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管有权利让人做笔录吗
没有。
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以及公证、律师、促裁等组织才有权利让人做笔录。
笔录:在诉讼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记载和反映诉讼活动情况和案件事实的文子和视听记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
因为它忠实地记载了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故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笔录也是制作重要法律文书的依据,并是检查执法情况,总结执法经验教训,加强业务建设、完善法制的参考资料。
因此,对笔录必须精心制作,妥善保存。
请问城管在没收街上小贩个人财产时,依据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你提的问题,城管执法还真的没有法律依据,他的权力不是法律给的,而是各地政府给的。
本人曾经在网上进行搜索,得出以下结论;城管的执法依据在哪里
我们是法制国家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
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
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 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
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城管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让我们看看城管的“执法”范围 下面是某地区 城管局颁布的执法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明显属于环保局、卫生局的管理范畴。
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局、卫生局失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队的人都死绝了
或者根本这个地方就没有这三个部门?) 三、绿化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事业单位何来行政处罚权
环保局又去吃闲饭了。
) 四、水务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这一条,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产局又再次失职。
你们这些单位成立的所谓稽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 五、环境保护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保局已经被完全架空,是谁给城管这么权利的
环保局的稽查队应该解散了。
)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应该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队的管理范畴) 七、工商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 八、建设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建局的管理范畴) 九、房地产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再见环保局、房产局) 十、城市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现。
) 说来说去,城管所管的没有一条是真正归他们管理的内容。
而是把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能管理范畴七拼八凑“武装”而武装起来的怪胎。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内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依据,职权和管辖内容因地不同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五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还公用设施。
我们既然已经有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房产局、环保局、卫生局。
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了 。
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依据只凭各个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来干预这些领域呢
是不是我们这些法定单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
还是我们原有的法定单位无法正常执法应该予以取缔了
投诉违建城管不作为可否行政诉讼
,提问者应该先了解法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二,提问者应该了解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事业单位考试包括几大类
单试一共分为5个类型,分A、B、C、D、E。
其中:A类事业单位考试指综合管理类,这一类型的考试主要面向事业单位中以行政性、事务性和业务管理为主的岗位;B类事业单位考试指的是社会科学专技类,它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人文社科类专业技术岗位;C类是指自然科学专技类,主要面对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类专业的技术岗位;D类是事业单位考试指的是中小学教师类考试,主要针对的自然就是中小学和中专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岗位;E类考试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适用于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的岗位。
事业单位统考的这5类考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考试时间相同,公共考试科目相同。
这里的公共考试科目相同,不是指所有类型考试内容一样,而是指这5类考试,公共考核科目是相同的,都是《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这两门科目,差别体现在考试内容。
用事业单位E类统考来举例,E类事业单位统考是针对医疗卫生岗位的,因此《职业能力倾向测验(E类)》考核内容,会有医学基础知识相关的常识判断题,并且策略题(主观题)中考核的也是医学相关的内容。
而在《综合应用能力(E类)》中,考核的是人体解剖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传染病学、预防医学等医学相关的内容。
同样,其他类型的科目,考核的也都是专业相关的内容。
针对不同的考试类型,大家要有针对性的复习,切勿盲目购买资料,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耽误了自己考试。
在居民区开公司
一、取证难的表现 参加工作两个月期间来,笔者有幸参加了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件、森林公园偷倒渣土案件的查处工作。
虽在学习期间就了解在目前得法制环境下执法、司法过程中取证的艰难,有些不以为然,却在办案的实践中有了切身的体会。
以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为例,在前期的调查工作中,虽然调查人员根据暂扣推土机的编号查找到了推土机司机,还通过对土场周边居民的走访锁定了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渣土的责任人,但当调查人员想对他们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却发现他们手机关机,家中大门紧闭。
让调查人员十分尴尬,调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
后在相关领导的协调下,在公安庐阳分局的协助下,上述责任人才接受了询问调查。
在询问调查过程中,有部分被调查人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对违法行为百般抵赖,即使所述漏洞百出,也不予以承认,有的干脆一问三不知。
苦于无录音摄像设备,调查人员对于态度恶劣的被调查人既气愤又无奈。
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件从案情上分析并不算特别复杂,调查工作却长达一个多月,这并非调查人员的失职,关键是在目前得执法环境、体制下取证太艰难。
