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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28 21:01

银行业务实践心得体会怎么写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在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这都需要我们跟紧形势努力改变自己,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现在建行为进一步加强全行柜面服务管理,提高柜面服务质量,塑造建设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推动和促进全行各项改革和现代金融企业建设上下了很大的工夫,又制定了全行柜面服务管理办法和柜面服务标准。

看到建行发展的巨大潜力,增加了我们对自身业务发展的紧迫感。

下面我针对曾主任对我们日常工作状态提出的不足,检点自己,说说想法。

银行的服务工作需要我们不仅要有对工作的满腔热忱,更要有一颗追求完美的心。

其实客户,就是我们每天都要面对的“考官”。

如果我们银行员工每天上岗懒懒散散,妆容马马虎虎,甚至言辞冷漠,态度生硬,那换位想一下,你会对柜台里的工作人员付出应有的尊重吗? 有问必答,笑容可掬,彬彬有礼,和蔼可亲,高贵典雅,端庄大方,沉着冷静做到无可挑剔。

这些是我们的服务规范,扪心自问这些规范我们做到了多少?客户对你的态度,实际就是你自身言行的一面镜子,不要总去挑剔镜子的不好,而是应更多地反省镜子里的那个人哪里不够好,哪里又需要改进。

作为前柜业务人员,我就曾主任提出的几点不足做了反思,由于工作年限和年龄的关系,我很珍惜目前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中自认为业务能力还算精通,能够快速熟练处理日常业务,能够做到细心和耐心,塌实肯干,努力与客户沟通,化解各类矛盾,有时难免遇到蛮不讲理的客户,能做到包容和理解他,最终也能得到客户的理解和尊重。

不足的地方就是,站姿可能不够标准,今后工作中会时刻提醒自己加以改正。

还有就是做为一名老员工怀着对建行的感情提一点有效建议。

现在分理处客户排队的现象较严重,一进门给人的感觉就是纷杂和混乱,我建议应设置大堂引导员来主动解答客户疑问,引导客户快速办理各项手续。

设立综合柜台,将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合理的联系和统一,这样就能提高柜员办理业务的效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客户排队带来的压力。

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加强理论学习,专业知识学习,向身边的同事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特别是对公业务知识,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知识水平。

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中发扬长处,弥补不足。

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严格要求把自己培养成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员工。

第二篇:临柜工作是最平凡的,曾经有许多人问过我是否后悔选择临柜工作,而每次我总是不假思索地回答:”不后悔”。

都说干一行,爱一行。

我想,既然我选择了临柜工作,我就要脚踏实地、一丝不苟地干好它,力争做一名优秀的临柜人员。

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以优质的服务、熟练的操作、团结敬业的精神赢得了客户和领导的好评,并荣获了x地市分行“优质服务明星”、x地市分行“十佳会计员”等荣誉称号。

  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

因此,使我产生了强烈的职业荣誉感。

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

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等客户。

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吸取更多的存款。

  客户总是形形色色的,而我总是以客户为中心,努力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在维护银行利益的前提下,多为客户谋利益。

比如办理定期存单取现时,我总是特别留意存单的到期日,若未到期,就看是否可以办理不提,能不提的,就尽量替客户办理不提;若存单快要到期,就及时提醒客户是否到期后再来支取,使客户存单利息损失降到最低点。

  说真的,以我们临柜人员的一份耐心,换来顾客的一份满足就是我最大的满足。

文秘部落原创下班后客户来存取款是常有的事,而我总是来者不拒,不敷衍或怠慢客户,总是耐心办好每一笔业务。

有一次,已过了下班时间,最后一扇大门即将拉上,我正准备轧帐。

这时,一位客户急匆匆地走进来,询问是否还可以存款,见他走近我柜台,我忙起身招呼,并立即请他填好存款凭条,他向我们诉说他已经拿着现金跑过其他几家银行,对方都说已下班不能存,无奈之下,他只好拿着现金回家,但觉得始终不妥,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又跑到x银行,没想到竟然还可以存。

我从客户手里接过现金,快速地办理了存款业务,临走前,他由衷地说了一句:“这下我总算无后顾之忧,真是谢谢你们了”。

我听了也感到很高兴,其实,我只是做了一个临柜人员应该做的工作。

  然而,在临柜工作中不仅需要一份耐心,而且还需要一份热心,真正急客户之急,想客户所想,力所能及地为客户排忧解难。

记得有一回下午班,我早早地去了营业所,趁午间空闲整理早上刚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正当埋头整理时,忽然感觉有声音从柜台外传来,我忙惊觉地从座位上站起来,发现柜台外站着一位面容憔悴的大妈,正惆怅地望着我,可当时还不到上班时间,我的尾箱还未到场,我只好请大妈到另外几个全天班的储蓄柜台去办理,而当时恰逢业务高峰期,那几个柜  台外全都挤满了客户。

大妈仍然站在我的柜台外,双手驾在柜台上,有气无力地告诉我她身体很不舒服,急需取钱去医院看病,望着大妈苍白的脸色,我能觉察出她确实病得不轻,我不忍心再拒绝她,再看看两个坐班的同事忙得不可开交,正当我感到束手无策时,突然想起自己口袋里的钱还是可垫付大妈的款项,便赶紧为大妈办理了取款手续。

大妈含着泪连说:“谢谢,谢谢……”。

其实,在临柜工作中,像这样意想不到的事是时有发生。

还记得有一回上午班,办理业务后,我发现柜台上有些乱,便随手整理了一下,突然发现柜台外紧挨着凭条盒旁边放着一叠用纸带捆轧好的佰元人民币,我拿进来清点了一下,正好捌仟元正,我立即将此事报告营业经理,营业经理表示让先我暂时代为保管。

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位中年顾客,满脸焦急地柜台外转悠,像是在找什么东西似的,当我招呼他时,方知他刚才是丢钱了。

于是我就叫来了营业经理,经过一番仔细地核实之后,确认失主就是他,便将钱如数交还给他,并请他当面点清收妥,那位顾客拿着钱激动地说:“你们x银行真好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总算物归原主,我也松了一口气。

  临柜工作看似简单,可真正要干好却是一件不易的事。

好的服务态度固然很重要,但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

平时不但要多练业务技能,还要多学相关业务知识。

在这方面我虽然不算最好,但我希望做得更好。

在支行营业部这个大家庭中,有许多业务水平高,业务全面的同事,在这里我可以不懂就问,虚心请教,从他们那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同时也丰富了自身的临柜经验。

