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00~400字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环保教育心得体会500字
《环境保护心得体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环境就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
发达的资本主义已走过的道路早就证明,清洁的环境也就现代化。
我国是发展中的,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发展生产力的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现代化建设本身。
这是:(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2)生产的发展劳动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人的生产性;(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设备、仪表等)需要清洁的环境(精密的产品如此),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现代化生产,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胎盘危及胎儿,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
这不只是代、代的问题,严重时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无可挽回的损失。
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则难以逆转。
如据近XX年来记录的统计,约有110多种兽类、130多种鸟类业已灭绝,有1/3是十九世纪以前灭绝的,1/3是十九世纪绝种的,1/3是近50年来被消灭掉的。
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灭绝的边缘。
人类正在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珍贵动植物还在走向灭绝,人类活动的全球性有害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
严重的,非解决不可。
例如,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大气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显然(呼吸系统疾病)。
据57个城市统计飘尘都超标,超标三倍的有28个;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已达1500万吨。
从水体来看,地下水硬度增高,水位下降已大城市性的。
加之有些地方地表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紧张已生产发展的严重问题。
此外,噪声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也很严重。
如湖北江汉湖群,素有千湖之称,现在湖群已由原来的1000多个到300多个。
长江上游因植被受到破坏,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每年冲入长江的泥沙达6亿多吨。
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
国民经济各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
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是难以的。
来分析问题,才能更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一切环境保护工作者、生产的者和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都要既有生产观点,又要认识保护环境的性,在发展生产的过程中搞好环境保护。
关爱残疾人心得体会
帮助残疾人的心得体会【篇一:帮助残疾人的心得体会】残疾人所需要的并不多,只需要每个人的一小份关爱。
星星之火,足够照亮他们的整个世界。
