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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副局长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4-01-04 04:17

什么是强化督导

强化督导 以实为先  ——开封市大讨论活动督导组工作纪实  一场“思想大解放推动开封大发展加快三个跨越”大讨论活动正在我市展开。

市活动领导小组派出20个工作督导组,督导大讨论活动开展情况。

市第十八督导组组长张顺堂带领组员吴琰、卞喜梅深入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市场发展局、市烟草局、市工商学校、市供销社进行认真督导。

?  8月12日,市第十八督导组抽查了6个单位36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笔记。

共抽查了读书笔记327篇,心得66篇。

市供销社副主任王立波学习刻苦认真细致,学完了市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推荐的24篇文章,写出34篇近两万字的学习笔记,并结合本职工作,篇篇有心得体会。

市安监局副局长张忠平结合实际,写出《增强责任意识,树立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解放思想,促进工作全面开展》、《注重学习效果,提高安全监督水平》等近万字的学习心得体会。

?  市第十八督导组通过一看二问三座谈的形式对各单位特别是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进行细致检查。

一看,看学习方案、笔记、心得,看是否学完了市大讨论办公室规定的学习内容,是否认真完成学习笔记和心得;二问,问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情况;三座谈,谈领导干部深入群众,联系实际,带头谈体会的情况。

抽查结果表明,各单位学习扎实认真,富有成效。

?  按照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开封市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思想大解放推动开封大发展加快三个跨越”大讨论活动,在全市掀起了新一轮解放思想的热潮。

省督导组高度评价我市大讨论活动“起步早、行动快、有特色、效果好”。

?  为使大讨论活动扎实顺利开展,我市抽调60名干部成立20个督导组,召开了督导工作培训会。

20个督导组迅速展开大力度的督导工作,深入各县区、各单位,提要求、严把关,认真分析各单位的活动情况、特点、经验和存在问题,帮助被督导单位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搞好活动。

各督导组认真负责,抽查读书笔记,参加各单位学习交流会,进一步强化大讨论活动的督导工作。

?  市大讨论活动第四督导组组长乔全发和阎家庆深入尉氏县和禹王台区的乡镇和基层单位,督导检查了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

禹王台区把学习活动与全区开展的“进百家门、问百家事、解百家忧”干部下基层活动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了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的转变。

尉氏县以思想大解放推动选人用人机制改革,推出了由基层党员公推直选乡党委书记的重大举提。

  通过做强农业产业带动农民增收,通过壮大工业实力带动财力增强,力争到十一五末,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5500元,财政收入达到6至7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500亿元。

?  各督导组通过“听、查、看、访”等形式,做到情况掌握、沟通到位、指导及时、督导有力。

各县区、各单位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学习载体,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

汴西新区(开发区)党工委注重树立一批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收到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市委办公室提出了着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效率型、和谐型“五型”机关,全面提高“三服务”水平。

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为重点,着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金明区深化活动主题,提出了“五解放五树立”。

兰考县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在兰考网建立讨论平台,动员全民参加大讨论,从学习弘扬焦裕禄精神入手推动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

开封县组成“创业明显报告团”在全县巡回报告。

鼓楼区把开展大讨论与信访工作相结,深入开展“领导大接访”和“干部大下访”活动,千方百计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顺河区在学习活动中坚持立足于“解难题、干成事、求实效”,全区上下解放思想找差距,加压驱动求发展。

市交通局在学习讨论中明确树立了要在今年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实现晋升10个位次的目标。

杞县举办  昆山挂职锻炼干部报告会,对比先进地区找自己思想观念上的差距。

?  在大讨论活动中,我市大讨论督导组强化督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讲求活动成效,有力推动了活动的深入开展。