随着业务种类的增多,营业中心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几乎每天的工作都很繁忙,但我跟同事之间主动协作,相互沟通。

虽然时常加班加点,也颇感辛苦和劳累,但我们总是毫无怨言。

  身为x银行人,我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立足本岗,为共创x银行更美好的明天贡献自己一份应有的力量

学习合同法心得3000字论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培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在我们的仔细聆听中,我们期盼已久的培训学习在我们的恋恋不舍中敲响了结尾的钟声。

对于这几天的培训课程,我想我只能用受益匪浅这文字内链_点击实体词 target=_blank>四个字来形容了。

老师们的博文广识、生动讲解、精彩案例无不在我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只恨自己才疏学浅、文笔糟糕,不能够将所有的感触都通过文字显然于纸上。

但是我还是尽力绞尽脑汁,以祈求能将培训完后心中所想所获能表达出来。

  此次精彩的培训学习主要心得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让自己更加了解涟钢,了解炼钢的工艺过程,了解涟钢的规模和组织结构。

  想来自己真的应该感到惭愧,虽然在涟钢长大,却还真的不是很了解涟钢。

对涟钢的建厂历史,产量,规模,所经历的种种,以至于钢铁的铸造过程,我都是一知半解。

通过这次的培训学习,终于知道了涟钢老一辈工人既然是将1958年的年产5万吨的小钢铁厂发展到现在的450万吨(不含集团其他公司)的大型钢铁厂,历经50年不衰,而且还在蓬勃发展,并多次获得了不少全国性奖项。

而且还知道了炼钢的工艺过程,知道了炼钢最开始是从焦化、烧结开始,经历了不少中心环节,克服不少困难,最后通过轧钢厂将我们需要的钢材制造出来。

并知道了涟钢有着比较复杂的组织结构,让我们一时一下消化不了,不过我想这个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很快会清楚的,为了我们能更好在涟钢发展,我想我们也应该主动的去了解这些的。

  二、了解了更多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知识。

  这次培训学习,花了很大一部分时间去学习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知识,因为安全是人们非常重视的东西,人们通常会把安全放在首位,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安全第一。

  虽然平时我们也学习过一些安全方面的东西,并参加过消防演习等活动,但并没有这么系统的,并联系我们以后的工作岗位进行培训过。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了解了涟钢的诸多会发生不安全事故的因素,甚至有的达到了恐怖的程度,这次我们学习了该怎么去预防它,避免它,并杜绝它,让我们以后能好好的在工作岗位上保护自己。

对于交通和消防方面,了解了很多交通方面和消防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以后能更好的远离危险。

坚决将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到底。

  三、学习了不少礼仪与修养  这次培训还专门安排了一个上午来给我们培训礼仪与修养的知识。

在这次课上,我学到了应该如何发挥自己的情商,处理好与他人的关系。

如何让自己以后的一言一行更加具有素质与修养。

让自己在为人处事方面慢慢走向成熟与稳重。

  四、最后培训中心还请来了公司的管理代表和工人代表,给我们做了精彩的谈话,告诉我们以后在涟钢应该怎么好好的去工作。

主要是要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勤奋刻苦,细心严谨的态度,这样才能慢慢在工作中磨练自己,成长自己。

  学习是可贵的,培训是精彩的。

通过这次可贵而精彩的培训学习,我们向涟钢更进了一步。

感叹与憧憬之余,我想我们只有靠自己的聪明与才智、努力与勤奋去建设好涟钢,为我们的涟钢更好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三生教学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3生教学对生命教育,帮助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促进学生生动、积极、健康地发展,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

  在这部分的教学中,我以2008年的四川5.12地震为主要事例,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让学生认识死亡就是失去,失去的亲人是永远的失去,再也不可能回来。

从而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珍惜自己的生命,  其次,通过生存教育,帮助学生学习生存知识,掌握生存技能,保护生存环境,强化生存意识,提高生存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树立正确的生存观念。

  本班是本学期才组建的班级,少数民族居多,特别是刚从村小合并来的学生,在各种行为习惯方面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因此,在这方面的教育中,我与家长配合,分工协助,督促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

  再次,通过生活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生活常识,掌握生活技能,树立生活的信心。

  在这部分的教学中,我以课堂教学中合作解决问题,分角色朗读课文,课余活动中组织学生踢足球,玩游戏,出黑板报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让学生分享合作的快乐;给学生讲“山谷回音”等故事,教育学生学会尊重别人;针对有的学生基础差,对自己没有信心的缺点,我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发现学生的闪光点,给予鼓励、表扬,让学生知道自己的优点,帮助学生树立起自信;抓住班级中的偶发事件,对学生进行教育,让学生学会体谅别人,学会宽容。

  总之,通过进行“三生教育”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了生命的重要性,能珍爱自己的生命,初步掌握了生存技能;了解了生活常识,树立了生活信心。

我认为,“三生教育”教学,贴近学生生活,在我们学校开展这门学科,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多的去关注学生的“三生教育”,使学生更好地去认识自然生命、精神生命和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树立正确的生命观;提高生存能力的意义,把握生存规律,提高生存能力,树立正确的生命观,认识人生的价值,热爱生活,奋斗生活,幸福生活,树立正确的生活观。

?范文2前段时间,我参加了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接受了系统、全方位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和辅导,受益良多。

我深刻领会到,作为一名合格的企业管理者,应该如何驾驭整个企业的运作机制。

并领悟到,应该以管理促创新,以创新促效益,从而促使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目前,电力建设在飞速发展,在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大环境下,多种经营企业该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市场份额,在管理中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通过这次学习,结合电力多经企业的行业特点,我个人认为,电力多种经营企业要想实现大发展,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首先,要毫不动摇的狠抓人力资源管理。

  一个企业的发展,重中之重,在于人才,在于充分挖掘人才的潜力,使其为企业服务。

企业的管理者不在于他像关羽一样“千军万马中,取上将首级”,也不在于他像张良一样“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重要的是他能否如刘邦那样,找到和使用好这样的人,即识人用人能力的大小决定了一个企业管理者的发展远景。

古往今来,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刘邦用萧何、张良、韩信,建立汉朝后曾说过,我管理不如萧何,计谋不如张良,领兵打仗不如韩信,但是我成功了,因为我很好地使用他们,大家都成就了一番丰功伟绩。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实施两手抓、两手都要强的职工队伍建设方针。

