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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反腐败心得怎么写
同志论反贪 新刑法分则部分的第八章把“贪污贿赂罪”独立定为一章,共有15个条文,包括12个罪名,即贪污罪(第382、383、394)、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受贿罪(第385罪、第386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单位行贿罪(第393条)、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新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贪污贿赂方面的五个大罪,使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体系更加完善;独立成章,在刑法中的归类与排列更加合理。
惩治贪污贿赂是一个永恒的社会主题。
贪污贿赂是古今中外屡禁不止的两类败坏社会风气、腐化公共机构的严重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因此,打击贪污贿赂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也是立法活动对社会规律的反映;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在保持立法稳定性的前提下所作的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立法。
历史证明,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文明程度的国家和地区,贪污贿赂都不可能彻底清除,只要还没有实现共产主义,它就将存在。
这次刑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旧的贪污贿赂罪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对以单位为主体和对象的贿赂犯罪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私分国有资产的,过去以贪污罪论处,现在明确规定以独立的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以上规定,为惩贪肃廉、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在反贪污贿赂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
(一)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的合理性 将贪污贿赂罪作为独立一章,在中外刑事立法中都有例可鉴,也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广大人民的呼声。
据中外61部反贪污贿赂法统计,其中有53部规定了贪污罪、贿赂罪及其法定刑,有26部规定了贪污罪及其处罚,有27部规定了贿赂罪及其处罚。
由于各国对贪污贿赂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亚洲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习惯用贪污罪的罪名;英语系国家的法律中,习惯用贿赂罪的罪名。
我国、唐律中的“贪赃”罪则包括了贪污罪贿赂罪两类犯罪,前者叫贪赃不枉法,后者叫贪赃枉法。
我国50年代的《惩治贪污罪条例》也包括了贪污贿赂犯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作为一类犯罪进行规定。
我国人民群众对打击贪污贿赂的呼声历来很高,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指出:“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这是现钱买卖,清清楚楚,不容易搞错,所以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
”[1]可以说,在刑法中把贪污贿赂罪独立作为一章并进行整合补充,符合立法习惯,也深得民心。
将贪污贿赂罪独立作为一章,符合刑法分则体系的科学性,因为贪污贿赂犯罪各具体罪名都具有共同的特征与内在联系,即都是侵害国家廉政制度的腐败犯罪。
过去,1979年刑法把贪污罪作为财产犯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把贿赂罪归入渎职罪一章,即不科学也不合理。
贪污贿赂罪与侵犯财产罪都具有贪利性的特点,贪污罪直接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也可使用盗窃、侵占等手段,但它与侵犯财产罪有重要的不同之处,即领导贿赂罪不仅侵犯了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廉政制度,其危害性之深远也不是简单地以财产的数量所能衡量;另外,从手段上来看,贪污贿赂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因而其手段更具狡猾性,与财产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表面上更间接而实质上更严重。
贪污贿赂罪与一般渎职罪相比,都具有滥用职权,违反职责的特点。