帮助残疾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下面是学习啦带来的帮助残疾人的,欢迎查看。
帮助残疾人的心得体会一:今天是10月17日,天气阴沉沉,深秋的李口大地有了初冬的感觉。
下午两点半我骑车来到我们葛庄居委会田头组,开始了下午的进户走访。
葛庄居委会田头组与李口镇区相邻,在我的印象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
在走访前我一直思考,街道村的村民应该都有很好的致富理念吧,于是我一探究竟。
然后随着我走访的深入,进入相对偏僻的巷道,我发现田头组原来还有很多人任然是很破旧的砖瓦平房,当时我才明白,原来我被临近街道村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了。
今天走访的第一户就是一位残疾人家庭,在进入她家门的一瞬间,她手中的双拐就吸引了我的眼球,她步履蹒跚的来到我的面前对我说:小伙子,你有事吗?在一番简单的寒暄之后,我和她便拉起了家常。
这位残疾人叫陈前芳,自小因小儿麻痹症导致双腿不能独立行走,属于肢体二级残疾,他的丈夫长期在外做瓦工,她的儿子在李口中学读,家庭年收入不足8000元,由于孩子读书,家庭压力较大。
为了增加家庭收入,z选择在家中织渔网,每天可以织3只网,而每只网只能赚4元钱,她边说边织,不停的用锡扣在网上打结,真的即费时又费力。
我问她家里有轮椅吗?她微微的摇了摇头对我说:只能靠双拐了。
看着她无奈却又充满坚毅的面孔
看完宠爱孩子的十大坏处的心得体会
看完宠爱孩子的十大坏处的心得体会溺爱是中国人传统的育子方法,因为溺爱培养下的孩子缺少独立性格,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
自古以来就有“慈母败子”的说法。
所谓“慈母”指的是一种过分的母爱,也就是溺爱。
从字面上看,溺爱的“溺”字兼有过分和淹没的意思,过分地疼爱孩子等于淹没他们。
古人云:“虽曰爱之,其实害之;虽曰爱之,其实仇之。
”这是对“溺爱”一词最好的注解。
韩非子有句话∶人之情性莫爱于父母,皆见爱而未必治也。
这是说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没有比得上父母爱子女之情的。
但是只有爱,不见得就能教育出好孩子来。
有一个脍炙人口的故事,说的是中国古时候,有一个从小被母亲溺爱娇惯的少年,临刑前要求再喝一口母亲的奶,他妈妈解开衣襟喂他,这少年一口把母亲的奶头咬下。
这位少年把母亲的奶头咬下,是恨母亲的溺爱娇惯害了他。
无独有偶,著名的伊索寓言里有主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偷窃的少年犯被当场捉住,犯缚了双手,被牵到刽子手那里。
疼爱孩子的母亲跟在后面,捶胸恸哭。
儿子回转身来,说要对她说句心里话。
母亲走近去,想不到却被儿子一口把耳朵咬了下来。
母亲骂儿子大不孝,犯了罪还不够,又把母亲的耳朵咬下来。
那少年犯说:“假如我初次犯偷了同学的写字板拿去给你的时候,你打了我,那我何至于胆子越来越大,被牵去处死呢
” 《古今谭概》一书中有一个寓言故事,翠鸟为避免灾祸,开始把窝筑在树的高处。
孵出小鸟以后,它很喜爱,生怕小鸟从高处的窝里掉下来摔死,于是把窝向下移了移。
等小翠鸟身上长出了羽毛,非常漂亮,它更是加倍喜爱,越发怕小翠鸟摔下来,又一次向下移动鸟窝,移到离地面很近的树杈上。
这样,翠鸟放心了,然而当路过树下的行人发现小翠鸟时,稍一举手便把小翠鸟掏走了。
巴尔扎克笔下又这样一个故事,面粉商人高老头十分娇惯女儿,他把大部分财产作了陪嫁,让女儿挤进商流时候,过贵妇人的奢侈生活。
为使女儿们快活,他替女儿的情人还了债,帮助女儿与人通奸。
可是,出嫁后的女儿们,在榨取了父亲的最后一点养老金之后,就把他当着榨干了的柠檬一样,无情地抛弃了。
法国教育家卢梭说:“你知道运用什么方法,一定可以使你的孩子成为不幸的人吗
这个方法就是对他百依百顺。
”就是溺爱 现在是独生子女时代,孩子成了家庭的中心,“捧在手里怕飞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呵护有加,爱护过渡成了家庭教育的主流。
呵护有加,爱护过渡的家庭教育就是溺爱型教育。
溺爱就是非理性的过度宠爱、迁就、姑息孩子的态度。
具体表现为让孩子在家庭中处于特殊的地位,过度保护,视为家庭的中心人物;对孩子的任性、骄横采取百依百顺的态度;生活上让孩子吃独食,包办代替;对孩子的缺点错误“护短”等。
在溺爱的呵护下,孩子无法建立基本的抑制反射,不能很好地抑制自我中心和独立本能。
连起码的社会抑制都难以达到社会人的需要,更不用说优良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了。
下面用一些实例来看看溺爱的危害。
女孩王芳,父母对她百般宠爱,过分照顾,年幼时一切如愿以偿。
