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关于如何处理涉嫌职务犯罪,在中纪委和监察部网站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全部内容: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它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危害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及政权核心。
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历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点,可以说,许多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给司法机关的,甚至有些是在审判机关判决前先行作出党政纪处分的。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先于审判机关作出党政纪处分,是一项政治需要,也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特别是如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定性、量纪,避免与审判机关的判决出现偏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大课题。
要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特征,借鉴法院系统丰富的审判经验,严格审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处理好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
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近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呈现出新特点和趋势:一是违纪违法主体多样化,一些违纪违法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有些甚至向集体、组织行为发展。
涉案干部的级别,从一般办事员、乡科级一直到厅级干部,各个层级都有。
同时,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共同违纪违法在许多案件中均有涉及。
二是违纪违法领域多元化,涉案领域从行政执法部门、国有企业、金融领域向一般领域延伸,党委、人大、政协、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都有,过去被视为清水衙门的教育、医疗、统计等部门出现了不少案件。
三是违纪违法方式复杂化,在“利用职权为本人及他人谋取利益”上,有的是以“集体”名义进行,表面上经集体班子研究,严格按程序、规章制度办理,实际上却是谋取私利;有的是心照不宣,表面上没有请托和承诺,暗地里却利用职务便利在各方面为相对方提供关照和帮助;有的是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打招呼”施加影响,谋取私利,在书证上没有留下“把柄”;在“收受贿赂的方式”上,以现金居多逐渐发展为收受购物卡、信用卡、银行借记卡、房产、股份等多种方式,这些案件违纪金额的认定,有的需要有关部门出具凭证证明,有的还需要专业鉴定。
四是违纪违法数额扩大化,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作案动机呈现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的趋势。
从抽查的各设区市纪委、省直纪工委查处的案件看,违纪数额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职务犯罪出现这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主观方面主要是: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等。
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的负面影响;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法网疏漏,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
审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判断当前职务违纪案件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入剖析职务犯罪的特征,严格审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是正确处理好每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
关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自办的涉刑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审查后移送,这里涉及到四个问题:一是提请司法机关介入是否等于移送司法机关问题,案件检查部门先提请司法机关介入与案件经审理后移送司法机关存在较大区别,在调查阶段就一并与司法机关一起工作有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但同时也使案件经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变成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案件应在什么时间移送的问题,即先审查涉嫌犯罪问题后移送还是全案审结后一并提出移送意见;三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移送的问题,具体指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移送还是由案件审理室负责移送;四是移送什么的问题,即全案移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取得的证据等,还是只移送涉嫌犯罪部分的线索。
关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问题。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阶段就已独立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书证等,纪检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后,上述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求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进行转化。
此外,对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共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这个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后予以明确。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认定的结论与司法判决出现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存在以下几种可能:审理认定的涉案事实,法院不予认定,或审理不予认定的涉案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审理认定涉案事实构成违纪,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事实不构成犯罪;审理对涉案事实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致,但二审法院改判不予认定。
如何准确认定涉刑案件的违纪事实、先行做出党政纪处分,同时避免认定的事实与司法判决出现冲突,是涉刑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这方面今后还要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和联系,共同把握好此类案件的认定。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要进行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的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2008〕33号文件的要求,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而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时不可避免地要将审理认定的事实告知当事人,这会对当事人的思想造成影响,也可能使其在提审、庭审中产生翻供或供述变化等情况,当事人甚至可能以审理谈话、处分决定见面涉及的事实对抗司法机关的认定。
关于涉案款物的追缴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先于法院作出认定,涉及到款项追缴的问题,如果以纪检监察机关的追缴优先,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之后无力承担财产刑,对其今后减刑、假释造成影响,从而使其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如果以法院财产刑罚没优先,则当涉案事实被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纪应予追缴时,由于审理已先于法院作出认定,最终可能造成漏缴。
如何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交流,加强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要完善衔接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三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
应把握好三个阶段的沟通协调问题: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检查部门在与审理部门沟通、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时,应同时征询公安或检察机关意见,听取他们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完善证据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公检法等机关联席会议,形成执纪司法机关协作办案的合力。
