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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抄报及心得体会三年级

时间:2013-07-26 08:51

三年级老师让写未成年人法律手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 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 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 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 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 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 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 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 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 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 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 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 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 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 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 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 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 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 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 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 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 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 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 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 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 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 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 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 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 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 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 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 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 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 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 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 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 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 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 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手抄报内容 急用

出关于法律的手抄报 那就先简介关于法律的基本知识 比如:法律的含义、基本法律的内容(简单点) 然后就出点具体的法律明文 就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啊,<知识产权法>这些 接着就列举下有关行政、民事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含义和程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还有 可以说说 我们应如何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说说法律对我们的保护及当我们被侵权时应该怎么去做 最后就是总结,发表自己的意见 法律的面太广了,给你点建议~~ 内容可分为以下几大块; (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可以写现状,如何预防,你们应该怎样做等等,这个应作为重点写,和你们比较贴近,可以以各地学校开展的普法教育入手 (二)法律的起源,分类,作用等问题 应该介绍一下这些,看这才比较专业,总体概括一下就行 (三)案例 应定要有案例,才能让同学更形象生动的了解法律,推荐许霆案 (四)依法治国 这一定要写,很和老师的胃口,可以从新颁布的法律来谈依法治国 的完善 (五)关于法律的谚语 可作为补充,添色不少阿

以‘法律在我身边“ 为主题的手抄报资料

法律定义及描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简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

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

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2]法律”(《宪法》第67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

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法律体系 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

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

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

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

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

[103]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

[104]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

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

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

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法律的英文解释 law; legislation; an enactment法律的两个基本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

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

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

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

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

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

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

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二)法律与政策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

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

第二,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

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

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

”(《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

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

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

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

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

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

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现代人们的普法行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民族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52年我们开始了司法改革运动。

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民族大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古今法律思想的比较 法, 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 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刑法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 ”法, 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从水, 取其平, 即法平如水, 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 ”法”的词义, 也都兼有”公平””正义”义.然而, 在阶级社会里, 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 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 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古希腊法律的思想特点 A.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

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

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

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

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

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

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

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

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

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三年级经典国学手抄报

道家:中国古代主要思想流派之一,是后世道教理论的重要基础之一。

代表人物有老子、庄子、慎到、杨朱等。

道家以道、无、自然、天性为核心理念,认为天道无为、道法自然,据此提出无为而治、以雌守雄、以柔克刚等政治、军事策略,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儒家:又称儒学、儒家学说,或称为儒教,是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学派。

做为华夏固有价值系统的一种表现的儒家,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学术或学派,它是中华法系的法理基础,对中国以及东方文明发生过重大影响并持续至今的意识形态,儒家思想是东亚地区的基本文化信仰。

儒家最初指的是冠婚丧祭时的司仪,自春秋起指由孔子创立的后来逐步发展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墨家:是中国古代主要哲学派别之一,约产生于战国时期。

创始人为墨翟。

墨家是一个纪律严密的学术团体,其首领称“矩子”,其成员到各国为官必须推行墨家主张,所得俸禄亦须向团体奉献。

墨家学派有前后期之分,前期思想主要涉及社会政治、伦理及认识论问题;后期墨家在逻辑学方面有重要贡献。

阴阳家:是流行于战国末期到汉初的一种学派,齐人邹衍是其代表人物。

《史记》称其:“深观阴阳消息,而作迂怪之变。

”《吕氏春秋》则直接受到邹衍学说的影响。

大体而言,邹衍的阴阳家思想表现在将自古以来的数术思想与阴阳五行学说相结合,并试图进一步的发展,用来建构宇宙图式,解说自然现象的成因及其变化法则。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 韩非子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纵横家:出现于战国至秦汉之际,多为策辩之士,可称为中国五千年中最早也最特殊的外交政治家。

战国时以从事政治外交活动为主的一派,是诸子百家之一,创始人鬼谷子,杰出代表人物有:苏代、姚贾,苏秦,张仪,公孙衍,《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韩非子》说:“纵者,合众弱以攻一强也;横者,事一强以攻众弱也。

”小说家:是先秦与西汉杂记民间古事的学派。

在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小说家指的是一类记录民间街谈巷语的人,而小说家被归类于古中国诸子百家中的其中一家。

《汉书.艺文志》曰:“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也。

”,意即小说家所做的事以记录民间街谈巷语,并呈报上级等为主,然而小说家虽然自成一家,但被视为不入流者,刘歆列九流十家,惟小说家不在九流之列,影响甚小。

然而小说家反映了古代平民思想的侧面,却是其它九流学派都无法所能代替的。

故有九流十家之说。

农家:农家代表人物有许行。

是先秦在经济生活中注重农业生产的学派。

吕思勉先生在其《先秦学术概论》中,把农家分为两派:一是言种树之事;二是关涉政治。

农家学派主张推行耕战政策,奖励发展农业生产,研究农业生产问题。

农家对农业生产技术经验之总结与其朴素辩证法思想,杂家:本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一家,其内容很多与方术有关。

杂家的代表一是淮南王刘安的《淮南子》,另一是编撰《吕氏春秋》的吕不韦。

杂家在历史上并未如何显赫,虽然号称“兼儒墨、合名法”;“于百家之道无不贯综”,实际上流传下来的思想不多,在思想史上也没有多少痕迹。

名家:名家是以提倡循名责实为学说的流派,提倡「正名实」,正是「正彼此之是非,使名实相符」。

战国期间,局势动荡、混乱。

很多礼法名存实亡。

名家由此崛起,强调事物应该「名乎其实」,藉以令天下一切事情走上正确的轨道。

名家注重辩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逻辑学。

名家与各家不同之处,正是在于「正名实」的方法。

他们主要是以逻辑原理来分析事物,而辩的内容,又多半是与政治实务无关的哲学问题。

因此,名家的理论在中国五千年来的学术沿传里,一直被冠上一个「诡辩」的恶名。

名家的没落,除了因为不受上位者的支持之外,也因为弟子们并无能出前人的创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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