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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事件讲法治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13 15:55

武则天对佛教的贡献有哪些?

相传佛陀在,有一天托钵,在路上遇见一位太妹型的女孩与一孩子在路中堆沙嬉戏;她远远看见释迦佛率领弟子们鱼贯而来。

她就半开玩笑半认真的用双手从地上捧了一棒土沙,走到佛陀面前,往世尊钵内一放,世尊居然接受她的沙土供养,大弟子舍利佛实在看不下去,心想这女孩岂有此理,怎末可以用沙土向世尊开玩笑。

在路上实在忍不住,就问世尊道:“世尊,刚才那个女孩子,把沙土放进你钵内,你为什么让她胡闹

”世尊微笑的说:“你们不知道,此女千百年后,因缘成熟,要在东震旦国为王,这时如不受她沙土供养,她将会破坏佛教的,这样让她种此善根因缘,她将来做皇帝时,会保护佛教弘扬佛法的”。

有此因缘,所以在武则天王朝,对佛教尽力推动与弘扬。

笔者不愿为她的人格辩护,可是她对佛教的贡献,也不能因此就缄默。

女主武王 代有天下 在贞观廿一年唐太宗得谶云“唐三世而后,女主武王,代有天下。

”太宗密召太史李淳风,商量此事,李淳风奏道:“依臣据术推之,其兆已成,其人就在陛 下宫内三十年后,当有天下,诛戮唐家子孙殆尽。

”太宗道:“现在将所有姓武者杀之如何

”对道:“天命不可易,况且真王不死,徙使疑似者,妄遭诛戮,祸及无辜,今既在宫内,已经是陛下的眷属,再过三十年,又当衰老,老则心慈,虽然有变制易姓,于陛下的子孙,或者所掼不大,今若杀之,复生少壮,那就更加严毒了况又立仇,则陛下子孙必无遗类了。

太宗善其言,停止查究。

” 武则天是荆州都督武士约的女儿,太宗召入后宫为才人,那时只有十四岁,当时想不到将来的女主就是她,太宗崩驾后,因为她是姓武的女人,所以就把她送到感业寺落发为尼,则天落发披剃后,还规规矩矩过了四五年的青磬红鱼的生活,高宗登位后,有一次到感业寺行香,一见钟情,就于永微五年诏入后宫,封为昭仪,第二年又册为皇后。

则天造字,作开经偈 武则天也是天纵之才,她也没有好好读过什么书,她不但能问政治国,而且自己造了十八个字,武照的照字,就是她所造十八字之一,他不但虔信佛教,而且精通佛理,她作了一首赞叹大乘法宝的四句偈,千百年后的今天,成为佛教徙诵经的“开经偈”,我们每天在未诵经文以前,要先念四句“开经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这就是武则天所作的“开经偈”,其他如翻译经论,度僧弘法都是尽力协助,本文只介绍则天掌政时,对佛法僧的贡献和恭敬,其他不在本文之例。

菩提流志,来华译经 南天竺沙门达磨流支法师,在长寿元年来中国,高宗曾闻法师之名,特派专使前往敦请,至是抵达东都,则天召见,并为他改名为菩提流志,翻成中国话名觉爱。

敕住佛授记寺译经九十部,廿八卷,中宗神龙二年,法师移住京城崇福寺,译大宝积经,皇帝并自笔受,睿宗景云元年,在北苑白连花亭内,召开翻译宝积经的会议,仍由皇帝,亲躬笔受,敕王缙贺知章等润色经文,中书陆象先,魏知古监护,睿宗御序标于经首,直到玄宗的开元元年,流志法师译完此经后,不再翻译经论。

