事故的;(二)严重违反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可能出现狱内传染性疾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的;(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同类问题多发或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四)警戒设施严重缺损、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混乱,没有引起领导和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的;(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和危险物品保管不善,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六)其它可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九条 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被督察的监狱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罪犯“三大改造现场”管理混乱,措施不力,已影响到罪犯正常改造的;(二)挤占罪犯教育场地、设施,罪犯教育时间不能保证,严重影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正常开展的;(三)组织罪犯超时、超强劳动生产,劳保用品不及时发放,安全生产设施不完善的;(四)对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一个月内本单位因同一个问题,3次受到督察机构下发《纠正违章通知书》的;(六)其它在督察中发现的不属于《纠正违章通知书》和《消除隐患通知书》使用范围,但对监管改造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条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应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局下发的《纠正违章通知书》、《消除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与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并比照市局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扣分。
年度内每收到一份《纠正违章通知书》,扣0.5分;每收到一份《消除隐患通知书》,扣2分;每收到一份《限期整改通知书》,扣3分。
第三十二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督察决定或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督察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督察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督察机构重新申请复核,上级督察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上级督察机构的答复仍不服的,最终可向市局督察委员会提出申辩,市局督察委员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违反工作纪律,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监狱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一)拒绝或妨碍督察机构及督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督察人员的。
第五章 统计与报告第三十七条 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作日志、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按时、准确地向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按时统计、分析现场督察出的问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督察情况月报》、《警务督察信息》等形式在本月25日前报送本级领导和上级督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监管安全隐患及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应立即报告本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督察机构。
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上报督察情况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时上报,对出现瞒报、误报、迟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监狱机关必须保障督察工作所需的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设备。
第四十二条 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局统一制作、配发。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督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纪委和公安局警务督察队的职能有什么不同
说直白点,一个是党内机构,一个是行政机关的部门。
就像纪委和监察局一样,经常是一个大楼,两块招牌。
职能重复的地方很多,办案也经常一起上。
不过,前者主要是对警察遵守党纪的检查,后者是依据法律督察警察的职务行为。
谁都不能撤掉,否则就是机构不健全,而且那么多领导怎么安排
督察是什么样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 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 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 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督察 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队。
第三条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 导成员副职担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 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 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 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 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 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 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 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 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 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
第七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八条督察机构对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核查,根据检 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双方的陈述,或者检 举人、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 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 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 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 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 察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 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三)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 带离现场。
第十一条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 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 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 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 构查处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 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 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十三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 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 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 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 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警违纪违法事件心得体会怎么写
公律永恒价值追求廉洁执者基本职业操守公廉洁执维护社公平义公安工作命线党民公安队伍永恒要求随着社主义市场经济断发展完善社主义政治文明、依治略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公安民警队伍执严、执公、执廉问题发严重影响整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发展何进步提高执水平保证执公廉洁摆各级公安机关广公安民警面前项十重要紧迫任务笔者认要保证公廉洁执应着重抓几面工作: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保证公廉洁执关键 前影响公安机关公廉洁执重要原相些公安民警脑要公廉洁意识淡漠要没牢固树立确公廉洁观念要没充认识公性、廉洁性公安执重要性严峻性切实保障提高公安机关确履行职责维护执公必须断强化巩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意识确公廉洁意识效指导执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机力 牢固树立公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公廉洁观念深刻内涵重价值习、理解增强公廉洁观念重要性认识通深入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民警充认识维护公公安工作总要求认识维护公公安机关立警公执民要求具体体现认识维护公党政府及民群众公安机关执根本要求强烈盼望认识维护公加强社主义民主、建设社主义政治文明、营建谐社、推进依治略实施重推作用要通公廉洁观念习、理解维护公廉洁意识深深铭刻每公安民警脑体现执实践公廉洁执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每执环节断增强广公安民警公廉洁执自觉性、主性 其要增强公安民警律至观念努力提高依行政、依办案自觉性广公安民警必须树立律至观念必须民利益重坚持律负责与党负责、民负责致性规范执行强化执监督提高执质量坚决杜绝发伤害群众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行要基本环节细微作起切实作所公安工作执行充体现公平义坚持律面前平等畏权贵、刚阿秉公执、廉洁奉公权力、名利美色所努力做枉纵既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能消极作努力维护律权威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意识程序何完实体内容步骤、、形式、间、顺序等规定两者缺我公安机关及广民警期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根深蒂固执程忽视程序、违反程序问题普遍存种情况公安机关要做公执仅要做实体内容处理公更重要于强化程序意识通确保程序公实现执公 第四要切实体现民群众要求要关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意愿办事民群众满意满意作衡量公安工作根本要求各项执要始终民群众呼声作第信号民群众需要作第选择民群众利益作第考虑民群众满意作第标准带着民群众深厚情执坚决维护民群众合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便民利民措施让民群众切实受公安机关实事求公 二、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公廉洁执必要求 