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军队基层依法治军建议
部队基层依法治军建议建立部队权力清单,厘清权力边界,规范用权程序,强化用权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严格基层部队的经费管理使用,严把预算、开支、报销、结算关口,推行“阳光理财”工程,切实扎紧“钱袋子”;选人用人、工程建设、大项开支等重大事项,坚持部队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加强对部队领导干部的监管。
严格抓好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落实,加强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严格监督评议制度,以严的措施、严的纪律管理约束干部,自觉做到不搞双重标准、不玩两面手法、不钻政策空子、不当老好人,切实给部队以坚定的信心和正确的导向。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能不能在基层落到实处,关键在于部队基层领导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努力形成抓上带下、以上率下的常态。
望采纳我的回答。
部队里班长职责是什么
一个班约8-10人,一8人按队列规范,全班出动应队行进,班长领头,副班后。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年)可知,班长职责如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炊事班长指责如下: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副班长指责是: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根据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军委印发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有:(一)抓好军事训练。
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坚持按纲施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搞好基础训练。
注重全面训练,坚持分步细训,完成共同课目、专业、协同、战术训练。
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军事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联合训练基础。
组织官兵学习新知识、掌握新装备、提高新技能、研练新战法,提高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的素质能力。
大力开展实战化训练。
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按使命任务设计内容,按实战环境设置条件,按作战进程组织演训,把实战化贯穿渗透于军事训练全过程各领域。
扎实开展使命课题训练和检验性、对抗性训练,落实实打实投实爆训练、高强度训练、复杂环境下训练、夜间训练等险难课目训练,把能打胜仗必备的指挥、行动、保障能力和战斗作风练过硬。
搞好非战争军事行动训练。
突出抓好军官和士官训练。
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
军官重点进行作战理论、信息化知识学习和军事谋略、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装备操作使用、组训任教、专业技能训练。
指挥军官和指挥士官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积极做好训练中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
运用多种教育和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
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技术革新、战法创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技术能手和爱军精武标兵,浓厚练兵打仗氛围。
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
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坚持平战一体,贯彻战备法规,始终保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战备状态。
抓好战备教育。
扎实开展我军根本职能和形势战备教育,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加强战斗精神培育,强化军人血性胆气,树牢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和随时准备打仗思想。
落实战备制度。
坚持战备值班、节日战备、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做好随时遂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准备,确保遇有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搞好战备演练。
制订完善战备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经常组织战备演练,熟悉内容和程序,掌握方法和要领,提高战备水平和执行任务能力。
加强战备管理。
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保持指挥信息系统运行畅通。
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战备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保卫工作。
适应强军目标要求,践行政治工作时代主题,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不懈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军魂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理想信念牢固立起来,打牢官兵听党的话、跟党走的思想根基。
(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理解,了解国内外大事和时事政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了解党史军史,熟悉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强化对党指挥枪的政治认同、法理认同和情感认同。
(3)牢记捍卫国家利益的根本职能,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4)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恪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军人道德规范。
教育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创新内容、形式和方法,注重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时代性和感召力。
基层干部要会搞思想调查和计划安排教育,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备课讲课,会做思想工作,会进行心理教育疏导。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对问题苗头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
坚持以表扬为主,用真理说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用真实打动人。
尊重官兵合法权益和合理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建立健全思想、心理、安全、网络等工作骨干队伍,提高知情、说理、疏导、解难能力。
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加强基层保卫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建设,抓好警示性法制教育,落实预防制度措施,及时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犯罪。
加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严格人员政治考核,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
开展心理服务工作。
抓好心理知识教育和行为训练,定期组织心理测试评估,开展心理咨询和经常性心理疏导,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及时送诊,保持心理健康。
抓好基层文化建设。
建好俱乐部、荣誉室、学习(阅览)室、健身室、网络室,按照文化装备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文化装备。
充实更新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
加强文化环境建设,打造强军文化,发展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战斗文化、安全文化、法治文化。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
抓好在职教育和学历升级,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
加强军营网络建设,引导官兵文明上网,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信息和音像制品。
(四)严格行政管理。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强科学管理,严明作风纪律,抓好行政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培养严守纪律、令行禁止、步调一致的良好作风,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持安全稳定。
加强经常性管理。
抓好法治教育训练,强化官兵号令意识。
严格日常养成,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现象。
加强对小散远直单位和零散人员、在外人员以及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杜绝不正当的交往、消费和娱乐。