二是移送过程中,检查部门应与司法机关按照规定移送案件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审理部门在移送前后需要与被调查人谈话、核对事实、补充取证、送达处分文书等,应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管、侦查监督、公诉以及法院的审判部门保持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
三是移送后,检查、审理部门应共同全程跟踪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办理情况,既各司其责、互相监督,又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及变化情况,做好司法判决或其他处理后的有关后续工作,主要包括:涉案事实和涉案数额的认定与司法判决是否一致、涉案款项如何追缴等。
此外,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对于涉刑案件的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案件审理人员也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要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出具相关手续,司法机关可派员监督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见面的过程,案件审理人员要注重谈话的方式方法,注意把握谈话的分寸,尽量避免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审判造成影响。
如何切实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
当前,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正面临“三个并存”的复杂局面:一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二是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三是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反腐败的能力相对不足并存。
可以说,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党中央目前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力度(“老虎”与“苍蝇”一起打,“蚊子”也不放过)。
因此,检察院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正赶上一个“历史性战略机遇期”,是机遇更是挑战。
“风正好扬帆”,为此,我们必须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全面履行和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与水平,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面临的挑战 查办犯罪方面: (一)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挑战 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侦查人员不仅要具有理论知识,而且还有具有强的操作能力。
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是需要在长时间的办案实践中不断磨砺,真正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
同时,新形势下的自侦工作还要求侦查人员是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掌握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会计、医疗,建筑等系统领域内的相关知识。
但现实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干警的素质却不尽如人意。
有的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有的侦查人员的业务知识较为单一,面对复杂的案件就束手无策;一些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怕吃苦。
确实面临“能力不足的挑战”。
(二)侦查模式陈旧,突破案件困难的挑战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其在作案手段上的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自侦部门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将案件的突破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上,然后再根据口供、证人证言去搜集相关书证、物证。
这种“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其弊端甚多。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这种侦查模式已难以为继。
(三)侦查装备和技术十分落后的挑战 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呈现“更加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手段更趋复杂和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更广、保护层更厚以及反侦查能力更强”特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
侦查装备和技术的落后,致使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是望案兴叹。
确实存在“硬件配置不到位的问题”。
(四)新刑诉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比较复杂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呈现“一对一”模式。
新刑诉法施行后,极大提高了突破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
即使在取得相关证言的情况下,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律师的提前介入、强制措施的限制等规定,使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较为困难的事情。
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难度增大。
预防犯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的挑战。
“重惩治、轻预防”的执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
普遍认为办案是硬任务,打击效果明显直观,加大查办惩处力度,就能对特定的群体起到威慑警戒性预防和教育,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作用,工作成绩看得见、莫得着,是“显绩”。
而预防工作是一项软任务,伸缩性大,工作实绩难以考核,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价值难以体现,是“潜绩”。
形成“冰火两重天”的局面。
(二)工作实效差的挑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广度、深度及实效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起步晚,业务基础较为薄弱,专门手段不多,法制保障不够,宣传力度不强。
导致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开展预防工作信心不足,不够积极主动和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和实效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与强烈的社会需要相比,其差距较大。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的挑战。
预防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全市检察院尚需进一步完善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工作机制,其他科室与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上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预防合力。
避免预防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孤军作战,唱“独角戏”。
面对挑战 我们下一步该如何做 查处犯罪方面: (一)要切实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 1.强化初查能力。
一要提高线索发现能力,要能在查账、审讯中,从笼统的举报线索、社交场合、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
二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初查工作重点。
三要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手段采取秘密初查,在不走漏风声和侦查意图的前提下,夯实外围证据。
四要拓宽视野、广泛全面地展开初查,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储存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审讯打基础。
2.强化审讯能力。
要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牢牢把握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加强对讯问工作的协调。
要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把握全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相互衔接、连贯,做到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强化取证能力。
一要强化证据合法性意识。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他人证、物证等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
要强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尽量避免证据存在瑕疵。
(二)创新侦查模式 1.科技强检,加强信息化建设。
