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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正风肃纪整顿心得体会

时间:2015-02-20 19:21

什么是四个专项整治

“4+4”即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聚焦风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在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整治“搭车收费”、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窗口服务、加强政风建设四项专项治理的基础上,立足河南工作实际,增加加强“双节”市场巡查、强化消费维权力度、强化网络交易监管、推进廉洁机关建设四项专项治理内容,构建“4+4”专项治理工作格局,

太平洋保险骗了多少人

其实所有的保司运作模式同小异,无非是你选择什么样保险公保不同的险种而已,并非国外的月亮比国内圆,只是市场环境不同而已。

如果觉得保险公司是骗子,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不去上当,因为钱都在我们自己钱包里,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抢去,最重要的是理性消费,千万不要占小便宜吃大亏。

高分。

急求管理学习心得

7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管理方式,保证了公司优雅的生产和办公环境,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同时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生产高质量、精密化产品,减少浪费、节约物料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基本要求. TPMTPM的定义(TPM = Total Productive Management)★ 追求生产系统效率(综合的效率)的极限为目标★ 从意识改变到使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构筑能未然防止所有灾害、不良、浪费的体系(最终达成:「0」灾害、「0」不良、「0」浪费的体系)★ 从生产部门开始、到开发、营业、管理等所有部门 ★ 从最高领导到第一线作业者全员参与从定义中可以看出,TPM所追求的是整个生产系统的综合效率的极限,排除一切灾害、不良、浪费的挑战极限的企业革新活动。

“排除一切灾害、不良、浪费

”,也许有人觉得这是不是只喊喊口号而已,甚至认为TPM不可思议,怀疑其结果。

这些怀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做为企业的革新活动,TPM所产生的效果实在是超出了我们许多人的想象。

不过,如果您有机会到已通过TPM认证的企业去参观、学习的话,一切怀疑都会消失。

TPM活动由“设备保全”、“品质保全”、“个别改善”、“事务改善”、“环境保全”、“人才育成”6大支柱组成,各支柱都有一套完整的推行方法,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改善。

依企业具体情况,只选其中几个支柱推进,也能取得较大的成功。

TPM适合哪些行业 从80年代开始,在日本TPM已在汽车、半导体、家电、木工、机械等组装产业及钢铁、化工、食品、医药品、造纸、印刷、石油、燃气等装置产业中实施。

几乎涵盖了所有制造行业,均取得巨大成果。

实施TPM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公司领导充分地认识到管理的重要性,有进行体质革新的紧迫感,有追求完美的强烈愿望,以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

ISO9000:2000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是ISO\\\/TC176在总结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并吸纳了国际上最受尊敬的一批质量管理专家的意见,用高度概括、易于理解的语言所表达的质量管理的最基本、最通用的一般性规律,成为质量管理的理论基础。

它是组织的领导者有效的实施质量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1.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依赖于顾客,因此组织应该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从而满足顾客要求并超越其期望。

《①客户永远是对的;②如果客户不对,则执行①》。

2. 领导作用 领导者将本组织的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并创造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环境。

80%质量问题与管理有关,20%与员工有关。

3. 全员参与 各级员工是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其才能给组织带来最佳效益。

岗位职责包括了全员(从总经理到基层员工)。

4. 过程方法 将相关的资源和活动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取得预期结果。

流程图方法。

5. 管理的系统方法 ISO9000针对设定的目标,识别、理解并管理一个由相互关联的过程所组成的体系,有助于提高组织的有效性和效率。

木水桶的围板原理。

6.持续改进 是组织的一个永恒发展的目标。

PDCA循环。

7.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针对数据和信息的逻辑分析或判断是有效决策的基础。

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8. 互利的供方关系 通过互利的关系,增强组织及其供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麦当劳管理方式。

没有HSC的管理吧我只知道HSE的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简称为HSE管理体系,或简单地用HSE MS(Health Safety and Enviromen Management System)表示 。

HSE MS是近几年出现的国际石油天然气工业通行的管理体系。

它集各国同行管理经验之大成,体现当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大城市环境下的规范运作,突出了预防为主、领导承诺、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科学管理思想,是石油天然气工业 实现现代管理,走向国际大市场的准行证。

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市石油勘探开发多年管理工作经验积累的成果,它体现了完整的一体化管理思想。

运用HSE的作用

(1)满足政府对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法律、法规要求;(2)为企业提出的总方针、总目标以及各方面具体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3)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4)保护环境,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5)提高原材料和能源利用率,保护自然资源,增加经济效益;(6)减少医疗、赔偿、财产损失费用,降低保险费用;(7)满足公众的期望,保持良好的公共和社会关系;(8)维护企业的名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上60管理也就是以前的6S你都会7S了还用60做什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哪里有啊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  落实人人参与的要求,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欢迎阅读。

交通安全活动总结范文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的原则,确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校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

开展一系列活动,现对活动作如下总结:  1.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职责明确,既分工又合作。

同时,以班级为单位,各班主任要把交通安全工作列入一切工作的首位来抓,形成全体教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  2.一次动员:全体教师利用第一周教师例会时间,有校长组织学习有关校园安全知识条例并签署安全责任状。

  3\\\/9月2日,利用升旗仪式,举行“学生教育周”启动仪式,并由校长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国旗下讲话  4.一场视频教育:组织学生观看“交通安全警示实录”宣传片,增强了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让学生将铭记于心。

  5.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让学生讲述我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易发生车祸的危险地段、时段,发动学生自己来分析应如何避免车祸事故的发生。

  6.一期宣传:各班级出一期交通安全教育黑板报。

大队部通过宣传板块展示安全常识,以图文并茂、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全校师生都来了解、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

  7.一张手抄报:举行一次以“关注安全,关注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手抄报比赛。

  8.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的全文

金构大额交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第一条 为防止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

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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