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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选举制度心得体会

时间:2015-10-23 05:54

怎样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决定》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这是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个新要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党内选举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完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在制度上要有所创新,在具体操作上要不断细化和规范。

具体说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

一是“硬化”依据民意确定候选人的原则。

扩大民主推荐范围。

候选人名单应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考虑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二是采取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代表联合提名以及党员个人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形式,建立组织提名与党员或代表提名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

明确规定党员或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

不论通过何种方式提出候选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同级党委提出,并经过考察和资格确认后,才能确认为候选人。

第二,建立健全候选人介绍制度。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介绍候选人的方式方法。

党组织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时,除本人简历以外,应包括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察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

建立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候选人可以自我介绍,也可以发表演说,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质疑作出说明和回答。

这样,有利于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举人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

第三,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

一是适当扩大差额比例。

各级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可以适当扩大;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人数,也可以适当增加。

二是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

基层党委书记和副书记,都可以考虑直接进行差额选举,差额人选可以扩大到一定比例。

还可以在基层进行竞选制的试点。

第四,逐步完善党代表民主选举制度。

一是《党章》或党内选举法规可对党代表的资格认定、选举办法、权利与义务、学习培训等进行明确规定。

党代表除了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外,还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是对来自地方和基层的代表,逐步实行自下而上的党代表提名制度。

党员可以自荐为候选人。

三是逐步扩大党代表直接选举范围,逐步完善和推广县、市党代会代表由党员直接选举的做法。

四是实行选区直接选举和罢免党代表制度。

为了便于提名和罢免,党代表选区应视实际情况而划得小一些。

第五,适当调整各级党代会代表的构成比例。

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可适当减小,一般不超过50%。

适当增加普通党员、基层干部、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务工作者、党的理论工作者等的代表比例。

可以考虑划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名额,用于党员自荐并通过竞选产生。

第六,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直接选举制度。

党支部一般应进行直接选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积极试行乡镇党委和中小企业党委的直接选举。

可以进行市县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党代会直选的试点。

第七,建立选举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界定选举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如非组织活动、拉票等。

适当制定一些具体的禁止性规定,规范选举行为。

实行党员监督选举程序的制度。

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们党从一大开始,就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

所谓“推举”,在这里就是荐举、推选,即口头提名选举。

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经历了24年的发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就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第19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

而且,他特别强调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点:“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

”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选举权利,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人对那些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可以不选。

如第22条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 后来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

九大代表的产生,就不是由省、市、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推选”出来的。

十大的代表是在所谓“民主协商”之后,由党委扩大会议选举产生的。

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这种荒唐的事。

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民主协商”往往成了领导指定或变相任命的同义语,给党内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30多年来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如何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了许多规定,其中关于党内选举的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由于考虑到当时党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这种规定同《准则》相比,一是直接的差额选举由第一位摆到了第二位;二是没有明确规定预选是否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三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

但在实际选举中,从上到下多数仍采取前一种方法即等额选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恢复了《准则》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了下来,成为全党必须执行的法规。

为了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3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这表明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书记、副书记仍实行等额选举。

后来党在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28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这样既保证了差额选举的权威性,又使差额选举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1月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对差额选举没有作出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书记、副书记是在经过差额选举的常委中产生的,这多少使人觉得正副书记再进行差额选举就有些多余了。

但这种选举机制容易在集体决策中造成书记相对集权常委相对无权的不对等现象。

如何健全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总结

基层民主制度主要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重大任务。

我们一定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第一,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和农村村民自治委员会制度。

在城市,要完善居民委员会协调会制度、听证会制度、评议会制度、居民来访制度、居委会工作报告制度等,进一步发挥城市居民在社区治理、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农村,要进一步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农村公共事务、公益性事业的自我管理水平和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要扩大有序参与,更多地吸收城乡居民参与基层事务的管理,就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务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要推进信息公开,把城乡社区管理涉及的事务尽可能地向居民公开,让每一位居民心里都有一本“明白账”。

要加强议事协商,凡涉及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都要开展议事协商,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性意见,妥善处理好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关系,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要加强权力监督,对城乡社区中担负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加强监督,调动居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二,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强化职工在本单位经营管理和各项事务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审议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管理企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监督行政领导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事业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何认识我国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

其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强调“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具体作出的部署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党委同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

二是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部门党组(党委)工作机制、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

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四是加强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五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

其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决定》紧紧围绕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突出了许多具体措施。

在落实党员知情权方面,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办好党报党刊和党建网站。

在落实党员参与权方面,强调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

在落实党员监督权方面,强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还强调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的作用。

其三,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

这两项制度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实现形式,也是党内民主最有效的制度保证。

《决定》在这两方面作出了新的部署。

在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突出强调五点:一是改善党代表大会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一线代表比例;二是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扩大党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三是建立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四是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五是继续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突出强调了3点:一是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二是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三是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维护选举结果严肃性。

其四,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

强调要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其五,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决定》在强调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同时,明确提出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求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坚持“四个服从”,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

在这方面,《决定》重点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三是严守党的纪律,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既十分紧迫,又十分复杂。

要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在这个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四个方面重要关系:一是既要发展民主,又要坚持集中;二是既要鼓励探索,又要稳妥实施;三是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四是既要完善制度,又要狠抓落实。

求一篇关于党的组织原则,作风与纪律的心得体会

我们党从一大开始,就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

所谓“推举”,在这里就是荐举、推选,即口头提名选举。

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经历了24年的发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就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第19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

而且,他特别强调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点:“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

”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选举权利,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人对那些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可以不选。

如第22条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

……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 后来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

九大代表的产生,就不是由省、市、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推选”出来的。

十大的代表是在所谓“民主协商”之后,由党委扩大会议选举产生的。

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这种荒唐的事。

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民主协商”往往成了领导指定或变相任命的同义语,给党内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30多年来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如何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了许多规定,其中关于党内选举的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由于考虑到当时党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

”这种规定同《准则》相比,一是直接的差额选举由第一位摆到了第二位;二是没有明确规定预选是否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三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

但在实际选举中,从上到下多数仍采取前一种方法即等额选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恢复了《准则》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了下来,成为全党必须执行的法规。

为了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3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

”这表明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书记、副书记仍实行等额选举。

后来党在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28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这样既保证了差额选举的权威性,又使差额选举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1月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对差额选举没有作出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书记、副书记是在经过差额选举的常委中产生的,这多少使人觉得正副书记再进行差额选举就有些多余了。

但这种选举机制容易在集体决策中造成书记相对集权常委相对无权的不对等现象。

论当前党内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党内选举是党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党内的领导权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授予党内各级各类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是党内民主中最根本的制度。

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正常化,确保我们党永满生机和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党内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的推荐和选举制度不完善一是党代表的推荐和选举制度不完善,真正体现党员意愿。

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选举工作条例》规定,虽有“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提名”的规定,但多数是选举单位党组织“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没有真正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初步人选。

二是代表结构比例不合理,代表性和广泛性不强,存在着党员干部多、群众代表少、社会各阶层代表少的问题。

(二)候选人提名方式、介绍制度不健全一是候选人提名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过于突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委成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或党代表联名推荐提名的渠道和形式,更没有建立起候选人自上而下提名和自下而上提名相结合的制度。

二是候选人介绍制度不健全,代表不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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