在办案期间,也和许多老队员交流过,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取证难并非仅仅出现渣土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自从合肥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年以来,城管行政执法取证的难题就一直困扰着城管行政执法队伍。
取证难问题也不仅仅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难题,工商、质监、水务、劳动、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取证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可以说,取证难是行政执法部门所面临的共同困扰,其中尤以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所面临的取证难问题最为严重。
取证难的具体表现是多方面的,城管行政执法所针对的部分违法行为特别是占道流动摊点违法行为性质比较轻微、违法过程又具有短时性,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取证。
而进行及时取证的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的难度是极大的,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拉扯,辱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都时有发生。
在渣土案件查处中,暂扣违章渣土车辆的难度也是极大的,。
在城管行政执法所针对的其他违法行为方面,取证的最大难点是当事人、相关证人不予配合。
特别是在部分案件中,在其他证据无法全面有效的证实违法行为的时候,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和相关证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时。
只要当事人、相关证人不予配合,案件调查就要陷入僵局。
取证难的问题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危害很大。
取证难的直接问题就是导致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对部分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查处,放任了部分违法行为人。
而且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长期性、重复性、艰巨性,尤其是执法的对象具有群体性特征,摊贩群体、渣土老板、渣土车司机群体,群体内部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这就会导致个别违法行为人在应付城管行政执法取证上的方法会被群体化,加剧了取证的难度。
对某类违法行为在取证上的无力最终就会导致该类违法行为在实质上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
这就严重损害了城管行政执法的力度和严肃性。
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取证难问题必须也亟需思考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 取证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的缺失 取证难是目前行政执法的通病,究其原因,乃在于传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法特别是取证程序保障法的缺失。
翻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汇编》,有关程序方面的法条是较少的,在城管行政执法的取证规定方面的法条也是屈指可数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法局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规得规定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二)依法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四)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不过仔细分析这两条就会发现,虽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取证措施,也规定了相对人、证人的配合义务,但并未规定义务违反之惩戒措施,无有效强制措施的保障。
仅可对违法工具和经营物品进行暂扣,尤其是没有若行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先行登记行为的惩戒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无惩戒既无义务,仅靠相对人、证人的自觉配合是无法保证取证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长效运行的。
健全法制是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取证程序的有序进行的根本保证。
(二)取证工具的匮乏 自合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五年来,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硬件建设已取得的很大的进步。
但仍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执法形势需要。
在大房郢水库偷倒渣土案件调查中,一位渣土车司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已先被渣土老板串供,对于偷倒渣土的违法事实不予承认,对此,调查人员予以耐心询问,渣土车司机言语不够缜密,露出了破绽,当调查人员指出其破绽时并予以质问时,被调查的渣土车司机立即否认所述。
由于无录音设备取证,调查人员对被调查渣土车司机的多次翻供行为也无可奈何。
最后对该名渣土车司机的调查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的城管行政执法的取证过程中,照相机、摄像机成为最主要的取证工具。
但录音笔、无线上网电脑等取证设备却较为匮乏,个别单位的执法取证车辆也无法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取证的效果。
(三)执法队员取证技能的不过硬 自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成立五年以来,在五年多的城管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队员的素质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但仍有个别执法队员特别是新录用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技能不够全面。
主要表现在对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对程序取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了解不够全面、深入。
在取证过程中,不能熟练运用取证的工具和技能技巧,对于被调查人的当事人不够细致耐心,一味打压,反而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对于涉案证人不能进行有效安抚,消除其作证的心理顾虑,往往会使调查取证工作陷入困境,人为的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四)执法环境的制约 城管行政执法的主要为摊点群体、渣土老板群体、渣土车司机群体。
这些群体的法律意识大多比较淡薄,利益至上,对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天生就存在较大的抵触情绪。
要求其配合执法取证工作更是一种奢望了。
目前,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社会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部分市民对城管工作心存偏见,也加大了取证的难度。
在目前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关的配套制度也更无从谈起了。
例如最主要的证人保护制度,涉案证人往往害怕打击报复而拒绝作证,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健全,行政执法中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就不足为奇了。
不过若能确实有效的实施证人保护制度,必将在极大程度上解决取证困境。