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提升查办案件的水平。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查处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这种措施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新刑诉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如何使用好技术侦查手段从而不再依赖口供是我们自侦部门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完善“人随案走、动态用警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面对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单凭某个基层院的侦查力量是薄弱的,应当加强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导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运行机制。
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在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有效形成合力,有效排除各种干扰阻力。
在实行侦查一体化的同时,应当开展好支持帮助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
通过探索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作战水平和作战能力。
(三)加快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其效。
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
同时,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预防犯罪方面: (一)坚持 “打防并举”,建立健全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要牢固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理念、“打击犯罪是成绩,预防犯罪更是成绩”观念。
大力开展专业化、系统化职务预防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
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只有依法惩治犯罪,才能及时遏制和震慑犯罪,才能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力地配合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三要不折不扣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精神,把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反腐败工作大局中,把预防工作放在与查办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提高预防工作实效。
一要结合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深化系统预防,加强专项预防,找准预防工作的切入点,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当下,按照十八大确定的反腐方针,应以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把查“四风”刹“四风”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查”四风“刹“四风”寻找职务犯罪的风险点,通过查”四风“刹“四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二要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提出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供党委决策参考。
三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与警示。
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制资源优势,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三)立足检察职能,实现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
一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配合,努力形成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部署,把预防工作从“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推动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大预防”的工作格局。
二要密切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多沟通协调,共同探讨预防工作,共同部署预防工作,共同检查指导预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要进一步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整合各预防主体资源,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
尤其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配合联系,形成信息共享,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来的看法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诚然,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永远是一个在路上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
但我们相信,只要持之以恒、从点滴做起,必然会取信于民,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 徐旭】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部门管辖范围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如何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趋向新变化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趋向多样化。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向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扩展,且比例明显扩大。
2、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趋向聚众化。
不少基层社会矛盾由过去的多为个人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面更加宽泛、复杂。
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性利益产生的纠纷,使各类利益“抱团”群体不断增多,极易由一般性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矛盾。
聚众反复信访乃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现象不断增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诱发原因趋向复杂化。
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中,既有因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发,如有些地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方面政策保障前后不一致、区域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环保等公共设施建设带来的民意纷争而造成;还有因经济利益冲突所引发,如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拖欠职工工资、银行贷款、民间借贷,部分群众因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经济损失而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发性事件而引发,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医疗事故纠纷和意外人身伤害等。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要纪委批吗
不用。
各有各的职责。
但对于涉及同件事同个人的会协调处理避免工作冲突。
另外,纪委查了发现涉嫌犯罪需要司法处理的会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查处发现需要党政纪处分的会通报纪委监察。
检察院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总结怎么写
这是一项全新的、开拓性的工作,也是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层次和水平的一次尝试。
因此,撰写好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此谈点粗浅认识。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主要特点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是指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本地区全年职务犯罪总体状况、特点规律、演变趋势等进行深度综合考量和实证分析,着重从完善体制、机制、制度角度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一种书面文书。
其主要特点是: 全局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不同于一般的检察建议或专项预防调查报告,也不同于年终总结或向人大的工作报告。
年度报告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正视职务犯罪总体态势,分析判断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和规律,从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以供决策参考。
