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读后感
今天,我们学习了《国旗法》,某老师首先深情地读了一遍课文,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使我们对我国的国旗知识有了更深更细的了解。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为了维护我国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增强我国人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制定了《国旗法》,这对于完善国旗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
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这是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
同时我们也懂得了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重大活动,一定要爱护和尊重国旗,而且绝不允许任何人对她的不尊重和污辱。
“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庄严的国歌在早晨的操场上响起,我们全校的学生,穿着统一的校服站在国旗下,看着国旗冉冉升起,我看着国旗升起时心中不禁思潮起伏:今天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明天我们就是祖国的栋梁,让我们好好学习吧,让我们鲜红的国旗永远飘扬在祖国的蓝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老师打学生吗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有以上法律作依据,如果有学生受到老师违法对待,请所有同学告知受侵害学生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不良师德老师作斗争,可上申诉到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2000字左右
您好下法条涉及的都是学校的义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后感300字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
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
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
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
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
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人民共治安管理处罚法》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也不断增加。
针对此情景,我国于2005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在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而我在今天有幸,面睹了此律,感触不少……… 此律充分根据教育和处罚为根本,其目的是为了教育与引导那些社会上走错路的人。
作文网 然而我却觉得应该先由我们这些青少年做起,在我们身边有不少法盲和半法盲,他们都无视或轻视法律的存在,只凭一时之热血,逞一时之能,为一时之气,往往触犯法律,为自己的一时之气而买单。
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我们都处于热血沸腾的年纪,都不善于冷静,过于冲动。
都渴望那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一人一剑走江湖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此时不同古代。
冲动是要付出代价的,其代价可能是一生或是更久,中学生作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读后感》。
我们都还年轻,都处与叛逆;我们都不愿听从他人的建议,一意孤行,也许你说这就是性格,这就是我们年轻过的痕迹。
但是,请记住我们是生活在法制社会的,我们不可能因为我们的一时冲动而得到原谅。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明文规定的,既然错了就要得到惩罚…… 作文网 有人说法律是有空隙的,并非密不可透。
但是,请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制裁是无法逃脱的。
而我国2005年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却是宽容的,其文规定不拘留涉法不深或轻判未成年人与70岁以上的老人,其实法律并不是一条条冷冰冰的条律。
它也是有感情的,它只是不想我们误入歧途,想让我们从新走向光明,它是我们社会的绝对保障者。
设想若无法律,社会将是如何一片混乱。
所以说对于违法的人,它是可怕的。
然而对于我们,它是我们生活的保障,它是和蔼的,是可亲的,它以其雄伟的身体,保障了我们基本的生活法则,维护了社会的和平,我不敢说此律是无懈可击的,但我可以说它是宽容的,它为我们每一个人都留了一条退路,浪子回头,金不换嘛,但是,它并不希望有人走这一条退路,法律是公正的,可同时也是冷酷与宽容并存的。
没有永远的错,一时之错,它会给你机会,可记住机会并不是总有的,要懂得珍惜,不能利用法律的宽容,一错再错,所以,请记住,法律有情,但不是永远会宽容的。
我们是国家的未来,未来还是要靠我们建设。
时代的不同,造成了那些还未适应的人们无心或有心的触犯了法律。
但是,请记住,法不留情,我们要懂得珍惜,要学会冷静,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而不是触犯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读后感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读后感, 最少300字,谢谢各位了,谢谢,必须在星期六之前拜托展开我来答匿名用户2017-12-15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国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11月1日起实施。
通过几次的法制报告和学习,使我对此法深有感触。
通过学习此法,使我懂得了要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哪些行为是犯罪,更使我懂得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不少。
由不久前浙江金华的某高中生杀害亲生母亲一案,实在令人心惊胆颤。
作为一位当代青年,竟能把生他、养他十几年的亲生母亲杀害,这是何等的大逆不道,我想这在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吧
这给国人敲响了警钟,特别是我们这些未成年的青少年们。
