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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重庆市第三福利院心得体会

时间:2015-05-03 16:44

当志愿者去敬老院的心得体会400字

去敬老院后的心会 星期天的早上,我们在主教们前集合完就带着期待,带着激动的心情一起坐公友善敬老院。

水泥地经过昨天大风大雨的清洗,路边的落叶和被风吹落的残枝还没有被收拾干净。

沿着僻静的小道,小道旁边稀稀拉拉的几间的小店,有卖早餐的,店里还有两三个成年人在排着队;有卖生活用品的,店主真在拉起卷门儿;还有一户人家穿着睡衣,手里拿着扫把清扫面前的落叶。

到达友善敬老院,迎面而来的是2栋3层楼的,长着青苔的居民楼,外面的铁铝大棚下有七八张桌子。

在桌子旁边坐着今天的主角——敬爱的老人们,在他们的脸上那沟沟壑壑,凹凸不平的褶皱写着岁月的痕迹。

有一些老人们尚且还能自己扶着棍子自己走,但是有一些情况不乐观,要坐着轮椅,被别人推着才能移动。

看着老人们落寞的眼神、被岁月碾过的脸庞以及驼掉的脊背,我们的心不禁地揪紧,不管是什么原因让老人们在最需要亲人的温暖的,却在这个冷清的敬老院里,都让我们身为人子孙的后辈们感到现实的残酷。

我们的成员到他们房间里小心翼翼的把他们搀扶出来到一楼大厅,还搬来板凳让老人们坐好,我们给老人们表演节目,我们和老人围坐在一起,内心是无比的温馨感动。

其实我们都知道,这些老人缺的不是物质上的资源,而是内心精神上的陪伴。

他们要求的并不多,只是希望我们这些子女能够经常去看看他们,和他们聊天让他们感觉不再孤单。

一个人的一份微弱的力量让老人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也好,让老人们感受到短暂的欢乐也罢,我们都应该坚持一直志愿下去,虽然力量微弱,但是,如果我们大家一起,把力量加起来,那爱的力量就不可估量了。

最后希望天下所以的老人们都能快乐,健康。

求一篇暑期个人在敬老院做义工的社会实践报告。

2000字以上,,急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重要形成时期,肩负成为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为了加强对自身的思想培养,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良好的品格和行为习惯,我们特地参与了学院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

我们前往敬老院开展关于杭州敬老院情况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我眼里,敬老院是的栖息之所。

但通过这次的调研,我改变了总结的看法。

现在,许多子女成群的老人主动走进了敬老院。

他们有的以前是教师、工程师、干部,也有艺术工作者。

选择敬老院,因为子女工作忙、家里楼层高、没人陪自己聊天;而且因为在这里与同龄人朝夕相伴,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近的人生观念,更能让他们感到夕阳无限好。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走了好些敬老院,感悟很多

  这些经过了岁月沧桑的老人们,毫无疑问,面临着工作能力丧失、自理能力下降、精神生活贫乏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了弱势群体。

从一个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态度中,也可以瞥见其文明程度。

一个健全的社会,该为一切成员提供健全的空间,提供维护。

作为当代大学生,传达社会对弱势群体进行人文关怀的理念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本着“关爱弱势群体,弘扬志愿精神”的,了解敬老院运营的问题及困难,了解敬老院内老人的生活现状及心理,并对社区进行走访,从而达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我们实践的主旨。

我们通过和的沟通对老人进行了解,一定程度了解了老人的生存现状和心理情况,还和老人进行沟通了解一些他们的具体情况,并对负责人进行采访以便对敬老院的情况有个整体了解。

知道了老人老年人进敬老院的原因:1、子女方面:无法照顾老人,请保姆不放心  2、老人自己:(1)不想给子女增加压力 (2)不喜欢做家务 (3)现有居住条件差 (4)孤单寂寞 (5)家里无医疗设施和无紧急医疗措施 (6)不喜欢与子女同住 (7) 餐饮 (8)养老院管理规范(9)五保户老人。