专心持诵静修,因为年龄太大了,他到中国的那年,就一百廿三岁的高龄。

到了开元十五年入灭时,世寿一百五十六岁,法师前后在中国译经五十三部。

共一百一十八卷,圆寂后谥号为开元一切遍知三藏,名德之重。

梵僧中古之未有也。

义净法师 取经回国 义净三藏法师从十五岁就发愿往西域求经,直到高宗咸享二年,三十七岁时才能实践其愿。

往天竺求取佛经。

孤身万里西征,经过二十五年游学三十余国,至直天册元年五月间才回到中国,取得梵本经律论。

近四百部共有五十万夹,金刚座真容一铺,佛陀舍利三百粒,则天亲往上东门外京郊,跪迎佛经舍利入京,将佛经等奉安在佛授记寺,敕请法师翻译经论,初与实叉难陀法师翻译华严经。

长安三年译金光明最胜王等经,由成均(大学)助教观监护,则天亲制新经圣教序,中宗神龙元年译出孔雀王等经,中宗皇帝制序,名大唐龙兴三藏圣教序,神龙二年随驾回到长安,法师在大荐禅寺,别置了翻经院,译一切庄严王等经,由兵部侍郎崔 ,给事中虑粲,润文正字,秘书监附马都尉扬慎交监护,景龙二年召请义净法师入内殿共同翻经,睿宗景云元年,义净法师又译出浴像等经论廿部,共八十八卷由学士李峤,张说等润色经文,仆射韦巨源,苏环监护。

中宗在房州时,时时祈念药师佛,命法师于大佛于大佛光殿译药师经两卷。

法师于玄宗开元元年七月圆寂,世寿七十九岁,僧腊五十九年,法师前后共译经律论五 十三部,共二百三十卷。

法师另撰仪传九卷,法师遍译三藏,而自己偏以律学教授学者。

迎请华严,觉喜来华 则天太后听说于阗国有梵本华严大经,特派专使前往迎求,并请一位善于梵文的法师随经同来,那时唐朝是大国,边邦小国,见到上国来使请求,当然欣然接受所请,于是于阗国王以尊者实叉难陀,中国语名觉喜,对华严的宗旨,精研善解,因此就请法师随经于通天元年,来到中国的京城,则天得此大经来华的消息,大为喜悦,诏入大遍空寺,与菩提流志,复礼法师等,共同翻译,后来法师住到佛授记寺,则天不时亲自到寺,参加译经工作,亲究笔削,并供养法师们的饮食,到了圣历二年十月,才将新译的华严经译成,则天亲制序引,并在太极殿宣示百官。

长安四年,实叉难陀又译出楞伽经七卷,法师共译经论一十九部,一百七卷,法师于睿宗景云元年入灭,火化时舌根不坏,皇上下诏送到他于阗本国起塔供养。

则天向法藏法师问道 法藏法师号贤首,康居国的人,到长安来寻师学道,后来师侍智俨法师,尽得俨师之教,实叉难陀译华严经时,他与义净法师一同参加译场,万岁通天元年,有旨诏沙弥法藏在太原寺,对大众开示新译华严经的宗旨,在开示时有白光从口中而出,事后则天有旨,诏京城十位大德僧伽,为法藏授满分戒法。

,赐号贤首,住大遍空寺参加译经。

长安元年,诏请贤首法师,在东都佛授记寺,开讲新译的华严经,讲到华藏世界品时,大地震动,因此诏入长生殿问道,并寻问华严经中,帝纲十重六相之义,藏法师为其说法道:“天帝纲义,十重玄门,海印三昧门,六相和合义门,普眼境界门,这些义章,都是华严经中总别义纲。

”则天闻华严经玄义,茫然惊异,伸请再三,藏法师用手,指着镇殿的金狮子为喻,并撰述金狮子章,列十门总别之相,则天阅后才豁然悟解其旨。

藏法师为了易于了解,更进一步,以七妙方便之法,取十面镜子八方安排,上下各一,相去一丈许,面面相对,当中安一佛像,燃一明灯,照亮佛像,就能看到那些镜光,互影交辉,学者因此能了悟,刹海涉入无尽之义。

则天敕奉,藏法师为康藏国师,华严宗又名贤首宗者,是以藏国师之名而有。

慧安神秀,两位国师 万岁通天元年,诏请嵩狱慧安禅师与北宗神秀禅师入京,乘着肩舆入殿,则天亲自行跪拜礼,住在宫内,朝夕问道,则天尊安师为国师,当时王公以下,闻风来谒者,望尘拜伏。

