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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买房讲座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6-12-03 22:25

反诈骗安全信息心得体会三百字读后感

近,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电话和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

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

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

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

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

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

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二o一九年春节

2019年的春节是2月5日正月初一,即农历新年,俗称“过年”。

春节是辞旧迎新的日子,也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

春节,是农历正月初一,俗称“过年”。

这是我国民间最隆重、最热闹的一个传统节日。

春节的历史很悠久,它起源于殷商时期年头岁尾的祭神祭祖活动。

按照我国农历,正月初一古称元日、元辰、元正、元朔、元旦等,俗称年初一,到了民国时期,改用公历,公历的一月一日称为元旦,把农历的一月一日叫春节。

怎样才能做一个好律师

一、律师的权限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按规定查阅案情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时,可以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这些都是一般公众不可能做到的,对于处理人可能面临的难题,维护合法权益,往往具有决定意义。

  二、 如何聘请律师:  1. 当事人应首选通过一定的方式确认律师机构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2. 了解该机构的业务侧重,以权衡是否与自己所委托的案件相适应。

  3. 与律师业务交往时,最好分阶段进行。

  4. 如当事人决定聘请某律师做代理人,双方需签订“律师委托书”。

“委托书”应包括:事由、制空权范围、代理人工作内容、有效期限、费用及给付方式、当事人义务、双方沟通等基本内容,以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

如发现代理人没有履行“委托书”所约定的条款,甚至发生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准则与职业道德的情形,当事人应及时予以指正,乃至向有关部门投诉。

  5. 请律师做代理人,最好不要掺杂朋友情分,因为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友情关系。

  三、 公证的功能和业务范围  公证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  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

公证的主要业务有:  1. 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经济方面的公证,证明各类经济合同;民事方面的公证,证明继承、遗嘱、赠与委托;涉外方面的公证,证明出生、学历、经历等。

  2.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如办理财产清点、证件保全、提存、现场监督、解答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等。

如申请人购房,公证处可代为审查卖主的资格,使购买的房产有合法的保障;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经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证据保全、提存等公证法律服能及时提供可靠的法律帮助,避免发生有理无据的争执。

  四、 如何办理公证:  1. 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申请明);需要公证的文书原件(合同、协议、遗嘱、毕业证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赠与产权证明、房屋产权等);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2. 公证处根据收到的材料决定是否办理。

  3. 审查,即公证处在公证期限内,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4. 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

如在公证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使公证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公证处可终止公证。

如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实,公证处将拒绝公证。

  五、涉外公证须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公证事项也不断增多。

在公证的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等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为涉外公证。

其公证文书主要是发往境外使用,具有特殊的境外法律效力。

与国内公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多数是外籍人士或准备出国留学、工作、安居、探亲的我国公民以及与外国企业、社团组织或司法行政机构等有公务往来的法人单位。

  2. 办理公证的程序不同。

考虑到涉外公证的重要性及认证的方便,大多数省、市都指定专门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为使公证文书能在境外发生法律效力,要根据使用国要求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公证书一般附外文译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境外提出书面申请。

  3. 公证书的境外法律效力仅限于发往国,而不是世界通用。

  4. 涉外公证在适用法律时,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要受使用国法律的约束。

  采编: 中国质量信誉咨询系统管理中心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主课堂、主阵地。

以法制教育为重点,以平安教育为主线,利用活动增强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最大的教育是学生的自我教育,让学生在亲自体验中感悟人生,从而逐渐完成从他律到自律的社会化过程。

我校在“乐学 尚美 求真 拓新”校训的指引下积极探索了新时期的学校法制安全教育,让学生在参与中主动发展,在活动中创设育人环境,实现了法制安全教育的创新。

  活动初期,我校提出了“我自护、我平安”的口号,分筹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由“成都市锦江区少年儿童平安行动启动仪式”、“搜寻预防校园侵害自护金点子”、“平安校园征文活动”、“平安校园知识竞赛”、“平安校园训练营”、“平安校园论坛”、“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总结表彰”等七大系列活动组成。

和辖区交警“共建警民平安学校”,使法制安全教育进入课堂;以“校园小卫士”和“校园110”为载体,不断实施宣传、训练和实践,逐步增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预防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责任意识,继续营造全社会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良好氛围。

  一、开展争创“平安校园”五个一的活动  1、搜寻一个自护金点子,号召每个少年儿童寻找一个自护自救的金点子,倡导“平安校园”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内外安全文化建设活动。

  2、参加一次“平安校园”征文活动。

开展“我心中的平安校园”的征文活动。

通过开展“火眼金睛”搜索、“安全曝光”等活动,用文字的方式记录校园内及周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合理化建议,畅想心中对理想的“平安校园”的憧憬,规划“平安校园”的蓝图。

  3、参加一次“平安校园”知识竞赛。

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活动,评选“平安小使者”让少年儿童通过知识竞赛,学习更多的自我保护知识。

