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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心得体会

时间:2020-02-25 10:28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00~400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环保心得体会

环保心得体会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

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

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

“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我为周围环境的恶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为未来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无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我们的生命将毁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将对我们作出严厉的惩罚。

为此我下定决心要从我做起爱护环境,保护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家园,做一个保护环境的卫士。

在刚过去的一年中,我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植树活动,带领我们六(2)中队的班干部创立了“绿色天使”植绿护绿小组,鼓励队员们在校园里认养了一棵小树苗,利用课余时间给它梳妆打扮,为它长成参天大树打下了基础。

在学校组织的“让地球充满生机”的签字活动中,我郑重地在上面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写下了自己对环保的决心和期望,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我积极参加学校在世界环境日举行的有奖征稿,认真查阅、收集各类资料,进行社会调查,撰写有关环境治理设想方面的文章,我经常去参加学校组织的环保讲座,观看环保方面的录相带,积极参预环保知识问答调查活动,认真填写每一项提问。

我参与了“红领巾植绿护绿队”的网站建设,在上面发布大量的环保图片和环保知识,以及关于环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国在环保方面发展动向、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情况;每个月我都利用网络、报纸,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专题和板块“环保资讯”来告诉大家;还定期制作一些宣传板来宣传环保知识和生活中的环保常识。

提高了大家的环保意识;号召同学们从不同的方面来关爱自己的家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为周围的环境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积极动员身边的人一起来依法保护和建设人类共有的同样也是仅有的家园,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的文明做出贡献。

我还和同学们共同发起“养一盆花,认养一棵树、爱惜每一片绿地,让我们周围充满绿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饭盒和一次性筷子,让我们远离白色污染”的倡议。

让我们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篮子,让我们共同走向美好的绿色的明天,走向辉煌、灿烂的未来! 据我收集到的一份报告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

触目惊心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食品污染、不适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五大类。

”一个个铁一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它们像恶魔般无情地吞噬着人类的生命。

它威胁着生态平衡,危害着人体健康,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让人类陷入了困境。

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们——人类有时刻不忘保护环境的意识,有依法治理环境的意识,地球村将成为美好的乐园”。

未来的天空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绿树成荫鲜花遍地,人类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幸福

家长教育孩子的心得体会

家长教育孩心得体会:1、孩子沟通时,一定要认真聆听话,让他感到父母对他的与尊重,这样孩子小小的自尊心就会被树立起来,他也会在与大人的谈话中,认真思考自己想的和做的,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对孩子的理性思维习惯也有良好的帮助。

当然大人在和孩子交流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一些细节,这样才能比较迅速的和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

2、尊重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的一些带有孩童般的想法,即使感觉是幼稚的,只要是他发自内心的想法,先要对其表示肯定,再一步步深入剖析其利害关系,达到理想的教育层面,让孩子在不知不觉中改变观点。

3、有一种饱和原则,就是孩子们惯有的厌烦心情。

虽然强烈的想拥有目的,也能够体会把事情做完的乐趣,但是因为课程繁多在内心产生阻力,无法持续主动地去做事,如果把要求的水准降低,课业的份量减少,继续培养孩子在低潮时的活力,那么他们在低潮过后,又会升起责任心,更主动地去做功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幼儿园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

3至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学习《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心得体会  近阶段,我学习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在学习中,我发现其中讲到的每一点内容都是我们现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和孩子在一起做、一起学的事情,只有将每件事情认真的来完成,才能使得教育孩子的效果更好。

  《指南》将儿童的学习与发展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每个领域按照幼儿学习与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划分为若干方面。

每个方面由学习与发展目标,教育建议两部分组成。

它充分的体现了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珍视了儿童学习、生活的独特价值,充分地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

创设了丰富的教育环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儿童直接通过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

现在大多数的孩子被禁锢在教育的条条框框之中,他们需要自主,因为只有自己动手动脑得来的直接经验才是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要想摆脱“填鸭式”的教育,想让孩子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相信在《指南》中就能够找到答案。

作为一名家长更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用科学的方式来教育孩子,让孩子的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

  一是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闪光点。

在健康领域目标中指出“以欣赏的态度对待幼儿,发现幼儿的优点,接纳他们的个体差异,不与同伴做横向比较。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学习

保护环境的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化生系暑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 院团委号召贯彻执行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和全国学联发出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为了响应上级机关和院团委的号召,也为了使学生更好的投身社会实践,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充实自己,我系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本次社会实践我系共收到两个年级的暑期社会实践报告344篇,学生社会实践参与度达到了92.5%