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1)、个别老人缺乏精神动力和生活积极性,精神状态不佳,过一天算一天,生活没目标没追求; (2)、院内没有可供老人娱乐的活动和设施,部分老人感到精神空虚;(3)、少数老人认为在院里生活接受政府的救助,感觉自己是受人可怜和同情的对象,虽对政府有很大的感恩,但心里存在一种压抑之情,心理上有很大矛盾;(4)、部分老人之间关系不够融洽,个别老人之间会经常吵架甚至打架,破坏了院内老人的和谐氛围;(5)、个别老人对敬老院没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希望回家居住。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其实老人们在敬老院的生活还是差不多的,老人一般都是5点多起床,然后敬老院也差不多都是7:00左右吃早饭,差不多都是吃稀饭,中午晚上一般都是一荤一素,开饭时间也都差不多,老人们一般睡的也比较早,一般晚上8:00就睡觉了,白天老人的娱乐活动就是看看电视,看看报纸,打打牌,打打麻将,互相聊聊天,偶尔社区会搞搞活动参与参与。

总体来说老人们的生活条件还是差不多的。

这次的调研活动很好的展现了当代大学生的风采。

一方面培养当代大学生关心他人,敬老爱老的美德,另一方面也是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锻炼自己,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关心他们,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

老人,是需要我们关心的一个弱群体,我们应该不懈努力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以报答他们曾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

也将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继续更好的传承下来

  调查活动结束后,通过深入了解老人们的生活,与老人们对话。

我们收获最大的是与老人们的心。

虽然他们面对坎坷的人生总是一笑而过,但从他们的言语中,我真正体会到了他们的艰辛,一路走来有着太多的悲欢离合,有着太多的辛酸,是啊,他们已经很累了,他们需要休息,老人们其实不需要多么丰富的物质生活,他们最需要的是晚辈对他们的孝敬,是社会对他们的关心。

我们现在追求的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人的和谐。

老人,特别是敬老院的那些无儿无女的老人们,作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社会应该有责任承当孝敬那些老人的义务,使他们有一个温馨祥和的晚年。

那些老人的微笑就是和谐,那些老人的幸福就是和谐

更作为大学生,我觉得我们有必要关注并最大限度地帮助老人们

本次调查让我们看到了杭州市在对待和社会福利这两个方面做出的措施还是很不错的,如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态度,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等等许多方面都做的相当不错,这代表着我国在面对现老年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的方面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但是调查结束后,我在网上寻查资料时又发现了一些对敬老院一些不好的反映,说明虽然杭州在这个方面做的不错,但是仍有不足的地方。

希望以后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对待“我国老年人现状”的这个社会问题上能更加关心并及早作出对此方面的相应措施,搞好老年人事业,并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活动,发扬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使老年人生活过得更加丰富精彩

  有时候我在想,当我年老之后,若腿脚还灵活,或许对家人对社会还是有些价值;若腿脚不便了,那将如何呢

假如我是一个作家,或是一个科学家之类的有思想、有丰富科学知识的人,那么即使我腿脚不便了,但思想还在,科学知识没丢,也还能为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儿;倘若连思想、科学知识也不在了呢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不应该去想,因为如此一想,人老了,腿脚不便了,思想含糊了,仿佛就成了社会的负担,就会拖累社会。

如此的话,人老了岂不就成了罪过了。

但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谁能逃得过呢

每个人都会老,但老了也不应该被社会遗弃。

老人们在年轻的时候用他们的辛勤和汗水为社会作出了贡献,或大或小,可能仅仅是养育自己的子女,但无论如何,他们付出了。

虽然他们,但作为子女,我们决不能忘了他们的养育之恩,我们应该孝敬他们,让他们幸福快乐。

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这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朝历代都有这方面的楷模,如里的,卧冰求鲤的,尝粪忧心的庚黔娄等。