自由裁量权指定特定情况依照职权适公式做行权力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指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工作根据律规赋予公安机关行政管理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目公合理原则作或作具体行权力 三、强化完善执监督实现公廉洁执保障 近公安工作接受、政协、社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同断加强内部执监督设立少机构起定作用仍难适应新月异形式变化发展需要社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步加强公安机关公执监督必须力气强化监督意识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察机制充发挥纪检、监察、督察、制等部门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增强公安工作透明度公促公公促工作 四、提高广民警业务素质执水平实现公廉洁执重重 公安民警公安执主体其律规、业务知识执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执各级公安机关着重加强民警律规、公安业务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习教育培训条龙格局通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规测试、集习、自、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岗等效措施断提高其律业务水平知识才能更服务于公执才能做公执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制度建设实现公执廉洁治本策 依行政依治、建设社主义治家重要基矗进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执必须加强相关执制度建设贯彻公、公、便民、利民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质量检查制、执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执保证机制制度并使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维护家安全、社稳定、打击犯罪重要专政机构通全位、角度效改善才能效保障公执县域经济发展建设康社提供良谐、安全环境才能使建设康社宏伟目标早实现 【篇二】秉公执体 通近期展秉公执教育使我觉自思想认识定程度提高同决今工作牢固树立全全意民服务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民宗旨断努力、断进取取业务思想双提高努力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习结合自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体 、规范执行执员提基本要求 规范执执员提基本要求贯彻落实依、必依、执必严、违必究制建设基本针重要内容实践告诉我严格执才能纠违行保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才能体现律尊严严格执至少两面意义面要求执员必须秉公执严肃执严格按照律规定程序办案真做事实依据律准绳徇私枉钱权交易办关系案、情案甚至执犯、贪赃枉都与我工作要求格格入另面要求我执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工作质量高低于取决于执员各项素质所我要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政治素质 二、公执我执员基本要求公执我社主义制基本要求我执员基本要求通习使我认识公执严格按照律规定行使定职权公民律面前平等执者能超越定职权执公执要求执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律规定行都错误我肩负着执重任我必须让让党民放要公执必须忠于党忠于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权利民赋予必须民服务 三、秉公执社精神文明体现我执整体素质体现秉公执社文明缩影社文明进步表现我认秉公执指执员本依照律规定职权程序运用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秉公执执讲文明要求礼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理服既执员文明素养展示行政执缺少必要程序执工作我往往特权思想威严主忽略本秉公执应既要严格执、依行政要维护执象合权益 我作名交通行政执员要刻牢记全全意民服务宗旨工作具体体现立公执民思想树立确权力观价值观观通秉公执教育要进步解决自执程存些问题断提高自各项素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定要规范执行促进秉公
公安部属下有哪些局,分别为公安部第几局??
公安部部属厅局: 纪委监察局 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
警务督察局 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人事训练局 宣传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汇集、研究、分析全国经济犯罪的情况、动向和规律;制定全国性经济犯罪的对策、方针、措施和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起草经济犯罪侦查的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经过公安部领导审核发布实施;掌握全国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以及其它重大经济犯罪活动情况,检查、指导、督促侦查破案工作,必要时派人直接参与和指导某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跨省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和其它重大的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发挥调度指挥功能,发布全国性的通缉通报,向基层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直接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局 拟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特警队建设以及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边防管理局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五是涉外边防合作;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刑事侦查局 (一)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
(三)拟订刑事技术和警犬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广应用,为侦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
(四)承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七)主管物证鉴定中心,南昌、昆明警犬训练基地,沈阳警犬技术学校,南京警犬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出入境管理局 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
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下设办公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标准规范处、战训处、警务处、科技处、宣传处、后勤装备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领导。
网络安全保卫局 监所管理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是对全国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安康医院进行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
主要职责是:拟定监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开展好管理、教育转化、矫治治疗、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设、建设保障、生活卫生及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开展对策调研和情况分析,检查指导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总局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研究拟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现有处级机构为七个,分别是办公室、秩序管理处、公路巡警指导处、事故对策处、车辆管理处、队伍建设处、科技管理处。
法制局 (一)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四)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五)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六)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八)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十一)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局 装备财务局 禁毒局 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保障工作。
4、组织、协调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
5、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6、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7、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组织建设;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领导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部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
全国公安机关配枪管枪民警应知应会考试答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对 2、对 3、对 4、对 5、错6、对 7、对 8、错 9、错 10、错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ABCD 2、ABCD 3、A 4、ABCD 5、ABCD 6、A 7、ABCD 8、ABC 9、ABCD 10、ABCD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依法使用 法律责任2、出枪警示 开枪射击3、持枪戒备 安全方向4、鸣枪警告 口头警告5、警务督察 有关警种6、心理辅导 佩带枪支7、其本人及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人员8、第一责任人 公务用枪管理制度9、安全 现实表现10、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 治安管理部门11、集中保管 上一级12、100 3013、手枪射击 工作需要14、法律政策 射击要领15、上班领取 下班交还枪支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1、人民警察佩带枪支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二)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三)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四)发生枪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
2、人民警察遇有哪些紧急情形时,可以开枪射击
