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庭审观摩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求一篇 法庭审判观后感
这个位置谁上谁死”论调的警示一些人没有权力时,想方设法谋取权力;获取权力后,就大肆寻租,并不会将“位置”当成烫手的山芋。
腐败行为被揭穿了,被追究责任了,却抛出“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的奇谈怪论,妄图逃脱罪责,这真招不来同情 “我本来不想干的,辞职辞不了,没人肯来坐这个位置,这个位置谁上谁死。
”2012年11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城管局白云分局太和镇执法队原队长王宝林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在广州中院受审。
检方指控王宝林利用负责城管执法队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447万余元,另有68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上,王宝林关于受贿的供述与指控基本一致,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否认,有诸多辩解。
一段时间以来,“不得不收”、“不收就得罪人”等言论不时出笼于一些贪官之口,现在又冒出“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的说法。
这些论调表达的不外乎是“腐败出于无奈”、“受贿是迫于周围环境”等意思,它们似乎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脱罪”救命稻草,这无疑是在混淆视听。
一些腐败分子对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将其归结咎客观环境,以博取社会同情,甚至梦想减轻罪责,注定是徒劳的。
想想看,全国范围内与上述新闻中王某有着类似执法权力的人不在少数,人家也面临着大体相似的执法环境,是不是都在以权谋私呢
打铁还需自身硬。
一些人没有权力时,想方设法谋取权力;获取权力后,就大肆寻租,并不会将“位置”当成烫手的山芋。
腐败行为被揭穿了,被追究责任了,却抛出“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的奇谈怪论,妄图逃脱罪责,这真招不来同情。
当前,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不时发生一些腐败行为,出现一些腐败分子,其中有一定的共性,有些腐败分子有着共同的思想轨迹。
因此,对于“这个位置谁上谁死”等类似论调,应该有足够的警惕。
特别是从预防腐败的角度出发,我们有必要将这些奇谈怪论背后的问题当作一只麻雀进行解剖。
首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矿产等资源日益稀缺,一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法占用土地、开采矿产等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保住非法利益,这些人往往大肆行贿;其次,为了发展经济,一些地区对于某些超越法律政策界限的行为,有时并不严格打击,甚至故意规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后果是给寻租行为开了绿灯;第三,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但要做到将所有行为都及时纳入法治轨道也并不现实,这就为一些人利用权力寻租提供了一定的“时间差”;第四,在一些领域,对权力的约束有待强化,有些岗位的权力过大,监督有些滞后,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得又不理想。
【编后】“这个位置谁上谁死”之类的奇谈怪论,至少给我们提出三个方面的警示:其一,不能为了经济的一时发展,而放松监管或允许“先上车后买票”。
以拆迁为例,一些地方为了推进小城镇建设或者拓展城市空间,默许无证开工、无证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拆不拆、拆谁的,都是难题,如果不能做到政策一致、公平对待,权力寻租就不能避免;其二,对于发展中遇到的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对于先行先试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现象,应及时进行政策引导,对不利于国家长远发展的行为,应及时出台政策进行规范;其三,对于腐败行为的预防与整治,应强化社会监督,拓展群众监督的渠道。
(本文部分摘自《工人日报》《羊城晚报》)
法院法警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轰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具有十分重要和深刻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直准军事化武装力量这次充分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在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
日前,在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现场会上强调“必须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从这里本人认识到这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客观要求。