其实作父母的,他们并没有什么大的希望、高的要求,也不在乎什么金山银山,他们只希望儿女生活美满,能常伴在他们左右,一家人有说有笑,和和睦睦的,这样,他们就满足了。

敬老院的老人们虽然没有儿女,但社会没有抛弃他们,而是给与了他们极大的关怀。

他们没有家庭,幸福指数也许会低一点,但他们应该觉得满足了,因为在他们的背后,是殷勤的工作人员,是仁爱的政府,是团结强大的中华民族。

如此一来,敬老院的老人们虽然没有儿女,但其实儿女众多,因为所有关心他们的晚辈都是他们的儿女,因为社会把他们当成了父亲母亲

艳阳普照,光载千秋,一个伟大的时代正向我们扑面而来,展望新的时代,共青团将成为青年习文练武的大学校,锤炼自我的大熔炉作文人网 你也可以投稿,施展才华的大舞台,团结友爱的大家庭。

让我们在党的正确指引下,在学校党支部、上级团委的正确领导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老人,是需要我们关心的一个弱群体,我们应该不懈努力的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以报答他们曾经为社会做出的贡献

也将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继续更好的传承下来

急要一篇《我未来的老年生活》作文 要500-600字左右

宋庆龄故居观后感每次提到宋庆龄,脑海里最先浮现出来的永远都是那个执着、爱国、知性、优雅、学识的她。

她执着,所以不顾父母反对,也要同流亡的孙中山结婚;她爱国,所以当日本侵略、国难当头时,竭尽全力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搭桥铺路;由于酷爱读书,造就了一个知性、优雅、学识的宋庆龄。

今天,终于有机会能亲自参观她所居住过的地方,心中倍感激动。

走进门里,见到了宋庆龄的雕像,站着看了很久,雕刻的宋庆龄很逼真,神态非常慈详,自己仿佛都能感受到当年宋庆龄先生在此生活的场景……故居里,四处花香、小桥流水、虫鸣鸟叫,不禁感叹,能在如此闲适优美的环境中居住,生活该是多么惬意啊。

在院中参观游玩时,不由得想起小学时学过的一篇课文《宋庆龄故居的樟树》。

虽然此篇课文描述的是上海宋庆龄故居的景色,但北京宋庆龄故居的树相比于上海,也丝毫不逊色。

一样是那么的雄壮繁茂,似乎象征着中国革命也将如此树一样,屹立不倒,生机勃勃。

接着,我们参观了宋庆龄纪念馆。

由于馆内不允许拍照,所以觉得很遗憾。

但是,仔细参观完馆内的布置、介绍等,宋庆龄的形象在我心中更加深刻了。

宋庆龄于1963年迁居于此,在这里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近20年直至1981年逝世。

故居内的陈设保持宋庆龄生前原样,收藏着大量的宋庆龄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有日常生活用品,也有她所写的文稿、函札,收藏的字画、印章和图书,留下的照片等。

在陈设简朴的小餐厅里,宋庆

新学期新校园作文怎么写

9月1日是梧州市第三实验小学开学第一天,也是梧州市第三实验小学成立的日子。

据悉,今年第三实验小学一年级共招收四个班200名新生,为枣冲小区、下三云等地段的适龄儿童。

由于三冲地质灾害改造,三冲部分市民搬迁至枣冲小区,给西环路小学和梧州市第一实验小学带来了招生压力,而第三实验小学的成立,则有效缓解了这两所学校的招生压力。

由于学校重建,从本学期起,梧州市第二实验小学的学生也暂时转移至第三实验小学上课。

据第二实验小学黄校长介绍,6月份开始,第二实验小学和第三实验小学师生就开始着手重新规划布局新校园,包括对梧州市机电技工学校原教学楼、操场设施重新规划,使其能适应小学生教学使用。

此外,还对教室的教学设备及窗帘等物品重新进行安装。

“虽然师生分流至第三实验小学,但开学第一天各项工作仍正常开展。

学生们看到这么大的校园也很开心,开学第一天下午还安排了教师带领学生参观新校园。

”黄校长表示。

开学第一天,梧州十四中820多名师生也搬进了新校园。

第十四中学的新校址位于叶琪山(原梧州市卫校旧址),在新校园内,不仅草木、水塘、流水等绿化景观将校园环境点缀得更加美丽,而且配套的教学楼、教学办公综合楼、多功能教学楼、体育馆等场馆设施,也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新校园给学生带来了更好的学习环境。