针对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应贴近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贴近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进行深度分析和预测预警,有的放矢地提出防控措施。
针对性越强,指导意义越大,报告作用就越大。
系统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应紧紧抓住职务犯罪发生的总体状况和决定其性质的发展趋势,完整系统地分析和反映其起因、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以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对策。
年度报告既要防止零打碎敲,又要克服面面俱到,避免一般化和表面化,使其收到预期效果。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基本内容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应大体包括职务犯罪性质、危害和总体状况,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规律等。
对职务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其滋生的背景、条件和危害,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同时,年度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般概念,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做法、经验、成效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改进意见。
笔者认为,其基本内容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第一,职务犯罪的总体状况。
这是年度报告的重要前提,也是供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
总体状况包括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罪名分布情况、犯罪动机和特点等情况。
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情况。
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数、提起公诉数,查处不同级别国家工作人员数和年龄、文化、职务、政治面貌分类数,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
查办大要案数,这可以考察和衡量职务犯罪严重程度,大案是数额指标,要案是级别指标。
立案侦查数、提起公诉数、挽回经济损失数、查处大要案数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的查处情况要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反映,并标明有关数字和百分比,同时列举少量的有代表性的重大典型案例,这样更有说服力。
职务犯罪罪名分布情况。
要注意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范围,依照贪污贿赂类、渎职类、侵权类三大类案件列举不同罪名,并标明此类案件的百分比,以及涉案人员、年龄、文化、身份等不同层次的分布情况。
从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量约占查办贪污贿赂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这些年贿赂案件呈上升趋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约占查办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一半以上。
诸如此类案件罪名分布应以数字形式交代清楚,有关数字可与上年度对比并标明百分比。
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办理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概括,指出职务犯罪的特点。
比如:职务犯罪要案数量上升,犯罪金额不断增大,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干部卷入犯罪;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突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系统职务犯罪增多;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多发,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职务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把手”犯罪、秘书犯罪、“家族化”犯罪、“低龄化”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结合、贪官外逃等,这都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应写入年度报告。
第二,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与危害。
职务犯罪主观原因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系包括动机、心理、激情等内容的复合体。
诸如轻视学习、放松改造,素质不高、道德低下,崇拜权力、讲究特权,个人主义、私利当头,贪图享乐、权色交易,心理失衡、铤而走险等。
而管理漏洞、权力“寻租”,制度不全、监督无力,腐败文化、乘虚而入,重视打击、轻视预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这都是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在年度报告中,应结合本地实际分析有关职务犯罪原因,从中寻求解决办法。
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性,此类犯罪背离社会公平正义,波及公众工作和生活,危害性极大。
一是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影响政治稳定;二是破坏法治建设,危害法治基础;三是危害正常社会关系和社会公正;四是败坏社会道德和良好风俗,降低道德水准等。
这些都可以视情况写入年度报告,还可以根据本地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对危害状况进行专门阐述。
第三,职务犯罪防治对策。
科学地、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尤为重要,这是年度报告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目的。
在年度报告中,一要从宏观方面有针对性地对职务犯罪情况提出预防对策。
比如:从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思想、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划分以及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二要从微观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三要从行业或领域,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金融、国企、建筑、交通、教育、医药、卫生、农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领域,对职务犯罪提出预防对策。
四要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职务犯罪情况,有重点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和预防对策,使年度报告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更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写作要求 总体来说,年度报告要论证系统,逻辑严密,摆事实,讲道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使之成为科学决策的可靠资料。
因此,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占有素材,精心提炼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注意写作技巧,做到层次清楚,条理分明,先后有序,详略得当,联系紧密,层层深入,真正使年度报告具有鲜活感和生命力。
笔者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撰写还要善于借助“外脑”。
年度报告的撰写仅靠预防部门“单打独斗”是难于取得预期的理想效果的,预防部门在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扎实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借助“外脑”,主动争取“外援”,齐心协力,并肩作战。
一方面要依靠检察机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依靠反贪、反渎、控申、公诉以及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请他们出主意,提供素材;另一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可听取有关行业、系统和发案单位的意见,也可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还可听取党政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意见。
只有这样,年度报告才有可能出“干货”、有分量、见成效。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的操作程序 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操作程序一般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报送前应由院党组或院主要领导审定,以院党组或院的名义,正式行文送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纪委、政法委,同时层报上级检察机关。
年度报告还要分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推进这些行业和系统的制度建设及相关廉政措施的落实。
二是年度报告报送后,应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踪评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作者系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