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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越级报告心得体会

时间:2018-10-21 19:29

部队为什么讨厌越级报告

所有划分了权力等级的组织头讨厌越级报告啊,越是等级森严越讨厌——因为这破坏了权力结构。

因为权力的来源就是下级的服从——能控制下级的行为,服从命令,权力才得以实现——不受服从的命令就是废话。

那越级报告算什么,越级报告就是“不服从上一级别的命令,选择性服从更高一级或者更往上级别”的命令,这算什么,这算越级者“自己选择服从的上级”~~~~这就完全打乱了权力的级别呀,哦,你自己选择听谁的话啊,那不翻天了~~~~但是国人不知道是小说啊戏剧啊还是古典文学什么的,反而喜欢“进京告御状”“越级上访”,以为只有大官才管事~~~~从某些特殊角度来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是可以有特事特办的空间,但是,这种空间就是对制度的破坏,这就是特权和违规——如果特事特办变成我就是特殊我就要办,网开一面变成网开了大家随便面,那就完全破坏了,体系就瓦解了,制度就崩溃了~~~~那以后就是谁有路子谁办事了~~~~很不幸,现实中这种现象很常见,因为现实总确实有很多人是不遵守规则的~~~

部队中越级报告后的检查怎么写

无组织无纪律,你越级上报,让连队主官很尴尬啊。

深挖自己错误,网上下载在抄一遍

部队关于越级上报的规定和条令有哪些

没有特殊情况而越级汇报,是职场大忌。

当领导的都希望自己能及时地了解下属的各方面,再反映给上一级。

如果发生了越级汇报,就会有高层直接过问一些自己尚不清楚的情况,这时候就会很被动。

说白了,明摆着你眼里没有他这个领导嘛,谁心里会不多个疙瘩

不过从职场的规则来说,越级汇报确实也是个打破管理秩序的手段,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越级汇报的情况多了,还会造成主管领导不愿意管事的情况发生——反正你们直接跳过我,还要我来干啥

但主管领导处事不公,或者跟主管领导汇报不管用怎么办呢

这就要看单位有没有有效的监管部门了。

而且最高层领导往往也会希望得到更多更真实的情况,一方面通过层层汇报上来的信息来了解,另一方面也希望得到一些未加处理的信息,作为辅助参考,使得所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真实。

这种情形早在武则天的时候就有,不但在朝堂之上设立了一个专收告密信用的铜匦(等于一个信箱),还允许普通老百姓直接上告。

所以越级汇报也是高层领导了解中层领导的一种方式,甚至是一种牵制中层领导的手段,中层领导者的许多问题往往都是基层员工的越级汇报揭发出来的。

从中可以看出,越级汇报不是不可以,但要少用、慎用,关键时候用。

比如你的主管领导为了自己的私利,故意曲解高层领导的方案,或者对你存在故意的、明显的打压行为,甚至为了逃避责任,设计种种圈套将责任转嫁到你的身上。

在跟直接领导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这时候进行越级汇报,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但即使是越级汇报,也要注意方式和方法。

尽量争取面对面谈话的方式;态度要诚恳,处处体现对领导的尊敬和对工作的负责;要站在整个单位利益的角度,而不要光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客观地陈述事实,不要带有主观的判断;就事论事,摆事实讲道理;阐述一下跟主管领导的几次沟通情况,让对方明白你是不得已才越级汇报,让对方全面了解事实,并非打小报告;提出你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并以委婉的语气提出一些解决方案等等。

无论如何,越级汇报还是属于非常规性武器,数量决定质量,切忌遇到个鸡毛蒜皮的事就去越级汇报,或是仅仅看了事情的表面现象而未进行深入分析,就意气用事地越级汇报。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人跟高层领导有私交,往往会不自觉地动不动就找其汇报,这也是个大忌。

一旦你的主管领导知道了,就会对你产生想法,会觉得你看不起他或者不信任他,同时也干扰了整个单位的管理秩序。

为什么不能越级报告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际间的交往也日趋复杂多变。

“官兵情,战友爱,胜似亲兄弟”,这首唱遍红门内外的官兵友爱之歌,不仅道出了广大官兵的心声,也是部队官兵团结友爱的真实写照。

从总体上讲,当前消防部队内部关系呈现出健康向上、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部队成员的新老交替,原有的矛盾解决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矛盾,这也符合矛盾的普遍性原理。

在目前基层消防部队官兵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既有战士问题,也有干部的责任,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干部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通过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必须解决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战士关心不够。

个别干部还没有从思想上解决爱兵问题,总觉得文明带兵是一种累赘,不如“我行我素”来得痛快,他们也执行不打骂士兵的规定,但同时又有“由他们去”的不负责情绪,不打不骂也不认真去管理,考虑自己的事情多,考虑战士的事情少,有的个别干部对战士的实际困难和正当要求也采取应付、回避的态度。

二是对战士缺乏认识。

少数基层干部习惯于用传统模式看待战士,把他们的正当生活需求看成是娇生惯养,吃不得苦;把为队伍建设献计献策看成是不懂规矩、刺头兵;把想考学、学技术、当先进的想法看成是个人主义等,这样一来对个别战士横竖都看不顺眼。

三是对战士不能一视同仁。

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自身要求不严的干部象士兵乱张口,以至于在学技术、评先进、立功入党等问题上不能坚持原则,有的对老乡比较亲近;有的对能说会道的高看一眼;有的对关系兵比较偏爱,搞亲疏远近。

