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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妇女权益心得体会

时间:2015-11-21 15:39

谈一谈你对学习社会保障课的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关于妇女改革发展变化感想400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抓机制 强培训 全面提高妇女干部整体素质 ——宝鸡市妇联主席巨来侠关于加强妇女干部教育培训的讲话 2007年08月27日10:42   加强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妇女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宝鸡市妇联坚持以人为本,秉承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采取建机制、抓培训、强管理、常问效等措施,使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妇女干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一、建机制,促规范。

  我们根据妇女干部的成长需要,结合实际,联合市委组织部每五年修订完善妇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按照规划要求,市妇联坚持每两年对12个县区妇联干部、138个乡镇妇联主席进行一次全面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一周时间。

规划实施以来,市妇联已连续举办了17期妇联干部培训班,培训人数达 2600人次。

县区妇联普遍制定了培训规划,依托县、乡党校和妇女学校,每年对村级妇代会主任进行一次业务知识的培训,增强了能力,提高了水平。

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市县妇联加强联系,及时总结培训经验,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每两年对全市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使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抓培训,强素质。

  建立健全妇女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妇女干部综合素质。

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培训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对妇女干部进行了培训。

首先,坚持输送优秀妇女干部参加高层次的培训。

近年来,先后选派90余名妇女干部参加了全国、省妇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班;积极推荐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参加组织部门举办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后备干部培训班,各级先后选派140 余名优秀妇女干部参加市级以上培训。

其次,积极争取把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之中,结合贯彻上级有关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提高基层女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为宗旨,与组织部门联合举办女领导干部培训班。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市县(区)两级妇联先后与组织部门联合举办女干部培训班16期,培训女干部1200余人次。

特别是2004年市妇联与市委宣传部联合举办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2005年与市委组织部联合举办的宝鸡市妇女代表培训班,进一步拓宽了培训对象,提高了培训层次,又充分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优势,在全市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三、重创新,保质量。

  我们精心设计培训载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保证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培训中坚持做到了三个结合。

一是教育培训与发现人才相结合。

在培训工作中,我们注意发现优秀妇女人才,将其纳入妇女人才库,并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努力促进形成教育—培养—提高—推荐使用的良好用人机制,使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妇女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

二是学习理论与指导实践相结合。

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

培训中,我们要求妇女干部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政策参与,运用学过的知识,联系各自实际撰写心得体会、调查报告。

市妇联机关干部带头,先后就下岗女工再就业、救助贫困女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家庭暴力、培养选拔女干部、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共写出调查报告50余份,其中多数在《中国妇女网》、陕西省《妇女工作通讯》和《宝鸡通讯》等刊物上发表,还有多篇分别荣获省妇联、市科协优秀调研成果奖,市委还批转了《妇女思想状况调查》、《基层妇女组织状况调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情况调查》、《妇女维权现状》、《农村妇女经济协作组织调查》等篇目,不仅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而且有力地指导了妇女工作的开展。

三是教育培训与自主学习相结合。

在抓好短期教育培训的同时,各级妇联努力克服人手少、任务重、经费紧张等困难,支持鼓励妇联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知识更新教育。

市妇联5名同志通过在职党校学习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大专以上学历达100%;县区级妇联干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0 %以上;95%的乡镇妇联干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此外,我们在全市妇联系统广泛开展了岗位读书和建设“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干部活动,广大妇联干部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重点,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自觉强化外语、普通话、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大力倡导“每天学习一小时”,坚持每年精读1—2本书,写出一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

现在,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终身学习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抓学习、练内功,成为每个妇联干部的发展需求和自觉行动。

  四、强管理,常问效。

  建立健全了妇女干部教育培训目标考核责任制,把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各级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对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安排、定期考核、跟踪问效。

建立妇女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档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妇女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励、调整级别和工资的重要依据,被考核评为优秀等级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奖励,政绩突出的作为优先提拔对象,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确定为后备干部。

这些做法得到了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及对策  我们在妇女教育培训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培训工作发展不平衡;培训师资队伍有待壮大;培训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基层培训资金缺乏等。

今后,我们将按照本次会议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体制建设。

继续提高妇女的学习力、执行力、创造力、竞争力为目标,认真贯彻妇女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妇女教育培训提供政策、机制、组织、等保障。

同时,加大对妇女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课程以及评价机制的建设,量化目标、细化责任、强化管理,努力构建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广泛覆盖、按需施教的教育培训体制,使我市的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更加符合妇女人才开发规律、符合妇女自身发展需求、适合妇联组织优势发挥,推进妇女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加强对妇女教育问题和妇女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

继续发挥市县两级党校资源优势,强化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法进党校、进课堂。

利用女性教育师资力量,对妇女教育培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探索符合妇女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妇女教育培训方法和途径,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目标和措施。

  三是整合社会资源,为妇女教育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着“提高、优化、完善、共享”的原则,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妇联协作、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开放式、社会化的妇女教育培训格局。

发挥妇联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工作优势和协调优势,积极推动国民教育,参与社会教育,强化妇联教育。

充分利用和整合一切女性教育和培训资源,开展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培训,开发女性人才资源,提高女性整体素质,培养更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女性人才。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把加强妇女教育培训、提高女性综合素质,作为妇女工作的长期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来源:宝鸡市妇联

如何更好地发挥妇女志愿者在参与妇女工作,推动中心工作上的作用

1、 向广大妇女宣传妇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

2、 负责上传下达工作信息,掌握各妇代会服务站工作,活动进展情况,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3、 负责向妇联汇报,沟通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服务站工作开展。

4、 负责培养和选树下岗工及志愿者个人和集体的先进典型总结工作。

5、 为妇女儿童办好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 开展“三八”红旗手(集体)和“五好”家庭活动。

7、 配合有关部门对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

8、开展“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家庭、及争创双合格”四大主题活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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