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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8-04-15 05:07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江口县怒溪镇坪所小学李世亮我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更加清晰,系统化。

对我的管理起到不小的推进作用,让我受益匪浅。

在学习的结束后也让我切实感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每年国家对环境排放标准的修订,体现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及重视程度。

以前听说环保就是不冒烟、不扬尘,通过这次学习让我明白了保护环境还需要有体系的支持才能动员、合理、持久的延续下去。

在学习中我了解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构成:(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政府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法律法规标准只是一个标准和依据,日常管理中还应各种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让环保工作持续改进。

通过学习我在今后的车间环保管理中具体措施如下:(1)制定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餐饮油烟污染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大气污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应当安装油烟净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违者,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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