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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币十九大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8-07-18 03:50

金融工作局是干什么的

第一周: 通过紧张的面试,我终于如愿进入到XX有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三个月。

学财务近四载,但真正的接触实际的工作,这还是头一次,心里难免有些忐忑。

好在单位给我安排的老师比较理解我现在的心情,马上带领我熟悉出纳的工作流程。

XX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服装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中韩合资企业,主要以和承兑汇票为主,现金的收付较少。

但由于我初来乍到,对很多业务都不熟悉,老师给我讲的第一课便是现金收付时要需要注意的地方。

比如收到现金要当面点清金额,还有学会辨别真币假币,虽然单位有验钞机,但机器只是辅助工具,验钞机检验过后必须在清点一遍。

点清金额后,便要开出收款收据,详细写明付款单位的名称、认证填写大小写金额等,在审核无误后在收款收据上签字以及加盖现金收讫章。

这一周学的内容不是很多,最主要的还是尽快适应单位的节奏以及熟悉各个部门的工作,以便在工作中能很好的协作。

第二周: 通过第一周的环境适应阶段,我也基本上跟的上单位的节奏了。

但仍是对的工作感念有些模糊,之前,我以为出纳只是跑一下银行,算一下现金,认为只不过是些简单而琐碎的工作。

在实习过程中的探索和工作后,我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即使琐碎的工作也是很不简单的。

这一周我的主要学习任务是“跑银行”。

单位收付业务主要是通过银行完成的,所以这一周我的工作量突增,几乎一半的时间是在各个银行之间穿梭。

挂号、排队、填写汇款单、取款单。

回到单位后,还要打出,然后填写收款收据,加盖银行收讫章。

最后便运用到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了,那便是登。

把每一笔款项仔细认真的登记在账簿上。

第三周:这一周正好赶上月底,我在老师的带领下,对库存现金、以及进行了全面的清点,做出现金、月报表交到会计处。

并除去企业必要的零星开支后的多余现金存到银行,当然这个任务一如既往的交到我手上。

月初是财务科最忙的阶段,不但要结账还要填制凭证做出报表并缴纳税金,虽然我不是但也非常忙碌,要把收到的收据、单据、增值税发票、车票等等一系列的单据分门别类后交到不同职责的会计处。

虽然紧张忙碌但我也感觉到从没有过的充实,在所有人都忙碌的时候我也身在其中,这让我感觉到我终于成为财务科的一员。

第四周: 加上这一周,我在单位实习了差不多一月了,由于要写的原因,我无时无刻盯紧财务科的一举一动,连套近乎带打听的,生怕哪些纰漏被忽视过去,被问起时也是含含糊糊一语带过。

终于在老师的“逼”问下,我缴械投降道出实情。

在老师的笑声中我有些尴尬。

但老师还是帮我拟定题目并指出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这些现象也是大多数单位常见的,虽然知道危害性但多数企业还是这么做,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这多数企业中自然也包括我在的单位。

老师说着还拿出一个夹“白条”的文件夹给我看,文件夹中存放的都是被借用现金后打的白条。

老师还开玩笑的说了一句,这正是体现了中国的国情,人情味儿浓重啊

面对老师话,我有些茫然,大的道理我也讲不出来,但总感觉有些气闷。

第五周: 老师马上就要被调到总公司了,我也即将上任,但心里还有有些不确定,不确定能否胜任这项工作,不确定是否和能同事相处愉快,但“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

”即使再忐忑,也终需一个人面对。

老师走之前嘱咐我,掌管钱不是小事情,所有与钱有关的东西都必须仔细认真,一旦发生无误损失的不单是公司,我们自己的损失更严重,以后有什么问题三思而后行,遇到不懂或是不确定的要及时打电话问我。

