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从思想、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提高城管队伍素质
村个人考察材料xxx男,汉出生于1962年7月1日,现年50岁,省渠县青龙乡人,199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1月参加工作,初中学历,现任渠县青龙乡烟灯村支部书记。
一、个人简历1、学习简历1973.091975.07在青龙乡寿桥中学读初中。
2、工作简历1982.1120xx.12任烟灯村群团干部;20xx.1220xx.12任烟灯村文书;20xx.1220xx.09任烟灯村村主任;20xx.09任烟灯村党支部书记。
二、主要表现该同志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政治立场坚定。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乡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种社会活动,注重深入基层,向党员、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
通过学习极大的提高了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需要。
任烟灯村支部书记期间,该同志能认真服从乡党委政府的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主动积极,正确摆正工作位置、端正工作态度、明确工作思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抓好农村各项工作。
工作中经常深入群众、走家串户,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党和国家的惠农政策,并为群众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该同志还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协调各级部门,积极解决村内多年来的遗留问题,并带领村干部一道,抗洪魔、搞灾后重建,几年里,他强党建、夯基础、突产业, - 1 -重抓班子队伍建设,狠抓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民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崇尚实干,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农村调研、努力提高在群众中的形象,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奖惩情况20xx年7月被县委授予“优秀支部书记”称号。
四、参加党(干)校培训情况连续六年参加县上组织的村(社区)支部书记培训五、主要优缺点主要优点:工作上务实肯干,有迫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为人上低调、谦和。
主要缺点:还需进一步加强政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六、身体状况健康。
七、考察组意见:考察组成员:庞旭、李荣、谢虎20xx.05.18同意推荐xxx同志为全市百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村干部个人考察材料**同志虚心好学,经常以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为榜样,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在提高政治思想觉悟的同时,更加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将农村的政策、法律法规真正地结合到实际的工作中去。
通过一年的踏实工作和学习,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也得到村领导和村民的肯定。
**同志工作认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水平。
作为一名主任助理,在村委会工作的一年中,他认真协助村主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他主要负责团支部工作、安全检查、高血压管理等工作。
通过一年的努力,他的工作表现得到了大家的肯定,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在今年建党90周年之际,**同志还积极参加纪念建党90周年的活动,用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同志在工作中认真负责,2011年组织参加镇篮球比赛获得篮球比赛第一名的成绩、组织参加我镇党团知识竞赛获得第一名的成绩,在纪念建党90周年征文比赛中获得第二名的成绩。
**同志性格沉稳,工作适应能力强。
他能正确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始终将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他认真听从领导安排,在人口普查后续整理工作期间,被安排到镇经管所协助镇人口办处理各项事务,在7天的工作中,他听从安排,认真工作,圆满完成了后续整理工作任务,并得到人口办领导的肯定。
村干部个人考察材料XXX同志,20xx年毕业于XXXXXX大学,20xx年9月通过大学生村干部考试成为X县XX乡XX村村委会一名大学生村干部,任村主任助理,至今已近两年,该同志入村两年以来的现实表现情况如下:一、有热情、爱学习。
该同志担任大学生村官以来,十分珍惜这一工作岗位,并投入了很大的工作热情,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学习涉农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本领。
二、扬优势、解民忧。
该同志到村工作以来,就充分发挥自己学法律的专业优势,帮助村委会及村民群众调解各种需要帮助的矛盾纠纷,做好农村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宣传。
三、勤工作、善总结。
通过两年的努力,该同志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真对待每一份工作,从不推诿拖拉。
善总结,将两年来的农村工作历程,进行了详细归纳总结。
四、不怕苦、受肯定。
该同志始终与一个普通农民的身份投入到村委会工作,从不显摆大学生的架子。
五、严律己、和蔼亲。
该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为人谦虚,作风严谨,待人和蔼,有很强的廉洁自律意识,处事十分沉稳。
总之,该同志两年来的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表现非常好,业绩突出,没有听到任何不良反映,是个非常优秀的同志。
20xx年九月七日
升职如何发言
办公室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1、职责:协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责精神文明建设、基层建设和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工作;负责党务、工青妇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文书档案、保密、机要管理和机关安全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信息、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宣传工作;负责来人接待、对外联络及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2、廉政风险点:评优评先。