  4、参加一次“平安校园”训练营。

利用校外社区实践体验基地,聘请少年儿童安全教育专家、公安干警等为学生进行认真的讲解、严格的训练,教会学生相关自护自救的实际操作本领。

如队列训练中要求队员站姿挺拔、行进整齐,精神面貌好;手势操训练中教给队员们交通指挥手势,如转弯、停止、直行等动作,要求反应灵活,动作准确。

选拔出优秀的学员在每日清晨、中午和下午上学、放学时,手持安全警示语横幅,用标准的军姿,迎送同学,用微笑和行动时时提醒着全校师生及过往车辆、路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让少年儿童亲身参与在体验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举办一次“平安校园”论坛。

校内开展“平安校园”的论坛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围绕热点安全事件、话题展开讨论,让少年儿童自由参与讨论,提高认识能力,提高全面素质。

  二、警民共建平安学校  学校和交警、社区联合成立警民共建的平安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校外法制辅导员,充分发挥他们作用,利用班队会、朝会,配合学校对师生普及法律常识,开展了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讲座。

邀请110巡逻总队的警官们,与全校师生一起开展“110在身边”的活动;小白鸽广播站开通“交通安全你我他”栏目;开展以交通安全教育为内容的板报小报评比;在全校师生、家长中开展“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知识竞赛”“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禁毒知识竞赛”,让师生和家长共同参与,增长法律安全常识,增强依法自我保护意识。

成立“校园110”,建立了《校园110制度》,明确责任范围,由小交警们通过“执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带动其他孩子自觉遵守《小学生守则》及《小学生行为规范》。

维护校园秩序,让家长放心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

学校 “校园110”极大的促进了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性,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杜绝校园大欺小现象,提高学生自主管理能力、自律意识提供了有效途径。

课外,我校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军营训练,使学生牢固遵纪守法的信念;参观成都市交通事故展,可怕的事故使孩子们意识到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参加公益活动,从实践中感知守法的重要性。

节假日期间,在成都市交警一分局和青石桥社区的支持下,我校雏鹰小队定期上街值勤,纠正违章,宣传环保、交通安全知识;结合“畅通工程”,要求每一名学生随身携带“交通安全联系卡”,不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而且争做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员;与成年人一道参与“告别不文明交通行为”活动等。

同时学校专门针对家长开展了《少年与法法制课堂系列讲座》,聘请律师结合现实案例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提供了指导。

利用警民共建的平安学校切实开展平安教育活动,我校学生法制意识增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蔚然成风,校园秩序井然;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提高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促进了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

警民学校坚持以素质促发展、以创新促特色,使法制教育活动系列化、常规化、多样化,不仅优化了育人环境,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了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三、开设心理健康课,成立心语小屋  学校开设心理健康课,成立心语小屋,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变化,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心理方面的问题,和家长搭建沟通的桥梁。

有专人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年度计划,有受过专业培训的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有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场所,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充足书籍报刊资料,有向学生传播心理健康知识的开课情况资料,有心理辅导课的课程设置,有学生心理档案;能及时发现学生问题行为背后的心理问题,能及时化解学生心理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学校德育处和心理辅导教师还根据学生普遍的具有共性的问题举办心理讲座,使学生始终保持健康、乐观的学习、生活心态。

针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现状,学校积极开展德育研究——小学生安全系列讲座:单亲家庭孩子管理教育;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格障碍与预防犯罪;班集体建设;后进生转化等,开展了多维广角的课题研究与探索。

  四、学校、社会、家庭共建安全管理网络  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立体化教育网络。

我们积极发挥省优秀家长学校的优势,每学期开办两期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举行家长开放日活动,向家长宣传家校配合的重要意义,主动向家长介绍学生在校表现情况,了解学生校外表现,积极探索家校配合的最佳途径,追求良好的教育效果。

物业管理工作心得什么写

我的管作心得~~希大流我的物业管理工作心得~~希望和大家交流。

我学物业管理有一段时间啦,可是越来越不明白我们到底要给业主什么服务

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纠纷发生在我们和业主之间。

以至于,有的业主竟然失望的要求自治。

这是警钟,是我们产业生存的警钟

我有一些感触,希望和大家交流。

1,我认为只有懂得享受生活的人热爱生活的人才能做好物业管理。

现在的社会是市场经济,人们的社会化分工越来越明确。

就好像作金融管理的,他不需要会修理家里的下水道。

因为,有专门修理下水道的人才,他只需要付钱,享受服务就行啦

我们物业管理应该把自己定位在生活专家上。

有人说,我们是管家的角色,我不这么看,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而家是一个身心放松的地方。

我们的服务就是为业主创造这种环境,甚至帮助业主学会放松,学会享受生活。

在这方面,我们物管人员要多储备一些生活小知识,比如医疗健康方面的,饮食方面的,美容方面的等等。

这些生活小窍门,只要你有心不难找到。

为什么业主和物管人员有距离呢

因为,你不了解他们,你没有进入到一个业主的角色,你没找到和他共同的语言,说白啦,你不了解他的需求,你就没有服务的市场,我们要了解业主生活的需求,自己就要把自己变成业主,想想我们平常的生活小苦恼,和生活小窍门,这也许是业主需要的。