原来,一个好老师并不只是教会你业务而是让你明白自己肩负的责任。

第六周: 老师走后,我便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

每天提前到单位,打扫完卫生,迎接一天的忙碌。

单位的业务往来很频繁,所以即使的开出发票是必要的。

进入发票管理系统,核实剩余发票张数,然后把购货方积攒的几笔销售认真核实后,开出发票。

记得第一次开发票时,按照老师的要求先转换税额,把含税金额转换成不含税金额,输入购货方资料然后打上销售商品批号已经数量金额等,最后确定填制人审核人,完成这些后,拿出一张空白发票对齐,紧贴着打印机边缘放入。

原本以为一切都很完美,谁知打出来后才发现打出的字体都不在本栏内,统一向上挪了一行。

老师无奈,把这次的后又取出一张新的,并且很严肃的告诉我,这是本月作废的第三章发票了,这时我才知道一个月只能作废三张发票。

现在自己开发票,依然如第一此时那般紧张,为了防止重蹈覆辙,我先把发票打印到一张废纸上,把发票那下一联附在上面,确认没问题后,才正式打印。

现在想来无论何时,谨慎都是有必要的。

第七周: 工作一如既往的进行着,除了每天完成自己的工作外,让我感触最深的便是接听公司的电话。

刚开始接听电话时,单位的人都不认识,关于单位业务往来的事情也不熟悉,接起电话来问的第一句便是:你好,你找哪位

第二句是对着财务处的人员说:那位是XXX啊,有人找。

还好经过时间的磨练,再接电话时已经没那么发怵了,但还是重复重复再重复的说:哦,这个事情我不清楚,您稍等,我帮您联系一下XXX。

第八周: 这一周过的挺愉快的,原因就是马上要发工资了。

虽然只有很少的几百块,但对我来说还是很激动的。

由于XX有限公司主要是生产服装生产业务,所以工作人员工资分成两部分来核算。

第一部分是车间工人的工资,第二部分是管理人员工资。

不知什么原因,大概是会计们太忙了,所以核算职工工资的任务也落到我的身上。

领导对我还是不太放心,在核算完毕后,让我交给会计部的老师们核实一下,结果证明领导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有几人的工资我果然算错了。

教训啊...不过经过工资核算我发现,原来传达室的大爷也是管理部门的。

第九周: 工作中,挨批是难免的,很不幸的是我在领导极度郁闷且无处发泄的时候去撞了枪口。

这件事件的起因是一张传真件,在一般情况下,购货传真理应是传到销售部门的,但不知为何,这份资料传到了财务部。

在收到传真后,财务部领导让我跑跑腿给销售部送过去,但当时我手上还有一件紧急的事情处理结果就把这件事给忘了,直到销售部接到购货方的急电风风火火的赶过来,我才记起还有这么件事。

由于我的疏忽,导致货物晚发了一天。

事情有多严重我是不知道,但看领导的脸色,我知道有我好看了。

解释就是找理由,而对领导解释就是找死,所以我选择沉默。

由于此事件,我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且积极的改过自新,以后遇到应急的事先找个便签记录下来。

很多时候笔记比脑子管用。

第十周: 工作照常进行中,还好上个星期的错误并没有在领导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见了面照常是和蔼可亲的笑笑。

身在财务部,忙里偷闲的时候还是有的,只有不被领导看见就可以了,偶尔几个要好的同事还可以边工作边聊天,侃侃事实,聊聊八卦,什么富士康的“七连跳”啦,什么山木的头头辞职了,哪里哪里发生杀小孩事件啦,然后各抒己见统统发表感慨。

这也使我感觉很放松,偶尔也跟着起起哄。

我知道,我堕落了。

第十一周: 第一次一个人进行月底盘点,第一次一个人打现金、银行存款月报表。

人生的很多第一次都会是终身难忘的。

虽然跟老师月底盘点过一次,但当自己亲自干的时候还是有些没头绪。

赶紧给老师打了个电话,详细询问可一下流程,然后就开始实干了。

一般情况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只要把自己掌管的现金跟日记账对起来就可以了,等月初的时候再跟专管账务往来的会计对回款总额和现金银行存款总账就可以了。