但是,记者也发现,在上学或放学阶段,梧州市第三实验小学和梧州十四中校门口的交通拥堵问题,给学生出入造成了不便。

黄校长表示,她希望交警部门能够在上学和放学阶段,在校门口指挥交通。

或在此阶段设置红绿灯指引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行。

而十四中的学生则表示,开往十四中新址的公交车密度不够,不能满足十四中学生搭乘的需要。

开学第一课形式多样 昨日早上7点半,梧州高中2014年高考北大录取颁奖大会暨新学期开学典礼在梧高体育馆举行,今年以662分考取北京大学医学部的谢宗任,向学弟学妹们分享了他在梧高的学习生活经历,并给予学弟学妹们鼓励。

昨日,记者走访各中小学观察到,各学校开学第一天的教学生活秩序井然。

当天,不少学校安排了以安全教育或感恩教育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

昨日下午17时至17时30分,工厂路小学二年级、三年级各班派出红领巾志愿者,在大队辅导员带领下,在校门口的斑马线两边开展“斑马线上的文明”志愿服务活动。

而振兴小学则通过《红绿灯》、《小心陌生人》小品表演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文化路小学邀请家长给一年级新生进行开笔礼。

培正学校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天诵读《弟子规》,让学生能修正自己的言行。

开学第一课主题:奉献与感恩 梧州高中学生资助贫困小学生 西江都市报讯 (记者 高云)昨日上午,梧州高中团委、学生会发起的阳光爱心接力捐助仪式在梧州市钱鉴小学举行。

捐助仪式上,钱鉴小学的11名家庭贫困学生领到了资助金。

据悉,此次活动中的11名家庭贫困学生,每人均得到了345元的资助金。

这些爱心款项是梧州高中团委、学生会,在今年3月份学校举办的第三届校园嘉年华活动上,通过爱心义卖、美食分享、动漫cosplay(角色扮演)等形式募集而来的。

通过举办校园嘉年华活动来募集爱心款项,是梧州高中学雷锋的一个传统。

往年,学校都会将所筹得的款项,用于捐助梧州市福利院等机构。

梧州高中学生代表林子扬说,在了解到钱鉴小学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较多,孩子们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后,同学们决定资助这些孩子,“希望受到资助的学生自强不息,积极面对暂时的困难,保持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努力学习。

”受资助的学生李文然说:“非常感谢哥哥姐姐们,我绝不辜负大家的关爱,现在我接受了大家的资助,以后我也要尽全力去帮助他人,将爱心传递下去。

” 钱鉴小学副校长孔涛表示,“学生帮助学生”的过程,体现了奉献与感恩,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宝贵的“开学第一课”。

希望同学们能将这份感悟珍藏并传承下去,让爱心教育陪伴孩子们一同成长。

时传祥的平凡事迹给了你什么启示

时传祥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

他14岁逃荒流落到北京城郊宣武门一家私人粪场,受生活所迫当了掏粪工。

是一位“宁肯一人臭,换来万户香”的掏粪工人,他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崇高精神,曾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扬,1952年在北京市崇文区清洁队工作。

随后被评为全国著名劳动模范。

  时传祥14岁从家乡逃难来到北京,迫于生计背起粪桶当了一名生活在最底层的“粪花子”,饱受了粪霸的剥削压迫,遭人白眼,受尽了凌辱。

解放后他当家做了主人,感到了尊重与平等,他竭尽全力带领环卫工人为市民服务,提出“宁愿脏一人,换来万家净”的口号。

他被评为劳动模范,在1959年全国群英会上受到刘少奇的接见。

文革中,时传祥同党和国家领  导人以及全国人民一样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他被遣送回乡,放下了他热爱的事业,但他深明大义,教育子女接过他无法继续背下去的粪桶,走进千家万户,为人民服务。