一方面要继续面向社会,广开才路,大力引进高素质人才;同时对在职职工要积极培养和关心,实现“三留人”,即情感留人,待遇留人,事业留人。

另一方面,对现有职工队伍进行强化培训,达到巩固提高的目的,不断挖掘其潜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信任是基础,事业是平台,利益是杠杆,感情做纽带,一个企业管理者,尤其是高级管理者,牢记这个用人方略,就一定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其竭尽全力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其次,始终如一地开拓、经营市场,并培养核心竞争力以求生存。

  市场,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命脉所在,占领多大的市场份额,开拓多大的领域,从一定程度上说,证实着一个企业发展的实力。

所以,如何开拓市场、经营市场显得尤为重要。

电力多经企业具有行业性的显著特点,开拓市场也必须依据行业特点逐步实施。

  所谓核心竞争能力,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

它不仅指某种独特的产品或技术,还包括销售渠道、顾客服务、顾客群、品牌、资金以及研发能力。

一个企业不可能拥有所有这些能力,但它必须发展一种不同寻常的能力,才能成为一个拥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是企业战略的焦点,它必须形成理念,并体现在核心产品上,获取高于竞争对手的质量水平,并能移植到各分支机构中。

  具体到多经企业要如何培养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首先应如前所述的分析我们的生存环境、竞争优势、竞争弱势,然后扬长避短,定位自己赖以生存的市场,建立围绕该市场运作的机制,该机制能够激励全体员工围绕股东财富最大化进行运作,并且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

这种以市场为导向,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运作机制自然会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定位、开拓市场,培养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存之本。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生存。

针对电力多经企业内部市场越来越小的生存环境,必须加大外部市场的开拓力度,采用多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例如市场开拓、企业收购、兼并或联合开拓等形式。

积极增加电力多经企业对外创收。

切实抓住国家开发西部等有利环境,抓紧研究并制定电力多经企业发展战略,加快多种经营和各种产业发展步伐。

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市场的重新定位,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股本结构,形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后的代理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主动面向市场,认真调查研究市场,积极开拓市场,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用市场适销产品去占有市场,开辟新财源,打开新天地。

企业光守是没有出路的,必须不断在市场的发展中壮大自己,在市场的变化中否定自己,商场中没有长胜的将军,只有谨小慎微、战战兢兢的去把握市场的脉搏,建立与市场合拍的核心竞争能力,企业才能在大浪淘沙中谋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第三,明晰的产权关系,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由于历史的原因,多经系统普遍面临产权不清的难题。

首先是明晰的资产关系,这一点还相对容易操作。

最难的还在于主辅人员的分离。

由于多经公司用人的复杂性,公司本身缺乏核心竞争力,对于在多经工作的员工来说,挑战大于机遇,未来充满不确定性。

可以考虑用优惠的政策待遇,鼓励退职,提前退养,身份置换,解除合同或带股就业。

但带股就业可能带来股权分散,不利于集中决策,同时如果股权过于平均,还会带来老国企的弊病:如大锅饭,平均主义,人员不能合理流动,建立不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进入和退出机制等。

所以要做到产权明晰,首先要解决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然后明确资产关系,明确投资主体。

只有明确了出资人,公司才会有明确的使命,公司的运作才可能建立在公司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之下。

公司的经营人员才会有明确的定位,而防止所有者缺位带来的资产运作效率低下矛盾。

另外有明确的投资主体,享有对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这是对投资主体承担资金风险的补偿,也为公司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只有将利润集中投资于一定的项目,才能形成一定的优势,如果利润分散的用于支付股利,企业最终将衰竭。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关于如何治理公司这一法人主体所采取的法定组织形式。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达到公司各级各部门责权利的高度一致,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协同工作,相互制约,围绕公司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运作。

即从组织结构上保障公司目标的完成,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四套班子的建设。

现代公司产权制度在确立法人财产基础上,实现原始所有权、公司产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在此基础上,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等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和运作,明确划分责、权、利,形成了调节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的制衡机制和约束机制。

  其实,企业经营管理的方略含盖诸多方面,只不过分主分次而已,以上只是我在本次学习中的一点点体会,写出来是一种收获,一种可以和别人分享心得的体验。

管理,尤其是企业管理是一门很深的学问,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从而达到实践和理论的有机统一。

?这里有个范文,你 可以 看看 岗前培训心得 来公司已三个多月了,记忆犹新的还是上岗前经理对我的培训,虽然讲得时间不是很长,但对于我们这些刚从学校步入工作岗位上的学生来说,简直是一剂良药。

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

”刚从大学校门走出来的我们过惯了在大学中慵懒散慢的生活,自身个性也得到了充分地展现,但当我们走上个自的工作岗位上时,这一切都是那么地行不通。

还记得经理带领我们学习公司的经营文化—新新人类,贵在科技。

经营理念—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品种求发展。

的确,一个单位应该是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

这个集体靠什么来维系、来支撑呢

那就是精神和理念

这种精神和理念是一笔无形的财富,它激励每一位成员为之奋努力。

而事实证明我们公司走这条路是正确的,在07年7月份,我司NEWMEN品牌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商标。

这一特大喜讯将更加激励我们每一位新贵人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

工作中,主管的一席话,让我们深思。

好高骛远是我们这代人的通病,总以为大学毕业应该找过好单位,干一份体面的工作。

可现实的残酷很快让我们的梦想破灭了。

回头看看我所经历的路,才知道脚踏实干才是真。

脚踏实地,树立实干作风。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必成于实。

虽然每个人岗位可能平凡,分工各有不同,但只要埋头苦干、兢兢业业就能干出一番事业。

好高骛远、作风漂浮,结果终究是一事无成。

因此,真正静下心来,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

一件一件抓落实,一项一项抓成效,干一件成一件,积小胜为大胜,养成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良好习惯。

针对经理让我们学习的“个人执行力”让我从中有很多体会。

办公室的工作千头万绪,任务杂。

不仅要一丝不苟地对待,更要突出重点,扭住关键。

从大处着眼,从细处 着力。

做好这些更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严格要求,主动适应工作的需要。

“ 快”,只争朝夕,提高办事效率。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

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

”因此,要提高执行力,就必须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弘扬“立即行动、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