账务跟现金的盘点比较好做,只要数额对起来就可以了,当然我是会把那些让我尴尬的“白条”作为现金之一的,没办法,总不能让我把这些欠款补上吧。

我自己的帐是对起来了,可跟总账却怎么也对不起来了。

无奈,我跟会计翻出这个月的单据,把所有关于现金收支的部分找出来,一张一张的核对,结果发现少了一张收款收据。

我跟那位老会计急急忙忙的满世界找,我办公桌地下的犄角旮旯都没放过,结果还是没有。

最后那张单据竟诡异的出现在老会计上个月的凭证中。

对于这个结果,我只能依然保持沉默了。

第十二周: 这个月的凭证已经制完,并打印了出来,虽然我只是出纳,并不能参与到会计们的工作中,但作为一个有理想的出纳,我在帮忙打印凭证的时候仍不放弃学习的机会,一边整理刚打出来的凭证一边看上边的分录。

言归正传,说到学习我是有切身体会的,学东西只有在工作中或是用到的时候才学的比较快,原因无他,随时用到的东西总是记得最牢固的。

第十三周: 到单位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对单位的了解紧是片面,我本是个不善于交际的人,说的通俗一些就是闷骚,这也一直是我的障碍。

所以我到单位这么长时间了,交际圈只限于财务部,出了财务部的门我就基本上不说话了,即使遇上面熟的同事也只是偶尔打个招呼,并不是我不想改善现下的状况,只是不知该如何开口,而且我也做过这方面的努力,只是效果不佳。

比如:在下班后我走在回家的路上,偶遇一面熟同事,但是是那种从没说过话的。

同事之间碰到了,总不好扭头装作不认识走掉吧,所以我鼓起勇气冲他笑笑,结果他不知所以的愣了。

为此我纠结了好长时间,该不会是他压根就不认识我这人

第十四周: 时间过的很快,刚闭眼就觉的天亮了,直到被清晨的凉风一吹,我才觉出我是醒着的。

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很长时间。

公司里是经常受到承兑汇票的,记得上课时老师将关于承兑汇票的内容,我怎么都不明白背书转让是怎么回事,可到实际中,不用仔细学就知道这些专用名词以及它代表的意义,这也正是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就好像我刚来单位时拿着电汇单都不知道这东西是什么。

第十五周: 实习真的是一种经历,一种磨练,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

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

这一句是抄的,我认为很不错就搬过来用了。

终于写到最后一周了,该写的不该写的都写了,在学校时挺“过来人”说过,还是在学校好啊,到了社会上就明白在学校的好处了。

现在我也终于体会到这句话的真谛:在学校迟到是要扣分的,可在公司迟到是真扣钱啊

一只鞋子进价45元,甩卖30元,顾客给了100假钱,问到底亏了多少

一只鞋子45两只九十,甩卖两只六十,他给一百,找四十,,鞋子成本九十,又拿出去四十,共一百三

看图,,,

以下全为真实个案,不过就是时间为21世纪之后的?!一、被告人陈柏行等人故意杀人案 案件事实: 2001年9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柏行、陈锦锋、陈柏容及村民陈灼凌等人到本村大自然果场鱼塘偷鱼时,被该场负责治安的陈锦文抓获,陈锦锋逃脱。

陈锦文通知村治保主任到场,声称每人罚款1500元,否则送派出所处理。

陈柏行等人同意罚款并在罚款欠条上签了字,写明9月29日付清。

9月27日,陈锦文又通知陈锦锋交纳罚款1000元。

9月29日中午,四被告人因无力支付罚款,在一起商量若陈锦文收款时不肯减少罚款,就将其砍死,然后由陈柏行一人包揽责任。

四人各自准备了刀具。

当日下午3时许,陈锦文到陈柏行家收款,因讲价不成,陈锦锋首先持刀行凶,随后,陈柏行、陈柏容、陈浩文持刀朝陈锦文的头、颈部乱砍。

陈锦文倒地后,陈柏行又在其头、颈部砍了数刀,致其死亡。

审判情况: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柏行、陈锦锋、陈柏容、陈浩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柏行死刑,判处被告人陈锦锋死缓,判处被告人陈柏容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陈浩文有期徒刑十五年。