等到上学后,在学习上,稍遇到一点困难,就受不住,回家哭丧着脸,乱发脾气,令父母心痛,为此,代劳一切。
每天的家庭作业不会做的,父母代笔完成;在学校受到一点委屈,父母出面交涉,遇到考试不及格时,父母找关系说情。
渐渐地,女孩不仅情感上脆弱,而且学习缺乏毅力。
上小学留一级,初中升不上,母亲通过“后门”把她移到一所乡镇中学,混了个毕业证书。
然继父母再托人安排进公交公司当一名售票员 独生女欣欣,家中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都十分宠爱她。
平时,她只吃牛奶、面包、鸡蛋,一般的饭菜嚼在嘴里迟迟不肯下咽。
穿衣服从小要挑花色品种,要比别人漂亮。
在家里对父母说话就象下命令似的,稍不如意就哭闹、发脾气。
在幼儿园连滑滑梯都不敢玩,出门上街走几步路就嚷着要抱。
到了5岁时,还不会穿衣服,街坊邻居都说她象个无赖的“小公主”。
照这样发展下去,适应社会都很困难,成才就更不用说了。
清明时节,明明全家踏青来到素有人间天堂的苏州城外,明明被那些在坟前磕头、烧香、烧冥币的扫墓人吸引住了。
“妈妈,他们在烧什么
” 明明好奇地问。
“烧死人钞票。
”“钞票也能烧
”任性的明明缠着父母非试试不可执拗不过的父亲只能从口袋里掏出一把人民币,“咝----”,点燃了火光映红了明明兴奋的笑脸,也照亮了父母惘然的双眼。
张某是遗腹子,母亲在他身上寄予了全部希望,继父待他如亲子。
祖父母更是百般溺爱,致使张某从小十分任性,什么事均顺其心,否则,就赌气不吃饭。
一天,姐姐下班回家,将茶话会上分得的4粒糖果分给了弟弟,没有给他。
他便大发脾气,踢了姐姐一脚,独自进了房间,等到姐姐开门去看他时,只见一条红领巾套住了张的脖子,一条生命就此终止。
小波生活在比较富裕的家庭中。
祖母特别大方,只要成绩好,要什么给什么,用多少钱都可以。
父亲以自己经商的经验开导儿子,没有知识在外做事,是要吃亏的。
母亲对小波说,只要好好读书,什么都不要你干,笔者累死也心甘情愿。
家长的愿望是良好的,可方法上,一味顺从,不惜重金投资学习,但是不顾孩子的非智力因素发展。
结果使小波产生了特殊的优越感,在家如小皇帝一般,口袋中装满零用钱,学会了吸烟、赌博、打架。
学习没心思,考试不及格,留级还没人收。
他干脆不进校门,和一帮哥儿门玩乐,最后成了小偷,一家人的希望成泡影。
一对中年夫妇,年过30才结婚。
中年得子,欢喜无比,将孩子当作心肝宝贝,事事依着他。
孩子特别淘气、任性、贪吃贪玩。
读小学时,父母给的零用钱不够花,就开始东偷西摸,打架斗殴。
读初中时,竟发展到了蒙面盗窃行凶。
金晶晶出生在一个令同龄人羡慕的富裕农民家庭。
父母前些年开金矿,积攒下万贯家产,成为村里的首富。
父亲开的是奥迪A6轿车,母亲开的是捷达王,出门到村里哪家打麻将都要开车去。
家庭的富有,使金晶晶从小娇生惯养,养成了好逸恶劳、任性不羁的非智力因素。
她学会了抽烟、喝酒,大把大把花钱,在农村,她每月的开销是、2千元,让别的孩子望尘莫及。
没有钱,就向父母要,少则千2千,多则上万。
有一次,她撒谎要买东西,向父亲要万元,父亲一甩手给了他一叠百元钞票,数了数是2万2千元,不到两个月就花光了。
母亲多次训斥她,金晶晶怀恨在心。
后来要不到钱了,竟然伙同男友残忍地用铁锤把母亲砸死。
一位6岁的少年犯是一个独生子,父母是工人,没有什么文化,但家庭生活比较富裕。
他从小要什么给什么,说什么是什么。
父亲爱喝酒,几乎天天喝,儿子则常常同桌吃菜,有时也试着偿两口酒,父亲也不加干涉,反而夸儿子“真行”。
慢慢地,他7、8岁时就学会了喝酒、花钱,父亲有时甚至大方到让他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
于是,小小年纪,学会了进饭馆,逛商店。
父母不但不阻止,竟说什么:“笔者们家有钱,不让他花让谁花呢
”。
由于他出手大方,那些行为不良的同学就围着他转。
他又学会了吸烟、赌博。
他学坏后,学习成绩下降。
开始,因老师督促,父母还批评几句,见管不住孩子,也就索性不管了。
反而说什么:“将来当个工人,没文化一样开机器。
”致使儿子常常逃学,考试吃“零蛋”,后来发展到偷盗、抢劫。
终于被关进了监狱。
上海卢湾区工读学校的一项调查显示,有一个班的学生50%以上是“独苗”,另一个班的学生70~80%的学生是家里的“老小”。
“独苗”、“老小”是最容易被溺爱的群体。
毫无疑问,溺爱是青少年犯罪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为什么工读学校里“独苗”和“老小”的比例这么高
这是因为“独苗”和“老小”在家中往往被溺爱的结果。
《爱护环境卫生,争当环境小卫士》教育心得体会作文450字
转眼间,一年又过去了。
科技更发达了,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而我对这个世界有所不满,那就是——环保问题。
我来举几个例子吧
你看现在人们为了自己的需求大量砍伐树木,使许多小动物无家可归,风沙很难抵挡,空气更不清新。