但一般渎职罪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却往往不一定自己获利,而贪污贿赂罪则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另外,一般渎职罪大多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并且没有突出的贪利性动机,而贪污贿赂罪则具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并为此出卖权力,滥用权力,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由此可见,贪污贿赂罪具有其他罪不具备的特征,即同时具备占有财产、渎职即权钱交易的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其他罪只具备其中的一个特征,将其作为独立的一个章,符合刑法分则体系的科学性,与整个刑法典分则客体分类法保持了协调一致;也是我国反贪立法体系规范化的一个新的实践。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后,统一纳入刑法典中,而没有颁布反贪污贿赂特别刑法,这一做法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
有的国家,如新加坡、印度等往往颁布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但这些国家一般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即不注重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典化。
但我;国是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注重法典化,既然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就有必要将贪污贿赂罪纳入其中,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适应原则,使贪污协调一致。
从世界上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有统一刑法典的国家往往把贪污罪作为刑法典的一部分统一进行规定,如意大利、巴西、泰国、前苏联等。
我国的检察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从属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贪污贿赂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实体法则专门将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又从属于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
二者协调一致,有利于刑法在实践中正确实施。
由此可见,在新刑法颁布以后,刑法中的反贪污贿赂罪一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体法证据,是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法律准绳。
(二)用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罪的必要性 要惩治贪污贿赂,离不开刑法,刑法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在惩贪肃廉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同志曾经指出:“要扎扎实实地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对腐败,不是假的。
”[2]在谈到“盗窃国家财产,贪污受贿”时,他说:“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刹这股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
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
”[3]可见,同志在总结了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对那些构成贪污贿赂罪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即“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都必须大大加强,决不能削弱。
同样,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也必须继续加强。
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腐败现象,要坚决制止和取缔。
”[4]我们知道,在打击贪污贿赂这一严峻的斗争中,除了刑法外,还有其他党纪国法。
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党的纪律、行政法规,这些规范与刑法相辅相成,形成了一道道有力打击腐败行为的屏障。
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刑法是遏制贪污贿赂的最后屏障,也是最有力的保障。
