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气高压试验实习总结
下文修改一下即可前言:本文是某电厂检修人员的检修报告、电厂实习报告和电厂实习总结年终范文,读者可结合电厂工作实际情况稍作修改,作为电厂检修报告、电厂实习报告和电厂实习总结。
xxxx年7月参加工作后,在班长及各位师傅的帮助下,通过一年的学习努力,逐步熟悉了高压试验的接线,操作工作,对试验原理有了一定了解,初步具备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
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积极参与队内安全活动,深刻体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保现场试验安全进行,做到“三不伤害”。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爱岗敬业,积极向班内师傅学习。
作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无论在专业知识,还是在业务技能方面,都深深地感觉到自己的不足,都需要虚心向师傅请教,多看多想多问多学。
在一年多的的时间里,学习《高压电气设备试验方法》《电气试验初级工》《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贯读本》等专业书籍,争取尽快熟悉试验原理,设备原理,操作规程。
在工作中对不明白的问题及时提问,事后继续查资料,深入了解。
慢慢熟悉试验工作后,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高压试验工作的重要性,变电站大部分一次设备的安危都需要细致耐心的试验来保证,试验数据精益求精,做试验不怕麻烦,胆大心细。
在工作中我受到班内师傅的影响,操作中注意安全,试验后仔细检查,一根保险丝都不能拉下。
2、跟随班组成员参加全市多个变电站检修试验工作。
2005年9月秋检,转遍全市十几个站,初步熟悉试验操作。
参与变电站扩建工程,2005年11月随队吃住在邹平肖镇,在书记的鼓励下同诸位同仁抓安全,赶进度。
2006年10月无棣大杨站新上间隔,公司组织劳动竞赛,随队陆续完成了220KVⅠ段PT,避雷器,220KV鲁大线CVT,鲁大线-1刀闸,220KV滨大线-1刀闸,CVT,220KV大双线刀闸等设备的交接性试验,为检修班安装的设备把好质量关,确保新上设备合格无恙。
3、在完成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班组布置的各项工作。
2006年10月观摩QC小组成果发布会,了解QC小组课题的制作规程,选题,论述,组织,原因分析,等等。
参加总公司举办的“反腐倡廉”书法美术作品征集,原创五张漫画,一张海报。
参加公司举办的安全生产漫画赛,所作漫画被录入宣传册。
一年来在队领导和班长正确领导下,虽然我做了上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作为一名刚新员工,与上级领导的要求相比,与其它班组成员所取得的成绩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不高,高压试验工作难在后期的数据分析判断,有些时候需要经验判断,而这些是我最为缺乏的,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多加学习,在遇到特殊故障情况下更需要注意,学习班内师傅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2、角色转变不够,仅仅以为做完试验就可以,做好本职工作就可以,缺乏对组织协调工作的学习。
另外,对安全问题存在一定惰性心理,以为负责人确认了便可以放心大胆工作,缺乏对自身的保护。
对于上述不足之处,在xxxx年的工作中,我要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差距,克服不足之处,特别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
在成绩面前我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到不安全的因素还可能存在,只有通过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周密细致的工作,才能防患于未然。
如何当一天安全检查员
第一 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矿井无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级: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第三条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总分100分,各检查项目得分按照标准扣分,至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附表: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检查项 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机构设 置10分 1.煤矿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设专门的防冲机构。
3.煤矿设置专职部门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应急值守等工作。
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置文件,部门、单位有关职责规定。
相应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每项扣1分。
人员配 备10分 1.煤矿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专职主要负责人一名,并由单位行政副职担任;设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名;配备分管煤矿主要专业(采掘、机电、提升运输、通防)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人员。
受水害威胁及冲击地压威胁的矿井,应配有相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矿井从业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7人;安全检查工总数不少于井下从业人员总数的3%。
2.煤矿企业配置采掘、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并在有关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及专职技术人员。
3.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符合上级对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有关规定。
查阅有关人员任职文件、档案资料。
未按规定设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采掘、机电、通防、防治水、防冲副总工程师的,每缺一职,扣2分;缺相应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每缺一职,扣1分;缺相应专职技术人员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监部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检查工数量达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未达到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规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规章制 度20分 煤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具体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22.上级规定必须制定的其他安全规章制度和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②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查阅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文件,检查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每缺一项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10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规定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3.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按已确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建立有关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做到账、物相符,项目完成要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5.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检查对上级规定及本单位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查阅煤矿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文件。