我与文明创建

市财政局创建国家文明单位活动规划  1、全年开展有奖征文“我为财政进一言”活动。

  2、全年开展理论武装工作,坚持每周二、四下午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日制度。

  3、全年开展“道德规范进万家”、“道德规范我承诺我先行”、“诚信在财政,道德伴我行”以及“争创诚信机关、争做诚信公仆”宣传和实践活动。

  4、全年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5、全年开展财政调研活动。

  6、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下午为“政策法规学习日”。

  一月份  1、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郭南平同志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创建国家文明单位领导小组”,成立创建活动办公室。

  2、召开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层层分解创建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3、搞好宣传教育,建设高标准创建活动宣传栏,做好宣传工作。

  4、学习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5、组织2004年春节联欢会活动。

  二月份  1、开展庆“元霄”套圈、猜迷、扔乒乓球系列活动。

  2、开展为白血病患者许建航募捐活动。

  3、在全局开展党员干部思想作风集中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4、学习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

  5、举行金融业务管理培训班一期。

  三月份  1、积极开展“保护母亲河”绿化工作。

  2、制定《2004年鹤壁市财政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安排》。

  3、制定《2004年鹤壁市财政局干部职工理论学习专题安排》。

  4、召开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对2004年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5、组织庆“三八”妇女拔河、棋类比赛系列活动。

  6、开展为我市图书馆捐书活动。

  7、解放思想与创新讲座。

  四月份  1、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创建活动。

  2、组织各科室、各部门学习创建活动方案和精神文明建设知识,增强群体争创意识,提高争创积极性。

  3、组织人员到外单位进行创建工作参观、观摩活动,提高我局创建质量和创建水平。

  4、举行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

  5、心理科学讲座。

  五月份  1、在局广大青年中广泛开展“永远跟党走”纪念活动,纪念建团八十二周年。

  2、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举行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第一期,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不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

  4、开展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活动。

  5、国库集中收付(零余额)讲座。

  六月份  1、在全局举行财经理论知识考试竞赛。

  2、在全局开展“比文明、比奉献、献爱心”活动。

  3、在全局开展“岗位练兵,争当技术能手”活动,表彰一批技术能手。

  4、对2004年上半年全市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半年考核。

  6、公文问题解析讲座。

  七月份  1、开展“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2、庆“七一”财政系统歌咏比赛,演讲比赛和知识竞赛。

  3、开展党建论文征集活动,征集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大精神心得体会为主要内容的论文征集活动。

  4、开展“创优良发展环境,树财政良好形象”教育活动。

  5、财政体制改革讲座。

  八月份  1、开展拥军活动,开展与驻鹤武装力量的联谊活动。

  2、参观靳月英八一拥军林活动。

  3、举办一次业务知识学习体会演讲比赛,由市财政局各支部推荐优秀参加。

  4、财政如何为第一要务服务讲座。

  九月份  1、举办部门预算知识讲座。

  2、进行全局保密工作、档案工作、印章管理工作的检查。

  3、深入基层调研,总结依法理财、廉洁管财的典型经验。

  4、举办“读一本好书有感”征文和演讲比赛活动。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精神文明创建知识测试。

  十月份  1、举行升国旗仪式。

  2、开展综合治理情况检查,抓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一切责任事故的发生。

  3、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五好”党支部活动,把“创建学习型党支部,争做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纳入争创内容,促进争创活动深入开展。

  4、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十一月份  1、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职工”评比活动。

  2、进一步加大财政收入征管力度,确保全年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

  3、在全局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4、整理荣誉室。

  十二月份  1、全面考核各科室、各部门2004年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加强全局廉政考核。

开展2004年党风廉政优秀责任单位、优秀责任人评选活动。

  3、对2004年国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总结。

  4、在全局广泛开展“争当好公仆”、 争创“十佳单位”、“十佳公仆”活动。

  5、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活动。

  6、开展诚信科室、诚信个人评比活动。

  7、精心组织我局与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财税系统军民大联欢活动。

  ===========================================================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规划》的  通 知  各乡(镇)财政所、局属各单位:  2005年我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顺利通过上级考核验收,根据省、市、县文明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我局新一年的文明创建工作,将在创新措施、丰富载体和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时代主旋律,不断提升我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制定《伊川县财政局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规划》,现予印发,望系统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伊川县财政局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规划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伊川县财政局2006年省级文明单位  创建工作规划  1、元月下旬,研究制定伊川县财政局2006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规划,并报县文明办。