正如小平同志所说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5]在上述规范中,刑法评价处于最权威的地位,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贪污贿赂罪犯的处理,往往成为党纪检查、行政监察机关作出有关处分的依据。
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也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和贿赂罪,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到开除处分。
”可见,刑法手段在反贪污贿赂中处于最权威的地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因而,在适用刑罚惩治腐败的过程中,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甚至是身居要职的人,都应一律依法办事。
贪污贿赂作为权力异化的一种特殊政治现象,其发生总是钱权交易的结果,是国家掌握公共权力的人的犯罪,刑法在立法上给予专门的规定,体现了极强的针对性。
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固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有待于去完成,离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反腐败成效并不十分令人满意。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刑法打击不力。
立法不严,加之执法过程中的层层折扣,许多腐败分子实际受到的处罚是很轻微的,有同志指出:“作一个一般性的分析。
如果某人贪污(索贿)了一二万元,你逮着他后只给个党纪处分。
如果有背景或许还不判刑。
不没收非法所得,更不罚款。
那么,还应当说是一件很划算的犯罪冒险。
”[6]如此下去,反腐败斗争是难以取得成效的。
唯有依靠刑法制裁,冒出一批、打击一批,才能以根本上抑制贪污贿赂犯罪。
(三)用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罪的有效性 刑法作为反贪污贿赂必要的手段,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法能伸张正义,教育广大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规范;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因而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标准与尺度的功能,它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将人们的行为导向合法的轨道,进而成为合理、正义的标准。
在一个文明、重法制的国度里,评价人们行为的道德的正义标准与法制标准能够统一起来。
我国人民对贪污贿赂深恶痛绝,“要惩治腐败……要拿事实给人民看,这样人民的心里才会静下来。
不然就会今天一个上街,明天一个上街。
如果不从更深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那么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的平静都靠不住。
要看到这个大局。
”[7]贪污贿赂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是一种阻碍社会发展的政治现象,是不符合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取向的,因而刑法给予这些犯罪行为以否不定期评价是符合人民愿望的。
“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形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但是,费尔巴哈就没有想到要研究道德上的恶所起历史作用。
”[8]无论何时,人的好利好恶之情若无外在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和力量予以引导、社会成员就会相互冲突、相互斗争,社会就会混乱无序。
贪污贿赂,正好是贪欲与权欲最典型的结合形式,如无法律的规制,仅靠思想教育,是难以约束其发展的。
其次,通过威慑功能,使犯罪分子不敢犯罪。
贪污贿赂罪与所有其他犯罪一样,犯罪分子也会计算犯罪成本问题,“某人贪污数额(索贿)产大,你查出后,他已将钱财偷偷转移。
你追不到赃款,判了他三五年徒刑。
熬过这三五年,出来后,这人仍然有吃有喝、风光体面。
这样的犯罪和判罪,难道不诱人吗
”[9]惩治贪污贿赂,必须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
曾经有人认为“对惩治贪污一类犯罪不宜处死刑”,“对于贪污贿赂一类犯罪控制适用死刑,充分运用刑罚功能,不断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这一类犯罪也会逐渐减少。
”[10]这一提法是不利于控制贪污贿赂罪的,也不符合我国贪法贿赂罪的现状。
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时,如果不杀,不仅不足以平民愤,维护社会稳定;而且,对于贪污贿赂者来说,以坐牢为代价获得后半生的享受(无期徒刑多次减刑后,最低可减到执行徒刑10年),不符合犯罪成本理论反映的科学规律,不足以抑制犯罪。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1996年,我国共判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65424人,比上年上升4.38%。