3.查阅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查阅财务专户提取、使用、结余管理帐目。
4.查阅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有关验收记录、资料。
1. 不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未确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2分;3. 无安全费用年度提取使用计划的,扣2分;未按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扣1分;无专户存储账目扣2分;安全费用在规定范围外支出的,每项扣2分。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账目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无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帐的,扣2分;账、物管理不符的,每处扣1分,项目未验收的,每项扣1分。
5.未按规定存储和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2分。
隐患排查治 理15分 1.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建立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有关部门、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根据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分别确定级别和类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对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符合上级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4.对治理结束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进行销号处理。
1.查阅各级管理人员、部门、有关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查阅月度隐患排查记录,台帐、档案、隐患上报文件,所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记录。
3.查阅有关隐患治理方案。
4.查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登记表、验收记录。
1.未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不明确的,每处扣0.1分。
2.月度未按规定组织隐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隐患未分级、分类的,每条扣1分;未建立隐患登记台帐的和重大隐患信息档案的,扣3分;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台帐记录及重大隐患信息档案不全的,每条扣0.2分。
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每条扣1分;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每条扣3分。
3. 对重大隐患未按规定制定治理方案并按期实施的,每条扣3分;隐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
4.隐患治理结束后未验收的,每条扣1分;未做销号处理的,每条扣0.5分。
应急预 案10分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发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3.煤矿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4.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编写评估报告。
1.查阅单位有关事故应急预案等资料。
2.查阅有关预案评审资料、意见,预案发布文件,修订记录。
3. 查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检查有关岗点的现场处置方案学习、掌握情况。
4.查阅有关应急演练方案、评估报告。
1.应急预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险源或主要事故类型未制定专项预案的,每缺一项预案,扣2分;危险性大的重要岗点,缺现场处置方案的,每处扣1分。
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每处扣0.5分;信息有错误的,每处扣0.2分;预案之间不衔接,相互矛盾的,每项扣1分。
2. 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的,每件预案扣1分;未按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的,扣1分。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规定组织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扣2分;演练无方案及演练后未编写评估报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训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内容和重点,并按计划认真实施。
2.每季度对单位安全培训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查出问题制订措施,整改落实;年终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煤矿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煤矿有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师资建设,充实必要的师资力量,培训条件达到上级规定要求。
5. 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1.查阅单位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2.检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动记录、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表彰决定。
3.查阅单位安全培训档案。
有关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现场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查阅单位安全培训资金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 无年度安全培训工作意见、安全培训计划的,分别扣2分;未按照计划认真执行的,每项扣0.5分。
2.季度内未组织安全培训检查的扣2分,对查出问题无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对安全培训工作总结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扣5分,未实现一人一档的,扣1分;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不全、不详细、不准确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
4.无培训基地的,扣3分;培训基地师资、办学条件不符合上级规定要求的,扣0.5分。
5.单位未落实和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扣3分。
调度通 讯10分 1、矿井必须安装井下调度通讯系统。
通讯设备、小型电器(通讯)、线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包括维护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维护试验制度,防火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3、调度电话安装数量及场所必须符合要求。
主副井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站)、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办公室,与井下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主要科室、医院(卫生所)、车队等,必须安装调度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不得并接。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通讯设备交流电源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入井调度电话必须全部经过安全隔离栅;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接地保护系统完善,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调度交换机设计安装要求。