神秀禅师与安禅师都是黄梅五祖门下弟子,五祖入灭后,秀禅师住江陵当阳山中,则天慕名,诏请入京,与慧国师同住内道场供养,特加钦礼,敕令在当阳山为秀禅师建度门寺,以旌其德。

秀禅师不习惯宫中生活,累次表请回山,方肯送他回当阳山,为他新建的度门寺。

秀禅师神龙二年二月廿八日坐化。

皇帝对秀禅师圆寂,为之辍朝五日,出葬时,皇帝亲自送到午桥,王公大臣们送到伊水,秀禅师住世有一百多岁,僧腊八十多。

至于慧安国师在隋文帝开皇十七年遁居山谷,炀帝大业年间,大开运河,男人被拉去做工,家中的多数成为饿殍,安师不忍,出来乞食,养活那些饿殍,炀帝闻师之名,徵召他入京,不肯受诏,潜入太和山登衡岳行头陀行。

安国师于贞观年间到蕲州参谒五祖弘忍大师,悟明心法。

后来隐居终南山,高宗诏他来京,不肯应诏,潜往嵩山少室,此次则天遣使往请,方肯应诏入京,则天拜为国师,后来辞归衡岳,中宗赐他靡衲僧衣。

安国师于景龙三年三月三日,吩咐门人道:“我死之后,将我的尸首,放到树林内,待野火焚之。

”就在三月八日,国师入灭,春秋一百廿八岁,门人遵嘱,果然有野火自焚,获得舍利八十多粒,内中有五粒大的舍利,送入宫中供养,后人称之为老安国师。

大安禅师,降伏妖狐 延载元年京中来了一个女人,自称为圣菩萨,具有他心通等神异所言皆应,轰动一时,则天召见与之相谈,所言皆验,因此留住宫内,当时有一位大安禅师来京,则天迎请入宫问道,并令那位自称是圣菩萨的女人出来相见,并为介绍经过,大安禅师问道:“闻汝善能观心,你能知我的心现在那里

”女人答道:“你的心现在塔头相轮的钤中。

”稍停一会儿又问在那里

女人又答:“在兜率天弥勒宫中听法。

”一会儿禅师再问在那里

女人答道:“在非非想天。

”三次所言皆对,则天大悦,过了一会,大安禅师再问我的心此刻在那里

女人竟一无所知,答不出来,大安禅师大声斥道:“你还自称是圣菩萨,我心置阿罗汉地,你就不知道,若至菩萨地,诸佛地你何由能知

”该女辞屈惭惧,现出原形变作牝狐下阶而去。

鬼神妖仙等都有他心通的小神通,所以处处都冒充佛菩萨之名,欺骗人民,接受善男信女们供养礼拜,如武则天这样有才智的人,尚且受其愚惑,信以为真,何况今之愚夫愚妇呢

如意二年绛州地方有二女童,依一尼师出家,尼师每天诵华严经,有一天诵经忽然坐亡,二女失怙,每天到她师父坟土上号哭,到了如意三年,坟土上忽生莲华五茎,地方官以此奏闻,则天敕检莲华根,其根出自亡尼的舌上,则天召二女进京,亲自为二女童落发为尼,敕住天女寺。

下诏改正,僧道名次 先是贞观年间,唐太宗因为尊李老君为他李家的祖宗,因此爱屋及乌的将道士女冠也提升在僧之前,因此在佛教中引起一场风波,后来奘法师取经回国,太宗皇帝对他特别尊敬,可惜时间没有几年太宗就崩驾了。

在太宗晚年时,玄奘法师曾与他提起此事,太宗也承允改正名次,尚未实行,太宗崩驾、高宗显庆年间奘公有病,皇上派尚药奉御蒋孝章,与针医上官琮来为法师看病,奘法师因此陈述,“先朝以释氏的名位,在道流之下,先帝晚年许为改正,同时永徽初,又有命僧尼犯罪情难知者,同俗法治罪,玄奘恐怕,疾病萎顿,永隔天颜,所以在未死之前,作表附请内使,以闻天听。