在审绳索的案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万元以上的案件15827件,比上年上升9.89%。
其中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案件397件,上升60.73%;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59件,上升20.73%。
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40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司(局)级干部43人,县(处)级干部364人。
[11]“这些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的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12]可以从普通的心理学常识看出,面对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金钱的诱惑,仅以剥夺人身自由不足以发挥威慑作用,“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
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了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
”[13]小平同志对死刑作用的估计是非常准确的。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力排众议,仍然保留了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必将对犯罪分子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也能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有效地预防犯罪。
再次,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性还体现在它带来的经济效益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往往源于贪财图利,他们要么将国家的财产占为己有或挪为私用,给国家的财产带来损失;要么毫无顾忌的占有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私利。
因而,我国刑法对于贪财财图的犯罪在惩罚上与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相联系。
如在贪污罪的法定刑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后,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把惩罚与挽回国家损失结合起来,鼓励犯罪分积极退赃,把犯罪所致的损失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新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是我国反贪斗争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它的贯彻实施,必将在反腐斗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 [1]《文选》第二卷,第403页。
[2]《文选》第三卷,第297页。
[3]《文选》第二卷,第403页。
[4]《文选》第三卷,第145页。
[5]《文选》第三卷,第297页。
[6]艾永明:《法家的重刑思想值得借鉴》,《法学》1996年第11期第11页。
[7]《文选》,第三卷,第298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3页。
[9]《报刊文摘》96年2月5日第1版。
[10]李云龙、沈德咏德:《死刑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月版,第204、205页。
[11]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7年3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2期。
[12]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94年3月6日第一版。
[13]《文选》第三卷,第153页。
原载高一飞著:《刑事法的中国特色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6—19页。
热爱祖国,反自焚,反邪教的心得体会
热爱祖国。
我们的祖国是华夏大地,可不是中
和谐
共。
反自
和谐
焚,上
和谐
访无门,没有办法,逼不得已,无可奈何,最后选择用生命来诉苦这是谁的错呢
天安门那一次不管是真是假,是谁的错呢
反邪教,要先知道谁是邪教。
以下是邪教的特征几例。
1,有目标,有领导,有思想(强行洗脑,强迫崇拜)2,有组织,有纪律,有分工,强制人们崇拜他。
3,崇尚暴
和谐
力和血
和谐
腥。
4,强取豪夺,极端自私自利,虚伪,谎言。
5,强迫别人相信他,加入他,把生命献给他等等。
反贪局个人工作总结
