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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消保监管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4-10-31 22:07

保监 成立 消保局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

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

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

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

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

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

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二)利弊优劣  分业经营作为我国目现行的经营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第一,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劵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

一方面,有利于两种业务各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

另一方面,分业经营也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蔓延。

例如,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分业经营模式目前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随着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长久的运行,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分业经营易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分业经营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证劵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其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一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

二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

此外,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也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许多学者通过对金融业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国外经营模式的借鉴,提出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

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仍有改善的余地,其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还需综合考量、总体把握、充分酝酿,必须审慎。

  三.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及其协作配合与组织制度。

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

即分业监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

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

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

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

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请你谈谈你对银行服务工作的认识,如果你是一名银行柜面员工,你将如何开展服务工作

柜台窗口是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窗口,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社会声誉和经营成果。

柜台窗口服务的质量又最集中表现在临柜人员的言行和表情上。

4.1.1问候语要恰如其分柜台人员见到客户时,第一句话就是要准确地问候对方,要做到区别对象,问候恰如其分,这就要求柜台人员当客户来到你的柜台时,就要从客户的年龄、性别、职业等方面观察判断好,主动、恰当地问候客户,如“先生,您好

”、“小姐,您好

”、“大娘好

”、“师傅好

”等等,再加上平和亲切的语气,使客户听起来心里热乎乎的,这为服务好客户打好基础。

4.1.2言表要热情礼貌在服务过程中,给客户的第一感觉体现在服务人员的言行和表情是否热情礼貌,服务人员的语气、语调是否暖和,是否容易被客户所接受,这是能否做好柜台服务的关键。

如果服务人员出言不逊,态度傲慢,语气生硬,爱理不理,那么客户无论如何也不会满意你的服务,也会因此造成负面影响,给业务开展自设障碍。

4.1.3业务操作要专心一致当服务人员进入为客户操作的过程时,必须体现出主动、认真负责的精神。

在准、快的基础上,要表现出对工作的专心一致。

如果在客户面前表现出没精打采、心神不定,或者东张西望、心不在焉,与同事聊天,这就降低了服务质量,甚至容易出现差错。

4.1.4要把微笑贯穿服务全过程微笑是不用花钱吸引客户的有效办法,是优质服务的“催化剂”。

当客户走近柜台时,一个微笑,加上一句亲切的问候,就能很快地拉近与客户的距离。

微笑能给客户良好的第一印象,也无形中增强了客户对银行的信赖感。

当客户需要了解某些业务时,如果你带着微笑回答,就能很快地消除客户的陌生感,增进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容易建立良好的服务关系。

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客户有过激语言或发怒时,你能静心和气微笑着解释,相信“阴云雷天”会化为“和风晴空”。

当客户办完业务离开时,如果你微笑着说声:“请慢走,欢迎下次再来

”就会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区别与联系

前中国银行中国早期的金融框较简单,即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各大银行。

直到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即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以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平衡,更好地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

当时制定了10条职能,其中包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一行三会,央行成央妈妈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和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为了适应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权被逐步分离:1992年,证券市场监管权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5年,证券公司监管权交给证监会;1998年,保险业监管权交给新成立的保监会;2003年,银行业监管权又移交给新成立的银监会。

从而形成了现在的一行三会(即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一行三会构成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且一行三会均实行垂直管理。

现在知道央行(全称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叫做央妈了吧~不过,央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三会是正部级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看得出它们身份还是有差异。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它的主要业务可以非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简单说,就是管银行的。

通俗来讲,银监会的主要业务分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监管业务方面,设大型银行部、政策银行部、城市银行部等分别对五大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有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非办),对非法集资方面进行监管。

非监管业务方面,主要设有法规部,政策研究局,消保局,审慎规制局等部门,负责制定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等。

银监会还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权利,比如银行董事高管的任职、银行设立新的银行网点等,都需要银监会的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简单说,就是管钱的。

举个栗子,央行增降准备金利率,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等业务,信贷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收入。

当然,央行不会乱用职能,一切都为了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银行为什么怕银监会和央行

一个管打,一个管钱,就像爸妈一样~

金融机构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功能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有: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

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汽车定损师的起源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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