省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核准被告人陈柏行死刑,核准被告人陈锦锋死缓刑。

二、被告人韩伟方绑架案 案件事实: 2003年3月23日12时许,身为深圳市华侨城一辉花园保安员的被告人韩伟方正在该住宅小区值班,看见住在该小区5栋A203房的被害人任思齐(男,10岁)一人在楼下,即产生绑架任思齐而后勒索钱财之念。

韩伟方到小区管理处盗取了该小区尚未售出的5栋B201室的钥匙,后尾随任思齐上电梯,强行将任思齐带到5栋B201室,拖到房间内,捂住任的嘴,用拳头将任打昏。

韩伟方将大门反锁后,返回见任苏醒,又用对讲机猛击任的头部,并扯下房内对讲机线勒住任的颈部,又脱下任的裤子用来堵塞任的嘴,在确认任已死去后,韩伟方将房间门反锁后逃离。

当晚20时许,韩伟方向同事借了手提电话,并打电话向任思齐的家长任锦泉勒索人民币30万元。

审判情况: 深圳中院一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韩伟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省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韩伟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一名年仅11岁的儿童并将其杀死,后又向被害人的家人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手段残暴,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法以绑架罪核准了其死刑,并执行了死刑。

三、被告人赵穗丹等16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案件事实: 被告等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运输、贩卖毒品犯罪网络。

1999年以来至2002年1月间,被告人赵穗丹将毒品从广州市托运到阳江市贩卖给被告人卢显硕等人,共计运输、贩卖海洛因18311.25克。

被告人卢显硕向被告人赵穗丹购买、贩卖海洛因16892.5克。

被告人曾怀记向被告人卢显硕等人购买、贩卖海洛因5100克。

被告人黄贵珠向同案人方贵兰和被告人佘带等人购买、贩卖海洛因867.25克。

被告人曾玉娟向被告人卢显硕等人购买、贩卖毒品海洛因410克。

被告人谭项生向他人购买、贩卖毒品海洛因166.8克。

被告人佘带协助在逃犯的同案人方贵兰将方每次向被告人赵穗丹购买海洛因的毒资存入银行(共计有1228.75克海洛因的毒资)。

被告人佘带还单独在被告人黄贵珠、程继红与被告人赵穗丹之间联系买卖海洛因140克。

被告人胡带兴协助被告人卢显硕向被告人赵穗丹购买海洛因及贩卖海洛因给他人共11685.8克,被告人程继红向原审被告人佘带购买、贩卖海洛因85克。

被告人曾瑞霞协助在逃的同案人洪英伟向被告人曾怀记购买、贩卖海洛因90克。

被告人柳金花协助被告人曾怀记清点130克海洛因的毒资和将该毒资存入银行。

被告人敖道本向被告人曾怀记购买、贩卖海洛因16.51克。

被告人曾玉娟除单独贩卖海洛因外,还纠合原审被告人胡长琛、曾明献、曾玉意、被告人何迎笋参与贩卖海洛因,胡长琛参与贩卖海洛因16.5克;何迎笋参与贩卖海洛因7克,(何还单独贩卖海洛因3克);曾明献参与贩卖海洛因1克;曾玉意参与贩卖海洛因0.65克。

审判情况: 阳江中院一审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主犯赵穗丹、卢显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主犯曾怀记、黄贵珠、曾玉娟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以运输、贩卖毒品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项生、佘带、胡带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继红等8人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赵穗丹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巨大,论罪依法应处死刑,鉴于其检举了1名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的贩毒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改判其死缓刑。

被告人曾玉娟贩卖毒品数量大,论罪依法应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等具体案情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改判其死缓刑。

