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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第一章心得体会

时间:2016-10-04 02:01

关于煤矿安全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化工厂安全知识

化工安全常识1司安全生产规度方面的知识:1、岗位操作人员安全守哪些

第一条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第二条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要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精心操作,熟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上报。

第五条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清洁,做好物品的定职化管理。

第六条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七条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应遵守哪些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书,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特种作业的新技术,提高安全作业技能,按规定年限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条进行特种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在现场进行特种作业的相关票证;未拿到特种作业的有效票证,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对协助其

健康与安全教育认识与体会

本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展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而编写,内容涉及与公民切身利益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本章概述、法规解析、本章测试题的体例,书后附有测试题。

既可普及法律法规常识,又可检验学习效果,二者相得益彰,是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六五普法的权威辅导读物。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落实上述精神,本书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深刻内涵、法律基本知识、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社会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全体公民应该掌握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进行了讲述,是全体公民贯彻落实普法精神、提高法律素养、指导自身生活和工作的全面、系统的普法教材。

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会议部署“六五”普法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章思考题   第二章 法律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节 法的作用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章思考题   第三章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选举法律制度   第三节 立法制度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四章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婚姻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继承法律制度   第五节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六节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节 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公务员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监察法律制度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   第七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六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七章 社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节 特殊人群保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罚   第三节 常见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本章思考题   第九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四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第六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   本章思考题   附录:   思考题参考答案要点   普法知识测试题   普法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学习心得体会

在构筑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中,通过学习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通报文件和《电力安全生产规程》活动,用不断创新的安全生产观念营造安全氛围,有重点地开展思想教育,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安全是企业生产的生命线,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员工的人生安全、生命安全没有保障,企业的一切都无从谈起。

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活动的开展,促使自己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自己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始终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敌人作斗争,预防和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二落实责任,用心用情 安全工作的本质就是使人的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不受威胁,安全工作的好坏是事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大事,必须用严谨、认真的态度来对待。

每当发生安全事故,人们事后都会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十分简单-----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某个细小环节。

漠视痛苦、麻木不仁,心存侥幸,责任不明,措施不力,讲形式走过场等等不用心的工作态度才是安全事故发生真正的根源。

只有带着感情抓安全,才能增加责任心,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起事故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可能是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的不幸,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灾难。

只有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工作零违章、安全零事故”的目标。

三安全是最大的效益,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于是,便有了那一本本规程,一条条标语。

但是,安全不能仅仅只写在书上,贴在墙上,拿在手上,而更应该记在我们每个人的心里。

让心海里飘扬着安全的风帆,有了她,我们就能顺利的抵达彼岸。

有这么一句话,生产现场不是缺少缺陷,而是缺少发现。

不要让那些事故的萌芽,在我们的眼皮底下溜走;更不要让我们的双手,成为滋生事故的温床。

记在心里的安全,要用我们的眼睛和双手去实现。

多写一条缺陷,就多一份安全;多摸一下设备,就多一份安全;多问几个为什么,同样也就多一份安全。

安全是船,她承载着人生航行的旅程;安全是风,她吹拂着企业发展的春天。

安全是笔,她描绘着一幕幕精彩的画面。

让我们迎着朝阳轻松地走上工作岗位;让我们牢记规程,严格地执行标准化操作;让我们明察秋毫,不放过每一个不安全因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下班时谈笑风生,体会着工作的乐趣;才能在刚进家门时看到妻儿甜美的笑脸,享受着家庭的温馨;才能在下次上班前听到父母的唠叨,延续着父母那热切的关心。

作为一名电力职工 ,通过事故分析和《电力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认真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通过各种方法使自己所属设备、线路达到最佳状态,工作中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自觉自发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对自己的工作充满激情,有团结协作,互相取长补短,承担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积极的协调好自己与同事之间的工作关系,创造和谐友善的工作环境,努力勤奋,勇于奉献,争取把工作做得最好。

我要保证:该做的必须写到,写到的必须做到,做到的必须有效,有效的必须坚持,坚持的必须控制,控制的必须记录,记录的必须分析,分析的必须改进。

坚持“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发展观念,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我要在不安定因素的问题上学会斩钉截铁地回答,要做一个时刻都关注着安全问题的人。

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单位的发展谱写更辉煌壮丽的篇章。

安全生产的观后感,怎么写

头两天单位组织观看几起中石油近两年重特大事故教育视频。

看着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一起起违章操作,我的内心触动很大,在深深痛斥那些无视安全的责任者和操作员的冷漠外,同时也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这是我们每个炼化职工再也熟悉不过的标语。

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要把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要有麻痹大意思想。

这些事故就是典型的因为麻痹思想造成的安全事故,有的是没有监护人在现场实时监护;有的是没有明确指示就直接操作;有的是因麻痹大意不知及时检测现场气体浓度...其实这些事故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责任人做好监督指导职责工作,其他相关人员做好协调工作,操作员也以安全为前提,按规程操作,安全事故这个导火索是可以熄灭的。

在我们的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隐藏在各个不同的生产环境里,每个现场每个时刻都会存在不确定的危险因素。

而我们生产在第一线,就应该立足岗位,从细节抓起,从一点一滴抓起,遵章守纪,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运转设备状态进行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通过安全教育,不断强化自身安全意识,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矗真正做到班组安全平稳生产。

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断累积安全生产知识,实实在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使我们真正做到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青春稍纵即逝,最让人痛惜的是健康被无情夺去,最让人难过的是年轻生命忽逝,最让人心酸的是母亲的悲泣,为了他人为了自己,我郑重宣誓:让血的教训时时留存我们的记忆,让安全的警钟时时在耳边响起,让我们用行动唤起全社会对健康和生命的珍惜。

时刻做到:工作中我们照张办事,生活中我们小心翼翼,不让亲人在担心,不让母亲在流泪,珍爱生命,珍爱青春,从安全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让美好的青春和生命实现应有的价值!

谈谈安全事故后的感想

篇一: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接受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因此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通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

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同,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

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

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

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

道路交通客运企业安全互助金管理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

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

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

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

其要求主要是:(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

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

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

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

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

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

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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