针对报告,我们积极组织分团委成员仔细阅读,并对其进行筛选,选出一些优秀的文章以待表彰,同时也对所有文章进行了分类比较。

同学们参与社会实践的基地很广泛,最“热门”的地方是基层农村,各地的市区、乡镇也是首选,还有各类饭馆、工厂、公司、水利局等等各种地方,都留下了我系同学进行社会实践的足迹

绝大部分同学都能就近选择地点进行时间或长或短的社会实践活动,将实践中的所见所闻所感,特别是所学记录下来。

可以看出,通过各式的实践活动,同学们都得到了成长锻炼,也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

还有些同学利用暑假时间去打工,不但给自己积攒了一些物质财富,还使自己得到了实实在在的锻炼,他们的感受自然别有一番风味。

而另外一小部分同学虽然没有去那些正式的工作岗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但是他们仍然能够仔细观察、深入思考,认真写出报告。

有人写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教育状况,也有人写人民生活水平状况,环境状况等等,都能很好的表现自己的见解以及看法

我系主要组织了7支社会实践小分队,其中突出的是“关注留守儿童”实践小分队以及“飘动的红丝带”实践小分队,04级环境科学专业的同学更是结合自身所学知识组织小分队前去参观了自来水厂,获得了很大收获

我系暑期实践活动的情况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活动版块:一、 由系领导和老师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版块 1、“关注留守学生”社会实践小分队 为了能更好的关注留守学生,服务青少年学生的成长、成才,并促进我院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在我校团委的精心组织下,我系于7月6日组织了8名志愿者赴沙湾区葫芦镇开展“关注留守学生”社会实践。

7月7日下午,校团委张科书记、化生系林天兴助理、亲自到学校看望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并且与葫芦镇领导交换了意见,对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提出了要求。

该分队成员分工合作,团结协助:充分考虑了我们的专业优势,对化学、生物、数学等专业进行了有机的整合,便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进村入户、乐此不疲:对留守学生的关注,他们从各方面获得相关信息,便于对留守儿童进行管理。

在农老师、赵老师的带领下,对留守学生进行了小范围的家访,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欢迎。

认真敬业、乐于奉献:为了上好一堂课,该分队队员备好每一课,为了体现我系的特色,我们在开设数、理、语、外的同时,还开设了生物课程,主要对一些简单而有趣的植物及其现象进行讲解,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

定点结对,长期帮扶:为了让本次活动变得更有意义,他们对留守学生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进行了结对,决定通过长期的帮扶来让这些孩子们度过学习和生活上的难关。

该社会实践小分队得到了葫芦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留守学生在这短短的一周里在心理上和认知能力上确实较以前有了明显的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以及实际操作能力也都得到了加强。

我系学生也加深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留守学生和农村教育情况的了解,进一步肯定了政府加大农村教育力度的成果。

在活动中,大家表现出了非凡的创造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今后我系还将继续深入农村,深入基层,关注留守学生,关注老百姓关注的事。

2、“飘动的红丝带”社会实践小分队 为了加强艾滋病的预防知识宣传,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在乐山市市中区团委和乐山市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我系组建了“青春红丝带”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小分队,在适时深入社区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让他们对艾滋病更新认识,对社会有更全新的了解。

为此,“青春红丝带”实践小分队全体组员分别于7月6日—13日先后来到乐山市市中区和沙湾县水口镇大街上,义务为群众宣传艾滋病的预防知识。

他们先通过和乐山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和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获得了一些预防艾滋病的海报和相关宣传单以及调查表,通过展出海报、分发宣传单以及口头解说等形式来达到宣传效果

通过活动,同学们学到了很多知识,也认识到了国家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方面的空缺。

今年7月份国家卫生部到乐山市调研艾滋病预防工作后时,该实践小分队在丁敏娜老师带领下就开展的活动做完详细汇报后,获得了在场专家和领导的高度认可。

今后我系将把这个小分队一直坚持下去,在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也为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贡献一份力量

二、由各班级自我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版块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小分队 身为大学生也要关注国家的事情,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我系领导组织04级环科1班的同学于2006年7月5日前往车子镇渔龙村进行采访、调查。

同学们到了该村后通过走访、了解,获悉了不少农民对于新农村建设政策的看法。

这次的实践调查活动进行得十分顺利,村民们对当前的生活条件、国家政策等都比较满意,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该村存在贫富差距,受教育程度不够,科技知识贫乏,所以要发展物质基础,改善农民生存状态。

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此次活动该队成员还认识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上,政府应深入了解群众,与群众常沟通,了解他们生活中的困难,还要普及教育,推广新技术、新知识。

