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心中的保险感想
保险学习的心得体会 导语: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它是保险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下面是聘才为大家准备的做保险写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怀着空杯的心态,我有幸参加了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0306期新人班岗前培训,通过这几天的全心投入,并在培训老师的细心教导下,我对保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销售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明白了保险的意义所在。
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
下面我从以下四点浅谈一下我的个人体会。
都说平安的培训是最好的,通过这几天的培训我才知道,它的最好,在于能使人们从中得到激励,能使人们对生活的追求站得更高,目标想得更远。
它把激励学渗入到每个人的心底。
让每个受训的学员感受到通向成功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它的最好还表现在培训体制是最好的,因为它有完善的一个培训平台,有专门的培训队伍,有优越的硬件条件,有一整套培训方案。
如果说中国有哪家公司最注重培训,我想除了平安还是平安。
第二,平安的讲师也是最好的,他们都是销售的精英,个个业绩不凡,讲的都是身边的人,道的也都是身边的事,使生硬和冰冷的文字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用案例说话,用指标来纠正目标,用分析来查明问题,用最佳方案来解决事情。
具有相当现实的指导意义。
这让我们对保险的认知具体化,实际化。
把表面的,理论的课程知识转换为各种案例,让学员在听故事的同时,了解体会。
这都体现了
帮我写一片关于保险的心得体会
以前我不知道什么是保险,更不知道保险有什么好处,更别说保险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了。
经过短短几天的培训,我才发觉,保险,对于我们的生活死多麽重要
对于国家、社会、老百姓,都是息息相关的。
保险的原理,就是大多数人,拿出一少部分钱,集中的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的运作,用于支援国家建设、企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资金领域的快速健康发展,最终造福于民
当参加了这种融资的人们中某人发生意外或者疾病,急需一大笔资金时,保险公司会及时送钱上门,解决因为意外或疾病造成的经济难题,避免“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悲剧的发生
简单的说,保险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保险是我们国家的朝阳产业
加盟到保险行业,就是选择了铸就辉煌的人生道路
我要勤奋、学习、努力、坚持
直到成功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你理清一下思路,按我的工作与本身自己的经历同你按项解惑 一、首先综合与医疗的生育保险其实没什么区别,不存在有报销比例高的说法(不信你可以查看到自己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综合与住院的生育保险扣缴费用是一样的)有区别的地方就是购买综合保险可以在深圳市任何一个地方(医院)就诊生产,可住院保险则是有定点或者绑定的地方(医院),如果你是想在深圳某个附近的医院检查或生产的话,你就在网上把自己的住院定点绑定该医院即可(通常你在一间医院进行一系列的产前检查时最好到生产时也就在那里生产)。
至于你说你朋友让你转成综合保险的话,必须在本公司缴费满一年才可变更险种,另外因为综合保险的缴纳费用要比住院保险的费用高出一半左右,如果你不是深圳户口或者你不是公司的核心层职工,通常一般的公司都不会愿意员工购买综合保险,因为这样公司的费用也会增加不少。
二、至于你想报销产前检查和生产时的费用就必须要办理“深圳计划生育证明”才能到医院进行费用的记账报销,其实关于这个怀孕和生产通常需要出示的都是女方的资料证件比较多一些,而办理这个证明必须要具有以下资料: 1、流动人口生育证(回去自己户籍所在地办理) 2、一孩准生证(回去自己户籍所在地办理;所谓一孩即是你的怀孕是符合国家政策以内的,并不是超生的那种,否则你就不享受生育报销这个权利) 3、结婚证一本(男女一方的即可) 4、身份证(男女双方都要出具) 等你办理好以上的证件资料时,你就到你现在所居住的社区居委计划生育办事处盖章,之后再到当地的计划生育中心开具“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当她们在办理时,会问你准备在哪个医院检查和生产时,你告诉她们后她们就会给你在那个“深圳计划生育证明”上面打上这个医院的名字。
这样你就可以拿着它去做产前检查和生产费用的记账报销了。
三、关于最新的生育保险检查报销内容,是有统一的规定的,下面你可以详细看一下:(这个内容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官网里面也有的,为了方便我就复制下来了)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查、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前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唐氏筛查项目(包括甲胎蛋白、雌三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包括胎儿产前诊断项目)、胎儿脐血监测和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前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前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血常规、肾功能3项(尿素氮、肌酐、尿酸)、肝功能6项(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总蛋白、白蛋白、总胆红素、胆汁酸)、胎心监测; 第十次检查:(38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前检查、尿常规、超声常规检查、胎盘成熟度检测、胎心监测;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前检查、胎心监测、尿常规。
上述的这些12次检查,全是生育保险的报销记账范围内,只要你不超出这些范围的检查全是可以在医院直接记账报销的。
其实现在新的社会保险法这些都有明确规定的,也越来越人性化了,因为我本身是从事行政人事这工作,社会保险也是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且我现在也是怀孕八个月,一直都有享受这个生育保险,以我本身的工作经验和现在的怀孕经历同你分享我的一点心得体会,当然这些我也是有结合社会保险的内容,如实给你讲明白的,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处,有空自己可以多上一下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网站,或者电话咨询:96888,你我同属于深圳这个城市,所以这些东西都是相通的,若换了其他城市或者就会存在有地域性的差别了。
(因为每个城市都会以国家最新公布的社会保险法为准则和前提下,再结合本地区和城市性的实在情况来执行的。
) 讲了那么多,可能也是有点哆嗦,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祝你好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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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 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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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失业保险中心是干什么的
顾名思义 负责失业保险的事情的 失业保险是企事业给员工上的保险中的一种 五险一金(医疗 社会 工商 失业 生育 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