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

每项工作都要立足一个“早”字,落实一个“快”字,抓紧时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

做任何事都要有效地进行时间管理,时刻把握工作进度,做到争分夺秒,赶前不赶后,养成雷厉风行、干净利落的良好习惯。

“新”,开拓创新,改进工作方法。

只有改革,才有活力;只有创新,才有发展。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变化日趋迅猛的今天,创新和应变能力已成为推进发展的核心要素。

因此我们更应该随着时代的前沿前进。

最后,诚挚的感谢部门同事和经理在工作中对我的帮助和关兴,也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样的机会,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

学习合同法的收获

(1)乙无权出卖该牛。

(2)乙、丙买卖合同有效。

(3)如果甲要求丙返还牛,丙不应该返还。

航空运输的心得体会

航空法的概念领空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制度,是航空法的基础。

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航空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空域活动时,应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必须统一管理空中航行,以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和畅通。

2航空法的发展1784年巴黎市政局发布治安令:未经批准,不得放飞。

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1919年10月3日签定的《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28年2月20日签定的《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1929年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12月7日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52年9月11日签定的《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3航空法的形成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后来又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

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以及各国之间签定的双边航空协定。

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大大提高了飞行速度;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航空领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规范。

因此,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4航空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内法及司法判例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决议、欧洲民航会议(ECAC)的决议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在行外人看来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风光无限,但在风光的背后,其实律师行业也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会伴随着极大的执业风险。

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律师执业风险及其个人防范问题。

学习了有关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后,本人有如下心得体会。

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一)律师执业风险的含义。

一般地讲,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中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表现。

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民事方面的风险。

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2、行政方面的风险。

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

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

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

但在我国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

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

辩护律师既要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

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

实习第一天的心得体会

今年的暑假就这样来了,脚步轻盈,看来它也早有准备这注定被世界杯的激情所淹没的命运。

它来了,挑明地告诉着我们,真的大三了···以下的话比照我这两年的态度,虽然惭愧得很,但是为了为日志承上启下,不得不牺牲一下我饱满的良知了。

秉着对大学生活负责的态度,暑假决定去实习,原以为可以经过正常的程序争取到实习的机会,没想到学校的双选会真的太水了,最后不得不依仗同学的关系才顺利踏入江宁区法院的大门。

大一的时候曾经去听过一次庭审,兼职时还曾经隔着围栏多次仰望过这肃穆而灰白的建筑。

但是进入到它的内部,才真正体会到这种威严靠的并非是它的外表,而是它内在的态度。

我们班派出了六个代表,差不多四分之一的人数,也可称一个壮举了。

我和郭la、强强、渠渠分在了民一庭,去后才知道,主要负责的是道路交通安全人生事故赔偿,杨huan同学在等待了半个小时的冷落后去了民二经济庭,张东东同学悲苦地享受到了二食堂层次的办公场所,去了立案庭。

我们实际的工作也就是帮着书记员打杂而已,其实对于法院的繁杂的工作早有耳闻,在《败诉》里面看过,上庭审案只是法官工作的冰山一角,他们更多的是埋在卷帙浩荡的诉讼材料中奋笔疾书。

从书记员的工作中其实就可以感受出一些真相了···上午,本来还沉浸在新鲜中的我们不得不立即投入到和他们一般的奋战之中,我被拉去跑了两趟八楼复印兼盖章兼送快递文件,跑了两趟一楼送立案文书拿立案文书拿当事人送的材料,又帮着我跟的女书记员写发鉴定须知的地址,填立案日期,打电话通知当事人代理人拿材料,每当那个姐姐安排我一系列任务时我最怕的就是脑子不好使遗漏了细节。

中午十一点半下班,我们大家一起在法院的员工食堂用的餐,毛豆烧鸡,三菜一汤,还有一包小番茄作饭后点心,公务员待遇真的好啊···吃过饭之后有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我们很有损庄重地绕着法院大楼转了一圈,又畏畏缩缩地跑出去买水,最后回到了我们四个人一起的那个办公室,肆无忌惮地海侃,如今想想,真的有点败坏南航形象啊~~两点钟开始正式上班了,一个下午我换了两个新的地方跑,拿复印的文件,还有便还是送文书···不过这次又接到了法院的主流的更艰巨的任务,写字

从鉴定须知到法院传票,从给被告的应诉通知再到举证通知,从开始填的EMS到信封地址核对再贴法院专属的邮票,再到一步步程序,一个个号码,真是折煞我沉睡了两年的脑细胞。

等到下午5:30终于解脱了,我们出了大楼,开始交流着各自的心得感受。

毕竟只是第一天,对新的东西说懂也不懂,总结之余也商量着明天有个规划。

回来后觉得很累,食堂恐怕是早已没剩下给我们充饥的口粮了,只好去后街买了点东西,可惜鸡蛋灌饼阿姨都回去避暑了,只好到手抓饼大哥那儿买了个我后悔不已的手抓饼吃,第一天就这么过了,我一直都希望以后能尝试多个职业,今天更坚定了我的想法,只一天的实习,便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填在专业头上的疑问,还是对这项工作应有态度的思考,我都觉得很受益。

宿舍的人都走得差不多了,不过不回家并不代表我不想你们,爸妈妹,下个月回来为我们中的三个庆祝生日,哈哈,我们就是这么神奇啊。

加油吧~Tomorrow is another day····

律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关于李庄案件的反思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月2 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撤消李庄律师执业证书。

李庄案件是一同律师违法立功而遭到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为认真吸取李庄案件的深入经验,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实行职责,司法部决议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展开警示教育。

经过这次教育活动,我对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危害结果和问题本质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律师的职业任务和执业纪律有了愈加苏醒的认识。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庄的主要立功事实如下:2 0 0 9年1 1月,重庆市龚刚模等3 4人组织、指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庄担任第一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先后收取律师咨询费、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参谋费1 5 0万元。

李庄担任辩护人期间,应用会晤龚刚模之机,向其宣读同案人供述,唆使龚刚模假造被刑讯逼供,诱惑龚刚模妻子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模之弟龚刚华布置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承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践出资人和控制者,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等证人出庭作伪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

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立功分子,究其基本缘由,就是其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请求,在执业行为上违背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根本标准,在执业操守上违犯了律师应当具有的根本职业道德原则。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们要坚决反对李庄的违法违纪行为,实在从中吸取经验,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指导下,我国律师制度日益完善,律师队伍曰益壮大,律师的职能作用日益显著。