人员奖惩。
党费收缴。
发展党员。
物品采购。
资产处置。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公务接待。
公车维修用油。
文件印刷、公章管理。
上级批转、本级受理投诉处理。
3、风险等级:二级4、防施:严格评优评先。
评优评先坚持基层推荐、组织审核、局党组研究的程序,坚持与目标考核结果、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挂钩的原则进行。
严格依规惩处。
对上级批转、本级受理或其他部门移交的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由办公室拿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严格党费管理。
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党费收缴工作,坚持造册登记,开据票据,及时足额上交。
严格党员发展。
发展党员坚持党小组推荐、支部研究表决制.发展计划坚持由基层党支部推荐,组织部门审核,市局党组确定的原则进行。
严格采购管理。
万元以上开支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凡涉及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之后方可开支。
规范物品管理。
购置物品一律造册登
机关管理的任务包括哪些
转载机关管理制度机 关 学 习 制 度1、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参加政治务,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学结合。
集中学习由秘书科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周一上午;科室业务学习由科室自行安排。
2、秘书科负责制订学习计划,坚持政治学习与政策、法规业务学习相结合。
3、使用统一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要求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做读书笔记2万字以上,督查科每半年进行抽查一次。
4、建立集中学习点名制度,由督查科专人记录参加学习的人数、缺席者姓名及缺席原因等,以便查阅。
5、会议由秘书科负责记录。
6、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请假,公出人员应由科室负责人(负责人不在可由其它同志)及时说明情况。
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缺勤半天处理。
党建工作制度一、党建工作实行党组书记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党组书记对党建工作负全面责任,党组成员都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二、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例会,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布置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纪检工作、吸收新党员、党员教育等工作的领导。
党组学习制度一、党组书记为党组中心学习小组组长,主持中心学习小组的政治理论学习。
二、坚持每月1-2次政治学习制度。
学习主要内容:政治理论、党规党法、重要会议精神和主要文件;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管理和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
三、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要带动广大干部、党员的学习,抓好学习计划的实施和学习辅导。
四、按培训计划要求,党组成员要分期分批参加市委党校培训,三年内普遍上党校学习一次。
五、党组每年举办一期党员培训班,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
六、坚持学习考勤制度,因事外出不能参加学习的成员,要自觉补课,认真做好学习读书笔记。
党内外监督制度一、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二、党组建立由五名党内外人员参加的党风监督小组。
党组每季度征求一次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三、党员干部必须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作风,充分发挥党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组议事制度1、党组会议每月1至2次。
2、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正、副书记确定。
议题确定后,由秘书科提前通知党组成员,按照议题准备好有关情况和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会上一般不临时变动或增加新的议题。
党组成员个人有新的议题,应事先向主持会议的书记联系。
3、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事先请假。
4、党组会议要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
管委办的重要决策等,要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双方票数接近时,可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讨论形成大多数的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5、党组会议要提高效率。
党组成员个人发言应事先作好准备,做到主题集中,言简意明。
6、严格保密纪律。
严禁将会内不该向外公开的事情向外传播,严禁将会议议决的有关秘密事项泄露给其它不应该知道的人。
7、党组会议由秘书科记录,并整理归档。
考 勤 制 度1、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考勤由秘书科记载汇总。
2、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确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1)因公外出办理有关事宜临时离开办公室的,向科长报告;(2)因事因病请假的,应写请假条。
半天以上的,报分管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的,报主任审批,请假条交秘书科备案留存。
3、考勤记载作为年度考核和年终奖励的依据之一,全年旷工和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效能奖50元。
每月请事假累计达到3天的,取消当月效能奖。
4、工作人员公休假需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并到秘书科登记备案。
5、管委办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实行日志制度,日志本由管委办统一制发,每月交分管主任审签,每季度交管委办主任审签,每半年党组集体审阅,全年日志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廉政建设制度1、全体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章》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全体工作人员搞好廉政建设。
