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取得的成绩,以及不足,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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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可以通过服务对象的问题总结出一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篇一:个人工作总结 事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援助律师个人工作总结) 我在20XX年的工作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法规和规章;在业务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20XX年我完成法律援助工作量,共办理援助案件15件,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4件;对每件援助案件,我都做到认真仔细地看卷,耐心的和当事人进行交谈沟通,在复杂的案件都认真地的对待;所有援助案件的结果,办案机关和受援人都表示满意。
我也认真地完成中心的其他工作。
我积极参加司法局和中心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篇二:律师年度个人总结 篇一:律师年度总结(万能版)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在上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本人对国家和人民对律师行业的要求高度保持一致,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领导下,认真、谨慎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始终认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业务上也取得了些许成就,律师业务也有了新的发展,现分项总结如下: 一、不断加强思想建设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律师执业规范》,遵守各级司法机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律师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的义务,遵守律师事务所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敬业爱岗、廉洁自律、文明执业,认真履
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及几点建议
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篇一】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做到“爱”字当头,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一个教师最崇高的爱是全心去爱每一个学生。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志。
许多教育家都指出,没有对学生的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爱是教育学生的前提。
所以教师要真正实意关心学生,充分尊重、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教师只有内心充满对学生的爱和尊重,才会事事从学生的利益出发,处处为学生着想,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在他们需要帮助时伸出援助之手,在他们取得点滴成绩时投去赞许的眼光,同时教师的爱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是增强师生关系的润滑剂。
教师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
以自己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
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作为传播人类文明的使者,更应该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其言行要透出真、善、美,要时时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更得发扬“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献身精神,当然,也要以思想进步、道德高尚、遵纪守法、言行一致、以身立教、严于律己等标准要求自己,在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关注第一个“生命个体”,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
司法局的职能
都有什么职位
中国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北京司法局主要工作职责
律师自身安全问题
律师要注意风险还有小心案件是否保险诈骗..........国家采用了律师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三十七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
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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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者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已排版
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某某某某同志是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该同志自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以来,一直默默耕耘在法律援助工作岗位上。
多年来,他积极同本辖区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受理申请、审查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先后办理了5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受到了当事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当地影响较大。
为我辖区内社会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法律援助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该同志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他利用闲暇时间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会精神和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
在开展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中,该同志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集中学习和讨论,自觉撰写了学习读书笔记和5篇学习心得文章,主动查找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加以改进,不断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
在法律业务知识学习方面,该同志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积极参加市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班。
通过学习,使该同志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援助业务知识水平方面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法律业务基础。
二、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为了做好法律
大学生党章学习心得体会第一次该怎么写
通过党课和课后的学习,我对《党章》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收益匪浅。
党章篇幅不长,但每段内容,每个观点都是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内涵丰富,寓意深刻。
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学好新党章,目的是贯彻好党章。
增强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
总纲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作为一名学生党校学员我们应克服缺点不足,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在学习和各项工作中充当好表率和带头作用。
作为一名学生党校学员,提高自己学习能力特别重要,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
”,浅显的比喻却揭示了学习的重要性,只有一个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的人才,才能较好的处理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工作效果,带动学生们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我们更应该做学生的带头人,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刻苦努力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改善自我,完善自我。
以上是我学习《党章》的一些心得体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我要牢记党章要求,为学校工作努力,把功课学好,做到学习和工作两不误,做出自己的贡献。
党章学习心得 这段时间,我对《党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入党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下面,谈谈自己学习《党章》的一些心得体会。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结合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领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
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最先进和最进步的阶级,因而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和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集合了中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优秀分子,是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率领我国人民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进行不屈不挠的英勇战斗。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开始就规定了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
这一新的阐述与以前的内容并不是根本原则的不同,而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始终如一的党的性质规定的逻辑发展。
这一新的阐述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很多人认为党章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意义,但党的实际生活证明,党章不是“纸上的手段”,不是无足轻重的东西,而是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党的前进与后退、壮大与缩小、胜利与挫折。
在党执掌政权之后,它还关系着整个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创立、实施及其不断自我完善。
任何一部经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确认并对党内生活产生效力的党章,都将对构筑党的组织,实施党的政治主张,维持党内生活、工作秩序,并对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作为一名才走走上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预备党员,经过几次学习党章,我感觉到党章也是与时俱进的,党和国家每前进一步,党章中就会有相应的反映。
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把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及一系列方针政策写入党章,增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对内对外的全面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内容。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党章中还写进了关于理论的论述,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理论。
十六大对党章的修改,是对十三年来党的进步更为集中、更为全面的反映。
我们党在全面总结十三年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十三年来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作了高度概括,集中地写进了十六大党章。
通过对党章的学习,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先锋主力作用,作为中国新一代青年教师,当前要努力地做好教学工作,同时要不断地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党的政策、学习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努力提升自身的教育技术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与时俱进,在工作中认真理解和执行党的现行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始终坚信党的宗旨和信念,以党员的要求鞭策自己,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为建设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作出自己应尽的贡献。
