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理解
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与。
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的实现。
在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
程序正义与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如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平衡正义与受害人情绪
这是纯理论问题,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问题,形式正义体现为平等保护,但是这对于受害人而言意义不大,他是被害人;只有实现实质正义,倾斜保护弱者,才能从根本上平衡被害人情绪。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程序正义”不仅是实现实质正义的 前提和保障,而且其本身在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方面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就使得它在现实和象征意义上都远远超脱了“正义工具”的价值和作用,成为“大于”“实质正义”的“正义之花”。
谁能给我讲讲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在中,诉讼程序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法院能公平正确适用法律,以保障个人的权利、自由与社会的安全;同时能够维持公共福祉,使法律秩序得以实现,以达到程序上的公正。
立法者为达成这样的目的,往往设计一套周详、完整、细腻、慎重的诉讼程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
然而诉讼程序如过于讲究细腻、慎重,则会呈现复杂、广泛的局面,进行迟缓且耗时费资,无时效性,无从迅速裁判,白白增加诉讼的负担,对国家无益,对个人也未必有利。
法律上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即是此意。
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诉讼效益原则是达到的必然要求。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
形式与实质正义相对;程序正实体正义相对 法律是试图性的行为模式去规整人的行为的制度建设。
其首先就表现在运用一般性规则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这些一般性规则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是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免于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使人们有序安排自己的生活成为可能。
简单说来,就是从“人治到法治”,实现了形式正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与形式正义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用一般性的规则去规整人的行为。
但是,形式正义过于强调形式上的一致性。
而规则的形式上的一致性虽然有助于消除任性与偏见,但规则本身的内容可以是非理性和专横的。
如立法规定所有的左撇子不得从政之类。
所以,对形式正义的滥用,往往导致非正义。
法律规则需要增加实质的内容,如最低限度的自由等。
从而消解 “法律暴政”,实现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
程序正义往往指诉讼法上的操作制度,回避制度,禁止刑讯逼供,庭审公开。
这些制度,除了带来规则上的一致性外,还直接指向某些价值。
禁止刑讯逼供有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回避制度、庭审公开都是彰显司法公正价值的重要保障。
从这个角度上说,程序正义与需要实质正义价值填补的形式正义就不一样了。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哪个更重要
结果正义。
所谓的程序正义,必然有每个时代的程序正义标准。
然而每下一个时代的程序,都是建立在一定程度否定上一个标准前提之下的。
程序本为结果而设,如果行使既定程序,无法达成目标结果,这程序本身就是短视的,是存在错谬的。
不过优秀的程序,总是会设置类似“后门”的机制,不会因为绝对的程序而强烈的让结果偏离目标预期,让程序可以拥有遇到程序无法处理的问题,并进行改进和因地制宜的相对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