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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4-07-14 06:38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八条 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金融企业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入(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 金融企业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金融企业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四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条 金融企业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金融企业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

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

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金融企业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三条 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

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

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九条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根据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呆账该如何核销?

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

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

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明确“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确定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

\   2002年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

第二个措施,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

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之。

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

个人贷款核销存在着哪些问题

如何解决

存在的问题一、个人贷款呆账核销无针对性政策。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对公司贷款、信用卡和助学贷款的呆账核销做了比较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目前的小额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呆账核销,针对性的条款较少。

在核销依据中,更多只能向涉农贷款、中小的对应条款里找依据。

二、个人贷款核销的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中有7项呆账核销条款中明确提出,将 财产清偿证明 或 遗产清偿证明 作为核销的要件。

这两项证明文件目前对于自然人而言,均无明确机构可以出具。

对于财产清偿证明,目前由于并没有个人破产法,因此,没有机构能够出具此类的法律文书,在核销的操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加大了个人贷款核销的难度。

而在美国,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保护。

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

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

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

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

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用来偿还债务。

三、个人贷款呆账核销不及时。

当前金融机构拥有核销贷款的自主权,不需向财政部报批,但由于缺乏个人贷款呆账核销对应的制度依据,且核销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多金融机构在个人贷款核销方面都存在不能及时核销的情况。

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到现在为止只核销了公司贷款,并未对个人贷款进行核销。

个人贷款呆账损失主要是通过其他贷款的利润来弥补,并由各支行自行解决。

呆账核销不及时,增加了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考核的负担。

政策建议一、建议完善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结合当前各家金融机构都越来越重视小微贷款,小微贷款业务量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对小微贷款的核销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拟订专门针对小额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呆账核销的条款,同时,在拟定具体核销条件的要求时,应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

如应与工商部门协调,规范全国范围内对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注册、注销管理(据了解,目前部分地区对于终止经营的实体,直接更换成新经营者的名字,而未采取注销的方式);在呆账核销的要件上,比如 财产清偿证明 和 遗产清偿证明 ,可寻找替代的证明材料。

这些针对性条款的出台,将大大增加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处理好 新规 和 历史呆账 的关系。

我国呆账核销的相关政策法规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年轻的金融机构,其相关制度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由于缺乏操作实践,银行核销制度的出台一般在业务制度之后,造成核销制度里提到的要件没有在以前的业务操作中体现,自然在核销的操作中无法提供对应的要件,这时采取后补的方式,有的也无法再补充相关的材料,造成最终无法核销,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存在。

因此建议在制度中,明确对于既往历史的呆账在核销过程中,相应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1.呆账核销的管理应建立的制度包括( )

呆账核销的管理应建立的制度包括:A、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C、呆账核销保密制度D、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信用卡呆账核销的方法有哪些

1.采取核销  考虑信用卡业性,单独针对信用卡专门的核销政策,按照“加强监督、强化内控, 自主核销”的思路,在加强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外部行业监督,强化核销行内控管理的前提下,授权符合监管条件要求的发卡行自主核销。

  2.降低呆账核销门槛  考虑信用卡业务风险高、贷款周期短等特点,在核销政策上有别于常规贷款的“严格核销”原则,降低信用卡核销门槛。

降低信用卡核销门槛,可以将客观上实际已形成损失的贷款及时进行核销,真实反映贷款资产质量形态,有效化解经营风险。

而且,按照“账销案存” 的原则,核销后仍需继续催收,不存在核销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降低呆账核销门槛的同时,加强核销后贷款的管理力度,便可有效保全国有资产。

  3.明确呆账核销条件  一是取消“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这样似是而非的呆账认定条件,直接表述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 ,即符合列举的十大类核销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呆账。

二是取消追索类核销金额限制,2万元以上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核销,有效避免此类账户仅为拿到核销证明材料而进行诉讼、报案,浪费业务成本,提高核销效率。

三是将涉嫌诈骗类“经公安立案侦查1年以上”缩短为“经公安立案侦查三个月以上” ,将追素类“经追素1年以上”缩短为“经追索l80天以上” 。

  4.解决外部取证难题  除追索类核销材料外,其他类型核销材料均涉及外部职能部门,而职能部门往往以无提供职责为由不愿出具,核销行往往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因此,信用卡核销政策应考虑实际情况,明确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核销材料。

比如,外部取证困难的,可以2名以上的催收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或本行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核销证明材料。

  5.简化杲账核销手续  一是在“自主核销” 的政策下,改变层层申报、逐级审批的传统核销模式,采取集中核销的模式,减少核销环节。

二是对信用卡共性申报核销材料进行简化,保留申报汇总表和债权证明材料,不需提交调查报告和申报表等材料。

三是小额透支呆账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核销,以降低核销成本,提高核销效率。

  6.确定呆账准备计提标准  在对信用卡的资产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后,根据不良贷款分类的结果及内在损失情况,综合考虑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确定合理的呆账准备计提标准,以真实反映信用卡业务的经营成果,提高信用卡业务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银行呆账核销必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吗?

小企业贷款自主核销金额由500万元上调至1000万元  允许对500万元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自主核销  金融行业对于呆账核销政策放松的呼吁,终于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回应。

  财政部日前下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与2010年的核销办法相比,金融机构今后将拥有更为宽松的自主核销权限。

  监管政策大幅放宽  对比新旧版本,记者发现,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原则自主核销。

  而此前,金融企业对这两类贷款的自主核销权限为单笔贷款500万元。

  同时,新办法还首次允许金融企业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经营贷款进行自主核销。

  另外,在多类贷款的追索时间上,也较此前有所缩短,大部分由原来的需要追索2年,减少至1年。

如何加强呆账核销审核队伍建设

第一,将化解信贷风险的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关注三级公司类贷款,由资产保全部门统一负责全行关注三级公司类贷款的管理处置;第二,深挖已核销资产价值潜力,加强已核销呆账资产管理,指导分行设立已核销资产专岗,并组织开展SARM系统已核销资产建账,编制下达已核销资产回收计划;第三,输出不良资产处置经验,通过制定《海外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健全海外机构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制度,加大处置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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