党校学习心得体会 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我十分荣幸地参加了中共XX党校第七十八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习。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对新时期党的性质、党的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新时期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系统的认识。
更重要的是,使我能够更好的端正入党动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以下是我这次党校学习的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认识到以前我对党性的认识只是表面上很肤浅的认识。
经过这次系统的学习,我才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此外,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鲜明地回答了当代中国走什么路、举什么旗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性,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
并且,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及辛亥革命的失败,都说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的国家才能日益富强,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第二,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也使我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升华。
“三个代表”,即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作为党的性质的重要内容,是有着十分具体的内容和要求的,即在经济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就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文化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要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政治上,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做到了这“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就有了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做到了这“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就能引领时代潮流,推进社会发展。
总之,“三个代表”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个统一的整体。
我们要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更好地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庄严使命,更加朝气蓬勃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通过这次党校学习,我才清楚地知道入党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资格才能申请加入共产党,并不是像我以前所想像的想申请就能申请。
只有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才可以申请加入共产党。
同时,我还认识到,党员在享有八项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它们是党员生活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履行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体现,享有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障。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要认真学习党章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以使自己在入党后积极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
我觉得,认真学习和实践八项义务更为重要、更为紧迫,因为这八项义务是具体的党员条件。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把入党由一种愿望变为一种现实,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四,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端正入党动机的重要性,有了更深一层面的认识。
只有具备正确的入党动机,将来入党后才能很好的履行党员义务,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党的事业中去,才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思想上入党,才能坚持共产主义。
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是抱着一份私心去申请入党的,他们对党的认识都是表面的、模糊的、不自觉的感性认识。
一些人觉得入党可以使自己脸上光彩、办事方便;一些人入党是为了将来可以更容易的升官发财;也有一些人是看到身边的人都是党员了,自己也应该和他们一样,一种盲从的表现。
这些都是不正确的。
这些入党动机,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这种个人主义的入党动机,完全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不符合党的历史使命与任务。
因此,要入党就要端正入党动机,就要树立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和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并勇于积极自觉地接受党的教育和考察。
总之,通过这次党校学习,使我对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有了比较系统而全面的理解,使我思想觉悟上有了更深一层次的提高,使我更加渴望早日加入党组织。
今后,我会更加认真地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靠拢党组织,以身边党员同志为榜样,在日常工作中,不去计较个人得失,真正做到无私奉献。
想别人所想,急别人所急,向身边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
此外,我会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我要把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
虽然现在我还没有加入党组织,但是我会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自觉做到:坚持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勤奋工作,坚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两个务必”,为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行列而不懈努力
党校学习是一种特殊的高水准的学习,突出的是更多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现实形势教育,包括对近几年来党的创新理论的讲解和世界政治、经济、军事与国内形势介绍比较分析,与我们平时的学习有所区别。
在党校这个“大熔炉”里,全体学员饱尝了一顿“理论大餐”,接受了一次“精神洗礼”,思想上“充”了“电”,行动上“加”了“油”。
短暂的党校培训学习是每个学员人生的“加油站”,也是新的岗位的“起跑线”,必将对个人今后的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学习的感受 一是收获大。
经过系统学习,涉猎了多方面的知识,学到了很多新观点、新思路和新方法,进一步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了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增强了党性修养。
二是学风正。
在学习过程中,大家始终以积极饱满的热情,严谨求实的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回答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认真做好读书笔记、提出了很多独到见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主要收获 1、提升了理论素养。
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以及建工、质监工作中重要岗位的负责人都必须要具备良好的理论素养,必须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和重大现实问题有系统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熟悉和了解当前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走向,否则就无法在今后的工作指导和规划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难以对工作进行前瞻性、创新性的发展注入活力,培植后劲。
由于授课的老师(本文来范文大全)都是学术造诣较深、在党史研究方面都是有一定影响的专家;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了《江泽民文选》的理论贡献,深入解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过程和现实意义,对于我们深入把握《江泽民文选》的丰富内容,从中领会和掌握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增强高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自觉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通过这些相关课程和内容的学习,使我们全景式、比较系统地学习了当前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深入研究了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现实课题,对于我们强化理论基础、开阔研究视野、增强党性修养,进而做好今后的本职工作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2、增强了党性修养。
增强党性锻炼是党校的任何学员在学习期间的重要任务之一。
增强党性修养、坚定政治立场、严格政治纪律,是做好今后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通过教学和研讨,使我对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党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战略思想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把握,从而在思想上更加坚定了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决心。
3、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通过这次全面学习党的思想理论,使我更坚定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不渝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要牢记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以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不畏艰难,奋力拼搏,勇于开拓,要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和肩负的历史责任,自觉在艰苦奋斗的实践中加强党性锻炼。
保持和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牢固坚持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经过这次在党校的学习,各位老师对党的精辟解析,独到的见解和大量的旁征博引,让我在无比叹服的同时深受鼓舞和教育。
使我对党组织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使我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坚定了我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感觉自己的思想收到了进一步的升华。
总之,这次由县委、县政府和组织部安排的由新任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为参学对象的党校学习活动,是县委、政府和组织部重视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次创新的作法;是新形势下倡导和建设学习型机关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是有利于加快我县领导班子建设的一次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全面系统的理论水平的学习。
通过学习使我们受益匪浅,感受颇深,不但在理论上使自己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开阔了视野,同时在思想上也有了更新的飞跃,感情上有了明显的变化,而且人生观、世界观也有了深刻的变化。
我们将以这次党校学习为契机,用学到的新知识和科学发展观去指导工作实践,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努力创新,勤奋工作,再做新的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