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篇一: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本学期,我学习了《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通过本学期的学习,我对劳动法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学习之前,我对劳动法完全不了解,学习之后,觉得对我以后的工作与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维护。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显示出了劳动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
人人是平等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取得双方的收益。
【篇二:学习劳动法的体会】
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学习心得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
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
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
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
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
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
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
“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
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
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
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
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三、国家该进位的地方应当进位 与劳动法相比,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的问题是国家有一些该到位的领域尚未到位。
首先,立法者没有设置有效的刑事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承担“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任务的主体资格。
事实上,许多地方和主管部门运用社会保险基金搞生产投资,基本建设投资或是财政挪用并逾期不归已成司空见惯的现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本难以有所作为。
再次,长期以来,国家将理应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予以转嫁。
对于稳性养老金债务,各国一般都认为是国家的应承担的责任。
所谓隐性养老金债务,是指一种养老金制度终止实施时应承担的现时退休者的养老金和根据在职职工过去工作年限所承诺的未来养老金的支付责任。
最后,由于我国将社会保险法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险争议也完全按劳动争议来处理。
事实上,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视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当视为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虽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程序,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更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样规定有利于明确国家责任,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
国家有关部门在用人单位不依法按时足额征纳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有关责任,而并非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扮演“守夜人”角色。
由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犯时,国家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就会促使有关部门提高社会保障的强制程度。
总之,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
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劳动保障协理员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保障协理员个人工作总结本年度以来,在区人劳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导的关心帮助下,我紧紧围绕区人劳局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紧扣镇提出的方法和思路,勤奋努力,踏实工作,全面完成了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就年度工作总结如下:一、完成工作情况(一)积极当好参谋,推动整体工作大进位。
关庄镇是人口大镇,劳动保障工作相对比其他乡镇量要大,加上所里协管员相对较少,所以要干好工作必须加倍的辛苦和付出。
在工作中,我不计得失,不分节假和周末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扎实工作,始终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从未拖延要求时间,为整体工作大进位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2016年全镇劳动保障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全镇完成城镇新增就业50人;完成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3416人;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50人;积极配合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验收,大力宣传上级的有关创业政策,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60万元,直接扶持30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严以律己,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踏实、务实作为自己的准则。
坚持严谨、细致、脚踏实地、埋头苦干。
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谦虚谨慎,主动虚心接受领导、同事、居民和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的改进工作和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做到不利于劳动保障协理员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劳动保障协理员形象的话不说。
矫正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一的社正,使我深认识到,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对刑罚的尊重,是一个全新罚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在亲人、邻居身边,我边工作边改造,能时刻体会到亲人、邻里对我的关怀,生活在社区中,我与其它居民打成一片,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互助关系,同时社会志愿者的帮助,矫正工作者的指导、教育,也使我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格外珍惜法律、社会给予我的改过自新机会,我会自觉地接受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和疏导。
劳动保障就业征文
哈哈,我也正在写这个文章呢,现在还只是构思阶段,没有下笔。
劳动局有免费的就业培训吗
2019年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2019年度,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XX县扶贫办按照“政府主导、面向市场、产业需求、保障就业”的培训要求,以创新培训模式为突破口,继续探索完善“一表、一卡、一券、一单、两证、两合同、两台帐”的全程培训管理机制;继续探索完善以实现区、乡、村、户“四个覆盖”为目标,政府为主导、培训单位为主体的多方参与的宣传机制;继续探索完善以坚持“三靠”(靠订单、靠中心、靠能人)、落实“三制”(回访制、招回制、提高制)为切入点的高质、稳定的就业保障机制。
至2019年12月,共转移培训贫困农民工900人,引导性培训400人的目标,占计划任务的100%,其中产业基地安置625人,自主择业275人,安置就业率达100%。
月工收入在2019元以上,为提高贫困劳动力素质,帮助贫困农民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领导意识,明确培训的“支撑点”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实惠工程。
为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我们始终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求放在培训工作的首位,严格按照产业基地和市场需求为推动自身工作前进的内动力。
用最好的人力,尽最大的努力,全力以赴搞好培训工作。
二、细化订单培训,落实培训的“关键点”“订单培训”是我们开展贫困地区转移培训的主要形式,有较强的约定性,它既约定了人才的规格,学员输出的工种、地点和时间。
此种培训能充分调动“教”、“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