四是对骨干要求不严格。

有的干部对班长骨干粗暴带兵行为往往熟视无睹、近而远之,采取默认甚至怂恿的态度,致使有些班长骨干用“歪招”、“土办法”管理战士的现象久禁不绝,这些看似兵与兵之间的问题,实际是官兵关系问题的延伸,根子还在干部身上。

官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方法问题,说到底是对士兵的根本态度问题。

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少数单位,但危害不可小视。

二、通过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务必找准部队官兵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要解决思想认识不清的问题。

少数基层部队干部对我军官兵一致的光荣传统了解不多,思想认识有误区,觉得大家朝夕相处,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不必小题大做,出现问题和矛盾往往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求主动;有的认为官就是官,兵就是兵,强调对战士应该保持威严,甚至把官兵的上下级关系错误地看成是尊卑有别的等级关系,以上种种原因正是个别干部“身在警营却远离战士、朝夕相处却心不相通”的思想根源。

二要解决管理方法简单的问题。

个别干部总觉得按条令条例抓管理太老套,不如自己的土政策顺手,习惯于搞家长式训斥,不尊重战士的人格及民主权利,这些干部往往只看到这些办法可以压服战士一时,却看不到问题被掩盖,矛盾被激化的长期危害。

三要解决工作能力不高的问题。

消防部队的基层干部流动快,成份新,许多人缺乏基层执勤管理工作经验,有的知识结构不全面,灭火救援的实战经验不丰富;有的疲于应付上级检查,疏于学习、交流,对战士的心理需求、行为特征研究不多,对新形势下战士成长进步规律把握不准,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虽然主观上想把问题解决好,但往往是工作做不到位,费了很大劲效果不理想。

以上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使知兵、带兵、爱兵、用兵工作难以升华到新的境界,应该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三、通过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努力寻求密切官兵关系的新方法。

一要端正态度,牢固树立爱兵观念。

基层干部更应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密切官兵关系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密切官兵关系是保持人民军了人民军队性质的大问题,是保持部队集中统一,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强部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同时要充分理解官兵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理想和事业基础上的同志关系,是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生死与共的战友关系,而不是相互利用的庸俗关系,更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其次,切实认清当代青年战士的本质和主流,主动适应,积极进取,满腔热情地做好工作。

如今的战士见多识广,思想活跃,民主意识强,普遍有施展才华,实现个人追求的强烈愿望,这就要求基层带兵干部必须用发展的观点认识战士,在实践中正确帮助引导,而不能总埋怨战士这不好那不行,总想让战士适应自己过去形成的工作老套路。

作为基层带兵人,只有自觉去克服畏难情绪和消极态度,提高自身素质,适应部队管理的需要,才通取得工作的主动权。

二要适应时代要求,密切官兵关系。

基层干部要象关心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关心战士的成长、进步、交友等具体问题,使他们能够明辨是非,正确对待挫折,保持激昂向上的心态,认真开展好两用人才培养,帮助他们学习实用技术,以适应复员后社会的竞争需要。

更要运用多种方式,综合发挥思想引导、道德约束、法纪规范、情感沟通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增强尊干爱兵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三要努力钻研,不断提高带兵本领。

要根据目前战士思想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着力提高见微知著的能力、主动应变能力,尤其是对战士比较敏感的切身利益问题,努力提高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的能力,如在训练中必须严格要求,但不能借机故意整人,在分配工作时要根据不同战士的性格特征做出合理安排,但不能搞苦乐不均,亲疏有别,在个人成长进步等敏感问题上要讲德才表现,进行平等、公开竞争,但不能循私情,搞特殊照顾,在战士犯错误时可以批评教育甚至给予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打骂、羞辱人格;在战士要求解决家庭或个人实际困难时,不管事情能否办成,也不能乱许愿;对战士要力求做到管之有据,言之有理,教之有方,防止因处置不当发生问题。

针对官兵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寻找解决问题的新对策,用创新的思路开拓尊干爱兵的新境界。

通过基层带兵人的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密切官兵关系,为基层的正规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 越级上报 的问题

得搞清楚自己的直接上司是谁,什么问题该向谁汇报就向谁汇报,越级汇报难免招致领导嫉恨,小鞋给你穿那是便宜你了在哪都一样 越级上报都是大忌。

特别是军队,如果你越级上报,首先你就违反了军规 无组织 无纪律。

同样上级领导也不可以直接指挥下面作战部队进行战斗。

不然怎么叫一切行动听指挥。

下属越级汇报怎么办

首先要让你的上级知道的态度,即你让我管理那么就得信任和支持我,那么对待越级汇报的应该采用一种回避不支持的态度,如,你的上级要对越级汇报的人说,这个事你必须去找你的直接主管等等,几次下来,越级汇报现象就会有所收敛;其次,在获得上级支持的基础上,你可以通过开会或面谈直言越级汇报的人,你越级是没有用的,我们这还是比较民主的,必须要逐级汇报,越级是违反规矩的,一次我可以原谅,再犯是断不可原谅的,要受处罚的;必要的情况先可以先处罚一两个,起到杀一警作用。

所有的前提是你的上级是一个比较支持你的人,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在部队如何立功

一二节 军人奖励的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1、嘉奖  2、三  3、二等功  4、一等功  5、荣誉称号  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级别等级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衔级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提前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

提前晋衔、晋级别等级、提高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提高一档。

二、军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七条 个人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三、 第十八条 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四、第十九条 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军人奖励的权限第二十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部队的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级单位,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二十四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旅级单位嘉奖。

  第二十五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奖励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

  第二十七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职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二十九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部队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五、奖励的实施第三十条 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一条 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

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二、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

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

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三十五条 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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