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影《非常嫌疑犯》的真实作案经过,看懂的讲一讲.
天津港爆炸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5名省部级官员: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宗国英,天津副市长孙文魁,天津副市长何树山,交通部副部长何建中,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鲁培军。
宗国英,天津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孙文魁,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何树山,天津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分管水运、交通公安等工作。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鲁培军,海关总署党组副书记、副署长,分管监管司等。
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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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警察体系 前言: 美国警察单联邦警察就超过80种,各个州都有自己的州警察(除夏威夷外),各个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村)还都有自己的警察体系。
这么多的警察系统都是互不隶属,相互独立的,穿的制服当然也都不一样,比如说州警察只对州政府负责,并不归联邦警察领导,市警察只对市政府负责,并不归联邦警察或州警察领导,当然业务上他们还是互相配合的。
一、概述 据2006年的统计,“全美有18000多个警察执法机构,3088个县警察部门,13578个市警察机构,49个州警察机构(除夏威夷外),50个联邦执法机构,1626个特殊警察部门(管辖权限如公园、交通、机场、校园警察局等)。
美国共有警员92万人,警察与人口比例为3.25%,与总面积比例为10名警察\\\/100平方公里。
其中,66万名正规警察,26万余名文职人员,从警察局的人数和规模来看,大多数警察部门平均不超过100人,有800多个警察部门仅有1至2名正规警察,只有38个警察部门人数超过1000人。
”(引号中的文字摘自辽宁警网,其数据仅供参考)。
下面详细的向大家介绍一下美国警察体系,(本文中所有的数据均来自于美国各个警察机构和美国劳工部的官方网站,以及维基百科的英文网站。
) 美国的警察根据所属关系可分为联邦警察、州警察和地方警察,其中联邦警察主要属于两大部门: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
警察在英文中有不同的词来表示,除了police(警察,口语中称为cop),还有agent(探员,一般用于司法部警察,尤其是联邦调查局,感觉是指那些四处奔波的警察),inspector(检查官,一般用于国土安全部警察,感觉是指那些坚守在岗位上的警察),detective(侦探),patrol(巡警),sheriff(县治安官),marshal(司法部法警)。
二、司法部警察体系 2.1 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 联邦调查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在国内,大家总是把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CIA)相提并论,其实两者完全不同,前者属于警察体系,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的公安部及各个公安部直属局,后者属于间谍体系,不负责抓人,相反他们在许多其他国家是被人抓的对象。
该机构是联邦警察体系中的最主要的部门,在美国各地和波多黎各一共分布着56个分局,400个办事处,除此之外,它在外国还设有70个办事处,一共有30,646名雇员(2007年7月3日数据)。
它负责调查200多种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行为或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它的工作权限包括监视、窃听(必须在法院授权下)、调查商业纪录、调查白领的犯罪(原文如此)和参加秘密侦破活动。
他们的职权范围包括调查以下几种案件:有组织犯罪,公职腐败,金融犯罪,欺诈政府,行贿受贿,版权侵犯,侵犯公民权利,抢劫银行,敲诈勒索,绑架,劫机,恐怖活动,间谍,州际犯罪,贩卖毒品,以及其他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
2.2美国禁毒署(U. 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DEA) 美国禁毒署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也被翻译为美国药品强制管理局,从英文名称上看似乎像我国的药品监督局,其实这里的药品(drug)主要指违禁药品,比如毒品,而食品药品监督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才是真正的相当于我国药品监督局的机构。
美国缉毒局的权力非常之大,武器配备也很强,在美国分布着21个分局,227个办事处,在其他62个国家设有86个国外办事处,10,891名雇员(2006年数据)。
它的工作权限包括:调查有关的犯罪行为,监视有关的犯罪活动,对贩毒集团的秘密渗透。
该机构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特权,根据美国和某些国家的协议,比如墨西哥(911后,禁毒署的飞机可以飞越墨西哥边境执行任务),它有权在这些国家采取调查行动,这种权利是美国其它警察机构所没有的。
2.3 美国法警署(U. S. Marshals Service) 美国法警署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他们的任务是保护联邦法庭和确保司法体系的正常运作,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及三个托管地(比如关岛)一共设有94个分支机构,其工作权限包括:保护联邦法官,押运联邦法院的人犯,保护联邦法院的证人,查封被告人的资产。