三、解决取证难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有效进行 立法部门在完善实体法体系的同时,更应注意完善程序法的体系,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坚持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统一。
对于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证立法尤其应加强规定,规则应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既保障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有效进行,又能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作用。
在目前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要求过高,几乎可以和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相比,而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强制措施是无法和司法机关相比的,这对行政机关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
或者赋予行政机关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力,或者降低质证的要求。
法院部门在审判实践中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
不宜过分严格。
应对恶意不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行为规定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
从长远看,应规定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强制权,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巡警化。
从根本上解决城管行政执法执行力度的问题。
从目前看,比较可行的是在公安部门成立城管公安支队,在统一部门的协调下协助城管执法队伍执法,切实有效的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取证工作。
对于恶意抗法、不配合调查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当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国内部分城市也在试点该办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建议合肥市尽快试点实施。
(二)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硬件建设,为取证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建议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尽可能优先考虑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硬件建设。
为各执法中队配备齐全的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
保证在执法取证过程中不会因为取证工具的匮乏而造成的取证困难。
从长远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也应充分利用高科技的成果,提高执法的效率,减少执法取证工作中的难度。
例如,在运输渣土的车辆中强制安装GPS定位仪,对于渣土运输、倾倒进行全程监控,就可以高效的进行渣土运输监管,同时对于违法运输、倾倒的行为进行取证,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全市市容重点监控地区,路段设立摄像头,对于违规行为进行拍摄取证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三)加强城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取证技能 应进一步加强城管队伍的培训和学习,让城管行政执法队员对城管行政执法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执法队员的法律素养,特别是要培养执法队员在目前的体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证的技巧。
在完善硬件建设的同时,还应培养一批对取证工具能够熟练运用的执法队员。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发挥取证工具的效果。
在询问调查当事人、涉案证人时,更应学习积累询问调查的技巧。
掌握一些心理学的知识,能从根本上打消当事人、证人的疑虑,让其消除心理负担,对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如实回答。
对于极不配合的当事人、证人,要善于施压,促使其配合调查。
对于证明标准,执法队员应有充分清醒的认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证据能够确实有效的证明违法行为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也可以认定违法事实。
把握好证明标准就把握好了取证的方向,可以减少取证过程中的弯路,避免不必要的难度。
(四)改善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的建设是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执法队员在执法期间应加强对相对人的宣传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引导他们从抵触执法转向配合执法。
同时应做到严格执法,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面对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执法队伍还是应加强自身建设,塑造服务人民的新形象,争取越来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以便在执法取证过程中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为解决目前执法、司法中的取证困境,应逐步建立并完善行之 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证人保护制度,切实保障证人作证时自身和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除证人作证的负担。
根据本国实践,建立符合国情的污点证人制度,减少取证难度,以有效的打击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四、总结 综上所述,解决城管行政执法取证难问题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
法制建设、硬件建设、队伍建设、执法环境建设缺一不可。
法制建设是根本保障,硬件建设是物质基础,队伍建设是基本方法,执法环境建设是依托。
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具有根本性,也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目前的国家法治进程息息相关,许多因素并非我们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能影响的,但我们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仍应发挥积极能动性,为推动法制建设和执法环境建设做出贡献。
相信通过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法治环境的日益优化,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取证难的问题也会在根本上得以解决。
短期而言,加强硬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是解决执法取证难题的直接有效方法,也更具有可行性。
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成果,对违法现场,询问调查过程进行科技取证。
还应培养一批执法业务过硬、精通取证技能的执法队员。
硬件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达到在现行体制下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取证工作,保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顺利运行。
以完成城管行政执法的职责,更好的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