反贪局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检察院反贪工作年度总结 检察院反贪工作年度总结 20XX年以来,我局在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紧紧围绕院党组提出的XX工作目标,换思想,换意识,换思路,换方法,以绩效考评为抓手,向绩效考评要凝聚力、战斗力、发展力,引导和推动反贪工作健康深入开展。
同时认真贯彻实施省院党组对反贪工作提出的XX总体要求,从三个强化入手狠抓办案,不断加大查案力度,稳步提高案件数量,切实增强办案效果,收到明显成效。
成功查处了一批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为促进XX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XXXX年,全局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X件X人。
其中涉嫌贪污案件X件X人,行贿案件X件X人,受贿案件X件X人,挪用公款案件X件X人。
起诉X人,科级被告X人,县处级被告X人。
有罪判决X人,实刑判决率X人,创反贪工作历史新高。
如查处了XX集团XX人贪污X万元案等(此处可多举一些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工作亮点: (一)领导重视,抢前抓早。
院党组高度重视反贪污贿赂工作,把反贪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目标、集中精力和力量突出抓好反贪办案工作。
主管检
贪污贿赂的感想
感想多啊
手里有权,真好
不用卖那么大力气,轻轻松松就可以拿这么多钱
有钱了,可以有那么多美女;有钱了,可以有那么多房子;有钱了,还可以轻轻松松买个县长当当,当上了县长,钱会更多,来的更轻松。
上帝保佑,千万不要来小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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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官清正廉洁,办事公平公正——提高警惕,把好廉正第一关翻阅时下报刊,一些徇私枉法,疯狂敛财而沦为阶下囚的贪官污吏,在被审查期间往往不约而同地如此反思:本来是想做清官的,但经不住诱惑接受了第一次贿赂后,也就放松了警惕,一步步走向了堕落。
显然,那些受党教育多年,身居显赫高位去胆敢以身试法的贪官,断不是东窗事发后一句“一失足成千古恨”就可以轻飘飘搪塞过关的。
然而究其蜕化变质的轨迹,倒也确是由那第一次的思想松懈起步的。
很多私欲膨胀而毁于贪欲的“人民公仆”在铁窗内回首自我毁灭的过程时,常常因“一个不慎,满盘皆输”而泪涕横流,痛不欲生。
这的确值得人们深思。
宋代哲学家王廷相讲过这样一个寓言:轿夫穿着新鞋进城,始而小心翼翼,生怕弄脏新鞋,后来一分心踩进水塘,由此便高一脚低一脚地踩过去,再也无所顾忌了。
轿夫行路有个警惕第一脚的问题,为官行政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
有些领导干部上任伊始抱负尚存,口碑尚可,一旦下水湿了第一脚后,便“进臭久闻不知其臭”,甚至“破罐破摔”,在毁灭泥潭中越陷越深,以至不能自拔。
此类教训举不胜举,是足以令每一个有职有权者惊醒的。
谨防“湿第一脚”,除了各级干部从严自律,洁身自好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建立健全有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惟有如此,方能真正震慑那些心存邪念和侥幸的意志薄弱者,使其“有此贼心,无此贼胆”;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绝大多数执掌权力者清正廉洁,“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而公平公正跟廉洁是有连带关系的。
公平是大家都明白的,无非是指办事无私心,处理事件不偏心,以规章制度为准则,坚决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不徇私舞弊,即所谓的“公道自在人心”;但是一个人必须要有廉洁,才会公平;反过来说,如果心存贪污,那什么公平都没有了。
例如一个做官的人,如果能够做到廉洁不贪污,当然他处事就能够公平;要是换一个贪污的人,所谓“有钱得生,无钱得死”,那里会公平
说到贪污,其实并不是只有“吃钱”叫贪污,凭自己的感情用事,也是贪污;比方说:我有权力,对于跟我有感情我喜欢的人,我可以利用我的权力,随便给他好处;要是跟我没有感情或者我所讨厌的人,我就对他刻薄,吹毛求疵,应该给的也不给他;这虽然不是金钱的贪污,却是感情的贪污。
一个廉洁的官员,必须摒除内外的污点,才能做到清清白白,公公正正。
无欲则刚,只有廉洁才能秉公办事,秉公办事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廉洁奉公最主要的收益就是赢得民心。
民心不可违,百姓不可欺,不如此,何以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为官之道在于廉洁奉公。
“公生明,廉生威”是为殷鉴。
对于做官的人而言,廉洁奉公是为官之道中极其重要的谋略。
率先垂范守清廉 廉洁奉公显本色 林则徐拒贿拾遗 清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林则徐被任命为江南监察御史,巡视江南各地。
他到澎湖群岛寓所刚歇下,有个自称“花农”的人献上一盆玫瑰花,还说是要请林大人换个大盆栽花。
林则徐心知有异,一脚踢翻花盆,盆里现出一个红包。
包里是一只足有半斤重的金老鼠和一纸信笺,笺上写着:“林大人亲收,张保敬献。
”林则徐当场将张保行贿的金老鼠没收,上缴国库。
道光十九年(1839年),林则徐赴广州查禁鸦片。