除此之外,他们还负责追捕联邦法院的逃犯。
2.4烟酒枪支爆炸物管理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agents,ATF) 烟酒枪支爆炸物管理局也隶属于美国司法部,顾名思义,这个机构负责与烟酒走私和枪支爆炸物有关的犯罪(包括纵火案),同时它还有监督枪支和爆炸物生产厂家的权利,在执行任务时,该机构可以和其它执法机构联合行动,也可以独立行动。
该机构在美国有23个分支机构。
三、国土安全部警察体系 911之后,美国在2003年3月1日成立了国土安全部,把原来属于不同部门的警察机构和研究机构划到自己门下,至今已有180,000名雇员。
3.1 美国海岸警卫队(U. S. Coast Guard,USCG) 美国海岸警卫队是一只兼有警察和军队两种特性的队伍,和平时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战争时期移交至美国海军部,总人数40,150人。
该机构的活动范围非常之广,覆盖了从公海到美国海岸的水域,还包括美国港口和美国内陆的航道,它的使命也很多,基本上有五类:一、海上救援,保护民众在水域范围内(包括在运输、捕鱼和游览的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维护海事法律的执行,打击海上毒品交易、偷渡和走私行为,阻止非法捕鱼;三、海上导航;四、国土防卫,做为美国第五大军事力量,它还担负着在海上进行国土防卫的任务;五、保护自然资源,尽量减小因运输、捕鱼和游览而造成的环境破坏。
他们的口号是“时刻准备着(Always Ready)” 。
3.2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署(U. 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 美国海关与边境通行署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这个机构负责保护美国的七千英里长的陆地边境和两千英里长的佛罗里达州与南加利福利亚州的海岸边境,除此之外,它还协同美国海岸警卫队共同保护九万五千英里长的其它美国海岸边境,总雇员数约44,000人,其主要任务是防止恐怖分子进入,打击偷渡,打击毒品走私,打击非法移民,防止对美国农业与环境有害的动植物及其它物品进入美国境内。
美国海关与边境通行署的下属机构——美国边境巡警(U.S. Border Patrol ,简称USBP)。
USBP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Teddy Roosevelt任总统时期。
USBP成员当时被称为“mounted inspectors”,最初只有75名成员,还不得不自备马匹。
而今天,USBP已发展至拥有11000名职员,其中9500人守卫着长约2000英里的美墨边境,据称,每年有400万非法入境者进入美国,而USBP正谋求进一步壮大队伍以应对此项任务。
3.3 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署(U. 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ICE) 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署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911后成立于2003年3月,是国土安全部体系中最大的机构,它是由前移民归化署的执法机构和前美国海关的执法机构合并而来,以便更好的执行移民归化署和海关的法律,防止恐怖分子的袭击。
它的工作任务是保护美国和民众的安全(原文如此),职责范围是鉴定并降低针对美国边境、经济、交通和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经济、交通和基础设施的案件也归它管),具体是:一、鉴定犯罪组织的成员,追查其资金来源;二、调查在基础设施工作岗位上(如核工厂、化工厂、武器制造厂、港口和机场)工作的雇员和非法工人;三、调查移民申请中的造假行为;四、调查向国外非法出口军需品和敏感技术;五、打击有组织的走私和偷渡;六、打击非法滞留在美国的外国人;七、打击犯罪组织的洗钱行为;八、担负对8,800座联邦政府建筑的安全警戒任务;九、鉴定犯罪组织的生产、走私以及分发假冒产品的活动。
3.4 美国公民与移民署(U. 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USCIS) 美国公民与移民署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从名称看根本不象是一个警察机构。
它的前身是大名鼎鼎的美国移民归化署(U.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INS),原来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申请过H1B签证的人对它都不陌生,申请过美国绿卡和美国国籍的人更得和它打交道,2003年3月911后该为现在的名称,并且划到国土安全部的领导下。
它的职能是:一、审批移民申请(美国绿卡);二、审批入籍申请;三、审批避难和难民申请;四、审批临时性非移民工作签证(H1B,O1,等等);五、所有移民归化署原来的职能;六、除了审批,它也有执行自己的决定的行动权。
该机构目前有250个分支机构,共15,000人。
3.5 特工处(Secrete Service) 特工处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这是一个很神秘的机构,他们的特工都是从许多专业人士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号称精英中的精英(the best of the best),其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在全球有150个分支机构。
该机构成立于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之后,是美国历史最长的警察机构之一,原本属于财政部,职能也仅仅是打击制造伪钞的犯罪活动,而后来逐渐转化成双重职能:保护美国高级官员和来访的外国政要的安全,调查某些犯罪活动,具体来说:保护总统和副总统及其家庭;保护州长和其他政要;调查针对被保护对象的犯罪活动;保护白宫和副总统的住处;保护外国使团;保护首都的其他建筑物;对国家范围的重大案件的调查,除此之外,它还保留了原来的职能:打击伪造现钞和有价证券,以及调查金融犯罪。