2、水资源调查实践小分队 只要有水的地方就会有生命,离开了水动植物就无法在地球上生存,地球也就失去了它的蔚蓝,失去了它的生命 为了了解乐山市供水资源,以增强惜水、爱水的意识。

在参加学习的基础上能够增长见识,拓展思维,从而可设想出新的治水方案,锻炼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我系04级环境科学2班学生于2006年7月5日组织同学结合专业知识去到乐山自来水厂进行调查、检测、咨询。

他们从中了解自来水的生产过程:水的抽取、沉淀、过滤、消毒、储存。

另外该队成员还意识到光是了解水源生产还远远不够,还应该要注意到水污染防治问题,奖励发展时兼顾环境保护。

水是生命之源,离开水我们就无法生存,所以让我们一起呵护水资源吧

3、关注校园实践小分队 7月5日,我系04级生科班学生举行了关注校园社会实践活动。

他们结合所学的植物分科以及分布特点等知识对我院植物做了一个简要的归纳和研究。

他们在结合书本知识的基础上,学以致用,崇尚科学,亲身调查,深入研究,做出了许多极富参考价值的社会实践报告。

该小分队成员从前校门出发,一路上有的负责采集标本,有的给不同种类的植物拍照,有的负责记载这些植物,从出发点到旧图书馆再转到白果苑最后到达北校区。

3个小时的奋战之后,把我们学校总体上所有的植物都进行了分类和归纳总结,并留下了相关的图片记载。

本次的实践,图文并貌,生动活泼,加深了同学们对我院各种植物的了解。

同时对于生物专业的同学来说,这也是不可多得的学以致用的机会,充分的锻炼了学生的动手和协作能力 。

此外,同学们还广泛交流了此次活动的心得体会,受益匪浅。

4、环境调查实践小分队 乐山作为世界人居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乐山大佛和世界自然遗产峨眉山,所以它的环境问题是每一位旅客最关注的问题。

为此,7月3 日,我系05级化学教育班举行了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清晨,化学教育班同学组成小分队从师院大门出发,沿着大渡河走,一路上他们有的擦电话亭,有的捡垃圾,有的擦玻璃,有的扫大街,还有现在乐山的垃圾桶都是分成不可回收和可回收,所以同学们还主动向市民们宣传怎么把垃圾归类,并放到正确的地方。

他们是一群临时清洁工,他们是一群小蜜蜂,城市的卫生一瞬间让人感觉焕然一新。

乐山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也参与进来。

他们还对环境问题做了调查和总结,发现乐山主要的环境问题是由于市民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政府部门也没有对此采取正确的措施等等。

我系学生此举,受到沿途群众的一致好评,并起到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相信有了他们的辛勤劳作,乐山的环境会越来越好,将来这里的旅游业也终将越来越好。

那么我们的那一点点付出又算得了什么呢,“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三、由学生自行组织的自我社会实践活动版块 有些同学在假期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寻找实践机会,实践的形式也非常丰富。

他们有的进入学校实习,有的自主进行问卷设计及调研,有的对某地区的经济发 展潜力进行调查,有的对农村现存的问题调查,还有的对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等等。

这些内容之新颖,行为之创新,思想之广博,是今年暑期实践的一个创新点,而且大一学生不乏其人。

他们有的还自己开培训班当老师,我想这样实践过的学生学起来理论知识时,转化为能力联系实际方面会做的很好。

同时这说明了他们具有很强的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他们以后适应激烈的社会发展潮流做好了铺垫。

也有的同学利用假期去打工,一方面为自己积攒了物质上的财富,更重要的是锻炼了他们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

总括以上的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我化生系的此学期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战绩非常辉煌,远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因为有许多学生在假期真正地进入了社会参加了实践,将理论联系实践,起到了学校对“学以致用”的要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借鉴本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做好我化生系的其他各项学生工作。

化学与生命科学系 分团委 2006年9月11日

家长对留守儿童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留守儿童的教育是在社会发展形势下,学校教育面临的新课题,留守儿童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我们代理家长的重点。

作为代理家长,深知责任的重大,在日常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有爱心、耐心。

许多教育家都指出,没有对学生的爱,就不会有真正的教育,爱是教育学生前提,在代理家长工作中应把爱放在重中之重的位臵。

对留守儿童来说,他们更缺少爱,更渴望得到老师、同学、社会的关注。

关爱留守儿童心得体会。

因此,我们作为代理家长要努力从生活上、学习上给他们无微不至的爱,从小事上细节上多关心他们。

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变化,及时沟通。

二、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心理健康问题是“留守儿童”最容易出现的问题。

外出务工父母无暇顾及孩子,孩子感情上得不到交流,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帮助,缺少父母的温暖和教育,这对学生心理产生极大影响。