但是,我们也必需苏醒地看到,当前在部门地域、局部范围内,律师队伍呈现了鱼龙混杂的场面,律师行为呈现了违犯律师职业任务的现象。

李庄奉公守法并遭到法律和纪律制裁的事实劝诫我们:律师在承受当事人拜托承办案件时,务必做到: 1、坚持严厉依法办事,恪守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要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效劳,不只需求具备较高的执业程度,更要严厉依法办事,实在恪守执业纪律。

李庄却丧失了作为一名律师根本的职业操守,其违法立功行为不只遭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其“造假”、“拿钱捞人”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执业根本原则,其形象也遭到了社会公众和言论在道义上的谴责。

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经验,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加强执业纪律观念,严厉恪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原则,珍爱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2、坚持诚信实行工作职责,维护律师职业道德。

诚信实行职责,是律师工作的实质请求,也是以人为本、执业为民在律师工作中的详细表现。

律师不能借维护当事人权益之名,行损伤国度、社会和当事人利益之实;不能借维护法律正的确施之名,行奉公守法之实,不能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名,行蹂躏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实。

李庄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为了到达捞钱的目的,一方面伪造证据、歪曲事实,诈骗、蒙蔽司法机关,影响法律施行结果;另一方面以各种项目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诱惑当事人作虚假陈说,损伤当事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严重蹂躏。

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管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还是在非诉业务中,我们都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意旨,以老实信誉的准绳办理应事人拜托的事务,坚决根绝为谋取一己之私而蒙蔽司法机关、诈骗当事人的现象。

3、坚持社会主义法管理念,牢记律师职业任务。

社会主义法管理念是我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视等法治范畴的根本指导思想。

我们要在思想上结实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效劳大局、党的指导的社会主义法管理念,坚持不懈地做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要在行动上,实在实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

李庄在辩护活动中,采用违法手腕,指使证人作伪证协助被告人开脱罪责,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些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次序,影响了法律的正的确施,使得社会公平正义无从完成,也势必会损伤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

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深入认识律师作为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实质属性和职责任务,依照“政治坚决、法律通晓、维护正义、遵守诚信”的请求,坚决地反对党的指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宪法和法律;盲目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中努力完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事实证明,以李庄案为契机在律师中展开警示教育活动不只是必需的,也是行之有效的。

经过警示教育,律师的职业理念得以净化,律师的职业道德得以维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得以标准。

在往后的职业生活和执业活动中,我必将牢记律师的崇高任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努力做一名合格的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民族宗教政策心得体会,快

所谓民族——国家宗教,是在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的、且局限于本民族或国家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信仰的宗教。

它一般由传统氏族部落宗教直接改造和发展而来,是古典宗教的第一个阶段和最初形式。

它既保留了原始宗教的某些印迹,同时也具备了古典宗教的基本特征。

民族——国家宗教主要有七方面的特点,这是它区别于原始宗教和古典宗教其他形式的特殊之处。

全民性和排他性的共存。

民族——国家宗教是具有强烈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宗教,这种特色表现为其信仰的全民性和排他性。

民族——国家宗教首先是民族和国家所有成员的共同信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本民族——国家宗教的天然的和法定的信徒。

其天然性在于,共同的语言、地域和生产方式使其具备了共同信仰的客观基础,它必然自发地导致统一精神文化、信奉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历史过程;其法定性在于,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国家管理规定了统一的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它把共同的宗教信仰作为全民的强制性义务。

无论何人都依民族习惯和国家法典信奉统一的和官定的神灵,没有个人选择的余地。

在文明社会之初的中国、埃及、希腊、印度、巴比伦等民族和国家中,其民族——国家宗教都是全民性的。

据此,有的宗教虽然也是在某一民族或国家内部产生,并仅为其中的部分成员所信仰,但由于不具备全民性,便不能归属于民族——国家宗教之列,只是一般的民族宗教。

例如中国的道教,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信仰,但它从来没有达到全民信奉的地步,因而不被作为民族——国家宗教。

在历史上,有的民族或国家由于社会变迁、宗教发展及与其他民族和国家相互接触交流的冲击,其民族——国家宗教虽继续存在,并保持着大量的民族特色,但却越来越失去全民性,只剩下部分信徒,这同时也就失去了其作为民族——国家宗教的资格。

印度的婆罗门教和日本的神道教皆属于这种类型。

有的民族尽管因古代国家灭亡四处流浪,失散于世界各地,其原有的民族——国家宗教却仍然未失去全民性,是散居各地的民族成员的共同信仰,因而它还是一种民族宗教。

犹太教即是如此。

由于民族——国家宗教是在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各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在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及国家统治等各方面的差异,又决定了民族——国家宗教具有排他性。

一方面,它只属于本民族或国家成员的信仰,除了被自己征服的民族和国家,一般不对外传播;另一方面,受民族和国家所特有的社会条件制约,而且有强烈的民族色彩和地方色彩的内容和形式,决定了它缺乏广泛的适应性,只能在本民族或国家的及相类似的民族和国家的社会条件中生存。

这使得民族——国家宗教的命运同民族和国家共同体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当波斯人和希腊马其顿人征服了两河流域的古代巴比伦王国之后,巴比伦宗教也逐步消亡了。

古罗马人对希腊的入侵导致了古代希腊宗教的消失。

波斯的玛兹达教也是随马其顿王亚历山大的征服而衰落的,后来在民族和国家获得独立之后才又东山再起。

宗教信仰与民族意识的一致。

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发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氏族部落原始意识的民族意识也在地理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共同性基础上逐渐成熟起来。

在文明社会之初,政教合一体制使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民族文化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主要形式。

它深深地渗透到了民族的观念和情感中,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和民族自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的群体意识与民族的宗教信仰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宗教的观念和情感中体现着民族的认识、心理和情感,体现着整个民族及其成员安身立命的基本信念和准则;而民族意识中也包含着宗教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包含着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和规范。

因此,整个民族国家的成员都把自己的民族——国家宗教视为正统的文化传统和价值根据,并从中汲取生活的精神动力和行为准则。

在这一点上,民族——国家宗教与民族意识的关系同原始宗教与氏族意识的关系颇为相似,它们都是政教合一体制的结果。

例如,注重血缘关系、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的中国古代汉族就是同民族——国家宗教即儒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儒教敬天祭祖、效法天理、神道设教的基本教义相一致的,其中渗透了儒教信仰的宗教精神。

