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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心得体会

时间:2015-08-31 02:10

买卖公民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什么行为

您好,一、什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

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

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

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

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

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1、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

(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a.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一定价格卖与他人,自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不包括自己使用的行为)。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所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3、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

研究犯罪客体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

我国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即将其第七条的内容归置在刑法典十大犯罪客体之一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而我国的十大犯罪客体是按照同类客体的原理进行区别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但它不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

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是犯罪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它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它也是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本条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何谓个人信息权?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2)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具体内涵,法条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加之我国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还没有出台,使得本条的具体司法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内涵有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典型的有①“公民个人信息 ,一般包括姓名、住址、电话 (包括手机用户信息 )、身份证号、个人身份或房地产权证件复印件、个人履历、病史等。

总之 ,凡是未经本人许可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要求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一切个人信息均可成为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②“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 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 ,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 ,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在总结一些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

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求几个关于忧患意识的例子

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所有员工都要有这样一个意识——微软公司还有三个月就要倒闭

”这似乎是杞人忧天、令人费解的。

其实不然,盖茨这样说是要求员工都要有忧患意识,要不断进取在日本,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举国一致的“忧患意识”,无论是政治家,还是老百姓,都经常说:“日本没有土地,没有资源,有的只是阳光和空气”,“日本人一天不拼命地干,第二天就没有饭吃”。

究其原因,主要是日本国民对本国国情了如指掌,因此都具有忧患意识。

正是这种意识,给日本的发展增添了强劲的动力,并创造了今天的奇迹。

这些不是值得借鉴吗

引用孙中山先生的一句曾经震撼亿万中华儿女的遗言赠送给大家:“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孔子这样表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

”(《论语·学而》)不注重道德品质的提高,不切磋学问,不按道义的原则去行动,有了过错不能及时改正——这些就是他目睹春秋末期现实状况而产生的忧虑。

孟子从历史中举出若干有成就的人,说明他们都是从忧患和痛苦中磨练出来的。

比如,舜出身于农家,后来成为一国之君;胶鬲这个人遭遇战乱,以贩卖鱼盐为生,后来周文王提拔了他,为周朝做出了很大贡献;孙叔敖隐居在海滨,楚庄王推举他做令尹,有很大的政绩。

这些事例说明,对于人来说,如果没有“忧患”的磨练,没有失败教训的反思,要培养出刚强意志、奋发精神,那是不可能的。

孟子将这些道理提到人生哲学的高度加以总结,写出了自古以来中国人都熟知的一句名言:“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孟子·告子·下》),忧患足以使人生存发展,安乐足以使人沉沦死亡。

这是多么深刻的人生哲理

西汉初期的贾谊是一个思想敏锐、敢讲真话、有强烈责任感的政论家。

他心系国运,给汉文帝上书,即著名的《治安策疏》,时当西汉立国20多年,政权日趋稳定,经济有所恢复发展。

然而,贾谊却根据他自己的观察和研究,在上书中忧心忡忡地指出,“进言者皆谓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独以为未也”,认为当时的“事势”不容乐观,有“可为痛哭”、“可为流涕”、“可为长太息”之处并不少。

他也正面地提出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像贾谊这种警世危言正是责任感的表现,并不是无病呻吟,也不是悲观绝望。

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学者范仲淹在所写名文《岳阳楼记》中,将此前的“忧患”意识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岳阳楼初建于唐代,宋仁宗时重修。

范仲淹应友人之邀,曾访问岳州(今湖南岳阳市)岳阳楼。

这篇名文首叙登楼俯视洞庭湖的景观,接着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览物之情,得无异乎

”意思是说,人们欣赏景物的感触,会不会因环境的变迁而改变呢

在霪雨霏霏的日子里登楼观景,使人产生“去国怀乡,忧谗畏讥,满目萧然,感极而悲”的心情,可是在春和景明之际登楼,又会使人“心旷神怡,宠辱皆忘”……于是就有了这样的结尾:“嗟夫,予尝求古仁人之心,或异二者之为。

何哉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

是进亦忧,退亦忧。

然则何时而乐耶

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矣。

……” 历经明末清初巨变的思想家黄宗羲,于清康熙二年(1667年)写出了划时代的著作《明夷待访录》,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

他假托三代(夏、商、周)为黄金时代,说这时“以天下为主,君为客”。

三代以下情况大变,“以君为主,天下为客”。

由于主客颠倒,君主视天下为己物,独占天下之利,形成黑暗政治。

黄宗羲指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明夷待访录·原君》)。

他提出:“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同上《原臣》他将个人的忧乐归结为众人的忧乐。

他又说,臣之出仕,“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同上)。

“天下”这是具有深刻内涵的名词,与一家一姓的统治是不同的。

黄宗羲的挚友顾炎武同样强调“保天下”,他说:“……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日知录》卷13“正始”条)。