以下笔者结合工作谈几点体会: 1.对司法警察的认识: 我从这次教育后充分认识到了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必要性,体会到了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局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所以我在以后的工作中把自己的整体素质摆到最重要的位置不断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如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难题给自己及时“充电”能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提高警惕,决不被污染: 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习惯普通的生活水平,不高消费,预防在思想上长出崇拜金钱的苗子,把钱花在好事上,决不搞用不正当的方法来占用他人利益,在工作中全心全意努力为人民创造幸福,为单位创造进步,在工作中始终提高警惕绝不上敌人的当,思想始终保持健康。
3.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人民司法警察必须坚持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送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用立场方法观察事物,正确,适当,合理的履行任务,所以我以后的工作当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具备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政治性问题是能够看得清,分得清的政治素质。
以政治素质为有力的保障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尽力利用间隙时间多看政治理论材料,思想上跟党的路线,方针一致,努力完成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加强业务学习 认真学习业务理论,首先要打好扎实办事的基础,作为一名司法警察首先要掌握好各项业务技术,才能有力的发挥司法警察的警力保障作用,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各业务方面的学习,平时苦练,练出一种随时拉得动,具备一种随时控制不良局面的本事,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一种有力的警力保障。
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在这次教育活动期间本人深刻认识到了按规章制度履行任务的必要性,有认识到了各项规章适度的内涵,我觉得规章制度是长期在实际工作中累积各项工作经验的成果,按规章制度办事也能保护自己,也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所以我以后的工作中有制度按制度办事,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五个严禁”,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按领导的指示去办事,提高工作责任感,提高集体荣誉感,为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全面协调能力去做贡献。
以后的工作中不断修养自己,多学习同事的好方面,如有缺点及时补充,落实“全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的会议精神,更佳发挥本身的警力保障作用。
求《东京审判》的观后感(1500——2000字)
给你两篇参考:1、观后感 不见了往日的城市的喧哗、没有了尔虞我诈,我怀着悲壮的心情看完了 本部电影法官出色的表现令在场的每一个同学赞叹不已。
其中的几个场景令我记忆由心。
“啪”的一声,梅法官毅然地发一个装满水的玻璃杯砸在地上,水花溅了一地,破碎的玻璃片分散在四周的角落里,永远也无法重合,这个举动震撼了在场的各国法官、也震惊了我们每一个观众,他用自己的决心表达了为中国人民讨回公道、非将战犯置于死地的决心。
试问今天,有多少人有这种勇气,智慧敢于和强大的外国势力抗衡。
各国的出场顺序本无关紧要,梅法官竟为此争论不休,甚至以辞去法官职务为代价,最终使外国法官妥协。
试问今天,已经有多少人能在国际场合为了这种所谓的“小事”和别人发生冲突,敢于站出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曾智伟饰演的日本兵也很使我感动。
国家正处兵荒马乱之际——长岛原子弹事件刚使日本人民损失惨重,国家首领又被送上。
每一个日本青年都对外国势力充满了无限憎恨,而他,得知事情的原委后已下跪、切腹、甚至大骂,杀死自己的兄弟,与另一个日本青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这种明辨是非的精神在当今的社会中几乎销声匿迹。
爱国主义在各类教科书、媒体上已无数次反向,共鸣。
什么是真正的爱国主义,我很迷茫。
记得小学去春游,同学看到路边一群说着似乎是日本话的孩子破口大骂,又记得在网上看到无数侮辱日本的帖子,感觉很悲哀。
试问,这就是爱国主义精神吗
我们生处和平年代的孩子,从未亲生体验过被别国人侮辱、残害的悲痛,上一代的是是非非似乎已离我们很遥远。
而今,我们怀着未赋新词强说愁的心情去指责外国那些对过去发生的事同样很迷茫的新生代,倘若我们是他们,会怎么想呢
怨怨相报何时了,上代的恩怨需要有一个了结,但决不是新生代的我们,我们不应生活在渗透仇恨的时代,我们应以健康向上的面貌来迎接每一天,这是国家所期望的。
相信看完这部影片,很多观众会重燃爱国之情,也相信很多观众也增加对日本人民的仇恨,但我的直觉告诉我这决不是影片所期望的结果。
爱国主义绝对不是无尽的仇恨,对他国的鄙视,而是要我们学习影片中法官在和外国势力交接中不卑不亢,坚决维护国家尊严,在关键时刻站起来,:““我不是斗士,我是法官,中国的法官
” 2、——国人必看。
为什么
冲着它的名字,想着它的内容,就足以让我、让很多国人涌现出一种莫名的愤恨和爱国的冲动。
就在前半个小时,我还在电影院里默默的体会着这部电影。
现在,在刚回到家的第一时间,我没有做任何事,只是打开电脑,开始记录我的感受和思考。
这是值得留下的记忆。
总体来说,这是一部让我比较失望的作品。
在看片花的时候,几个主角义愤和激情的演说辞让我对它非常的期盼。
然而,在亲身坐在电影院中用心感受的时候,整个过程却只有一种木漂于水的轻浮感。
明知道这些历史足以让人的心感到压抑和刺痛,但是这些历史的负重却堵塞在咽喉处,缺少一种毁灭性的打击力量,让这些负重瞬间超重,或者甚至可以慢慢沉淀——然而,没有整个过程中,感受不到、侵略主义以及其伴随的杀戮、血腥给人带来的悲痛和憎恨,感受不到各国对历史事件激辩的碰撞和爆破,感受不到罪恶受到惩罚以及和平得以彰显的快感和激动。
总而言之,缺乏——震撼力。
