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诈骗心得体会
【案例导读】 街头的几种诈骗类型举例说明,并提供一些防范方法,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示 【案例正文】 随着春节临近,抱着“骗一笔”就回去过年想法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街头诈骗活动近日在我市屡屡“上演”,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也严重危及到社会的正常治安秩序。
在此,金陵晚报记者将最近发生在南京街头的几种诈骗类型举例说明,并提供一些防范方法,希望能给广大市民一点启示。
一、紧俏化工原料急于出手,其实就是几块口香糖 2002年4月9日上午,扬州的薛老汉带着给儿子买家具的1万元钱在南京汽车东站下了车,一妙龄女子迅速迎了上来,聊了一会儿后,又过来一男子假装问某化工厂怎么走,称自己有紧缺化工原料想出手。
女子建议和薛老汉一起把这些原料买下来再倒手,薛老汉见有利可图,乖乖捧上了自己的1万元钱,结果只能是哭哭啼啼到锁金村派出所报案了。
类似骗术:“假金佛”、“假金龟”诈骗 防范方法:做人莫贪,贪字当头必吃亏。
二、“老中医”替人消灾,本来没灾招来灾 2002年7月12日上午8点多钟,家住北安门桥附近的李老太在去菜场的途中被一妇女拦住了,该妇女向老太打听一个神奇老中医的住处。
两人搭识后,该女子称老太家中近日必有灾难,后来又过来两名妇女,也是连声附和,并称只有把家中的钱财拿到老中医家里放一天并带回一符才能消灾。
可怜的李老太被骗走了4万多元钱。
类似骗术:“老神仙”治病 防范方法:陌生人说话千万别轻易相信,老年人尤其要当心。
三、眼前突现钱包,分红才知上当 2003年元月2日下午4点多钟,市民朱小姐路过水佐岗附近时,突然看到前面一个骑车男子掉下一个钱包,她刚把钱包捡起,旁边窜出3名男子,声称见者有份。
朱小姐打开钱包表示是空的,几人不相信,强行把朱小姐身上的1800多元钱抢走。
防范方法:天上不会掉馅饼,“炸药包”碰不得,碰了就惹祸。
四、假装试车,骑上就回不来 2002年4月17日,一男子窜至一个体摩托车销售点,提出要购买摩托车,但想先试试车的性能,老板以为能做一笔大生意,自然一口答应,哪知道他跨上摩托车扬长而去,老板等了半个小时,这才发现摩托车被骗走了,追悔莫及。
类似骗术:“借手机”打电话 防范方法:试车时可以留下押金及有效证件。
五、兑换邮票等赚差价,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02年6月23日上午,市民刘某在新街口被4名男子以买卖邮票、从中可得差价赚大钱为名,骗走人民币7000余元。
类似骗术:兑换国库券、粮票、外币等 防范方法:生财要有道,不义之财不能碰。
六、“送牙膏、中大奖”,奖品全是劣等货 2002年12月22日上午9点多钟,59岁的安徽人张某刚出南京火车站就被一妇女莫名其妙地塞到手里一支牙膏,并连称中奖了。
随后她拿出一大堆奖品,请老张交上手续费500元。
喜滋滋的老张不知是计,拿出了500元钱。
类似骗术:“送奖券”等 防范方法:不要接受,敬而远之,到公安机关报案 除了以上列出的种种骗术外,还有“三张牌”、“招聘公关先生、公关小姐”等骗术,遇到这些情况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以免受骗上当,弄得春节也过得不开心
防诈骗的心得体会作文怎么写
1、遇到丢包陷阱怎
生活中你可能会遇到这况,一个在你面前无意丢下一西,被丢的包里往往装满假钞票、假金首饰,另一个人上前假意与你一起 发现被丢的包,要求平分你拾到的东西,并花言巧语让你得大部分,但要你拿出身上的钱或佩带的金饰抵押,这时请你不要贪图小利,利令智昏, 应将拾的东西送交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2、遇到假金器、假药诈骗怎么办
骗子们往往利用假金元宝、假药草及电子零件、假邮票 称家里急用钱,希望低价出售,再安排一些媒子假购买,你在对货物判断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掏钱购买。
3、碰到有人用外币与你兑换人民币怎么办
外币兑换应在指定的银行办理。
如遇到有人要与你兑换时,在辨别不出外币是何币种及真伪情况下,最好不要理睬这些人,以免上当。
4、遇到热情同路人请你共饮共餐怎么办
不要被他人的盛情迷惑,要谢谢他的好意,婉言拒绝。
5、遇到免费推销商品中奖怎么办
,当你打开产品,恭喜你中奖时,你可千万别上当。
或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提防和惩治诈骗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诈骗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受骗。
(一) 高校诈骗案的作案手段 高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案手段: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
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诈骗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等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物。
3、真实身份,虚假合同,一些骗子利用高校学生经验少、法律意识差、急于赚钱补贴生活的心理,常以公司名义、真实的身份让学生为其推销产品,事后却不兑现诺言和酬金而使学生上当受骗。
4、借贷为名,骗钱为实。
5、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教师、学生“识货”经验少又苛求物美价廉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而使师生上当受骗。
6、招聘为名,设置骗局,诈骗分子利用学生急于打工赚钱的心理,用招聘的名义对一些无知学生设置骗局,骗取介绍费、押金、报名费等。
7、骗取信任,寻机作案。
(二)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 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
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
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150字
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遇到街上丢包陷阱怎么办
生活中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在你面前无意丢下一包东西,被丢的包里往往装满假钞票、假金首饰,另一个人上前假意与你一起 发现被丢的包,要求平分你拾到的东西,并花言巧语让你得大部分,但要你拿出身上的钱或佩带的金饰抵押,这时请你不要贪图小利,利令智昏, 应将拾的东西送交派出所或打110报警,
金融诈骗的几种类型及防范措施
一、金融诈骗的种类:1.白领犯罪与智能化犯罪。
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属于白领犯罪,高智能化犯罪。
诈骗分子,大多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如在法人诈骗中的厂长经理、银行的职员都属于这种类型。
白领犯罪比街头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并对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原则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2.诈骗方法名目繁多,高科技化 。
从诈骗方法来看,最初的金融诈骗只是在储户的存折上做手脚,如伪造存折、伪造印章冒领存款。
从诈骗手段来看,经历了由手工作案到计算机诈骗的发展过程。
3.内外勾结,共同犯罪 。
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这是目前我国金融诈骗犯罪,最主要的一个特征。
4.携款潜逃,偷渡出境 。
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也知道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5.发案率高,损失巨大 。
金融业是国家经济的核心产业部门,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处在严重供不应求的状态。
民营企业、个体户为了取得银行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和收买银行工作人员,导致内外勾结的银行诈骗案件,不断增长。
金融诈骗的数额,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快速增长过程。
金融诈骗的高发性,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预防金融诈骗的措施1.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 。
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在立法上,适当提高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量刑力度是必要的。
原来的标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金融诈骗犯罪还不十分严重,具有一定的适应性。
2.健全内控制度,建立防范体系 。
许多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都与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相互勾结密切联系,“家贼难防”。
必须健全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从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起到防范的作用。
银行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有利于起到防范的作用。
3.开展专门培训,增强防骗意识 。
对于新进的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中,必须新增防骗意识的教育和培训。
这在我国金融机构还是一个空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培训是业务培训,重业务轻防骗,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面对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开展防骗教育,增强每一个员工的防骗意识。
4.提高员工素质,严把用人关。
在队伍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好进人关和用人关。
在招聘员工时,严格审查,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员工队伍。
在选用干部时,要严把用人关,对基层组织的信用社、储蓄所、办事处主任的选用上,一定要配备技术好、素质高的人去担任。
这对预防诈骗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5.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按市场规律办银行 。
在加入世贸之后,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极大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不佳,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比较差。
在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将与我国商业银行形成比较多的市场竞争。