你再看现在的车子,别看速度快,但尾气太多,严重污染空气,更使许多人中毒身亡。
还有的浪费水资源,经常玩打水战,把还未喝完的水倒去。
以上的现象严重破坏世界,使地球母亲暗自落泪。
请大家当一位环保小卫士,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保护环境 爱护卫生的心得体会300字
统计材料表明,那些在中学时代就耳鬓厮磨、如胶似漆地恋着的,大都是学业荒废,爱情失败,甚至有的由“爱得深”变为“恨得深”故不能为了“防微杜渐”而机械地用这些教条去对号入座,而要善于发现早恋的先兆,如在学习、劳动、课外活动中有异常表现;学习成绩突然下降,经常旷课、迟到早退,甚至逃学,情绪不稳,时儿春风得意,时儿乌云满天,坐立不安,心神不定,上课思想不集中;对老师、家长反感,从而回避他们,喜欢打扮、讲究发型、衣着,爱看言情小说,摘抄其中精彩的性爱描写,哼流行歌曲等等 一、学生中早恋的“易感人群” 1.性格外向、相貌出众的人,比性格内向、外表平平的更容易发生早恋。
因为性格外向的人大多敢作敢为,敢于触犯校规,不安份守己,有适合自己的对象,就会大胆追求,并且相貌出众的人,常常是大家追求的目标,尤其是漂亮的少女,往往经不起别人的追求,她们以被男孩爱慕为荣,听信甜言蜜语,很快陷入男孩子的情网。
2.喜爱文学、有文艺才华的学生容易早恋。
这些学生由于受环境熏陶,感情丰富,多愁善感,喜欢用书中、歌里的浪漫情节来类比自己的生活,效仿艺术家笔下的主人公,追求理想的爱情天地。
加上他们有某个方而的才华,常被异性羡慕,故很容易获得爱的信息。
3.性格软弱、虚荣心强的学生容易早恋。
这部分人以女生多见,她们从小娇生惯养,依赖性强,找了男朋友,便觉得有了依靠,她们把自己附属于一个男孩,因此,很容易成为男生的爱情俘虏。
而那些虚荣心强的女生,大多是由于强烈的虚荣心,使她们乐意接受男孩子的殷勤、赞美以及小恩小惠。
有的学生是出于“攀比”心理,而走上早恋的。
她们看到自己的同龄人有了男朋友,进出于电影院、舞厅、酒馆等,于是,也不甘落后。
4.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比成绩好的学生更容易早恋。
这些学生常不受老师欢迎,在学习上很少受到特殊关心,也无法把情力放在学习上,从而根本不会从学习中获得乐趣,于是,他们便把无处打发的精力和时间转向爱情,转向社会,以弥补感情上的空虚。
这些学生大多不以班上的同学为追求目标,尤其是女生,常找社会青年。
5.缺少家庭温暖和爱护的学生容易早恋。
这些人常见于父母感情破裂、离婚、受继父继母虐待,或父母双亡寄人篱下得不到温暖,生活在一个冷漠、压抑,甚至受辱的环境里。
于是,渴望得到他人温暖,而异性的抚慰正可以弥补这一点,使他们尝到了爱情的甘甜。
6.环境不好的学生容易早恋。
这些学生接触些不三不四的人,或者与他们一起玩的朋友都是早恋者,在旁人的教唆和指使下,也大胆效仿,正如古人云:近墨者黑。
早恋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有的学生集上述几种情况于一身,也不一定会发生早恋;有的学生在一个偶然机会,便掉进了情网。
故不能为了“防微杜渐”而机械地用这些教条去对号入座,而要善于发现早恋的先兆,如在学习、劳动、课外活动中有异常表现;学习成绩突然下降,经常旷课、迟到早退,甚至逃学,情绪不稳,时儿春风得意,时儿乌云满天,坐立不安,心神不定,上课思想不集中;对老师、家长反感,从而回避他们,喜欢打扮、讲究发型、衣着,爱看言情小说,摘抄其中精彩的性爱描写,哼流行歌曲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抓准时机,掌握教育的主动权。
二、发现前的教育 1.要让学生清楚地认识到早恋的危害,用理智来战胜这不成熟的感情。
早恋最直接的危害是严重干扰学习。
由于整日整夜满脑子想着自己喜欢的那个异性,因此, 会使你没心思去学习,也觉得学习没多大意思,上课注意力就难以集中。
由于没有认真听讲,因此,学习成绩就会越来越差。
有人说:事业的引力,爱情的驱力,歧视与压迫的反作用力,是人生的三大动力。
因此,早恋处理得好,可以产生“合动力”。
有关统计材料表明,那些在中学时代就耳鬓厮磨、如胶似漆地恋着的,大都是学业荒废,爱情失败,甚至有的由“爱得深”变为“恨得深”。
相反,那些把爱深深埋在心底一心向学的青少年,多数不仅事业有成,而且能够赢得爱神的青睐。
因此,青少年要把眼光放得远一点,要用理智战胜自己的感情。
毅力的真谛是战胜自己,你 能战胜自己,便会摆脱早恋。
2.教育学生注意心理卫生。
不看不适宜的报刊杂志、影视节目,把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去,多看一些伟人的传记,培养自己的意志力树立远大的奋斗目标。
有些青少年早恋或者单恋,喜欢夸大自己在对方心目中的地位, 认为对方的一言一行都与自己有关,甚至是受自己影响的。