  2、元月下旬,开展“双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确保“双节”期间上级各项廉政规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3、2月上、中旬,分别制定伊川县财政局2006年度政治学习、思想道德教育、职工业务培训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以及系统争先创优等工作计划、制定开展系统文明单位、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及“十佳”标兵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4、2月中旬,利用元宵节全县彩灯大联展机会,开展财政政策宣传周活动,扎彩门、挂标语,组织共青团青年志愿者上街开展义务咨询活动,掀起财政政策宣传新高潮。

  5、2月下旬,召开财政工作会议,总结2005年各项工作,表彰先进,安排部署2006年各项工作,下达目标责任书。

  6、3月上旬,组织干部学习中央、省、市、县“十一五”规划纲要,深化职工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

  7、3月上旬,召开机关女职工“三八”妇女节座谈会,征求女职工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在建设“和谐家庭”、“和谐财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的问题。

  8、3月中、下旬在全系统开展作风组织纪律整顿活动,通过自我查摆、整改提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效能、提高工作效率。

  9、4月上、中旬,分别举办财政系统预算会计、农税会计、支农资金专管员和政府采购专管员评审等财政业务培训班,并组织业务理论闭卷考试。

  10、“五一”前后,开展系统篮球、乒乓球、拔河、象棋等体育竞赛,丰富广大职工的文体生活。

  11、5月下旬,聘请县纪检委领导到我局做廉政教育专题讲座,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12、6月上旬,组织部分党员干部深入对口扶贫村、对口支教学校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上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13、6月中旬,邀请市优秀党校教授到我局做“公民道德与职业道德”专题报告会,不断提高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道德水准。

  14、配合建党85周年纪念活动的开展,组织“七一”前后各种庆祝活动,对职工进行党史、党性教育。

  15、7月上、中旬,组织开展上半年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和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督导、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16、8月上旬,开展财政法规专题教育学习,进行财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17、9月上旬,聘请县检察院领导到我局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

  18、“十一”前夕,举办各种活动,庆祝建国57周年,长征胜利70周年。

  19、10月中旬,组织召开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现场会,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查找问题、弥补不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

  20、11月中旬,组织开展系统文明单位、文明职工、文明家庭考核评选活动,大力弘扬文明进取的优良作用。

  21、12月上旬,做好2006年财政工作总结等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开展年度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系统“十佳”标兵等考核评选的准备工作。

  22、12月中旬,做好2006年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各项工作的资料整理、归档,撰写创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文明办对我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的复查验收。

  23、12月下旬,制定2007年财政工作计划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规划、筹备召开2007年度财政工作会议。

  --------二篇给你参考。

希望对你有所帮忙

哪里有十六大三中全会思想

--重学习 强调研 促发展  16大3中思想  2003年,民盟市委会在中共衢州市委和民盟浙江省委的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帮助下,继承民盟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建设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素质的参政党地方组织为目标,同心协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发动和组织广大盟员,围绕中共衢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一年来,我们以参政议政和加强自身建设为重点,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充分发挥支部基础作用,在自身建设、参政议政、社会服务、“三个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为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民盟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全市盟员的素质,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也是本届市委会工作的重点。

  1、加强思想建设。

十六大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民盟衢州市委会把组织学习十六大精神作为首要工作,有步骤、分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系列学习活动。