5、系统功能齐全,性能良好。
调度台的强插、强拆、集呼、群呼、会议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设计要求;通话质量应清晰无断续、无杂音;必须配备录音系统;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及电源系统必须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后备蓄电池容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为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的行动轨迹。
系统产品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井下设备具有防爆合格证。
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符合标准规定。
. 1.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检查有关证件。
2.查阅有关制度,规程。
3.现场检查井下调度电话安装情况,查阅灾害防计划。
4.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的各类安全设施、保护5.现场检查调度通讯系统功能,设备配置等 6.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装备、使用、管理情况,查阅有关证书、合格证。
1.井下调度通讯系统设备、线缆等无合格证、入网许可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每有一项,扣2分。
2.各类规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贯彻落实的,每项扣0.5分。
3井下调度电话数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处通话不正常扣0.5分。
4.调度通讯系统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的,缺一项扣1分;安设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处扣0.5分。
5.调度通讯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种功能扣1分。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0.5分;无录音系统的,扣1分;调度交换设备的主要板卡未采用热备份运行模式的,扣1分;后备电池容量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规定建立井下无线通讯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实现实时监测井下作业人员行动轨迹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井下无线通讯系统无规定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的,扣2分;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每处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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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油库的规章制度(官方的)急
油库安全管理规程(试行) 1981年3月15曰 第一机械工业部(81)一机生字177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油库安全必须贯彻积极预防、确保安全的原则,要列入领导议事曰程,健全组织,健全制度,加强教育,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条 油库管理制度是油库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做好业务工作的依据。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提高政治责任心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三条 油库设计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油库设备和设施要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第四条 油库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能混装,如又装重油、又装原油,应按装原油设计油罐,原油罐可装重油,重油罐只能装重油,不能混装其它油料。
第五条 油库必须至少有如下制度: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油库工人不经培训、不经考试、不掌握操作规程,不得独立操作。
第六条 《油库设计规范》另订颁发。
第七条 本制度条文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接收油料安全生产 第八条 油车入库要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入库后认真核对证件,检验铅封,进行测量、化验,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作出记录,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 根据接受油料品种、牌号确定装油油罐。
卸油前,先测量原存油数,检查联络信号、静电接地装置、油泵、管道、透气阀和电气设备及消防设备等是否良好,布置好消防和警戒人员。
然后按规定流程顺序,准确开启阀门。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并经现场值班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卸油。
如用同一条管道输送不同品种、牌号的油料时,应将管道内原有油料放净或清洗,防止混油。
第十条 装卸粘油时,根据温度和油种进行加温。
注意检查加热器,避免蒸气侵入油内。
停止送气后,必须将蒸气管内的冷凝水放净。
第十一条 接收桶装油料时,要防止开车门时油桶自行滚出。
卸桶时地上应放置垫桶物,不得直接抛掷。
及时点清桶数,检查质量,清查和处理漏桶。
第十二条 洞库罐装油料收发时,一定要开启油罐呼吸管阀门。
收油时,要有专人观察油面上升情况,防止油料溢入呼吸管。
转罐时,要适当关小阀门,减少流量,密切配合,协调动作,防止操作不当损坏油罐。
第三章 库存油料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要定期查库、测量和化验,注意研究和掌握油料质量变化规律,做到胸中有数,实行科学管理。
查库:正常情况,不分桶装罐装,地上地下油罐,每天查库一次,新灌桶油料和新建与大修后的油罐,装油第一周内每天二至三次。
露天存放的油料,遇气温气候异常变化、暴雨或大雪后,应酌情增加查库次数。
每次查库后应做详细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
测量:100立方米以上油罐每周两次;润滑油罐每月两次;100立方米以下油罐和架空罐测量次数自定,但地下掩埋的油罐测量,每月不少于两次。
新建、大修后的油罐,第一周内每天至少测量两次。
每次测量应认真做好测量记录,并与上一次测量结果核对,发现液面有不正常变化,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化验: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要因地制宜,采取措施。
油罐装至安全容量,油罐内壁涂防锈漆,定期清洗;夏季露天装轻质油料的油罐要设法降温;洞库油罐、复土卧式油罐在油温基本稳定后,应采用密封储油等措施,改善保管条件,减少自然损耗,延缓质量变化。
第十五条 露天存放的桶装油料,要尽量隐蔽、遮盖,桶身要倾斜,单口朝上,双口在同一水平线上,防止雨水侵入,垛位四周应设排水沟。
第十六条 库区、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秩序良好,做到设备无锈蚀,地面无油迹。
第十七条 洞库储存的油料,要注意研究温、湿度变化规律,确定通风时间。
要搞好洞内的排、防水措施,降低湿度。
要加强对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采取可靠的防锈措施,防止设备锈蚀损坏。
要注意观察和排除险石,定期放出呼吸管内的冷凝油(水)。
第四章 消 防 安 全 第十八条 油库应以专职消防人员为骨干,建立群众性的消防组织。
根据库区具体情况,划分消防区域,制订明确的报警信号,作出消防预案。
按照不同场所的需要设置消防工具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严禁挪作它用。
要加强消防训练。
第十九条 对入库人员要严格登记手续,讲明注意事项,禁止携带火种、爆炸物和穿外露钉子的鞋进入库区。
铁路机车送轻油入库,要加挂隔离车,烟囱带防火星网罩,关闭灰箱挡板,不得在库内大开汽门和清炉放水。
在装卸油作业中,未经允许,机车不得入库。
汽车、拖拉机进入库区后应停在指定地点,禁止在装卸油场地修理发动机。
第二十条 油罐区内、铁路专用线及装卸台附近,禁止存放危险品、爆炸品和其它易燃物资。
电石、氧气、硫酸、油漆等应分别存放在危险品库房。