对方成绩下降,挨了老师批评, 以为这是因为自己的缘故,因此,替对方难过;对方近日精神不振或者瘦了,认为这是因为对方想念自己的缘故,因此,自己很感动。
青少年的这种心理,其实是一种“自作多情”。
青少年在这种对异性的想念和思念中,除了使学习下降外,还能得到什么呢
3.要正确处理早恋和男女生正常交往的关系。
每一个步入青春期的少男少女, 随着生理的逐步成熟,会开始关注异性同学,并希望了解他们,与他们交往,这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现象。
青少年对异性的依恋并不是有些家长和老师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件丢人和见不得人的事。
这与道德品质无多大关系。
绝大多数青少年都“早恋” 或“单恋”过一个自己很喜欢的异性。
关键是青少年如何正确处理早恋、男女生正常交往的关系。
不要过分地敏感,不要以为异性对你好一点就是爱上了,也不要动不动就向人家表达爱。
众所周知,异性交往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异性交往在个体成长历程中的各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
中学生心理萌发的异性吸引是性心理和性生理走向成熟的必然结果,是一种正常的自然表现。
对中学生而言,异性同学之间的正常交往不仅有利于学习进步,而且也有利于个性的全面发展。
一般来讲,既有同性朋友又有异性朋友的中学生,往往性格比较开朗,为人诚恳热情,乐于帮助同学,自制力也比较强;而那些只在同性同学中交朋友的人,往往缺乏健全的情感体验,不具备与异性沟通的社交能力,社交范围和生活圈子也比较狭小,人格发展不甚完善。
但是,在中学时代,异性同学关系仍然是一个颇为敏感的话题。
如果男女同学之间的交往处理不当,也会影响和妨碍中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情绪和行为上的困扰。
男女同学之间的异性交往是有利有弊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起积极向上、健康发展的异性关系: ⑴自然交往。
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中,言语、表情、行为举止、情感流露及所思所想要做到自然、顺畅,既不过分夸张,也不闪烁其辞;既不盲目冲动,也不矫揉造作。
消除异性交往中的不自然感是建立正常异性关系的前提。
自然原则的最好体现是,像对待同性同学那样对待异性同学,像建立同性关系那样建立异性关系,像进行同性交往那样进行异性交往。
同学关系不要因为异性因素而变得不 舒服或不自然。
⑵适度交往。
异性交往的程度和方式要恰倒好处,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既不为异性交往过早地萌动情爱,又不因回避或拒绝异性而对交往双方造成心灵伤害。
当然,要做到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有时也并不容易,只要做到自然适度,心中无愧,就不必过多顾虑。
⑶真实坦诚。
这是指异性交往的态度问题,要像结交同性朋友那样结交真朋友。
⑷留有余地。
虽然是结交知心朋友,但是异性交往中,所言所行要留有余地,不能毫无顾忌。
比如谈话中涉及两性之间的一些敏感话题时要回避,交往中的身体接触要有分寸等。
特别是在与某位异性的长期交往中,要注意把握好双方关系的程度。
三、发现后的教育 学校教育的优势在于老师在学生中的相对权威,学生尊重老师的意见。
然而早恋是一处敏感地带,有早恋现象的学生在师长面前也会矢口否认,他们不愿老师总盯着这档事不放,谈多了会误认为老师有意找茬。
对于正常的情感萌发老师应拥有一颗平常心,抱着根除的期盼是不现实的,与其穷追猛打,不如实话实说。
老师可利用讲座、咨询等形式,从心理方面多视角的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教育,用科学知识帮助他们解读青春的疑惑。
组织学生参与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对分散他们情感的单一取向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我们应当承认早恋是青少年身心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现象。
人是有情感的。
青春期的感情萌动是成长发育与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异性相吸”是自然界普遍存在的规律。
人当然也不例外。