其余被告人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并依法核准被告人卢显硕、曾怀记、黄贵珠死刑。

四、被告人廖军等四十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件事实: 2000年底至2001年12月,被告人廖军、周华胜、潘伍光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四艘船只,并雇用了被告人梁执九、杨少强等人为船员,从2001年2月起至2003年4月,利用运建筑河沙到香港之机,先后从香港走私柴油15666.1吨入境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8884664.27元。

2002年1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陈正桐、陈家永等人先后向被告人廖军等人收购走私柴油818.916吨,偷逃应缴税额479946.94元。

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被告人麦旺炳、麦伟坤等人先后购买从香港走私入境的柴油1549.7吨,偷逃应缴税额878680.29元。

审判情况: 佛山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军、周华胜、潘伍光等人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船只走私柴油入境销售;被告人麦炳旺、麦伟坤、陈正桐、陈家永等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入境的柴油,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佛山中院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及相关条款之规定,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廖军、周化胜等43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8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0人,并对以上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5千元至889万元不等的罚金。

省法院二审审理后对一审认定部分被告人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作了纠正,维持了佛山中院对被告人廖军、周华胜等人的定罪与及主刑判决,对部分被告人的主刑及罚金刑作了改判。

五、被告人余辉、操晏兵、王顺祥等十四人抢劫案 案件事实: 1999年4月20日至2001年4月11日,余辉、操晏兵、王顺祥、钟前胜、姜孝见、袁启林等人时分时合,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排镇等地抢劫三十宗,抢得财物一批。

其中,余辉抢劫18次74人,致1人轻伤,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80983元。

并强奸妇女1人;操晏兵抢劫18次70人(其中入户抢劫17次),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85528元。

并强奸妇女1人;王顺祥抢劫16次64人(其中入户抢劫15次),致3人受伤,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92099元;钟前胜入户抢劫11次44人,致轻伤2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44285元;姜孝见入户抢劫11次53人,致轻伤1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74539元;袁启林入户抢劫作案6次32人,致轻伤2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98610元;张生宁入户抢劫3次14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090元;唐洲入户抢劫3次6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090元;李秋辉入户抢劫2次11人,致1名被害人轻伤,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4380元;何建川抢劫1次6人,抢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510元;杨波抢劫1次2人;邓成航、唐仁懂均参与抢劫1次3人(未遂);马江收购赃物2次共2辆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3559元。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余辉、操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王顺祥、钟前胜、姜孝见、袁启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张生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唐洲、李秋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抢劫罪判处何建川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抢劫罪判处唐仁懂、邓成航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杨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马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院二审认为,余辉、操晏兵、王顺祥、钟前胜、姜孝见、袁启林、张生宁、何建川、邓成航、杨波、唐洲、李秋辉、唐仁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余辉、操晏兵、王顺祥作案手段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入户抢劫多人多次,抢劫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操晏兵属累犯,依法均应严惩。

钟前胜、姜孝见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二人抢劫的次数相对操晏兵、王顺祥、余辉等人的较少,且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后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

袁启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极大,又系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余辉、操晏兵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马江的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规定: 核准以抢劫罪判处王顺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余辉、操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抢劫罪改判钟前胜、姜孝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改判袁启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改判张生宁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抢劫罪改判李秋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抢劫罪改判邓成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改判唐仁懂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抢劫罪改判杨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六、被告人莫兆军被宣告无罪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莫兆军原是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2001年9月,被告人莫兆军独任审理原告李兆兴诉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借款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李兆兴的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清还责任;被告人张妙金不负还款责任。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兆兴向四会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依程序于2001年11月13日向被告人张坤石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0日前履行判决。

同月14日中午,被告人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围墙外服毒自杀。

肇庆市指控被告人莫兆军犯玩忽职守罪,诉至肇庆中院。

审判情况: 经肇庆中院一审,被告人莫兆军被宣告无罪。

肇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省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兆军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并依法作出判决,没有出现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当事人张坤石夫妇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案肯定了法官不对依法履行职责后出现的后果负刑事责任的观点,严格遵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保证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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