答: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3、人民警察遇有哪些情形时,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答:(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三)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4、人民警察具有哪些情形时,应当暂停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答:(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5、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二)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情况,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情况;(三)配枪民警日常教育和训练、考核情况,实弹射击训练用弹量是否符合要求,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的培训考核情况;(四)配置枪支弹药库(室、柜)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落实值守、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制度情况,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逾期不交还枪支的情况;(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全市秉公执法人民公安为人民心得体会1000字左右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廉洁是执法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公正廉洁执法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党和人民对公安队伍的永恒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行,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民警队伍中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
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执法公正廉洁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面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笔者认为要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是保证公正廉洁执法的关键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公安民警的头脑中要么公正廉洁意识淡漠,要么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公正廉洁观念,要么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正性、廉洁性对公安执法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因此,切实保障和提高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执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强化和巩固广大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意识,以正确的公廉洁正意识有效指导执法工作,促进各项公安工作,永葆公安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牢固树立公正廉洁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公正廉洁观念深刻内涵和重大价值的学习、理解,增强对公正廉洁观念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深入学习理解要使各级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充分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认识到维护公正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根本要求和强烈盼望,认识到维护公正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大推动作用。
要通过对公正廉洁观念的学习、理解,把维护公正廉洁的意识深深铭刻在每一个公安民警的头脑中,体现在执法实践中,把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植根于每位民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不断增强广大公安民警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其次,要增强公安民警法律至上观念,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广大公安民警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微的地方作起,切实作到在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上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畏权贵、刚正不阿,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不为权力、名利和美色所动,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不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也不能消极不作为,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三,要注重加强程序公正的意识,程序是如何完成实体内容的步骤、方法、形式、时间、顺序等的规定,两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执法过程中忽视程序、违反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做到公正执法,不仅要做到实体内容的处理公正,更重要的在于强化程序意识,通过确保程序公正实现执法公正。
第四,要切实体现人民群众的要求。
要关爱弱势群体,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办事,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
在各项执法活动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这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安机关是实事求是和公正的。
二、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必然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定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
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权限,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为的权力。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廉洁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业务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廉洁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矗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执法制度建设。
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篇二】秉公执法心得体会 通过近期开展的秉公执法教育活动,使我感觉到自己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也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立足本职、执法为民的宗旨,不断努力、不断进取,取得业务和思想上的双提高,努力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通过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规范执法行为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
规范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徇私枉法,钱权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都是与我们工作要求格格不入的。
另一方面还要求我们执法人员要提高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因为工作质量的高低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所以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
二、公正执法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公正执法就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
公正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任何偏离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我们肩负着执法的重任,我们必须让让党和人民放心。
要公正执法,就必须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要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
三、秉公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执法的整体素质的体现。
秉公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我认为秉公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秉公执法。
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
在执法工作中我们往往有特权思想是以威严为主而忽略了以人为本秉公执法,应当既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一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具体体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通过这次秉公执法教育活动,要进一步解决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各项素质,增强个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定要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秉公执法。
巡防队员个人年终总结
?今年以来,我在巡警岗位上,兢兢业业,用实际行动,为确保巡区的安宁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本年3月,本人被提升为第二警组组长,本年本组工作过同事有:蓝x,xx,刘x,张xx,王xx,刘x等。
巡逻地区有xxx市场,xx路,xx路等工作中本组积极维护辖区治安秩序,认真做好巡逻防范,不断加大对社会面的控制,作为一名普通的巡警,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巡警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我与本组其他队员一道,负责辖区的巡逻防范工作。
在巡逻工作中,我从不偷懒,按时按要求出巡。
并不断改变巡逻方式,采取步巡、蹲点守候等多种方法,千方百计的涧底发案。
自本月20日止,共盘查34 调解群众纠纷49 抓获犯罪嫌疑人9次服务群众101次
在大队领导的指挥下圆满完成了各种保卫以及处特任务
本年本组参加保卫任务58起,处特任务96起?一年来,本组在大队领导指导下,努力强化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作中坚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无一人旷工、脱岗、熘岗等违纪现象发生; 并加强了着装、仪容、举止和礼节等警容风纪的要求;大队每次警务训练本组都能按要求完成,在强化体能和警务技能练兵的同时,也加强了纪律作风、职责意识
?继往开来,新的一年就到到来~?为了把明年工作做的更出色,我将制定新的工作学习目标,加强个人修养理论学习,以此提高工作水平,并适应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要求,扬长避短,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的挑战。
取长补短,向其他同事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提高本组的整体素质,实现“打得赢、追得上、说得过”争取明年的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认真履行巡警职责,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巡警的良好形象。
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新的一年有新的气象,面对新的任务新的压力,我也应该以新的面貌、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迎接新的挑战,在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大的进步。
?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领导及同事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