留守儿童一般内向、自卑、敏感,性格比较脆弱。

另一部分学生是父母在外打工,经常往家里寄钱,有的甚至给孩子买了手机,加上监护人的娇宠溺爱,导致孩子养成大把花钱、逃学上网、吸烟喝酒、自暴自弃等不良行为,这样的学生往往自私、孤僻、暴躁、蛮横。

针对这一特点,我利用课余时间讲节俭的重要性,放一些民工在外打工的片,让他们养成节俭的生活习惯,体会父母的不易,让他们感到父母出去不是不爱他们,而是为了使他们生活更好。

关爱留守儿童心得体会。

并举办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另外,开展心理质询活动,及时解答他们的疑惑。

帮他们少走弯路。

鼓励、组织留守儿童们多参加业余活动,以填补父母不在身边的空虚。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们不能在父母身边撒娇,和父母一起享受天伦之乐,所以他们的思想上难免会出现空虚,又由于他们有比别人多出来的大量的时间无所事事,如果不能正确引导,他们很容易养成自闭的性格或是迷上打游戏等不良的嗜好。

针对这种情况,我在平时多引导他们多读书等进行有益的业余活动。

三、加强对留守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大多数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的监管,自制力差,脾气暴躁,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与同学打架,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安全,造成极坏影响。

而女生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作为他们代理家长,我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讲如何自我保护。

从电视上、网络上、多搜集一些实际例子,对学生进行教育。

四、多进行家访,及时了解情况对于这些孩子,要多进行家访,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与他们现有监护人进行交流,授予他们家教的方法,让这些没有父母在身边的儿童,能够享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有问题及时和学校沟通,并能与学校教育同步,从而达到很好的教育效果,这样既能让儿童们劳逸结合,又能让他们形成一定的生活规律,要善于和儿童交流沟通,让他们从监护人身上感到亲情,进而对监护人产生依赖性和信任感。

总之,作为老师既要做思想道路的引路人,又要做孩子学习进步的引导者,生活的保护者。

因此做到“三多”、“二知”、“一沟通”很重要。

“三多”,即多与“留守儿童”谈心,弥补“留守儿童”的亲情缺失;多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多进行家访,了解孩子在家活动和学习情况;“二知”即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一沟通”即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电话交流沟通,并采取针对措施,提供必要的帮助。

用关爱、亲情为留守儿童营造温馨的家园氛围,让留守儿童在远离父母的日子里也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并让每一个留守儿童不再孤单,不再无助,在学校同样能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

环保教育心得体会500字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环境就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发达的资本主义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清洁的环境也就现代化。

我国是发展中的,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发展生产力的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现代化建设本身。

这是:(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生产的发展劳动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人的生产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现代化生产,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胎盘危及胎儿,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

这不只是代、代的问题,严重时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无可挽回的损失。

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则难以逆转。

如据近XX年来记录的统计,约有110多种兽类、130多种鸟类业已灭绝,有1/3是十九世纪以前灭绝的,1/3是十九世纪绝种的,1/3是近50年来被消灭掉的。

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灭绝的边缘。

人类正在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珍贵动植物还在走向灭绝,人类活动的全球性有害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

严重的,非解决不可。

例如,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呼吸系统疾病)。

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

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大城市性的。

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

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

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到300多个。

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

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

国民经济各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

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是难以的。

来分析问题,才能更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的者和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认识保护环境的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

我们摘镜吧-如何预防儿童少作文一样年近视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如果眼睛是人心灵的窗户,那么近视就是遮住窗户的一层白纱。

所以,我们应该保护眼睛,预防近视。

近视的形成一般是遗传,营养不良或不正确的用眼方式而导致的。

其中,用眼不正确是中小学生眼睛近视的最大因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来预防近视呢

1,坚持每天做几次眼保健操,促进血液循环,加快眼睛的新陈代谢速度。

2,学习时要做好“三个一”:手离笔尖要一寸,眼离书本要一尺,胸离桌子要一拳。

3,学习时间不宜过长,一般每过一段时间就眺望一下远处的绿色植物,或闭目养神,以减少眼睛的疲劳程度。

4,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不要在过强或过弱的灯光下学习,不要长时间玩电脑等等。

5,多锻炼身体,多吃含有维生素A,胡萝卜素等的食品,保持膳食的营养均衡。

6,保持用眼卫生,如不要用脏手揉眼睛等等。

7,保持充足的睡眠可以让眼睛得到最好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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