6.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国际金融诈骗犯罪 。
如何防范网络诈骗和校园贷风险学习心得
1.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的消费观念。
2.自觉抵制片面追求物质享受,抵制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
3.普及投资与消费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培养防范“力所不及”的风险和识别各种非法借贷的意识与能力。
4.家长也需要及时和孩子沟通经济情况,引导孩子合理消费。
总结信用证欺诈行为有哪些以及如何进行防范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即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常见的金融欺诈有哪些形式
目前金融诈骗活动有三种常见方式: 一是设置利益诱饵骗取汇款:典型的有诈骗分子采用电话或短信群发的方式,发布“活动中奖”、“低息无抵押小额贷款”、“税费退返”等消息,巧立名目要求受害者向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汇出“手续费”、“公证费”、“邮寄费”、“税费返点”等款项; 二是编排突发事件扰乱防范意识:典型的有冒充银行业金融机构官方信息平台,发布“银行卡异地巨额消费”短信,冒充亲朋好友在异地急需资金救急等,诱骗群众汇出资金; 三是捏造子虚乌有事项干扰正常判断:典型的有谎称“账户涉嫌洗钱犯罪”、“个人信息遭泄、银行账户不安全”、“邮寄的物品中藏有毒品”等,要求消费者直接将账户资金转入所谓的“公共安全部门设立的安全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或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套取消费者的账户名称和交易密码。
法制消防防诈骗讲座心得
应当做到三不: 1、不轻信。
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走开,挂掉电话。
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设圈套的机会; 2、不透露。
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
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3、不转账。
学习了解银行卡常识,保证自己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决不向陌生人汇款、转账。
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从分析危机的爆因入手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
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
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
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
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
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
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
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
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成也萧河,败也萧河。
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
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
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
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
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
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
(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
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
(3)过错责任原则。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
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
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
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
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
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
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
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
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
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
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
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
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
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
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
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
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
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
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
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
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
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
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
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
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
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
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
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
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
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
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
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
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
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
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
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
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
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
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
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
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
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
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
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
(5)行政指导。
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
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
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
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
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
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
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
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
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
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
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
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
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
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
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
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
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
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
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
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
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