”当天高宗就派内使去答覆奘法师的请求道:“所陈二事,因为佛道的名位,是先朝处分,事须平章等议行,至于僧尼不应同俗治罪之事,我随时敕令实行,法师安心养病。

”僧道名位之事,终高宗之朝,仍未改正过来。

到了武则天的永昌二年七月间,下诏改正僧道名次,诏文中说:“释典与玄宗,理均迹异,拯人化俗,也是教别功齐,自今以后,如有法事聚集,僧道应该齐行并集,今后已往成为永式,僧尼仍诏在道士女冠的上首。

”依据历史的悠久,教理的深远,列朝的前例,佛教皆应在道教之前,则天这样下诏改正,是最公平的处理。

善纳忠言,大佛停建 则天笃信佛法,对译经建寺,造像、弘法,都有贡献。

他在长安元年,将要建造一尊很大很大的佛像,御史张延圭 上疏谏道:“佛以觉者为义,因心而成,不一定以诸相方见,经上也说:《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

》真如之果,不是向外追求的,陛下信心皈依,发弘誓愿,壮其塔庙,广其尊容,已经普遍天下久矣。

有为住相布施,非最上第一希有之法,经中曾普:《若人满三千大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其甚多,不如有人于此经中,受持四句偈等,为人演说,其福胜彼》那末陛下就是倾四海之财,竭万夫之力,穷山林之木以为塔寺,极冶之金以为尊像,劳则多矣,费则甚矣,其所获得的福报,尚不如禅方之一匹夫也。

“菩萨所作福德,不应贪著,因为有为之法,不足为高,况且动工营建,大兴土木……那时州县徵输,星火逼迫,人民有的谋计无所,或者粥卖以充,结果是怨声载道,和气不洽,这那里佛陀所标喜舍之义,不憨愚蒙,而夺其产乎

况且边朔不宁,军装日急,天下虚竭,海内劳弊,关于兴座佛像之事,尚请陛下,慎之重之,若以时政而言,应先边境,蓄府库,养人力,若以佛教而论,则应敕危苦,灭诸相,崇无为,伏愿陛下,察臣之言,行佛之行,务以理为尚,无以人废言。

” 则天阅表后,不怒反喜,并在长生殿召见延圭御史,善嘉其言,赐以金帛。

武则天很分别忠奸,在她身边那些得宠的小人,在外胡作非为。

经常被狄仁杰等大臣们的痛打,他们被打后,回去向则天哭奏,她都是一笑置之,要他们以后在外小心,决不护短,难为大臣,有一二奸臣恶吏。

都是蒙着她做害人的坏事,则天知道一定不容的。

记得骆宾王作了一篇“为徐敬业讨武照檄”的文章,把武则天骂得狗血喷头,她看过那篇文章后说:“如此之才,不为我用,宰相之过也。

”并没有杀骆宾王,这些地方她的容人之量,比那些昏君皇帝要好得多了。

笔者并非为她说话,这也是持平之论,不知读者以为然否。

永昌县有没有法制栏目组

哦,你怎么知道我在这上班啊

县政府估计这个月底就要搬到城关镇政府大楼了,可能只限于政府的领导、秘书等,还有几个部门,如法制办、信访办等。

到永昌了,联系我

电话问乔

如何破解基层安全生产执法难的问题

(一)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法制观念要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首要的任务是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做好预防工作,除了要求执法人员要进行大量的排查,还要做好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

永昌县安监局在宣传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第一,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印刷成宣传手册,定期的发放到群众和生产单位手中,增强群众和生产者的安全意识。

第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的力量,永昌县安监局了解到现今很多群众都比较关心地方新闻,在和永昌电视台协商以后,每天在新闻和天气预报之间,插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一些预防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办法,培养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普及安全知识。

第三,定期的召集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会,互相交流关于自己企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通过以上具体措施的实施,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它的主要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行业多,范围宽、人员广,具有综合性、多面性、复杂性的特点。