一神多能和诸神分级的出现。

在原始宗教多神崇拜的早期阶段,每一类事物和每一种现象都有各自的神灵,这些神灵的灵力极其有限,一神一能,各管一事,各司其职。

它们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相互也没有隶属服从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与实践能力的增长,人们的接触面增大了,视野拓宽了,理性能力增强了,这使他们能够从纷繁复杂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中,发现其间内在的联系与多样性的统一。

尤其是农业和畜牧业之间产生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人们把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直接影响着自己所从事的专营生产的那一部分自然事物和现象上,而不再重视其他无关紧要的东西。

这种变化反映在宗教观念上,便是原来特殊的、分散的神灵被逐步统一起来,一些神灵合而为一,一些神灵被转换了职能,一些神灵则被赋予了更大的神性和更多的职能。

比如随着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建立,出现了地域性的保护神即“社神”。

社神是一方土地之神,它综合了自然的和社会的多种神灵及其职能,成为掌管人畜兴旺、五谷丰登及地区安全的多能神,在古代希腊,自从航海业在希腊人的生活中获得特殊意义后,原来的陆神波塞冬就变成了保护航海业的海神。

随着农业的出现,牧神变成了农神,狩猎女神变成了丰收女神。

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这种状况随社会组织的兼并统一而越来越加剧,最后只剩下一些兼备多种职能的主要神灵。

神性的增强和职能的多样化,必然导致神灵之间神性和职能的对比与差异,从而产生大小强弱之分。

特别是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社会等级差别,更是必然在宗教观念中留下其影像。

于是,神灵之间也被组织和统一起来,构成了一定的秩序,并且相互具有了等级关系。

至上神以超越众神之上的最高神的形式出现了,成为神灵世界的主宰与君主,众神则隶属于至上神,作为它的官僚和下属。

这就是至上神教,它是一神教的前身。

民族——国家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至上神的。

如中国传统宗教崇拜天(上帝),天是自然之主,是统帅诸神的最高神灵,在甲骨文中即已有上帝命令刮风、打雷、下雨的记载。

印度婆罗门教信奉梵,它是万物的根本和万因,毗湿奴、湿婆和梵天等三主神是梵的显现,其他神祗也是梵的高低不同阶段的各种化现。

日本神道崇拜天照大神,其余诸神均受其统辖。

古希腊宗教信仰宙斯,它是奥林波斯山上众神的领袖,它主宰着整个自然与社会的秩序。

在历史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如古代埃及宗教虽然也是至上神教,但其所崇拜的至上神是随着统一王国的政治中心的变化而轮换的。

当某个地区成为首都所在地的时候,它的地方神就升格成为全国的最高神。

古代巴比伦宗教的至上神也是轮换的,但其原因却是由于外族的入侵,入侵者总是把本民族信奉的最高神变为被征服的民族国家崇拜的最高神。

而波斯宗教崇拜的是善恶二神,在下诸神依此分为光明与黑暗两个对立集团,是一种二元至上神教。

犹太教则信仰唯一神耶和华,是最早的也是古代民族国家宗教中唯一的一神教。

但是,所有这些民族——国家宗教都是以不同的形式反映了阶级社会的等级制度。

保护神与至上神的统一。

保护神崇拜早已存在于原始社会的氏族宗教中,并且是原始宗教的一个重要内容。

不过,原始的保护神崇拜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祖先神崇拜,后来随地缘村社和部落的出现产生的地方保护神也是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它们都带有一定的自然特性。

但随着联合诸多部落的部落联盟的形成,尤其是民族国家产生时期政治统治的需要,保护神崇拜增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内容,人间的政治关系也在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在社会生活组织相互兼并的历史过程中,保护神的兼并也同宗教信仰的兼并一道在同时进行。

国家将全民族的信仰统一于统治阶级的宗教,这种统一在其特定的表现形态上,就是以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去统属其他族的保护神,尔后又发展为整个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并成为全民的崇拜对象。

为了增强统治者一族的保护神的神圣性,强化全民对这一保护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于是,与统治者在尘世的地位相一致,其保护神也被抬高到神界中的最高地位,成为至上神灵。

其他族的神灵则或是被取消,或是被兼并,或是被置于最高神的统治之下。

这样,在民族——国家宗教中,保护神与至上神合而为一,成为世界的创造者和本民族的保护者,兼有双重身分。

中国儒教崇拜的天、希腊宗教信奉的宙斯、埃及宗教信仰的太阳神、波斯教崇拜的阿胡拉、日本神道教侍奉的天照大神、犹太教崇拜的耶和华,都是统一了民族国家保护神和最高创世神的二元神。

不过,由于这些最高神同时又是民族国家的保护神,因而它们的王国绝不越出它们所守护的民族国家领城,在此界线外,由其他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统治。

这就是说,民族国家的保护神的至上意义极为有限,仅仅适用于本民族的范围,只是针对被统治者原有的保护神而言的。

所以,它的存亡直接与民族国家的存亡联结在一起,取决于它自身的保护能力。

古代巴比伦、埃及、希腊以及波斯等许多民族和国家所崇拜的最高神,都是由于它们作为民族和国家的保护神而随民族或国家的丧失而被消亡的。

神权与君权的结合。

氏族首领和部落酋长往往同时也是宗教首领和祭祖主祭人,但这一般只是表明他是带领本氏族部落全体成员侍奉神灵的首领,而不意味着他与神灵之间具有什么特殊关系,被赋予了什么特权。

从部落联盟时代开始,出现了首领把自己提升为唯一能通天神的特权人物,从而将祭天大权独揽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不断发展,在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便进一步产生了民族国家的君王,把自己的祖先或保护神与至上神联系在一起,使之具有至上神的性能的做法。

这样一来君王便成为至上神的后代甚至化身,自己也具有了神秘。

据史料记载,中国至少从周代开始就把帝王称之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

古埃及的国王都把民族——国家宗教所崇拜的至上神视为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保护神,自称是至上神的儿子。