3、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个人收入申报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不漏报、不误报。
4、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包括礼金、礼券、礼物),对不能拒绝的礼品,应自觉向中心督查室申报登记。
5、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办事讲节俭,不讲排场。
6、不到企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向财务企业私借公款。
7、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一、坚持领导一支笔,先批后用、统一管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制证会计和出纳要按审批的金额据实列支。
突破审批金额的,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示,须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列支。
二、大额开支项目,如会议费、固定资产购置及维修费、低值易耗品、成批的办公用品、批量的印刷费等均实行计划管理,由承办科室或承办人编制计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交秘书科,由秘书科交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办公用品由各科室提供项目和数量,报秘书科综合并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秘书科统一购买。
四、差旅费由出差人按财务规范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科室负责人 审核,报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室报销。
差旅费的借支由领导批准,返回一周内核销,否则从出差人下月工资中扣还。
五、坚持会计、出纳稽核的内控制度,印鉴、支票分管,任何一笔收支业务的发生、核算、记帐都必须有两人以上的处理痕迹,制证会计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分清资金渠道,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对明显违纪的要拒绝受理。
六、严格现金和支票管理,库存现金限额1000元,超过规定而被盗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的,由直接当事人赔偿。
凡在市内一次购买商品达到转帐起点金额以上的,一律使用转帐支付。
七、干部职工因病住院,由办公室安排探视,慰问开支在100元以内。
八、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对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及时予以退还,对中标单位的保证金按规定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九、会计、出纳执行日清月结制度。
实行财务公开制,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情况。
机关接待制度一、机关接待工作由中心秘书科负责,在接待工作中,工作人员对客人要热情、周到,根据客人来访要求,通知相关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参加接待或办理具体事务。
二、接待就餐标准:来客就餐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的原则,一般按人平20元的标准由秘书科统一安排。
中餐不安排酒水。
三、机关日常接待中,一般以茶相待,原则上不安排香烟。
四、接待费的核销:财务室凭分管领导签字及秘书科签字后,分管财务的主任审核签字,方可报销,超额部分不予报销。
安全保卫制度1、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各“窗口”、各科室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照明、空调及办公设施电源,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3、重要资料妥善保管,以防失窃。
4、成立“中心”治安委员会,治安委员会由中心分管领导,各“窗口”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落实专门保安人员,切实担负起维护“中心”正常工作秩序、保卫“中心”安全的主要责任。
5、切实加强对服务对象“文明办证”意识的宣传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卫 生 制 度1、“中心”全体人员必须树立“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烟头,不乱倒茶叶渣,工作区内禁止吸烟。
工作资料、用品摆放整齐,保持“中心”室内室外、台前台后、楼上楼下、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2、坚持卫生值班制度。
以楼层为单位划分卫生清洁区,各科室和“窗口”要根据各自卫生责任区轮流值日,责任到人。
坚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日卫生小扫必须在上班前对桌、椅、柜、地面进行清扫,整理办公室内物品;每季卫生大扫则需擦试灯具、门窗玻璃。
五一、国庆节、元旦、春节前要做搬家式大扫除。
3、大厅、走廊、会议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卫生由专人负责。
必须始终保持洁净、整齐,无痰迹、无挂吊、无杂物堆放。
4、建立“中心”卫生检查和考勤制度,值周人员每天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计算机管理制度1、严禁工作人员在网上进行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当即清除,清除不了的新病毒,应及时报秘书科。
3、有关与各局进行数据交换的“窗口”,应有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杀毒。
4、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不得把本“窗口”的软盘随意外借,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
5、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计算机或相关设备。
6、“中心”全体人员应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对所需保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
7、各“窗口”计算机必须保证登录到本“中心”的局域网上,并把每天所需上报的事项存入到共享文件夹,以便中心查阅。
8、严禁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进行浏览、篡改、删除、复制信息资料的行为。
9、在广域网上的计算机,严禁在上网的同时联入Internet公众网,造成黑客或世界流行性病毒侵入而引起网络瘫痪或其它损失,否则,后果由操作者自负,并追究“窗口”负责人责任。
10、下班后必须切断计算机电源。
档案管理制度1、归档范围。
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中心”领导参加上中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中心”的文件、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资料、照片、音像材料、“中心”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字材料,“中心”干部档案、干部名册、干部奖惩及调动等有关文字材料都属于中心归档资料。
