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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心得体会

时间:2020-06-17 18:50

附条件不起诉每月一次的思想汇报怎么写

就查一样

认识间的错误性质,保证以正就行了

尊老师: 今天,我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上课说话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上课说话的决心。

早在我刚踏进这个班级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全班同学,不得上课说话。

其时,老师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老师对我们的一片苦心。

我由于在在平时不注意自己纪律建设,影响了英语老师,在您的教育和同学们的帮助下,我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的严重性。

上课不遵守纪律这种行为,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同学造成极坏的影响。

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此举本身就是违背了做学生的原则。

我只是顾着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想法,完全不理会老师您的感受。

这也是不对的,人是社会的人,大家不应该只是想着自己,我这么做,害的同学们听不好课,也影响了自己,我这样做害的大家学习成绩下降,。

而且,不遵守纪律本身就是对老师的不尊重。

所以,当您教育我的时候,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老师,我不遵守的行为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

中国是一个诚信礼仪之邦,自古 就讲究尊师重道,诚实守信,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

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

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使自己也差一点成了品德差的学生。

作为一名当代学生,一名正在接受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

师生之间本该相互信任,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

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们学校在同学心目中一直是一个诚信严谨的学校,我们应该去维护这个形象而不是去破坏它

我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老师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做为一名学生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本应该守纪律,却辜负了老师平时对我的教育之恩,老师含辛茹苦的把知识教会我们,是想让我们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实您和我谈话的原因是为了帮助我,帮助我认识事情的本质,教育我以后怎么改正,怎么应对,.自从接受了老师对我的批评教育,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性,老师教育我说明老师是非常的关心我,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们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在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老师是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所以我在今后学校的学习生活中更加的努力,不仅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 ,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使老师心慰的好学生,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都是无私的,所以我 也要把老师对我们的无私精神去发扬,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找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重的。

不遵守纪律,其结果损害了多方利益,在同学里面造成极坏的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自己,而且影响了同学,最重要的影响了为我们无私付出的老师,违背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专心治学的精神、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样一种极其错误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个人主义。

尤其是发生在我这样的二十一世纪的一代青年身上。

弘扬中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成人,如何成才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

一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思想、作风方面上的培养和锤炼。

我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为此而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我所犯错误的影响是很坏的。

做为一个学生不仅是成绩好、思想好,在精神风貌、队纪礼仪等方面也应该很好,而由于我的错误,大大损害了做为学生的形象;本来,老师是对我很器重的,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伤害了他们的心;我是一个普通的学生,但我所犯的错误,无疑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带了一个坏头;其他的同学,她们年轻、有朝气、有潜力,在她们成长的过程中,由于我所犯错误,给她们带来了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和不应承受的思想压力。

总之,们为自己所犯的错误而带来的这一切而深感痛心和后悔。

我所犯的错误教训是深刻的。

老师,同学都相信我并寄予厚望,我自己也一直感到责任重大不敢苟且,认真学习,全力投入。

但事实证明,仅仅是热情投入、刻苦努力、钻研学业是不够的,还要有清醒的思想头脑、道德意识和纪律观念,否则就会在学习上迷失方向,造成严重的后果。

我知道,现在小事不改,将来大事必误,我必须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决不再犯类似错误,我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

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根据这个改改

把老师改成法院就行了,把打人改成勒索。

然后能去的去一些,必须手写

简述我国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止诉讼而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一、中国古代法律史料中的不起诉思想   不起诉主要体现的是宽严相济、诉讼效率原则。

中国古代虽有“严刑峻法”、“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但统治者在儒家“礼”、“仁”、“以德治国”道德传统的影响下,各个朝代都存在一些宽免刑罚的理论与实践传统,对我们研究不起诉思想渊源有一定借鉴意义,综合起来可以从三方面来看:(一)因时而赦及分化瓦解思想;(二)对具体案件区别对待、便宜从事;(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①  (一)因时而赦及分化瓦解思想  因时而赦是指根据国家当时的形势而采取宽大、赦免的刑事政策。

中国古代赦的种类比较多,如大赦、特赦等。

先秦的法家主张以法律、刑罚作为基本政治手段进行统治。

自商鞅变法以后,秦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厉行“以法治国”,秦始皇更是奉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②史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于是急法,久着不赦。

”,秦始皇在位三十七年,从未行赦。

后人以为“秦人极刑而天下叛”。

汉朝时,统治者吸取前车之鉴,行宽缓之政消除秦朝苛政的影响,这一时期大赦非常频繁。

汉高祖在位十三年赦八次,被国外学者认为是开创大赦令的先例。

③“西汉之世,赦令最频数,高帝在位十九年,凡九赦,盖汉初得天下,人之染秦俗者深,事之袭秦弊者久,不可不赦,赦之所以与民更始也。

”④通常,统治者是为了社会的安定颁诏宽免刑罚,据《汉书·宣帝纪》记载:汉宣帝本始四年四月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大赦天下。

元康二年春正月诏曰:“书云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令吏修身奉法,未能称朕意,朕甚悯焉,其赦天下,与士大夫励精更始。

” 《汉书·元帝纪》记载:“汉元帝三年诏曰:百姓仍遭凶厄,无以相振,其赦天下。

”,等等,这种因灾害而赦免犯罪、宽免刑罚的做法在宋朝、元代等都出现过。

其主要的原因是因为统治者面对接踵而来的灾害无力赈灾,广大民众因灾害流离失所,迫于饥饿,犯罪量剧增,这时候如果固守原来的法律,采取以刑去刑,非但达不到遏制犯罪的目的,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皇权。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规定

轻罪赦,告死他

陈少文的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

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

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

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

切不要全案事实还没有查清,就急于杀掉首要分子或主犯,或者把案件拆散,分开处理。

这样做,不仅可能造成定罪不准,量刑失当,而且会造成死无对证,很容易漏掉同案成员的罪行,甚至漏掉罪犯,难以做到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还应审查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是否追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附带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

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一旦发现侦查活动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诉,而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证据,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步骤方法基本要求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

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

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

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

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

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

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听取被害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

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办案人员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二是情趣被害人关于案件1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因此,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须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进行。

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侦查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

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

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

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

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总结

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在按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作用

(1)起诉书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琮是一多人多罪,都必须逐一列举(2)叙述案件事实,一般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一人多罪的,应当按照各种犯罪的先重后轻顺序叙述;多人多罪的,应当按照重罪、轻罪的顺序叙述,突出主犯、重罪(3)要注意写明事实要素。

即根据事实、证据,写明具体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

特别要将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列为重点(4)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认罪表现,或者有自首等情节,列在犯罪事实之后叙明。

检察院不起诉思想汇报怎么写一月写一次.谁帮帮忙咱学问不好

按实际情况,不存在附期限不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考验期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起诉  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撤销  新刑诉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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