我们如今正处在黄金阶段,思想正在逐渐成熟,可是性格又较鲁莽,容易冲动,搞不好便出乱子,甚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摆正思想作风,学习好此法,搞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次,做事前想一想,此事该不该做,这样做好不好,克服一时冲动;再次,把错后多做自我批评,分析把错原因,及时改正;最后得学会忍让并且搞好同学、朋友间的关系,互相帮助、纠正错误,这样可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读后感200字
1\\\\最近我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看了之后使我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记忆最深的是第2章家庭保护法中的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古时侯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一户人家有个独儿子,一天,他在对门玩,看到一个卖姜的,把他的姜拿了一块回来。
他的妈问:“姜从哪里来的?”他说:“从对门的卖姜人那里拿的一块。
”“你拿他的姜, 他没看见?”“我把姜放在磕膝弯子里,一路跳丁丁婆婆回来的。
”妈说:“你很棒。
” 第二回,他又在对面玩,把人家鸡窝里的一个鸡蛋拿回来,他的妈问:“鸡蛋哪里来的?”他说:“从对门人家里鸡窝里拿来的。
”“你拿人家的鸡蛋人家没看见?”“我把它放在胳肢窝里夹回来的。
”妈说:“你很棒。
” 这孩子长大了,到处偷,别人把他无可奈何,大户人家的金子、银子,他都偷。
最后进了监牢,要准备处死他时,他说:“我要吃一口奶。
”他的妈来了,他妈把奶头扒出来,他一口衔起,咬掉了半头。
他妈疼晕死了。
别人问:“你怎么咬她?”他说:“我小来偷人家的,姜,偷人家的鸡蛋,每回她都说我很棒。
若是她每回打我一顿,我就不得做强盗,不做强盗就不得要我的命,我才要咬死她! 我们班有个男同学叫小光,他父母是做生意的,家里很有钱,小光想要什么,爸爸妈妈就给买什么,家里不仅有电脑,还联着网呢,这让很多同学都羡慕他,可是,他不是利用他家的电脑来查资料,读新闻,看好的文章,而是利用下学的时间在家里玩电脑游戏,自从他家里装上电脑以后, 经常不完成作业,而且,上课时,别的同学都在专心致致的听老师讲课,他却在自己的座位上打磕睡;下课时, 他总是和别的同学讲他的电脑游戏,他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考试成绩都不及格,父母知道后,不分青红皂白,把这个同学打了一顿,以致这位同学对学习失去了兴趣,打骂更成了家长便饭. 看了家庭保护法中的第十条之后,我很想告诉小光的父母,你们要多关注小光的学习和生活,孩子们的自制能力差,需要父母时刻关怀照注,你们也不要再打骂小光了,多给小光一些温暖,让他健康的成长.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订的其中的一部法律,主要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低,是个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在现在的社会上,有不少家长,教师以及社会上的人都不同程度地伤害了他们,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因此,制订这部法律,不仅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是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需要。
但是,即使制订了这部法律,有些人还知法犯法,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经常看到有些经营的网吧和游戏机房里,穿着校服的学生进进出出,他们都是未成年人,而这场所的门口,都没有明确标明”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即使有也是做做“装饰”而已。
这些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应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为违法行为付上责任。
我是一位教育工作者,经常关注教育方面的新闻,有学校残酷体罚的,学生意外死亡的,学生压力大导致自杀的等等,每每看完这些新闻,深深地体会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多么重要。
如果不用法律来对付他们,那么未成年人的将来很有可能毁于他们手中。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
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教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
如今家长的眼里只有分数,似乎孩子去学校上学就只为了考高分,继而忽略了其它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渐渐的,学生的思维模式也跟着定义为“分数高将来就有出息,反之就是没有出息的”,这样等于将一些对未来抱有憧憬,却因为成绩不好而逐渐放弃自己理想的学生,将他们的未来扼杀在了摇篮里,如今学校的排榜,就是一条无形的分界线,将“好”学生与“差”生彻底定义。
如果说名次对优等生是种激励的话,那么它对差生则是一种打击或是贬低。
这对于那些想学却又力不从心的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这样会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失去信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彻底放弃自己。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理能够很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全社会都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
3\\\\最近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有四个章节,让我明白了未成年人是受保护的群体。
现今社会上,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孩子从事商业活动,卖行窃等。
在我们学校附近的小商店里,常常可以看到给学生销售香烟,因为儿童没有多少钱,所以商店就一支一支地卖,还有一些商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香烟不对学生销售。
在学校附近还开着一些网吧,也主要是赚取学生的钱,网吧里有一些不健康的网页,让儿童沉迷在网络里。
为什么儿童不在家里用电脑呢
那是因为儿童家里没电脑或有电脑爸妈不给玩,或者没有网吧里那些诱人的游戏。
在大街上,也常常看到一些儿童在被迫要饭或者流浪,得不到父母的爱与教育。
也常常通过新闻看到社会上有一些学校、家长虐待儿童,因为一点点小事,导致一个花朵般的健康儿童夭折或终身残疾。
现在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懂得了未成人是受保护的,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还我们一个健康、幸福的童年。
以后要努力学法、懂法、守法,做个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读后感
兄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已经失效了,还读啥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