影片是从中国法官梅汝?H的角度作为切入点,将整个庭审过程中的一些节点作为重点,还穿插了中国记者和日本记者之间的恋情,某些日本人的觉悟,某些日本青年对战争的曲解、对中国的仇恨心态以及报复行为,日本老兵在战争后留下的阴影以及悔恨,日本女性在战争中响应国家号召被侮辱后的恐惧等等。
印象比较深的重点情节:一是庭审刚开始时梅汝?H对审判座次的据理力争;一是两醉酒日本人被美国司机开枪打死的情景;一是的作证;一是美国法官对的盘问,以及最后死硬承认如果可能还会将侵略战争继续进行的丑恶嘴脸;一是日本老板娘被子弹打死时的情景;最后是对死刑进行投票的情节。
然而,让我不太满意的恰恰就是这些重点情节。
这些情节并没有深化和细腻,无法让人将感情投入,甚至是我这个满怀激愤、时刻准备投入情绪的观众都无法将感情沉淀下去。
整个影片中其实时刻都存在爆发点,况且有和这两个老牌的实力巨匠的存在,根本不用担心他们无法将这些情绪表达出来。
然而,不知是编剧的原因还是导演的原因,这些情绪激动的演员却在阐述一些空洞的说辞,完全没有力度。
这就好像朝你打过来一个大拳头,让你颤抖,让你恐惧,但是打到身上却没有想象得那么痛。
不知道是否导演的角度太过客观,却又极力的想用情绪来煽动观众,以至于在影片的拍摄中产生一种情绪上的矛盾。
整个影片中贯穿的真实的历史胶片,以及不断出现的字幕,使得这部影片更像是一部纪录片。
让人有一种被人搔你痒痒但是又无法发笑的难受感觉。
似想爆发,却如鲠在喉。
上,上不去;下,下不来。
还有一点也存在着失误,那就是整个情绪的导线都是集中在中国法官身上。
中国法官力争座次问题,中国法官说服大家赞同死刑,似乎整个的审判都是中国人在主导,都是中国人在利用大多数的权力来对日本进行镇压和报复。
这样容易误导观念,误导情绪。
在演员方面:首先,的出场应该是一个爆发点。
在这个情节上,应该是让用平静而朴实的语气诉说让别人气愤和窝心的事实,但是溥仪的表现更像是在做秀,有很着迹的伪君子的圆滑和无赖;其次,“小偷”和尚的回忆,情绪激愤是对的,但是他回忆的内容还无法让别人感受到切身的疼痛和颤栗,应该换个内容并且继续细腻;再次,美国律师对的盘问是很不错的一个部分,有情绪也有内容;还有就是那个日本辩护律师,让他的辩护词更为卑鄙和狡猾一点,也许效果会更好……类似的小角色还有很多,但是都有一个总体上的毛病——没有细腻和深化,只是粗线条的描绘和表演者的冲动肯定是无法让人有情感上的共鸣。
不过,这些的表演者实力还是值得肯定的,除了在演技上有些欠缺之外,其他人,包括小角色的表现都比较到位。
而且,这些演员从外形到气质和历史上的真实人物比较符合,在选角上没有太大的参差,可以表扬。
另外,影片的画面与画面之间的衔接有不连贯感,有些地方甚至是有断裂的迹象。
比如对东条英机审判的那个场景,镜头对准了东条英机的头顶处,似乎定格了一般,然后下一个画面就直接切到了美国律师的脸上,如果从头顶处往下推进,再缓慢过渡到律师的脸上,效果会很好。
不知道导演怎么会有这么大的疏漏,显然监制和剪切的工作没有做好,或者至少也是做得不够。
总而言之,鄙人认为这部影片原本应该拍得比现在的更精彩,演员的表现总体上还是不错的,音效也还是有分量的,画面还算精致;但是剧本显然没有写到位,该入的不入,该出的倒是出的很开;导演、监制、剪切也有很大的欠缺。
整部片子看下来,真的很平静,还会有一种很窝囊的感觉。
不过,这部影片的意义以及本意还是好的,我也很希望用电影这样的宣传手段将历史的真相揭露到国际社会面前。
不过类似作品的后继者真的要好好思考一下剧本的深度和力度问题,不要再浪费这些优秀的实力演员。
最后,考虑到配音的不真实性,鄙人觉得还是再重看一遍原声片比较好,也许没有加工过的声音会比配音后的更有震撼力。
法庭审判观后感800字
禁毒学习心得体会毒品,致命的恶魔,吸毒是人类赶上地狱的快车,是人类慢性自杀的行为。
这些年由于国际毒品的泛滥,毒品像一头张开血盆大嘴的猛兽,正飞快地吞蚀着年轻一代。
从近来年资料发现:吸毒的人中青少年就占了80%以上。
这些年,青少年学生吸毒分子被毒品诱惑上瘾,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泥坑,成为人类特级的恐怖组织。
然而,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期,他们是祖国未来的花朵。
毒品这个大恶魔头正无时无刻地危害着这些充满希望的年轻的生命。
难道我们就不应该拒绝毒品,珍重生命吗
况且,毒品还正在残暴地销蚀着人的灵魂,人们一旦染上了毒品,精神就会开始堕落,吸毒次数越多,毒瘾越大,精神就堕落越深。
事实正是这样,吸毒者完全丧失了事业心和责任感,更谈不上什么理想、道德,整天烦躁不安,人格扭曲,严重者还会出现重症精神病一类的幻想,行为不当…… 此外,毒品还无情地破坏着我们的家庭和社会,导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国家财富严重流失…… 毒品是严重危害人类社会的,是人类必须认识的敌人,所以我们就应该谨慎地防备它,战胜它。
第一、青少年一定要做到洁身自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追求健康的生活情趣,识破毒品诱惑,坚决抵制毒品的侵略。
第二、要慎重交友,不能义气用事,发现朋友吸毒要及时劝阻,当无计可施时就该远离他(她)。
第三、多参加禁毒活动,让自己彻底地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增强防毒意识和拒毒信心。
第四、加强
求法院旁听感想
暂缓判决了少年 今年19岁的小楠是河南省一所高校生。
5,他还是一个过失“杀人犯”。
2000年8月22日晚上,当时正在上初中的他和同学发生争执,在被几个同学殴打过程中,小楠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一同学刺去,随后出走。
几天后,当小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的同学身亡后,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对不起父母、老师,也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错了一件事,我还想上学……”2000年12月12日,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14岁的小楠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依据庭审前法院做的社会调查,兰考县法院的合议庭认为,小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但鉴于小楠作案时不满16岁,无前科劣迹和其他不良行为,案发后能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且双方父母在庭外达成民事协定,受害人的父母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依照该法院的暂缓判决司法实践,决定暂缓对小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楠取保候审,并将其送到设在焦裕禄陵园的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进行考查,考查期为3个月。