2、档案保管。
要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严禁查卷人员吸烟,定期进行清卷扫除,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一、机关车辆是为确保机关公务活动而配置的,由秘书科统一管理和调度。
二、主任办理公务要优先保证用车,其它工作人员用车应提前与秘书科联系,由秘书科按公务的轻重缓急、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到市内各镇处和市外可安排专车,城区内一律实行接送制。
三、车辆驾驶员必须服从秘书科的领导和安排,每日如实填写行车日记(用车人、出车地点、行车里程等)。
秘书科不知驾驶员去向时,当天对驾驶员按旷工处理。
四、车辆驾驶员的有关补助标准:市内每月固定60元;市外出车,每天补助13元(特殊地区除外);洗车费每月固定补助20元;固定补助每月由秘书科造表,财务室发放,国家有关补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安排。
六、车辆驾驶员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如发生机械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车辆驾驶员依值赔偿30%;造成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七、本制度由秘书科负责施行。
加班管理制度一、凡加班均须由领导安排或报经分管主任或主任同意,加班者应于加班的次日在秘书科登记,填写加班记录表。
二、加班时间达到2小时的按半天计算,2小时以下则不作为加班,达到5小时的按一天计算。
三、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完成而拖延到节假日加班完成的,则不作为加班。
四、对加班者不补休,发放加班补助,节日加班、值班的,按本人日工资300%的标准补助,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200%的标准补助。
五、每月底由秘书科对全月加班情况汇总,造补助表,报主任审批。
文书处理制度一、来文来函,必须首先由档案人员签收登记,贴上文书处理单,在送秘书科科长批办后再行转,任何人不得擅自拆看公文。
二、来文登记,力求达到及时、准确、简易,做到不积压、不拖拉、不误时,保证文件运转畅通无阻。
三、文书处理要保证质量,努力做到不收错、不拆错、不登错、不投错、制发文件不粗制滥造,文件整齐清洁,不错不漏,字迹工整清晰。
四、保证文件材料的绝对安全,要求管好日常来往的文件材料,堵塞文书处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漏洞,不泄密、不失密、做到守口如瓶。
五、办理完毕的文件应按时清退,并按文件立卷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管委办下属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一、下属事业单位根据管委办党组批准的内部机构设置及职位分类方案开展工作。
二、下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由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管委办备案。
三、下属事业单位应定期向管委办汇报工作,并于每月底按时报送招标、采购等情况统计表。
四、下属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管委办监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管委办请示报告。
五、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由管委办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单独立帐,分开核算。
六、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人事部门要求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管委办备案。
保密工作制度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记的不记。
二、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做好收发登记,各类文件要按批阅范围传阅,不得扩大传阅范围,不得横传。
“三密”文件要严格管理,当天送阅,当天收回办公室,严防丢失和泄密。
三、各科室的涉密资料和内部资料,不准乱摆乱放,不准悬挂,应进柜加锁保管,定期移交秘书科。
四、做好计算机通信中的保密管理工作,严禁将存储、处理涉密或内部工作信息的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在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或内部工作信息。
对上网信息做到严格审核,真正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确保不泄密。
五、未经请示和允许不得擅自复印“三密”文件,确需复印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报主管领导批准,复印件应视同正件管理。
六、所有文件资料、刊物以及报废计算机硬件或配件一律由秘书科统一到定点厂家监督销毁,不准擅自变卖或销毁。
印章管理制度1、管委办的印章由秘书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各科室的印章由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使用。
2、以管委办名义下发和上报文件,须经领导批准后,使用印章。
3、用印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详细记载审批人、承办人姓名及用印事由,以备查考。
4、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合者不能盖章。
5、妥善保管印章,防止丢失盗用。
印章应放在有防范措施、安全可靠的地方,要随用随取,用毕锁好。
对作废的印模妥善保管。
6、如印章丢失,要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备案,并以登报和发出信函等形式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的印章的任何文件无效或作废。
文件打印制度1、机关打印设备由秘书科负责统一管理。
2、各科室需要打印的文字材料一般不在外打印,除急件外,一般按在打字室登记的先后顺序打印,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的,先报秘书科开出打印通知单,再报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到指定地点打印。
需复印的材料,到秘书科登记后,到指定地点复印。
3、打字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打印要及时,一般文件材料应在当天打出清样。
4、打字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本机关无关人员无事不得进入打字室,严禁外单位人员进入打字室。
5、打字员要注意保养打印设备,确保正常工作。
出现异常要及时报告。
要注意节约,严禁浪费。
政府类的简报如何写
格式是什么样的,最好有范文。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
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
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