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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召回管理文件读后心得体会

时间:2015-03-10 19:18

该怎样反思“驻村干部被召回”

你好; 干部召回制,借用了商品召回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通俗表述。

对此,中央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央办公厅2015年专门下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并要求各地出台实施细则。

自2014年贵州省黔西南州率先试点干部召回制度后,全国各地纷纷试点实施。

部分地区不仅对“不合格”的干部召回培训考核,还增加了降薪处理等方式。

只有培训考核过关后,才能回到工作岗位。

而如果“回炉”考核不合格,将面临转岗、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意义干部召回制度为懒政官员、作风问题官员戴上了“紧箍咒”,警醒官员要在其位谋其政、任期制尽其责,可谓是治理官员作风之疾的一剂良药。

召回制度犹如一把利剑悬在问题官员头顶,使得其不敢懒惰、不敢不干,促使其告别作风顽疾 。

干部召回是什么意思

你好; 干部召回制,借用了商品召回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通俗表述。

对此,中央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央办公厅2015年专门下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并要求各地出台实施细则。

自2014年贵州省黔西南州率先试点干部召回制度后,全国各地纷纷试点实施。

部分地区不仅对“不合格”的干部召回培训考核,还增加了降薪处理等方式。

只有培训考核过关后,才能回到工作岗位。

而如果“回炉”考核不合格,将面临转岗、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意义干部召回制度为懒政官员、作风问题官员戴上了“紧箍咒”,警醒官员要在其位谋其政、任期制尽其责,可谓是治理官员作风之疾的一剂良药。

召回制度犹如一把利剑悬在问题官员头顶,使得其不敢懒惰、不敢不干,促使其告别作风顽疾 。

空军雷达兵雷达操作员有前途吗

有没有前途不好说,但退役后可以去民用机场工作,至少不必发愁找工作的问题。

雷达操作是一门技术,个人认为雷达操作员比勤务兵、警卫员、司机都要好很多。

空军雷达兵雷达操作员有前途吗

有没有前途不好说,但退役后可以去民用机场工作,至少不必发愁找工作的问题。

雷达操作是一门技术,个人认为雷达操作员比勤务兵、警卫员、司机都要好很多。

如何看待问题干部召回制度

就好比翻新机,有问题收回来从新改造一翻接着在投入市场,基本没啥变化

如何看待问题干部召回制度

就好比翻新机,有问题收回来从新改造一翻接着在投入市场,基本没啥变化

现役军官休假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

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

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

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

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职军官由批准;  (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现役军官休假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

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

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

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

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职军官由批准;  (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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