3.6 交通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TSA) 交通安全管理局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一共有43,000人,负责保护交通系统的安全(不是交通警察),比如在机场、火车和地铁上进行安全检查,自称是美国民众的邻居、朋友和亲属。
3.7 联邦执法训练中心(Ferderal Law Enforcement Training Center,FLETC) 联邦执法训练中心也隶属于国土安全部,在美国有3个训练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为82个联邦警察机构(82个联邦警察机构啊
)的执法人员提供训练服务,也为一些州和地方的执法机构以及一些外国的执法机构提供服务。
四、其他联邦警察 4.1 外交安全局(Bureau of Diplomatic Security,DS) 外交安全局隶属于美国国务院(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这个机构是为反恐怖主义而特别设置的,作为美国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它并不参与外交政策的制定与阐述,它的主要任务是在美国境外,给美国驻外大使及使馆人员提供安全保护和建议,保护在国外的美国人的生命和财产,帮助其他国家开展反恐怖活动。
在美国境内,它的任务是调查假护照假签证案件,保护国务卿和其他来访的外国高官,分析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
该机构美国和国外分别有25个和159个分支机构,从中可以看出,它的活动重心在美国境外。
4.2 其他联邦机构下属的警察机构 还有一些联邦机构设有自己的警察机构,比如美国邮政局(U.S. Postal Service,USPS),印第安事务局(Bureau of Indian Affairs,BIA),林务局(Forest Service),国家公园管理处(National Park Service)都有下属的警察机构。
五、州警察(State police officers) 除了夏威夷,美国每个州都有州警察,负责抓捕在全州范围内活动的罪犯,其实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在高速公路上巡逻,所以州警察经常也被称为州骑警(State troopers)或者高速公路巡警(highway patrol officers),在交通事故中,他们负责指挥交通,对受伤者提供急救,呼叫急救车,写出事故报告。
有时候,地方警察尤其是村镇警察会请求州警察的协助。
在美国,州警察的数量不多,在整个警察系统中所占的地位本不重要。
六、地方警察 在介绍地方警察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的地方政府的组成,美国的行政分四级:联邦——州(State)——县(也称郡,County)——市(City,实际上直属于州的领导)、自治镇(Borough)、镇(Town)和村(Village),县、市、自治镇、镇和乡村的政府机构都称为地方政府,实际上,县不过是州的一个分支机构,县的所有权力和职能绝对直接属于州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县的政府机构只对州里相应的政府机构负责,并没有县议会去监督县的政府机构,非常类似于我国的地。
而市虽然在地理上位于县的境内,但是它与县政府没有法律上的相属关系,市政府直接从州议会接受宪章,由市议会对市政府进行监督。
自治镇、镇和乡村的政府是县政府的下属政府,在基层执行县政府的一般职能(有的镇政府的职能和权利接近市政府)。
6.1 县治安官(Sheriffs and deputy sheriffs) 县治安官通常是由选举产生的,县治安官机构一般比较小(不超过50人),它的任务和警察很类似。
另外,在县或市法庭上提供保卫的县治安官或警察也被称为法警(bailiffs)。
(不明白为什么英文中称他们为sheriff,直接叫police不行吗), 县治安官也是什么都管,和市警察的区别只是他们管郊区,市警察管市区。
不过由于县级机构缺乏人手,县治安官还要在法庭上提供保卫和押运犯人,押运的是县治安官的囚车(Cook Sheriff prisoner transport)。
6.2 市警察、镇警察、村警察(Police officers) 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警察,是美国警察体系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承当了绝大多数美国治安的重任,他们的工作范围包括辖区内的交通,治安,巡逻,侦破等等。
6.3 狩猎警察(Fish and game wardens) 他们负责执行与钓鱼打猎划船有关的法律,其工作权限是在钓鱼打猎划船区域,进行巡逻、搜索、救援、调查意外事故等任务。
6.4 其他警察 包括大学警察(Public college and university police),负责大学校区里的治安;公共校区警察(Public school district police),这里的公共校区指的是美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区划,大体与县政府平级。
七、狱警(也称纠正官员,Correctional officers) 狱警负责在监狱、少年管教所和收容所里看守犯人和被管教人员,维护监狱里的治安,防止骚乱、暴动和越狱的发生,在监狱以外的地方,他们没有执法权。
八、总结 看过美国各个警察系统的官方网站,感觉美国警察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各司其职,市警察管市区,县治安官管郊区,州警察管高速和更偏僻的郊区,联邦调查局管全国性大案;二、互不卖帐,借以美剧《越狱》来分析:第一季第五节,Kellerman代表美国特工处请Fox River州立监狱的狱长Henry Pope把Michael转移到别的监狱,被其一口回绝(这可是中央来的人啊),第二季第十三节,联邦调查局的Alex请求新墨西哥狱政局的人把自己和Michael和Lincoln放在囚车里,又被一口回绝(Michael和Lincoln可是联邦调查局的要犯,也不给面子);三、紧急情况下相互支援,监狱暴乱也好,越狱也好,当地县治安官都会出现在现场,追捕逃犯主要是联邦调查局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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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避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