小楠成了兰考县法院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受惠者,5年后,他走进了大学的校门。
2000年3月,兰考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暂行规定(试行)》。
规定称:暂缓判决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对某些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构成犯罪,但暂不判处刑罚,设置一定的考查期(3个月到1年),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和生活,依靠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考查,然后再结合其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适用缓刑或实体刑)的审判方式。
“暂缓判决”方式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初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宣判性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不适用暂缓判决。
针对小楠的案件,当时负责社会调查的兰考县法院社会调查员段艳丽说:“小楠在上初中二年级时,小楠的父亲由于事故右腿骨折,母亲在医院照顾而疏于管教小楠,造成了他的学习成绩有所下滑,变得也不爱说话了。
但是本质上孩子并没有什么不良的倾向。
”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 谈起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初衷,兰考县法院副院长孔维君认为,暂缓判决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既发挥了被告人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更体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点。
兰考县法院与焦裕禄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协商,于2000年10月在该处建立了“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查基地”,考查期一般为6个月,法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考勤记录、本人的心得体会、管理员给予的鉴定等,做出按期结束劳动考查或者提前结束劳动考查的决定。
“考查没有空洞的说教,依靠周围的环境,以被告人自己的劳动使其心灵得到净化,并树立起回归社会的信心,”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黄铁伟说,“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查基地的建立,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失足青少年教育矫治的需要。
” “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我觉得对这些孩子、对社会来说都是个好事情。
虽然他们犯了法,但本质上并不坏。
这是他们欠缺良好教育的结果。
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还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
所以不能一判了之。
”今年43岁的王洪恩是焦裕禄烈士陵园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帮教教导员。
一个重获“新生”的家庭 “我的孩子小涛2004年初中毕业,当时他不满16岁。
一天晚上,因为帮助朋友抢了别人的手机,被法院判定为‘抢劫罪’。
我接到消息后,头一个念头就是完了,我就这一个孩子,他进监狱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
”9月1日下午,在兰考一家宾馆工作的王光远说起了初听到判决时的想法。
按照法律规定,小涛应该判处3~4年,但是兰考县法院通过广泛的调查,认为小涛是初犯,社会危害较小,2004年9月29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给他下发了《暂缓判决的决定书》。
“我在接到暂缓判决书后,内心十分感激,是叔叔阿姨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教会了我怎样生活。
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让父母和关心我的人不再为我忧虑,让自己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小涛流着泪说。
获得缓刑的小涛,又重新树立起对今后生活的信心。
“这孩子变了,变得孝顺了,对人有礼貌了。
他以前根本不是这个样子,现在酒也不喝了,烟也不吸了,像换了个人一样。
”小涛的邻居谈起小涛赞不绝口,并把他当做教育自家孩子的典范。
如今的小涛在法院的许可下,已经去了河南省内另外一个城市学习厨师手艺。
“孩子一时冲动,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的同志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现在,孩子虽然不能上学了,但是能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就心满意足了。
”王光远对法院的做法很是感激。