永昌县安监局目前还没有设立相应的执法监察大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执法过程的力度。

近几年,永昌县安监局响应县政府的号召,在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建立了行政正职任主任、副职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年不少于4次),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永昌县安监局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培养合格执法人员的标准,根据我的调查研究,这些基本标准有:一是要求执法人员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三是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四是要有执法的魄力,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五是要有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最后,永昌县安监局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各方面的培训,包括深造和交流学习;在单位内部开展各种安全知识竞赛和研讨论坛,促进执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请专家来开展讲座,学习其他地方或单位先进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经验。

(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到执法效率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仅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能够使执法过程快速,高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效率。

针对永昌县安监局目前执法经费短缺的现状,永昌县安监局以及永昌县政府的领导本着克服困难的原则,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必须首先要解决好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基本设备,保障正常办公的需要;第二,主要解决行政执法经费问题,设立专款专用经费的措施,确保安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实行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和增加工资比例,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网络联网平台,做好交通、通讯工具的微机信息网络配套建设,确保信息灵、出警快、压事故、减伤亡、降损失。

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前提,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过程严谨,高效,最终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达到执法的目的。

(四)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基层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更是直接的面对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

鉴于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必须要严格的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运用多种监督并行的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永昌县安监局的领导意识到要想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源头上开始治理,首要的就是在安监局内部开始整顿。

根据我对永昌县安监局相关资料和文件的阅读以及在访谈有关执法人员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其中一些具体的整顿办法和措施。

一是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杜绝有些企业的领导向执法人员请客送礼的现象,避免执法人员私自向企业开绿灯,尤其是在一些带有危险性的企业当中。

具体包括: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办理程序,从2012年到2013年共为113家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办理了零售许可证,并健全管理档案113份;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关证照的审查工作。

对由省、市业务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永昌县安监局按照把好“第一道关”的原则,严格资料审查,严格现场检查,并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办理。

2013年1―8月份,永昌县安监局共审查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手续47份。

二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严肃纪律和加强监督是重要保证。

首先,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永昌县安监局正在推行“阳光政务”活动,把安监局主要职责、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程序以及矿山企业证照信息、爆炸物品供应情况等事项,及时向监管对象、社会和群众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

除此之外,设立举报信箱、开辟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薛学芳诈骗

怎么判的.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洪文华与薛学芳、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4-05-0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学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学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秀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文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清城、吴先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德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媛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县永达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学芳。

上诉人薛学芳、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文华、吴德昌、吴媛媛、长兴县永达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16日,薛学芳向洪文华借款人民币3080000元,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16日至2011年12月15日;还款方式为每月30日前还本金180000元,还款日一次性还余款2000000元,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则还款每逾期一日,借款人应每日按借款总金额及利息的百分之一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若逾期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借款人还应同时支付借款总金额及利息的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行为行使相应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通费、违约金、罚息及复利、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损害赔偿以及主张债权发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各项从属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薛学芳未归还借款,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也未尽担保之责。

洪文华于2012年9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

洪文华向浙江法制报交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吴德昌与薛学芳于1983年6月26日登记结婚。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洪文华提供的证据,能表明洪文华与薛学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薛学芳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

现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吴德昌与薛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吴德昌应对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签字,视为对该借款作的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对洪文华要求薛学芳、吴德昌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80000元并由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洪文华要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逾期利息,借款合同上约定的标准过高,洪文华要求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律师费,系洪文华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应由薛学芳、吴德昌、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支付,洪文华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洪文华仅提供10000元的发票,对10000元部分的律师费予以支持。

洪文华垫付的公告费,系薛学芳、吴德昌、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未到庭所致,故应由薛学芳、吴德昌、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承担。

薛学芳、吴德昌、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经原审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洪文华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薛学芳、吴德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洪文华借款人民币308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二、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薛学芳、吴德昌追偿。

四、薛学芳、吴德昌、吴媛媛、永达公司、永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文华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五、驳回洪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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