2,物业管理重在细节,重在防范,重在琐碎。

我发现物业纠纷,很多情况都是忽视细节造成的。

下水道冻裂,下雨雨水管被堵,下雪业主摔倒,这些只需要我们看好天气预报,做好防范措施就可以啦,管道缠上草绳子,供水管道不就没事啦,那还会有纠纷,有些事,我们是可以做在前面的,关键是,我们想到了吗

我们为业主想到了吗

3,为业主着想,才会有商机,才会达到双赢。

我们是业主的朋友,不是对立者。

业主的健康,业主的烦恼等等。

,应该被我们关心。

国家近来出台《健康住宅标准》我们也发现,一些装修的房子影响业主的健康。

我们可以帮助业主测试他的装修的房子,是否健康。

很简单的办法

4,我们有专业知识,我们可提供专业咨询。

我非常同意这个看法,我们在培训员工的时候,一再强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但要有服务意识,还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对生活的那种追求和热爱的情操。

因为,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我们需要作出许多超出我们本身工作之外的事情,比如:急救病人的抢救、残疾人士的护理等等。

这些严格来说本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畴之内。

但从提高服务水平的角度,和从人性本身善良的出发,这些工作我们都努力去做了。

这一点不但需要我们做管理者的去要求,更多地是需要员工本身的心理素质和道德情操——富有爱心、热爱生活。

所以,我始终认为:只有那些具备较强良好的职业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生活、富有爱心的人生情操的人能真正作好物业管理工作,才是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人。

1、业主委员会民事责任问题  由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我国的物权法理论尚薄弱,给地方立法带来一定难度。

因业主委员会无财产,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缔约,实际上是签定了“不平等条约”,将影响合同约定的效力。

如果业主委员会因违约,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一些业主可能因不满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内容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结果可能是谁也不承担,无操作性而言。

  2、业主能否自治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业主观念上适应物业管理还有一个过程,习惯上还依赖政府的“他治”。

由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属一般义务性的工作。

首先是业主大会难开;二是相当一些人不愿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三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不愿履行职责;四是相当数量的业主还无法制化的自治意识。

如果业主具有自治权,将有物业区域内的立“法”权,业主委员会也将有执“法”权,现行规定的自治管理,应当说还基本上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管理形式,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还缺乏保障机制。

  3、普通住宅的定义如何确定  是以房屋建造标准,还是以房屋价格或享受国家购房优惠政策而定。

物业管理地方立法,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阶段性的时间里,调整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条例的内容一时还不能做到涵盖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切矛盾,还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实行全天保洁,负责分管区域及沿街营业房环境卫生打扫,垃圾收集和清运,做到日产日 清。

二、负责环境卫生的保洁要符合创省优秀小区的保洁要求。

三、负责绿化区域内的保洁、除草、剪枝、治虫、浇水、施肥、补栽、补植等。

四、协助管理员制止与纠正住户的不良习惯。

五、填写垃圾清运记录及其它与保洁有关的记录。

六、做好保洁器具的保养、维护和保存。

七、配合做好小区其它工作。

我们物业管理的三心树立三心:热心、诚心、耐心强调三性: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要讲三技:技术、技能、技巧要求三高: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做到三勤:嘴勤、手勤、腿勤实行三查:查岗位、查职责、查隐患进行三防:防火、防盗、防水浸保持三贵:贵在实践、贵在坚持、贵在自律考核三可:可比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制度三化:规范化、系统化、图表化处理三快:投诉处理快、事情跟进快、解决问题快目标三满意:业主满意、开发商满意、自己满意

我是自考法律本科,今年想参加司考,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下复习方法,毕业几天了好多东西都忘了

没事的,现在开始,每天多花时间看书就是了,最好的方法就是笨办法,先三大本,再法条,再培训学校的教材(万国、众合等等)再做题,再听音频讲座,完了就是法条,做题,基本思路是这些

关于法律安全小知识的手抄报

你的条件可以买一套100平方以下的房子了,所以没必要多给你什么重要的建议,只是几个小提示:首先要去咨询银行,能贷款多少就尽可能的多贷款,因为现在是通货膨胀的时代,银行存款都是负利率了,相对贷款利率很低,所以尽可能多贷款,剩下的钱可以做点其他事情,换句话讲,就是计算得精确点,房子可以买得大一点,因为房子是长远看最保值的(剩下的钱可能买不了一套了)。

第二,别急着还贷款,看一下这笔钱有没有比还贷款更有用的地方,你自己未来有公积金,公积金的这个东西,说是这笔钱是你的,但是不到你退休或者特殊时刻你摸也摸不到,而且公积金在里面的利率低地几乎没有,现在不用,到你退休的时候拿出来不知道要缩水多少十倍了。

就让未来的公积金慢慢还。

第三,贷款年份越长越好,理由同上。

最高法出台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

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解释》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热点一·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人将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真实权利人有的告登记机关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买卖合同无效,打民事官司。

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热点二·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

生活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而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 “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对于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程新文分析,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就包含了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它有法定的优先权。

只要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就属于这个范畴。

《解释》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热点三·近日热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中有关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有记者问,这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程新文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程新文分析,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程新文表示,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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