实施中的公平原则 “经过5年的实践,共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暂缓判决,其中10人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1人因为考查未过被收监判处了实体刑。
目前,重新犯罪率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学,1人经商后成了当地的致富带头人。
”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孔维君介绍了“暂缓判决”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
孔维君认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普通的司法制度的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而应当采取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方式。
少年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并不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更不是借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达到威慑目的,而是在于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
在不违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过变通处理,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暂缓判决是一个较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在实施暂缓判决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合理。
为避免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构成犯罪不确定状态下进入被考查程序,我们实行两次评议、两次宣判的操作方式。
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罪名是否成立进行罪名评议,而后进行定罪宣判,考查期满后,合议庭就刑罚进行评议,然后进行第二次宣判。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重刑、没有管教条件及开庭后即可决定刑罚的案件均不适用暂缓判决。
我院每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只有两三个人符合暂缓判决的条件,5年来只有11个人实行了暂缓判决,比例不到1/10。
”直接负责暂缓判决制度实施的黄铁伟告诉记者。
引起的司法争论 对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璞荣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暂缓判决,是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举措,是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就暂缓判决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这种判决形式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暂缓判决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公共利益和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讲,适合暂缓判决条件的应该是少数而不是大部分。
作为暂缓判决制度的直接推动者,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张建民告诉《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暂缓判决考查期间,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在关押之中,不能算在审判期限内,所以不会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
更主要的是被告人在考查期间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很适合他们的改造。
”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凤格认为,小楠一案中,兰考县法院的做法还是适合的,这符合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原则,小楠是初犯,是很偶然的失足,老师、同学、邻居对他的看法较好,如果通过监狱惩罚的方式,不一定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刑罚的目的。
对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守才教授则另有看法,他认为兰考县实行的暂缓判决尽管在诉讼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有重复的嫌疑。
刑罚的两大目的性是预防犯罪和公正性保护,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缓刑判决首先考虑的是不危害社会,这里面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调查过程,不存在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特权。
“我认为不必要,如果在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我是赞成的,但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有点违背刑法的初衷,是一种重复考查。
”(郑州晚报记者 卢曙光 文\\\/图)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