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防汛细则
福建省防汛细则为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在汛期守护和调度运用防洪系统的各种措施,进行防御洪水的工作。
下文是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防汛工作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把人民生命安危放在首位。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责任制制度。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水文观测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驻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地方预备役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防汛工作,其日常事务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划、经贸、建设、水利水电、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交通、电力、邮电、贸易、供销、农业、林业、水产、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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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委办公厅印发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52号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2015年12月3日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和《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等,制定本规定。
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