第二十一条 消防道路上,不准堆放任何材料、设备、砖瓦、砂石翟幌碍物品,以保证消防车通行无阻。
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之消防设备(是指泡沫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四氯化碳灭火机、干粉灭火机、锹钩、水桶、砂子、海草席等)均属于灭火专用,不准移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之灭火器材,必须统一编号,按号放置明显固定位置。
并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列入交接班制度,如发现数量不足或损坏情况,应予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生产装置之蒸气灭火管道,灭火胶管应作为交接班检查项目。
如阀门不良或缺少手轮等应立即配齐或修复。
油罐所设置之泡沫管道、接头,是油罐的附属设备,发现不良时,要及时修复。
上述设备和设施,均不得移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备要经常检查,防止失效,在冬季应注意防止冻结,要采取保暖措施。
四氯化碳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机、干粉灭火机,严禁放在有热源及暖气管附近,以免引起爆炸。
第二十六条 消火栓及贮水池,各厂要做到: 一、消火栓要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漏水、损坏要及时修复。
二、消火栓周围5米内,严禁堆放材料、其它物品和停放车辆。
严禁把消火栓建筑在建筑屋内(已经建的应立即移到建筑物外),以免妨碍供水。
三、消火栓系消防供水专用水门,不准做其它供水使用。
四、各厂贮水池、消防供水泵房,要设专人负责。
对供水泵每班至少盘车一次,每周试运一次,各阀门必须每天活动一次,以免失灵。
〖HT〗? 第五章 用 火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油库区内,用火系指: 一、电焊、气焊、铅焊、塑料焊等; 二、喷灯、火炉、电炉、电烙铁(不包括化验室); 三、使用电钻、砂轮、机动车辆、电瓶车、架设临时电线等; 四、明火烧烤物件,熬炒沥青等; 五、吸烟及火炉取暖。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用火部位及危险性大小,用火分为危险区和一般区。
危险区:罐区、装卸油台、输送易燃气体油品溶剂之管道、循环水、污水处理场以及距离上述区域20米以内的用火。
一般区:罐区20米以外的用火施工预制,使用明火烧烤物件、熬炒沥青、变电所、锅炉房、仓库等。
第二十九条 用火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正在开工运输的生产装置,原则上不许用火,待停工处理后进行。
严禁在正在开工运转的生产装置内进行检修、基建的施工、预制等工作。
第三十条 为严格控制火源危险,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坚决不用,能够拆卸的设备,应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后用火。
第三十一条 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下水系统必须彻底吹扫干净,并将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切断加上盲板。
不许带油、带易燃气体、带压用火。
? 第三十二条 油罐、塔、容器等用火,应取样分析,做有机物、氧含量及爆炸危险测定,有机物含量在0.2%(体积)以下为合格。
塔类至少应取上、中、下三个样;罐、容器依具体情况而定,但至少取一个样。
取样应在所连通的设备管道加好盲板进行,不得在入孔附近取样,而应从设备内部取样。
化验分析结果,应填写清楚,由化验员签字后,交用火审批人。
经分析有爆炸危险者,不准开出用火证用火。
分析后,无爆炸危险,两小时内有效,如两小时内未用火,则应再次取样分析,设备内虽已用火,在中止两小时后继续用火,应做明火试验。
但隔夜后,应需另行分析。
设备内部用火时,人数不宜过多,只宜用火人和防火人,并需在设备外部设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带有易燃物料和带压的设备、管道上用火时,应报各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各单位主管安全的副厂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用火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如遇跑串易燃物料、易燃气体味大、风大特别是五级风以上,有可能将火花吹到危险部位等,应立即停止用火。
第三十五条 一个单位到另一单位所属区域用火或与别的单位有关,应事先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并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用火,如装置与装置、装置与罐区等。
水、电、气、仪表在装置或罐区用火,则应由装置或罐区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用火所加之盲板,不得用油毛毡、石棉板和马口铁皮等制作。
应根据管道直径的大小以适当厚度的钢板制作。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用火前,必须先办理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八条 用火证为一式两份,一份交用火人,一份留审批人备查。
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用火证,以备领导干部、安全、保卫、消防人员的检查。
用火证由用火单位认真填写,用火证背面为防火措施,由审批用火人根据用火部位需要选择几条加以注明,不足者再行补充。
第三十九条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措施落实后,方可批准用火证。
危险区用火根据需要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防火,一般区用火由用火单位指定防火人。
防火人依据情况变化有权停止用火。
第四十条 用火人接到用火证后,根据提出的防火措施,要逐项实地检查,全部落实后方可用火,否则,有权拒绝用火。
切实做到三不用火:即没有用火证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防火人不在现场不用火。
第四十一条 用火审批期限,由审批人依情况决定,原则不宜过长。
如用火证到期,用火未完,可持原用火证找审批人延长期限。
一个用火证只限一处用火,如改变部位应另行办理手续,不得自行删改。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和监督执行本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大力表扬防火中好人好事,对严重违反制度并造成事故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不完善和错误之处,希随时提出修改意见报部,以便修改参考。
用 火 安 全 措 施 一、将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道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用火条件。
二、切断与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
加盲板一块。
三、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用火。
四、塔、油罐、容器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用火。
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设备内进行铅焊,时间不宜过长。
五、塔内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临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六、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七、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八、高空用火不准许火花四处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电石桶应远离或遮盖。
九、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用火。
十、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带、灭火机、砂子、铁锨等)。
十一、室内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爆炸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十二、下水井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口处。
如向井内接管道,而不在井内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十三、罐区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十四、电缆沟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十五、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