在学习中,结合我市参政议政工作,要求盟员要勇于肩负历史重任,脚踏实地工作,为衢州的“三个文明”建设而努力。

6月25日,民盟衢州市委会召开处室长会议,学习民盟省委会《关于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的通知》及民盟省委会副主委茹宝麒在中共浙江省委召开的党外人士学习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座谈会的讲话,要求在全市盟员中广泛深入地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并组织全市盟员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从新的高度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坚定性。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民盟的优势和特点,认真履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努力开创市盟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组织纷纷开展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的学习活动和“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  7月1日市委会召集市区青年盟员举行座谈会,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2周年,认真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交流各自关于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计划。

龙游总支于6月24日组织总支委员、支部委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并且联系实际与当前开展的“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相结合。

7月3日召开全体盟员大会,进一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学习,每个盟员写了心得体会,同时由莫文梅主委等5人参加县委统战部组织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增强”、“四热爱”学习交流会。

市直一支部、常山支部及开化小组等组织根据市委会要求,组织盟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纷纷开展“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

  2、加强组织建设。

盟市委积极指导了5个支部换届工作,顺利完成了政治交接,充实了一批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同志,增强了基层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民盟市委会被民盟浙江省委会评为先进盟组织,莫文梅、王嘉莉被民盟浙江省委会评为先进盟员。

  在组织发展方面,坚持“发展为了工作,在工作中发展”的方针,注重质量,不求数量,今年共发展了6位新盟员,都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各自单位都是业务骨干。

  3、重视新老盟员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荐盟员参与各项有益活动。

主委刘炳炎上派省农业厅锻炼,时间一年,并在6月期间参加了全省分管外贸领导培训班;徐柯同志在市委党校参加市直单位县处级干部十六大精神专题学习班;杨家新、樊勇花参加新二级计算机培训;推荐朱美英、周振涛盟员参加民盟省委会暑期培训班。

为活跃组织生活,在“六·一”节时,盟员们和孩子们一起欢度节日;在统战部组织的统战成员“三增强”、“四热爱”教育活动演讲比赛中,盟员周振涛、樊勇花精心撰写演讲稿,参加演讲比赛。

  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  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参政议政,建言立论,是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责。

  1、认真做好“两会”期间的参政议政工作。

年初,盟市委、市直、各支部多次召开会议,着手研究部署政协大会发言、提案工作。

“两会”期间,市委会邀请担任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盟员相聚在新侨饭店,共商我市发展大计,就如何在本次大会上做好建言献策工作,履行好参政议政职能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对准备提交的团体提案、议案进行讨论,精心筛选、修改。

会上,共提交提案19件。

其中,《关于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的提案,受到提案办理单位市中院的高度重视,市中院曾两次召开党委会议作专题研究,并邀请盟市委同志一起深入各县(市)人民法院,调研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另一《关于优化我市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的提案,得到了市政法委的重视,市公、检、法、司各部门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市委会同志多次参加中共市委、市府、市政府、统战部和有关部门举行的协商会、情况通报会、测评考核会、座谈会、调研会、纠风会及各类视察活动,就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农村的四项改革措施、城市规划、招商引资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对口联系。

年初,市委会分别与市教育局、市建设局造价管理站建立了联系制度,双方做到:(1)加强联系,重大政策出台主动征求对方意见;(2)及时通报工作情况,以便双方能正确掌握政策,及时了解双方工作的进展情况;(3)密切协作。

盟市委协助衢州市建设局建设造价管理站建立网站,开发招标投标随机选号软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观察和指导,商定专门设计软件,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现场观察和指导,商定专门设计软件,方便该站为全市建筑行业提供技术专业书籍和学习资料。

被聘为各级、各部门行风监督员的盟员同志积极参加市(县)区有关部门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和行风评议活动,认真履行职能,发挥了民主监督的作用。

  3、立足本职,勤奋工作,一大批盟员走上了领导岗位。

刘炳炎续任柯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莫文梅续任龙游县人大副主任,周芳华当选常山县政协副主席,周梅芳被任命为常山县教育局副局长、当选县政协常委,汪晖任开化县文化局局长,徐林发当选衢州市政协委员。