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搞好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开展隐患排查,完善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安全教育训练,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意识与能力。
(2)加强对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严密组织实施警卫勤务,及时处置各种情况。
加强对车辆、枪支、弹药和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野外驻训、演习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装备和活动的管理,严防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3)严格执行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使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密码保密设备,落实相关保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提高干部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
教育干部和班长、骨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带兵特点规律,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科学带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
教育干部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增进对士兵的深厚感情,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实行基层有关事务办事公开,在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选学技术和评功评奖等问题上,做到名额、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开,公正办理。
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着力纠治发生在士兵身边的不正之风。
教育士兵尊重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深入开展尊干爱兵、兵兵友爱活动,巩固和发展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教育官兵尊重地方人民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
开展军民共建与和谐创建活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急难险重任务。
正确处理军地、军民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现代后勤“三大建设任务”的总体要求,加强基层后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强化后勤训练,提高精细化保障水平,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
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有具备等级厨师资质的炊事员和营养配餐员。
重视抓好驾驶员队伍的教育、训练和管理。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
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的食堂、储藏室、器材室、洗衣房、晒衣场、晾鞋台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通信有条件,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
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约水、电、热、煤、油、气,搞好环境保护和造林绿化,建设生态文明营区。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
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伙食费、食物定量等标准,施行营养配餐,落实分餐或自助餐,厉行勤俭节约。
扎实搞好战时饮食保障训练。
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
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和加工,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
对在基层伙食单位就餐的干部、士官,应按标准收缴伙食费。
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被装等经费物资。
加强财务、物资采购管理和审计监督,落实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对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搞好交接。
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工作。
建好卫生室(舰艇医务室、航医室),搞好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开展训练伤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按规定组织官兵体检和预防接种,对伤病员及时诊治转送,保障官兵身体健康。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用好装备。
加强装备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严格落实装备管理法规制度,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
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和换季保养等搞好教育,强化官兵爱装管装的责任意识。
提高装备操作使用能力。
组织学习装备使用管理知识,严格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操作使用装备。
加强操作使用训练、保养技能培训和实战化演练,促进装备成建制成系统形成作战能力和保障能力。
对所属装备,干部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制度;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人员还要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加强装备日常管理。
实行管理责任制,加强检查考评,依法严格问责。
搞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修理,做好信息登记统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以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创先争优为抓手,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性原则牢固立起来,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章、军队党支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按期改选支委会,保持组织健全。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班子团结质量。
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党务公开。
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
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建设过硬的干部队伍。
贯彻干部工作法规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干、注重官兵公认导向,做好基层干部选拔任用、调动交流、送学培训、转业复员等工作,保持队伍充实稳定。
抓好在职学习和岗位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
突出实际工作能力,抓好新生长干部当兵锻炼、岗前培训和具体帮带。
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学述廉。
关心干部的成长进步、婚姻家庭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建设过硬的士官队伍。
落实士官管理规定,提高士官队伍建设整体水平。
严格按编制、标准、程序选配,做到专业对口、定岗使用。
加强资格培训、升级培训和在岗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素质考评,提高胜任本职能力。
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积极做好解难帮困工作,充分发挥士官队伍骨干作用。
建设过硬的党员队伍。
落实党员队伍建设各项制度,严格发展标准和程序,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搞好对在外党员、非现役人员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
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生力军、突击队作用。
军人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军人军属遇到涉法问题怎么办
和探讨解决新时期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下面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现状。
近年来,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呈逐年增多趋势,“五多五少”的,即涉法问题在战士身上的多,部队干部身上的少;在基层部队的多,部队机关的少;在农村兵身上的多,城市兵身上的少;在官兵家庭中的多,官兵本人身上的少;在经济欠发达地多,发达地少。
调研中,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涉法问题主要在“新三难”上,即军属再就业难、涉法问题解决难、伤残军人安置难。
涉法纠纷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兑现引发的涉法问题。