巴比伦宗教也直接神化人间统治者,认为他们的祖先是神或是具有一定的神性。

日本神道教把天照大神视为历代天皇的始祖,并尊天皇为人神。

在罗马帝国的君主政体出现后,亦将其君王诉诸宗教臻于神圣化,产生了“帝王神”崇拜。

苏拉被视为神之骄子,凯撒和卡利古拉生前就为自己举行了封神仪式,屋大维也接受了“奥古斯都(神圣者)”的称号。

君王的神化,使君王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也被赋予了神圣的来源,君权由神所授。

于是,君王便成为天然的民族国家的成员必须崇拜和祭祖的最高神灵。

君王自然也是民族——国家宗教的最高首领和祭祖活动的主祭者,只有他才有资格带领众人祭祀至上神。

至此,君权与神权结合起来了,政治特权与宗教特权也结合起来了,君王集所有权力于一身,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民族——国家神圣的专制者。

这种区别于原始社会的新政教合一形式的出现,不仅表明了人类社会在阶级和民族形成之后新的国家政治的产生,而且也体现了宗教内容向社会化方向发生的转折。

中国在古代宗教即产生了君权神授的观念,认为君王统治万民是受天的委派,代表天来化育人类的,它体现了天的意志。

日本神道教的核心就是君权神授说,把天皇当作天照大神统治人间的代表,强调每一国民均应唯其圣渝是从。

巴比伦的亚述尔国王总是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最高神亚述尔的决定,声称自己不过是神意的执行官。

印度婆罗门教认为婆罗门是为护持“达摩(圣法)”而生,因而居众生之首,统摄世间万物。

当然,在古代的民族——国家宗教中,也有的是实行国教制度而非政教合一。

兴旺时期的罗马帝国就是典型。

这主要是因为罗马帝国的版图不断扩大,使它的民族——国家宗教不断受到被征服的民族和国家的宗教信仰的冲击,不得不过份依赖国家强力来维护自身和统一意识形态。

同时,帝国的强盛使帝王的权力也极度膨胀,超过了宗教所能制约的界线。

所以,罗马的民族——国家宗教便完全成为受帝王控制的工具,教权为王权所支配。

僧侣阶层与规范形式的产生。

为了适应宗教变化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大量专职的巫祝产生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宗教为职业的特殊社会阶层。

他们不仅是民间日益增多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尤其是协助君王进行民族国家祭典,并为统治阶级运用宗教在意识形态上控制全体社会成员出力的特殊工具。

这个阶层同民族国家的政治领导集团一道,形成了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的君主专制的左右臂,因而它在社会中也享有相当的特权。

据文字记载,中国在商代之前就已出现了职业宗教者,并已有了卜(司占卜)、史(司录风雨)、巫(行术作法)、祝(司祈祷乃至祭祀)的分工。

在印度婆罗门教所维持的种姓制度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就是世代相传、自成一体的祭司阶层。

古代罗马帝国的祭司团亦由来已久,在原始公社时期便已开始形成。

最古老的祭司团有司掌历法和节期的“彭提菲克斯”,担任信使和外交任务的“费齐亚利斯”,专管占卜的“奥古尔”,主持祭献仪式的“雷克斯·萨克罗鲁姆”,侍奉女神维斯塔的“维斯塔利斯”等。

罗马王凯撒、屋大维及其后继诸王都曾兼任最高的“彭提菲克斯”祭司职位。

古巴比伦人为了侍奉神灵,产生了一大批专门侍奉神的生活起居的神职人员,其中有传达神启和解释经文的高级祭司,有为歌颂神、安慰神而诵唱赞美诗和哀歌的音乐神,还有为神制作食物的厨神,为神洗澡的人,陪送神像去卧室睡觉的侍者等等。

另外还有被认为是侍奉神的人间妻子的女祭司,也有献身于神圣而卖淫的神娼。

在城邦时期,祭师是城邦统治集团的核心,统治者即是祭司的首领。

后来祭司形成了专门的贵族集团,甚至为自身的利益同君主发生冲突,曾参与过阴谋篡位、朝代兴替、私通外国等重大政治事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民族——国家宗教的正统性及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约束力,僧侣们根据政治上的需要和宗教教义,对宗教的礼仪和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和补充。

使之统一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建立起了以巫祝为核心的礼仪典章和组织制度,使民族国家在行为和组织方面具有了规范化的形式。

在实行政教合一体制的古代民族国家中,这种宗教规范与政治制度相统一,不仅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宗教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是对他们全部社会行为的组织化和规范化,成为直接维持政治统治秩序的有力工具。

印度婆罗门教很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宗教规范,并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在《摩奴法典》中。

中国古代宗教亦已形成了关于宗教仪式的各种规定,提出了一整套祭祖制度,这些规范将宗教与政治和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起着维护宗法政治制度的作用。

孔子所极为推崇的周礼就是这种政治化和伦理化了的宗教规范的样本。

古代埃及宗教被宗教学者归为典型的仪式宗教,受祭司和巫师控制的正确的规范化仪式动作的作用,甚至超过了对神灵信仰的虔诚。

摩西在创建犹太教的时候,一开始就制定了《摩西十诫》和一系列律法,它既规定了宗教的信条和礼仪,又规定了行为准则;既建立了宗教体制,又建立了社会的结构和国家的律法。

神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的形成。

原始宗教作为一种自发产生的自然性宗教,长于行动而拙于思考。

除了简单而零散的宗教观念和充满幻想色彩的神话传说外,没有抽象、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宗教典籍。

在民族国家出现后,人类理性思维能力的进步和职业宗教者阶层的产生构成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为创立神学理论奠定了基础。

僧侣们首先从对纷繁杂乱的原始宗教观念改造入手,在重新统一和确定了的关于民族的起源、祖先等一系列神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教义体系和初步的神学思想,使宗教观念被理论化,从而产生了最早的宗教神学。

神学理论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在民族国家内部宗教观念的统一和巩固,标志着原始的、粗糙的和自发的宗教观念已为新的、精致的和人为的宗教神学所取代,而且意味着宗教的说服力和欺骗性的增加,更易于通过对人的理性的征服而维护和发展宗教信仰。

同时也为人们根据社会和自己需要的变化修改宗教教义、重新解释宗教观念提供了可能。

这一方面使宗教对社会的适应性大大增加,具有了更强的生命力和持久性,另一方面又孕育了宗教内部在观念上分裂的可能性,从而各种教派和宗教从此层出不穷。

随着文字的产生,在有些文化达到较高程度的民族国家中出现了叙述神学理论的宗教典籍,宗教神学往往成为最早的文字记载的内容。

在中国的甲骨文中,记载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宗教观念和祭祀仪式的,而叙述占筮理论的《易经》则是最古老的著作。