聂晓云获“第三届全国中小学外语教师园丁奖”。

余先锋同志撰写的《公共财政框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机关撰写的《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调查与分析》分别荣获2002年度民主党派调研报告联评三等奖、优秀奖。

  4、继续做好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工作。

市委会每月召开调研工作会议。

年初,成立了2003年社会调研课题组,成员共18人,分6个小组,围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法制等领域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

盟市委对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统战工作理论两方面的调研工作做了具体安排,要求各社会调研课题组在7月中旬至8月中旬完成社会调查,根据调研课题设计问卷调查表,以掌握第一手翔实的资料;8月中旬,拟定调查报告的写作提纲,完成初稿;9月初至9月下旬,召开调查报告交流、论征会,对调查报告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9月下旬至10月中旬,调查报告定稿并交市委会。

要求调研课题必须选准确、及时、意义重大,研究报告要紧扣衢州实际,分析问题全面、客观,提出的对策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并有新意。

调研报告《关于推进我市柑桔产业化的几点思考》和《对衢州律师业自我发展能力的评价及其发展的建议》被《衢州政协》采用。

  三、发挥民盟优势,拓展社会服务  市委会及各总支、支部、小组充分发挥自身教育、文化、医卫及联系广泛等优势,开展了一系列有意义、有影响的社会服务工作,树立了良好形象,扩大了盟的影响力。

  1、组织开展“送医下乡”活动。

市直一支部在4、5月份在开化开展过两次医疗咨询和送医下乡活动,受益人数达420人次。

龙游总支在6月29日组织医疗队10多位民盟医务人员,到沐尘乡少数民族地区义诊,免费医疗送药50余人次,为沐尘乡卫生院修好一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向特困户免费送药和捐款。

  2、组织开展“帮教”和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活动。

12月份,市委会社会服务处组织市区实验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赴衢江区全旺镇中心小学开展“与新课标同行”的活动,获得好评。

常山支部根据支部实际,发挥盟员特长,利用暑假为小学英语教师开设培训班,为下一学年农村小学开设英语课打下了基础,支部主委、文化补习班负责人周芳华还组织教师为高考上线生进行填报志愿咨询,为他们解疑答惑。

开化小组组织盟员向贫困山区学生捐款,以降低失学率。

盟机关同志为灾区捐款300元,捐赠衣物14件。

  3、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好招商引资工作。

盟市委根据市委、市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动员大会精神,围绕市委、市府提出的“工业立市”、“借力发展”两大战略,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今年,市委会分别与来自福建、温岭、上海等地的投资商洽谈投资事宜,积极做好牵线搭桥工作。

5月8日,民盟市委会招商引资425万的项目柯城医院开业剪彩仪式隆重举行。

5月31日,民盟市委会从金华引资50万的福源茶楼开业。

  4、万众一心,做好抗击“非典”工作。

“非典”期间,民盟市委会领导对引进的柯城医院、民盟衢州综合门诊部在加强“非典”知识宣传、防治、控制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龙游总支多次组织人员广泛宣传“防非”、“抗非”知识,在这场抗击“非典”斗争中,市委会利用《简报》、网站向广大盟员宣传“防非”、“抗非”的极端重要性,组织机关撰写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盟员材料上报给盟省委,莫文梅、徐林发在7月初召开的盟委会议上受到表彰,被评为抗“非典”工作先进盟员。

莫文梅还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抗击“非典”先进个人。

  一年来,在全体盟员的努力下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一定不足之处。

如思想建设如何适应开放性、多样性的社会环境有待改进,调查研究有待加强,参政议政水平有待不断提高,社会服务还需不断拓宽;各支部发展不平衡,开展活动还不够多,活动形式和内容有待于不断创新。

为此,我们在下一年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①继续做好参政议政,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工作;②努力提高自身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③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搞好社会服务工作,把市委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盟的工作更富有创造性和创造力.  在百度里就有,我给你复制下来了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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