约占纠纷总数的46%,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被扣发、少发、不象较为,在农村地区。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都有缴纳优待金的义务,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平衡负担的办法发给优待金,家住城镇的义务兵家属,按规定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官兵家庭、财产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22%,主要在军属劳动权益被侵犯、军属人身权益受侵害、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等。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军属首次就业难和下岗再就业问题,已各级部队关注的“难题”。
出台的关于驻宁部队随军家属工作安置办法规定,随军家属的安置是一项政治任务。
随军前为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属,随军后向户口所在劳动申请安置,劳动应优先推荐就业,其次就业。
凡不属于破产、特困和停产企业的随军家属,下岗或列入经济性裁员。
调查中,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形的军属仍被下岗。
此外,在农村因征地拆迁、翻建盖房而经常引发宅基地纠纷和相邻权纠纷。
(三)官兵个人婚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12%,近年来,军人离婚案件逐年上升,部队士官、老干部离婚率较高。
(四)军属人身遭故意伤害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12%,主要是军属在当地遭到他人故意或恶意的人身伤害,从而引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五)类纠纷。
约占纠纷总数的8%,主要是部队对外出租房屋引发房屋租赁纠纷,部队允许生产经营时遗留的经济纠纷,军属因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二、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分析。
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难解决的原因是多的,应当从多角度、多来综合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
1、部队官兵法律意识不强。
部队军事化管理,官兵接触社会较少,对法律知识学习和。
当本人或家庭遇到涉法纠纷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法律途径来解决,战士怕的进步,不向组织反映情况,非常苦恼,甚至引发过激的想法和举动,严重了战士们安心服役和部队的稳定。
2、地方对帮助解决部队涉法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双拥工作直接关系到安全、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
部队和军人肩负着保卫的责任和使命,全社会应当和国防利益工作。
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和对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把部队涉法问题等同于民事权益纠纷,时体现不出优抚精神,甚至职能擅自违反政策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3、法律拥军服务工作上还。
服务工作位。
部队近年来法制化建设的,部队系统内部团大多了的法律顾问,但真正将法律服务工作延伸到基层。
地方法律拥军在服务上还服务的。
服务活动不经常。
法律拥军临时活动多,整体统筹计划,是在“八一”期间活动较多,常年活动较少。
服务信息不畅通。
地方与部队之间有信息网络,但经常沟通、联络,部队向地方反映涉法问题信息少,地方和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
四是服务不。
近年来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老大难问题”久拖不决,除了军地双方密切,主要原因是地方在涉法纠纷时性,责任心不强。
了服务。
4、维权宣传位。
或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的,关键是国防利益地位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人们依法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识。
这地方和宣传,单调,途径单一。
三、解决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对策。
1、从建设政治文明的来认识法律拥军工作。
法律拥军工作是传统拥军的延伸和拓展,时代性、创新性,要法律拥军,体现军地双方治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和。
地方职能要法律拥军工作对部队稳定,国防建设性的认识,要从讲政治、讲,把法律拥军工作党关于拥军优属、军政军民团结的一项工作来抓,把法律拥军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服务保障机制,法律宣传进军营,法律服务进军营,法律拥军工作。
2、网络,军地之间的和沟通。
和部队和军人军属的法律需求,经常对法律拥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部队法律需求和建议,放矢,法律拥军工作。
为信息畅通和服务到位,军地双方要稳定的联络员队伍,,互通信息。
部队法律骨干队伍的,要对部队专兼职法律人才队伍的培训和教育,帮助法律专业。
3、整合资源、军人军属涉法问题的解决。
在服务资源上,要整合部队和地方法律服务力量,军地融合、优势互补、步调。
在法律服务的上,是法制教育手段上,要,需求特点,“请进来、走出去”的灵活方法,组织部队官兵法律知识演讲竞赛、参加法院庭审旁听等学教活动,官兵学法用法的兴趣和。
基层部队分散的特点,可以组建军地联合普法讲师团,部队巡回法制讲座,官兵的法制观念。
4、实效,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在服务上,要实事求是的服务原则,走过场、搞,要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把但尚未解决的涉法纠纷,服务,力求实效。
军属就业难的问题,劳动和人事要“送岗到军营”活动,的军属就业信息发布会,拓宽军属的就业渠道。
要法律拥军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把法律拥军工作考核双拥工作和职能工作的内容。
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纠纷难解决的问题,重大疑难个案联合分析制度,召集职能、会诊,为部队和军人军属解决涉法问题。
如何提高军队干部骨干组训能力
(一)抓好军事训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的根本途径,针对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开展基础训练。
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共同课目、专业、战术训练。
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
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积极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训练,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
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
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科技知识学习和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和专业技能训练。
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中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
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
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
组织学习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知识,提高实战能力。
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执勤、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
抓好战备教育。
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引导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使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
落实战备制度。
坚持战备值班、节日战备、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搞好战备演练。
制订完善战备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组织官兵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战备演练,熟悉内容和程序,掌握要领和方法,提高实施战备行动的能力。
加强战备管理。
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
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战备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保卫工作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建连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官兵始终牢记我军性质宗旨,打牢部队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观念。
(2)强化捍卫国家利益的职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3)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风尚。
(4)掌握法律常识和心理知识,增强法纪观念,培养良好心理素质。
教育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基层军官要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对问题苗头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
