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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成员以案促改个人心得体会

时间:2018-10-06 14:02

村两委干部个人总结

基层组织、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如何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明确组织设置及条件  1、机构定位:村监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监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2、组织设置:村监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兼任,村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3、任职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能正常履职;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4、回避人员:除兼任村监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村文书、村报帐员不得兼任村监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二、推荐提名候选人  1、由村党组织按照任职条件从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中推荐提名村监会成员候选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  2、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报镇(办)党委初审和县镇纪委部门联审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同时在村公开栏公示。

  三、村民代表会议差额票选  1、村监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应超过2\\\/3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3、候选人应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4、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遇票数相同或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则相同票数候选人或未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票数多者当选。

  四、选举村监会主任  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监会成员,选举产生村监会主任;  2、召开村监会成员第一次会议,讨论村监会成员工作分工。

  五、镇(办)党委发文公布  1、新当选的村监会主任及成员名单在村公开栏公布;  2、上报镇(办)党委,由镇(办)党委发文并抄送县镇纪委。

  六、村监会成员资格终止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七、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一并参照执行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村委会书记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的心得体会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描绘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好蓝图,这既是今后一段时期统领农村发展的总纲领,更是新一轮乡村发展的重大机遇。

近年来,我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党建引领发展,以“我的村庄我的梦”为载体,努力让农村更美丽、更文明,让群众更富足、更幸福。

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如产业发展缺乏持续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繁重、村民文明程度不高、农村基层治理有待加强、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

为此,建议:坚持党建为魂坚持以红色引领绿色发展,以党建统领美丽乡村建设。

一是发挥堡垒领航作用。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的理念,推动支部作用核心化,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开展“书记晒项目”等活动为抓手,狠抓项目落地。

二是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激活红色细胞,建立以返乡干部、党员、乡贤等为成员的乡村振兴委员会,把乡村振兴作为检验党员干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的主考场,完善党员积分制管理,强化考评结果运用,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热情。

三是发挥志愿服务作用。

积极推行“党建×”工作模式,围绕乡村发展,常态化开展党员志愿活动,建立党员包干联系、党员帮扶指导、党员带头落实等工作机制,打造基层党建铁军。

坚持美丽为先以“美丽”为突破口,全民发动、全域提升,推动美丽乡村由“盆景”变“风景”,把农村作为一个大景区、大花园来谋划。

一是全域整治,让“干净”成为第一感官。

坚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清理整治最急需”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全力推进垃圾、公厕两大革命,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开展卫生厕所建设、改造、普及,努力实现“污水不横流、垃圾不落地、危房不住人、杂物不乱堆”。

二是全民参与,让“美丽”成为自觉行动。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做到村村整治、家家行动、人人动手,打一场全民战役。

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干净、包整治、包美化”,引导农户做到门前屋后见绿、见花、见小品,形成有品味、有特色的景观。

开展“美丽家庭”等创建活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坚持产业为本把“富民”作为乡村振兴的落脚点,着力提升产业链的融合度,打通农村经济发展梗阻。

一是加大政策帮扶力度。

建议中央和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进行以奖代补,重点用于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经营主体奖补,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实现产业链式发展。

树立“一个村就是一家企业”的理念,积极推行“村+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农业多样性,如发展深加工、旅游农业、创意农业等,引导农业产业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发展。

三是加快农村“触网”进程。

坚持把农村电商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新引擎,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出台农村电子商务专项扶持政策,充分激发草根创新智慧,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特色村,努力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发展,拓展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坚持治理为重大力构建“法治、德治、自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提高基层治理能力。

一是创新基层治理。

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实施村级“领头雁”工程,全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深化基层网格员队伍建设,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

二是规范基层权力。

积极探索农村小微权力清单,全面梳理村级权力事项和村干部权力事项,深化农村“三务”公开,全面推行村务联席会议制度,切实管牢“微权力”。

三是深化基层改革。

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治理体系改革,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

坚持文明为要积极开展农村乡风革命,以党风引领村风民风,培育文明乡风,筑牢精神家园。

一是破陋习。

发动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投身到移风易俗中来,从源头上破除乱堆乱放、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陋习。

二是立规矩。

坚持推进文明乡风的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严格落实卫生管理保洁机制,坚决避免“突击一阵风、过后老样子”的现象。

三是树新风。

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村级文化礼堂的主阵地作用,以“最美榜样”引领文明,以“家风家训”传承文明,以“乡贤文化”涵养文明,让文明正气在农村蔚然成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如何贯彻实施发表了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将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村党支部委员是村两委班子成员

关于“村民委员举办法地不同,但都是大同小下面提供河北省村民委选举办法的例子: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意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后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八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四)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并对候选人的履行职责设想审核把关; (六)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九)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 (十一)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从组成之日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后止。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一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有医院证明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未参加选举登记,又未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应予以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生活一年以上,自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选民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 (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以采用选民提名或者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

两种方式不得同时采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分别召集超过本组三分之二的选民参加投票。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由村民小组召集选民投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

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十九条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采用选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或者按姓氏笔画的顺序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选人名单。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民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可以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四条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每个投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召开选举大会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设投票站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六条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选民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的意志代为填写选票。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进行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委托。

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时当众开箱,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第二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选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选票部分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无效票和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九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

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三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十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生。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账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

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对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时,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指导。

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得通过的,一年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职务暂行中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结果无效。

扰乱、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情节较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拖延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依照本办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举行换届选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办公经费中列支,县、乡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选民是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民。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并重新公布的《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时废止。

驻村工作队员个人总结

驻村工作队员个人总结  篇一:驻村工作队队长个人总结  驻村工作队队长个人总结  自旗委政府下发千名干部下基层驻村推进“十个全覆盖”工作以来,本人积极响应号召,迅速投入到村“十个全覆盖”工作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驻村以来积极屐群众,与村两委班子入户调查动员危土房签订协议40多户,拆扒土房20多户。

  二、为村里制定了《村“村民卫生环境”村约》,并逐户宣传,发放300多份。

  三、积极屐群众,自己亲自参加整治村屯环境“脏、乱、差”的难题,通过两个月的卫生整治,村卫生环境大为改观。

  四、本人能够做到扎下身子,做好“十个全覆盖”工作,坚持签到制度。

  XX年12月31日  篇二:住村工作组个人总结  住村工作组个人工作总结  XX年3月,全市开展“访民情、聚民心、惠民生”干部下基层驻农村活动。

3月3日,本人作为第一批驻村干部。

驻村一年来,在工作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在东滩村委会干部的支持下,坚持以“访民情、聚民心、惠民生”的工作主题,认真履行驻村工作职责,确保了驻村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得到了镇党委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现将一年来的驻村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调查摸底,摸清村情民意  驻村后,为了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摸清村委会的情况,本人和工作组成员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工作制度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一是“请进来”。

分别将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请”到村委会,召开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详细

村委会选举的程序是什么

村委会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①组成选员会。

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②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

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③提名候选人。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民联合提名。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④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

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

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

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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