时代变了,社会进步了,再也不需要工人背粪桶了,旧北京的茅房没有了。

当年迫于无奈将自己的亲生女儿遗弃在茅房里的一位现已在美国定居的小姐,正委托律师寻找孩子。

而那个女婴当时被时传祥救了性命,送到福利院并为她起名为石解放,现已长大成人,时传祥勤劳朴实的精神影响了她的一生,她立志为人民服务一辈子。

当年的小姐将百万财产投入了北京的环保事业。

  时传祥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

他14岁逃荒流落到北京城郊宣武门一家私人粪场,受生活所迫当了掏粪工。

在旧中国,掏粪工不仅受到社会的歧视,还要受行业内部一些恶势力的压榨和盘剥。

时传祥在这些粪霸手下一干就是20年,受尽了压迫与欺凌。

解放后,新中国给了他做人的尊严,工人阶级当家做主使他扬眉吐气,他对党充满感激。

他用一颗朴实的心记住了一个通俗的道理:掏粪也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部分。

他把掏粪当成十分光荣的劳动,以身作则,以苦为乐,不分分内分外,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作为老一代英模人物所提倡的这种职业道德,改革开放和的今天,“时传祥精神”犹如璀璨的星座,光照后世,永载史册,为全国各行各业所尊重和奉行。

为大力弘扬时传祥精神,经批准,在时传祥家乡建立纪念馆,这对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新人、促进齐河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必将起到极其有利的作用。

  后,时传祥被工友选为崇文区“粪业工人工会”委员。

1952年,他加入了北京市崇文区清洁队,继续从事城市清洁工作。

此时,为了体现对清洁工人劳动的尊重,不仅规定他们的工资高于别的行业,而且想办法减轻掏粪工人的劳动强度,把过去送粪的轱辘车全部换成汽车。

运输工具改善之后,时传祥合理计算工时,挖掘潜力,把过去7个人一班的大班,改为5个人一班的小班。

他带领全班由过去每人每班背50桶增加到80桶,他自己则每班背90桶,最多每班掏粪背粪达5吨。

管区内居民享受到了清洁优美的环境,而他背粪的右肩却被磨出了一层厚厚的老茧,因而赢得了人们的普遍尊敬,也赢得了很多荣誉。

他以主人翁的姿态,以“搞好环境卫生,美化人民首都”为己任,肩背粪桶,走家串户,利用公休日为居民、机关和学校义务清理粪便,整修厕所。

1955年,他被评为清洁工人先进生产者,1956年当选为崇文区人民代表,同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58年当选为北京市政协委员。

1959年被选为。

  1959年,时传祥作为全国先进生产者参加了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群英会”,10月26日,刘少奇在湖南厅握着他的手,说到:“你掏大粪是人民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勤务员,这只是革命分工不同。

”时传祥也表示:“我要永远听党的话,当一辈子掏粪工。

  ”从此,时传祥成为载誉全国的著名劳动模范。

、等新闻单位都对他的事迹作了报道。

他更加努力,更加热爱本职工作。

1964年,分配部分青年学生作掏粪工。

时传祥时任崇文区清洁队青工班班长,为转变部分青工怕脏怕丑的思想,年近半百的时传祥,脏活累活抢在前,对青年工人言传身教,以“工作无贵贱,行业无尊卑;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净”的职业道德观,教育影响青年一代安心本行业工作。

  1966年国庆观礼,时传祥作为北京市观礼团副团长受到主席的接见,周恩来总理在招待宴会上为其敬酒。

“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传祥惨遭迫害,被诬为“工贼”。

1971年被遣送回原籍。

1973年8月,主席、周恩来总理得知此事后,立即指示有关部门将他接回北京,政治上予以平反,恢复名誉,生活上照顾安排。

1975年5月19日病逝于北京。

去世之前他还反复叮嘱,让儿子继承父志,也当一名称职的环卫工人。

  国庆节前,请时传祥到中南海去住,并把他当贵宾请上天安门,参加国庆观礼。

当年担任副市长的万里也曾背起粪桶,跟着时传祥学习背粪;清华大学的一些学生曾拜时传祥为师。

  时传祥的工作虽然普通,事迹却很感人,成了享誉京城的知名人物。

在1959年全国“群英会”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和总理周恩来接见了他,热情地握住他粗糙的手,询问他的工作情况。

刘少奇说到:“我们都要好好地为人民服务。

你当清洁工是人民的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的勤务员。

这只是革命的分工不同,都是革命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刘少奇得知他没有文化时,还特意送给他一支钢笔,鼓励他好好学文化。