我们应把这一观点明确地告诉学生,让他(她)知道老师是理解他(她)的,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这有助于以后的坦城交流与有效沟通。
其次,老师在双方已建立的相互信任的友好关系氛围中,可以询问一些学生情感发展的细节问题。
如,“你喜欢对方哪些特点
”,“你认为自己有哪些特点吸引对方
”,“你怎样看待感情问题的
”等等。
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老师也可以参加进去,表达自己的看法。
如,您认为这位同学有哪些特点,您可以尽量使用一些鼓励赞赏的语句。
这样有利于增强该学生的自信心,使她能更积极、客观地认识问题。
另外,您也可以评价一下另外那位同学,也要尽量说优点,说明您也是很欣赏他的。
对这样的问题,作为有感情经验的老师,您可以多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注意您的话语导向。
为了增强可信性与说服力,您可以列举一些例子。
通过深入地交谈和了解,作为老师,您对该学生的恋爱情况有了充分地了解,可以采取进一步地有效措施来解决;作为学生,她对您会更加信任,并且在您的话语导向下,对自己的早恋问题也会有一些与以前不同的认识。
最后,在引导学生充分认识问题的基础上,您可以进一步指导学生找出解决的办法。
因为我们做工作的目的是阻止他们,所以,我们要根据该学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策略。
如该学生是勤奋好学、积极上进的
还是学习中等、无所事事的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学生,我们总要找到她身上具有的作为解决问题突破点的特点,或采取反面激励。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老师要注意方式,不要让学生觉得您是在拆散他们,而是要让学生在整个交谈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现在谈恋爱,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是不应该的。
而且,作为老师也要掌握好分寸,让学生觉得是老师在帮助她,她对自己恋爱问题的认识,采取得解决方式完全是自己从本身的意愿出发的。
总之,老师在整个过程中,要表现得尊重理解学生,而且要把握好谈话的方式,时时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当事学生的主动性。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老师找学生谈早恋问题,他们开始大都是以抵抗的态度对待的。
作为老师,应该有充分的准备,建立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是关键。
家长会分享教育孩子的心得体会有哪些
家长会分享教育心得尊敬的田老师、各位家长、同学们,大家下午好:我是***的妈妈,当田老师告诉我,让我今天在家长会上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教育心得时,我有些惶恐,因为***不是最优秀的孩子,我更不是最优秀的家长,所以首先非常感谢学校,老师一直以来对孩子的教育与爱护,其次要感谢我的孩子,是他平时努力才为我赢得了今天这个机会。
其实说是孩子在长大,不如说成是我和孩子在一起成长,我也只是针对孩子的性格特点来做的一些事,每个孩子的特点都不一样,适合我们***的不一定适合每个孩子,今天仅仅把我和孩子的成长经历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谈谈自主学习吧,这也是天下所有父母较为关心的一个话题。
我们都知道让孩子在快乐中学习,而这一切的快乐都要孩子自主的去学习,而不是逼迫,任何的逼迫都不会快乐。
***目前的自主学习非常好,每天放学回家,第一件事就是写作业,并且是自主完成,我和孩子约定好:在写作业的期间如有不会的问题要等作业结束后再来问我,这样利于孩子动脑,而不是把我们当成他的依赖,我只需要在他完成后批阅检查签名就可以了。
包括他现在学习的软笔书法,其实也算是受他姐姐的影响,让他有了兴趣,除了每周两个小时的书法课之外,每天也会自觉地在家里练习。
当然,田老师给予他很多次展现才艺的平台和机会,也是对他最大的鼓励。
另外我们家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习,从一年级到现在,周日至周四家里几乎不开电视,他做作业的时候我们也不玩手机,我们会做做家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