5月间,英国商务代表义律请林则徐到他的私邸参加宴会,并将一只精致方盒捧送给林则徐:“请大人笑纳我们的小小见面礼。
”林则徐接过来打开一看,大红软缎衬垫上放着一套鸦片烟具:白金烟管,秋鱼骨烟嘴,钻石烟斗,旁边是一盏巧雅孔明灯和一把金簪,光彩夺目,起码值10万英镑。
林则徐道:“义律先生,本部堂奉皇上旨意,到广州肃清烟毒。
这套烟具属于违禁品,本当没收,但两国交往,友谊为重,请阁下将烟具带回贵国,存入皇家博物馆当展品吧
”义律被讽刺得无地自容,只好将礼品收回。
林则徐1820年赴湖北接任时,由襄阳发出《传牌》,云:“伙食一切,亦已自行买备,沿途无须致送下程酒食等物。
所属官员,只在本境码头接见,毋庸远迎。
”1830年他离京赴粤查禁鸦片,行前,从良乡县向广东省发出《传牌》,云:“此行并无随带官员供事书吏”,“并无前站后站之人”,“所有尖宿公馆,只用家常饭菜,不必备办整桌酒席,尤不得用燕窝烧烤,以节糜费。
此非客气,切勿故违。
至随身丁弁人夫,不许暗受分毫站规、门包等项。
需索者即需扭禀,私送者定行特参。
言出法随,各宜懔遵毋违。
” 从《传牌》令可看出,林则徐升任出差途中,一不准下属远迎:二不准摆酒席;三不准索贿受贿。
林则徐这种廉洁正派的作风,确实值得称道。
他是一位鸦片战争时期的民族英雄,而他那种堂堂正正做人的品格和廉洁正派的作风,更值得后人久久怀念。
海瑞巧治胡公子 海瑞(1514-1587),字汝贤,号刚峰,广东琼山人,回族。
明嘉靖举人,历任淳安、兴国知县,户部主事、吏部右侍郎、应天府巡抚、南京右佥都御史等职。
明朝嘉靖年间,社会风气腐败。
达官贵人经州过县,除了酒肉招待之外,还要送上厚礼。
那礼帖上写的是“白米多少石”、“黄米多少石”。
但其实,这“白米”、“黄米”都是隐语,指的是白银多少两、黄金多少两。
这样的风气蔓延开来,连一些公子衙内路过,地方也要隆重接待。
一天,总督胡宗宪的儿子,带着一队人马来到淳安。
驿站官员不知道来者是谁,接待上稍有怠慢,惹得胡公子大怒,当场命令家丁,把驿吏五花大绑,吊在树上,用皮鞭狠狠抽打。
淳安知县海瑞听说后,马上赶到驿站,见光天化日之下竟有如此无法无天之举,顿时义愤填膺。
他大喝一声:“住手
”立即命令给驿吏松绑。
胡公子的手下见“半路杀出了程咬金”,呼啦一下把海瑞团团围了起来。
胡公子趾高气扬,挥着马鞭,说:“你知道大爷是谁吗?” 海瑞理直气壮、义正辞严,指斥道:“不管你是谁,都不准在我管辖的地方胡作非为!” 胡公子手下的家丁威吓说:“狗官,你瞎了眼
这是胡总督胡大人的公子!” 海瑞一听,心中早已有谱。
他冷冷一笑,说:“哼,以往胡大人来此巡查,命令所有地方一律不得铺张。
今天看你们如此行装威盛,如此胡作非为,显然不是什么胡大人的公子,定是假冒的!”说时迟那时快,海瑞挥手喝令将胡公子捉下,驱逐出境,并把他沿途勒索的金银财物统统充公。
事后,海瑞马上给胡宗宪修书一封,一本正经地禀告说:“有人自称胡家公子沿途仗势欺民。
海瑞想胡公必无此子,显系假冒。
为免其败坏总督清名,我已没收其金银,并将之驱逐出境。
” 胡宗宪是一代抗倭名将,他收到信后并不怪罪海瑞。
就这样,海瑞巧妙地制服了胡公子的巧取豪夺。
海瑞一生刚正不阿,在老百姓当中流传着这样一段称颂他的歌谣: “海刚峰,不怕死,不要钱, 不吐刚茹柔,真是铮铮一汉子!” “不吐刚茹柔”,意思是不吐出硬的、吃下软的。
它高度评价了海瑞不吃软怕硬的硬骨头精神。
包拯三谏宋仁宗 包拯(999-1062),字希仁,安徽庐州人。
北宋天圣进士,先后任天长县令、权开封府、监察御史、龙图阁直学士、枢密副使等职。
人称“包青天”。
事情发生在北宋皇佑二年闰十一月。
宋仁宗下诏以三司使、户部侍郎张尧佐为宣徽南院使、淮康军节度使、景灵宫使。
张尧佐是张贵妃之父张尧封的堂兄。
张贵妃受到宋仁宗宠爱,张尧佐也就青云直上。
包拯时任监察御史,负责对皇帝百官的纠弹。
他认为宋仁宗一再超擢张尧佐,任人唯亲,不合大宋法度。
他上疏指出宋仁宗提拔张尧佐是错误的,并分析其背景是后宫干政、个别大臣曲意奉迎。
包拯此举如天惊石破,激起了一片称赞,大臣们纷纷上书反对任命张尧佐。
面对强大的舆论,宋仁宗只好收回成命。
转眼到了第二年正月,宋仁宗经不住张贵妃的一再请求,再次下旨擢升张尧佐。
包拯不顾再次触犯宋仁宗和张贵妃,又一次挺身直谏。
张尧佐见包拯等人言辞激烈,感到众怒难犯,当即表示不接受委任。
于是,宋仁宗也就顺势下台了。
可是张贵妃却老大不高兴,一再在仁宗耳边吹风。
这年八月,宋仁宗金殿早朝,张贵妃特意送到宫门口,抚着仁宗的后背,柔声说:“官家今日不要忘了封宣徽使之事啊。
” 金殿之上,宋仁宗果然又一次降旨。
可御旨一下,包拯马上上奏。
这一回,宋仁宗打定主意,坚持己见,说:“张尧佐并无大过,可以擢升。
” 包拯谏驳道:“各地官吏违法征收赋税,闹得民怨纷纷。
张尧佐身为主管,怎说是无大过呢
” 宋仁宗叹了口气,婉转说道:“这已是第三次下旨任命了。
朕既贵为天子,难道擢任一个人就这么不容易
” 包拯闻言直趋御座,高声说道:“难道陛下愿意不顾民心向背么
臣既为谏官,岂能自顾安危而不据理力争
”张尧佐站在一旁,听得心惊肉跳。
宋仁宗见包拯这么执着,众大臣又纷纷襄赞,而自己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反驳,心里非常生气,一甩手回到宫里。
张贵妃早已派人在打探消息,知道又是包拯犯颜直谏,惹得仁宗下不了台,所以等仁宗一回来,她马上迎上前去谢罪。
宋仁宗余怒未消,举袖擦脸,说:“包拯说话,唾沫直溅到朕的脸上
你只知道宣徽使、宣徽使,就不知道包拯他还在当御史
” 包拯写过一首名为《书端州郡斋壁》的诗: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秀干终成栋,精钢不做钩。
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悲。
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
这首诗,可以说是他一生人格精神的写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