  1959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刘少奇与时传祥的合影,对全国从事清洁工作的劳动者都是巨大的鼓舞。

时传祥说:“我已经干了30年的掏粪工,只要党需要,我还要再干它30年、60年

党需要我干到什么时候,我就干到什么时候。

”  时传祥为了干好掏粪工作,动了不少脑筋,也付出了比常人多的辛劳。

老北京平房很多,老四合院里人口密度非常大,茅坑浅,粪便常常溢出来,气味非常难闻。

他遇到这种情况,总是不声不响地找来砖头,把茅坑砌得高一些。

他干的这行,是没有节假日的,哪里该掏粪,不用人来找,他总是主动去。

不管坑外多烂,不管坑底多深,他都想方设法掏干扫净。

茅坑里掉进了砖头瓦块,他就弯下腰去,用手一块块地拣出来。

  担任北京市副市长的万里,也曾背起粪桶,跟着时传祥学习背粪,给环卫工人鼓气,一时间在北京城内传为佳话。

清华大学的一些学生也曾拜时传祥为师,主要是学习他身上那种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宁肯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崇高思想境界。

1966年国庆节前,特意把他接进中南海小住。

国庆节当天,他被当做贵宾请上了天安门,参加国庆观礼活动,这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登上天安门。

  掏粪工在现代都市中消亡了,但只要存在社会分工,仍会有苦、累、脏的工作,因此,今天仍然需要时传祥“一人脏换来万家净”的精神。

  崇文区环卫三队目前有职工54名,担负着全区516座公厕及多家  单位的粪便抽运和污水管道疏通工作,年平均抽运粪便18万吨以上,职工劳动强度很大。

在时传祥精神的感召下,经过全队职工一致努力,已保持连续十年安全事故为零。

多年来,时传祥精神始终鼓舞着全队职工,给了我们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信心和勇气,激励着我们始终保持着一颗“为人民服务”的火热之心。

工作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传承时传祥精神,不断提高和升华自己的人生境界,坚守环卫行业,做好城市环境的守护者,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为弘扬时传祥精神,打造一支一流的环卫队伍,我们有意识地加强了全队政治思想理论的学习。

1999年,队里成立了北京市第一个工人业余理论学习小组,每两周组织一次学习,半年进行一次交流。

至今,该项学习制度已经坚持了8年,理论学习小组已经成为全队干部职工发扬时传祥精神,在平凡的岗位建功立业的思想动力源泉。

为了更好地传承时传祥精神,全队通过学习、提炼和概括,丰富了时传祥精神“奉献、开拓、拼搏、提高”的时代内涵,以“让百姓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以“树立党和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为目的,响亮地提出了“宁愿吃尽千般苦,换来百姓夸政府”的口号,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的一致认可。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全队职工注重业务技能的提高,并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

几年来,队里先后成立了“时传祥青年班”和“三八”女子抽粪班,总结出了“环境八点”工作法、“环境八要”工作法、“环境八个第一”工作法,大幅度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全队共有11名职工取得了大专学历。

为进一步将时传祥精神发扬光大,2005年,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我们建立了“时传祥精神代代相传”荣誉展室。

截至目前,展览已接待参观人员2000多人,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

今年4月28日,市总工会在我队建立了北京市第一个“劳模精神教育基地”。

  目前,全队职工都能以劳模为榜样,发扬“脏了我一人,干净千万家”的奉献精神,立足本职,从点滴小事做起,树立新时期首都环卫工人的新形象,通过每天的辛勤工  作,切实贯彻落实“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

几年来,全队工作受到了上级机关和广大市民的赞扬和一致好评,群众满意率达99.95%,累计收到锦旗20余面,并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崇文区“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拓荒牛”、“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等荣誉。

党和人民给了我们环卫工人莫大的荣誉,我们被誉为“城市清洁的美容师”,职工为此感到万分幸福和自豪。

今后,全队职工干部将继续努力工作,为崇文区的环境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贡献力量。

谢谢!急...

应该按照这个法规执行: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刘昕、王东明)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

这一修订可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13号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13号  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00四年八月一日(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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