古代印度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形成了反映自然宗教内容的专门著作《梨俱吠陀》。

婆罗门教产生后,又编著了三种吠陀典集:《沙摩吠陀》、《夜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它们构成了古典婆罗门教的三大纲领,其中包含了其宗教教义和信仰的基本内容。

古埃及人有一些宗教经卷的断纸残篇保留下来。

古巴比伦流传下来的文化资料也是以宗教的内容为主。

实际上,古希腊哲学也是宗教理论的一种延伸,其中一些派别的学说甚至直接就是一种神学,如毕达哥拉斯派。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企业法律审核专题研讨会暨合同风险防范培训会”的心得体会110月8日至10月9日,有幸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律审核专题研讨会暨合同风险防范培训会”,收获颇多,感悟也颇多。

作为项目上的一个经营管理人员,要牵涉大量的经济合同,通过这次会议的学习,让我系统地了解到企业法律总顾问整个体系,在企业经营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从而思考作为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如何构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为今后做好项目经营工作,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提高企业项目作出贡献。

  一、企业法律总顾问的定义及基本定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专业人员。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人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律总顾问是连结协调企业高层管理者,各业业务管理部门和法律事务部门的重要纽带。

  二、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审核重点1、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关于施工项目,其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合法性,对其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审核其、资质证书、、授权、财务能力及履约能力等方面。

尤其注意资质的承揽范围是否满足工程分包的需要。

因此,在引进分包商时,一定要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了再根据需要引进。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主要审查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危害了企业的利益,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方面。

3、合同签订的审核流程  合同签订前,其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各专业部门会签或会议审核,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签订。

  三、保障措施1、领导重视。

唯有领导重视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审核,营造一个“”的大环境,推广全员法律审核,让企业所有员工都自觉地遵守法律审核,完善法律审核的程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2、制度体系。

法律审核的长效机制必须有科学的制度来维持。

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全面的制度体系相当重要。

3、人员素质。

法务人员需要有全面的知识体系,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模式,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法务人员更要坚持学无止境,学无边界的态度,带动企业全员学习,打造,法制化企业。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的主要经营内容就是建筑工程投资、承包施工任务。

要投资、要承包施工任务,就离不开合同。

使用的合同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多,无处不在。

  所以上海在中加强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加强市场开发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培训等;通过参与合同起草、审查合同条文、参加合同谈判、监督合同履行等企业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来强化企业的合同信用,同时通过对企业合同的审查,防范企业合同风险;通过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及时收集保存对外经营证据,从而在今后处理纠纷时使企业处于有利的地位。

企业在合同管理、生产经营管理、招投标等各方面都有了法律顾问的把关,避免了法律漏洞,也就使其他单位或个人没有空子可钻,不得不自觉履约,从而也就有效预防了纠纷的发生。

今后即使发生诉讼纠纷,由于已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也将使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

  规避经营风险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总是不可避免的,遇到的风险更大、更多。

将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直至规避掉,是每个企业的共同愿望。

那如何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小或直至规避掉呢?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帮助。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人员,在常年从事施工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本企业经营活动潜在的风险有着比他人更深刻的认识,从而直接可以为企业提供参谋。

另外,上海企业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时,“挡箭牌”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处理人情关系的“挡箭牌”。

人情关系大多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有时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

有了法律顾问,在碰到类似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事我也拿不准主意,我们有法律顾问,要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巧妙地予以推托。

上海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法律事项代言人,在企业遇到各种刁难和麻烦时,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可以直接为企业出面处理。

有了法律顾问,企业负责人可以“有事找我们的法律顾问谈”为由,对不愿直接见面的当事人予以回避。

  对执法不守法的震慑作用。

施工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有一定执法权的政府部门)以自己是政府执法部门身份和地位对施工企业要挟或从中作梗。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是国家承认的企业内部的“准司法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出面谈判,就会给对方有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使对手不敢提出无理要求或有所收敛。

由于特殊身份,由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出面处理相关事宜时,更会给对手一种强大的压力,从而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心得体会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企业法律顾问毫无疑问已成为所有律师争相瓜分的蛋糕。

如何赢得顾问单位的信赖,如何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先进的法律服务理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正如王佳强律师所言的,律师要有管理的思维,才能更好的服务好顾问单位。

通过此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企业管理渗透到法律服务中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了解是沟通的开始,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行业特性,受到影响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样化的,如何通过在日常的企业管理过程中,通过寻找企业管理与法律防范相结合的契合点,才能真正满足顾问单位的实际需要,解决其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从微观的角度出发,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类别:(1)按照企业所需生产要素,可以分为人力资源风险、资本风险、设备运行和工艺风险、材料风险、产品风险、技术风险、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2)按企业的主要活动或主要经营环节,可分为材料采购风险、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制造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收账风险、会计工作风险、安全风险、企业技术活动风险、人事活动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企业组织变革风险;(3)按照供应链的顺序,可以分为来自供应商的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市场营销风险、来自客户的风险。

每一个企业风险类型都隐含着法律风险,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主动的参与到其中为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提供法律服务,这样才能让顾问单位看到法律顾问在其中的价值。

从宏观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运营模式,判断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比如有的企业是采取连锁加盟经营模式,那么其可能存在品牌抢注、品牌延伸、与加盟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特有的法律风险;或者我们从顾问单位企业规模的大小去判断,规模大的企业通常具有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人力资源这一块可能存在更多的法律风险,规模小的企业为了企业发展可能会在企业融资这一块存在更多的融资风险,此时我们可以根据其经营模式固有的法律风险制定一套有针对性适用于企业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其次,做好企业法律顾问也要从企业的发展角度出发为企业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看好财务报表、做好行业分析报告、查询关联企业工商档案信息、企业管理隐含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讲座等工作,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为企业提供法律增值服务。

最后,我认识到了法律服务工作成果量化的重要性。

法律顾问服务如何体现自己的重要性,除了通过诉讼帮企业挽回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之外,平时服务过程当中,书面化的工作报告、每个年度的工作报告是十分必要的,这样不仅能体现律师对工作严谨负责的精神,更能成为你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一个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在过去,企业法律顾问或许只是帮企业审审合同,代理诉讼纠纷,企业家们根本体会不到法律顾问在企业发展过程当中的价值,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会尽可能减少法律顾问方面的预算。

作为法律顾问的服务者,如果能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法律顾问的附加值,体现在企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我深信,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将赢得企业家们的信赖与支持

法律顾问服务市场也将迎来充满希望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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