顾炎武于康熙十五年(公元1676年)给黄宗羲的信中说:“……大著《明夷待访录》读之再三,于是知天下之未尝无人。

天下之事,有其识者未必遭其时,而当其时者,或无其识。

古之君子所以著书待后,有王者起,得而师之。

”(《亭林佚文辑存》)“忧患”意识促使他们将希望寄托于未来。

社会实践心得体会1000字

心得体会

只要心得不要体会吧

围绕着对毒品的认识和了解,认识毒品的危害来写。

通过对毒品的了解后我们应该做到远离毒品,怎样杜绝接触一些存在有毒品的社交场所,对毒品有了了解和认识后,减少和杜绝对毒品的好奇心,要知道好奇害死猫!千万别做那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傻子。

避免和吸毒人员接触,对于毒品要有清楚的意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于毒品坚决没有第一次,列举出关于毒品危害的实列加以说明毒品的危害(网上有很多),毒品对于个人,身心健康毒害很大,由于易成瘾,一旦吸上就很难戒除,正所谓一日吸毒终身戒毒,这话绝对不假,这是多少吸毒人的经历总结。

久而久之会导致人体各器官功能减退,免疫力丧失,生育能力遭受严重破坏。

吸毒还使人精神不振,情绪消沉,思维和记忆力衰退,并往往引起精神失常。

吸毒的人如果不及时下决心戒除,其结果就是肝、肺、胃、肾等各种脏器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

给家庭带来灾难,即使有万贯家产要不了几年就会四壁空空,为了筹集毒资不择手段,六亲不认,妻离子散,一而再再而三的伤害家人。

还有的竟然杀害家人。

对社会,那些因为毒品频频发生的案件越来越多,抢劫杀人,盗窃,贩卖毒品,新出现的毒驾等等,对社会治安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有人把吸毒当时髦当成一种朋友间联络感情的交际手段,总而言之毒品这个东西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拒绝和远离毒品多有必要,绝对不做那个终身戒毒的人

以上至是个大致的框架,具体内容和资料自己填补

网络上很多,心得。

1说明是关于什么的心得 2关于毒品的资料做下具体说明。

3关于毒品的危害,从个人,家庭,社会几个方面加以详细的说明,4 通过以上所诉说明下自己对毒品的认识和看法,说下自己在看过了毒品带来的危害后应该怎么防范,怎么做到远离,5结尾简短精干突出主题的给自己做个总结

以上关键在4和5,一定要写的生动

求法院旁听感想

X年,我们根据县综治委总体要求,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加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启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继续巩固完善“社区、学校、家庭、学生”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围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力地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  今年,我们请示县委领导重视,以云办文[XX]34号文件下发了成立云梦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同时,按照市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此外,为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我们将预防工作纳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了预防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协调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县预防办组织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目前,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两级领导机构、三级工作网络、综治主抓、共青团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优化。

  二、深化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1、大力开展校内青少年法制教育。

今年,县教育局高度重视预防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授课制度,做到“课时、教材、教师、教案”四落实,召开了“法制副校长工作推动会”,充分发挥了法制副校长在法制教育、维护学校安全和秩序方面的作用。

在正面教育的同时,为使教育工作更加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开展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律知识竞赛、辩论会、案例分析征集、自护自救小品剧、法制夏令营、法庭进校园、模拟法庭、中学生形象展示等活动。

同时,结合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合作,开展了“云梦县中小学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宣传等途径,将中小学法制教育在进入学校的基础上,进入社区,进入家庭。

目前,全县各中小学利用板报、橱窗、宣传栏、大屏幕和广播等设施,建设法制宣传园地400余个。

  2、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途径、新办法。

我们在全县12个街全面启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工作,分管综治工作的主任担任街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学校、家庭教育的联动机制。

在工作中,制定了可操作性强、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方案,积极推进预防计划的实施。

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参与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单位骨干深入社区开展宣讲工作,云台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庭进社区”、“效军人风采,强自身素质”军营教育等活动,受到了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的欢迎和好评。

  3、提高预防工作针对性,将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局在社区、学校、家庭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健全完善“挽救工程”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和完善“挽救工程”措施。

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情况,对流动人员集中居住地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各街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中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维护等方面。

全年共培训489人。

  三、加大服务力度,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矛盾  1、深化维权活动,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维权服务力度,公、检、法、司、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参与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

在创建过程中,各单位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立足本职,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多次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今年共接待法律咨询130余人次,妥善解决了4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关爱特困家庭,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的原因,极易造成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紧张和与外部社会的不协调,导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县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为困难家庭办实事、办好事,仅团县委今年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助学款、扶贫款(物)2万余元。

县卫生局为200余户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查体;县直机关各部门认领帮扶对子。

  四、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为了进一步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减少外部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侵害,教育局对中小学校破墙建网点房屋进行拆除,净化环境;公安、工商、文化、宣传等部门继续加大学校周边地区乱摆乱卖、非法占道的经营摊点的清理工作,严厉查处学校门前设点赌博、非法贩卖、出租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等扰乱学校周边秩序的行为。

截止目前共检查出版物市场(摊点)7家,取缔非法摊点9个,处罚违规店(档)17家,查缴非法图书141册,查缴非法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400盘,处罚违法单位19家。

  一年来,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把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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