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表扬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尊重官兵合理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建立以党员、士官、班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加强基层保卫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时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犯罪。
加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开展警示性法制教育,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
抓好科学文化学习。
支持军官和士官参加在职教育,以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为重点,提高学历层次和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
注重发挥大学生士兵的作用,搞好义务兵文化补习。
用好军营信息网络,拓宽学习渠道。
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
活跃基层文化生活。
建设好俱乐部、阅览室、荣誉室、运动场、军营网络和文化环境,落实文化装备管理要求,发挥设施设备作用。
不断充实更新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
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
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四)严格行政管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正规化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
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和训练,强化官兵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服从命令的意识。
注重经常性管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点滴入手,持久养成。
加强对零散人员和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杜绝不正当交往。
严格执行纪律,及时查处违纪问题,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现象。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搞好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抓好安全教育和训练,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意识与能力。
加强对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严密组织实施警卫勤务,及时处置各种情况。
加强对车辆和枪支、弹药、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野外驻训、演习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装备和活动的管理,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提高军官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
教育军官和班长、骨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现代管理方法,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科学带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
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实行基层有关事务办事公开,在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和技术培训等问题上,做到名额、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开,公正处理。
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
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自觉抵制庸俗关系,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教育官兵尊重地方人民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
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创建等活动。
正确处理军民、军警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对基层后勤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
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车辆驾驶员,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
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食堂、储藏室、器材室、洗衣房、晒衣场、学习室、文化活动室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通信有条件,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
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
节约水、电、油、气,搞好绿化美化,建设生态节约型营区。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
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给养供应标准,科学营养配餐,实行分餐或自助餐。
集中办伙单位要按战时饮食保障编组搞好训练。
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
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和加工。
按标准计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被装等经费物资。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对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搞好交接。
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工作。
落实卫生防病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上好卫生课,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定期组织官兵体检,对伤病员及时送诊。
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落实有关条令条例,对武器装备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的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
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等搞好教育,强化官兵爱装管装的责任意识。
提高武器装备操作使用能力。
组织学习武器装备管理知识,严格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武器装备。
加强新装备操作使用训练和实战化保障演练,促进新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
对所属武器装备,军官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要求;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人员要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加强武器装备日常管理。
实行武器装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搞好经常性维护保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
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领导,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着眼提高科学领导水平,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按期改选支委会,保持组织健全。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落实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实行党务公开。
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
加强“一班人”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建设过硬的军官队伍、士官队伍和党员队伍。
抓好军官在职学习和岗位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
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按规定搞好考核、测评和推荐。
关心军官的成长进步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做好新生长干部培养提高工作。
搞好士官选取、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保持和发展先进性作为永恒主题,严格发展标准,严格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
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突击作用。
军人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