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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读后感

时间:2013-12-16 07:41

如何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在古代和近代的发展、演变的过程。

发展阶段法律制度特点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的起源同步。

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制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形成与中国文明发源的特点密切相关。

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随 着中国文明的继续发展,社会经济的逐渐发达,在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巨变,法律制度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编纂,是这一时 期法制的主要特点,尤其是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的发展充分准备了理论依据。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在中 国确立了战国法家提出的君主专制制度,并实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针。

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

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 化。

隋唐时期,伴随着《唐绿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 法系就此形成。

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

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

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始解体。

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 法律的发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到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颁布“六法”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一段落。

如何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

坚持遵循法治建设规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成败关键。

法治建设有其规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任务,正因为如此,必须高度重视对法治规律的把握,把法治作为历史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来研究,深刻认识法治的社会本质、历史本质和文化本质。

要遵循国家治理规律,理性把握法治的作用和功能,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要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做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相结合。

要遵循法治的运行规律,合理配置法治主体的结构,努力提高法治结构的功能,积极推进法治功能的强化和转化。

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经历了从专制、人治到民主、法制的重要历程。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秦汉帝

一、 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

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

“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

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

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

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

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

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设。

二、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要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必须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一个全面认识。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

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

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

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

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

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朝的法律体系。

我们在了解中国古代法制的面貌时,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视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如按内容分类,是由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事、文化教育、对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

各种形式的法律,其体例结构既有综合性编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类单行法律法规。

以明代为例。

除《大明律》、《问刑条例》和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外,有关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有数十种之多,如《诸司职掌》、《六部条例》、《吏部条例》、《宪纲事类》、《宗藩条例》等。

明代还制定了不少经济、军事、学校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制定了《教民榜文》这类民间诉讼和乡里管理的单行法律,县以上地方长官或衙门还以条例、则例、禁约、告示等形式颁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规。

要全面地认识中国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须对各种形式的法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虽然我们不可能对每一种法律都进行深入研究,但起码应做到不能把中国古代法律仅仅理解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仅仅理解为是打击犯罪。

在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时,应充分评估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对中华法系的贡献。

如北魏拓跋氏创立的《北魏律》,宗承汉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都为隋唐律奠定了基础,唐律实际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综合体。

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与元代的条格相同,说明明初修律时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经验。

满族入关前的一些民族习惯和行为规则,也融进了大清律、例。

对于少数民族贵族集团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应该予以恰如其分的评价。

三、客观地论述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律的功能中国历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

因此,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必须正确分析社会矛盾。

传统观点在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时,往往把当时的社会矛盾概括为阶级矛盾。

然而,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社会,并非只存在阶级矛盾,还有大量的并不属于阶级斗争范畴的各类社会矛盾,有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平民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等。

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还存在严重的民族矛盾。

在社会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人与自然的矛盾。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朝代进行的各种立法活动,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针对性也是很具体的。

在分析古代社会矛盾时,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那些用于解决阶级矛盾、镇压劳动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予以评判。

于那些用于行政、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管理以及处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对外关系方面的法律,就应当按照历史实际客观地阐述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因其内容不同,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如西晋的《晋令》,南北朝时期的《梁令》,隋朝的《开皇令》、《大业令》,唐代的《贞观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内容都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详细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基本制度,属于令典性质,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法典。

而宋代的《吏部条法》、明代的《诸司职掌》、清代的《钦定吏部则例》,其内容是有关国家官制及其职掌的规定,是吏治方面的单行行政法律。

至于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十分丰富,其内容涉及到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财政税收、货币金融等各个方面。

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汉以后各朝,都制定了盐法、茶法,禁止私人经营,实行国家专卖。

唐代的两税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条鞭法,也都是为了简化税制、减轻人民负担,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制定的。

至于明清两代颁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时处理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可以说,历朝颁行的上千种法律,每一种法律都有特定的内容和功能,这些法律共同发挥着维护统治集团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协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相互关系和权益等各种功能,因而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

只有正确地认识和区分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才能正确地评价不同形式、不同内容法律的历史作用。

传统观点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阶级性而否定法律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后果不仅是许多著述忽视了对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还在评价律典与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关系和历史作用时,把两者对立了起来。

如在对宋代的编敕、元代的条格、明清的条例等论述和评价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对后者采取贬低或否定态度。

事实上,律典的刑事职能,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替代古代国家的行政和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的多种职能。

律典颁行后,因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历代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时局变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往往是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以补充律典的不足。

离开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实践的许多方面也很难操作。

因此,我们绝不能贬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

以明清两代为例。

虽然在某一时期也曾出现过“以事制例”、“条例浩繁”的弊端,但从现知的数百种条例来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补律”的立法原则制定的,与律文和律义冲突的条例极其罕见,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以前的研究结论是否正确。

四、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制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

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

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的、动态变化的观点去论证和阐述中国法制史。

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进程,学界通常是按照不同的历史分期阐述它的发展线索。

然而对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的断限,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

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

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的泛称,至20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的外貌和沿革关系而言,依然存在。

中国自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

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古今法系有无传承关系的问题。

对于这一争论,包括中国有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和是否存在奴隶制法制的问题,应继续予以探讨。

然而,无论按照何种标准划分法制的发展时期,古今法制存在着传承关系这一点却是无疑的。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法律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

认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

有的学者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国法律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

也有学者则认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可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上古到尧、舜为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还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对于中国历史的分期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

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

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

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

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

地方立法在明清两代成绩斐然,仅现见的这类单行法规就达上百种。

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颁行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

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

这一历史时期的西夏、辽、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习惯,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

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

这种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

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不断开拓了律学研究的领域,在应用律学、比较律学、律学史、古律辑佚和考证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辨疑》,张楷的《律条疏议》,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觿》,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

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

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互动关系,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史。

五、实事求是地评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诉讼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德主刑辅”、“明德慎刑”、便民诉讼和慎刑等司法指导原则,建立起诸如起诉与管辖制度、上诉与直诉制度、听诉回避制度、会审制度、录囚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官员责任制度、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等相当完善的司法制度,在审判中确立了区分公私罪、首犯与从犯、过失罪从轻、自首免罪或从轻、二罪俱发以重论、刑事年龄责任等一系列详细的审判原则,这些制度和审判原则与现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传承关系,其中许多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长期以来,司法制度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环节。

近年来,一些学者注意了这方面的研究,发表了一些有价值的著述,但与古代立法研究相比较,司法研究仍显得滞后。

加强对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仍然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同样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我国古代的一些司法制度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若干代人的智慧的产物。

我们在研究这类制度时,必须结合时代条件做出有分析的、恰当的评价。

比如,人们通常把“司法与行政合一”概括为古代法制的特征,认为这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根源。

诚然,在现代法制建设中,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反对行政干涉司法,清除历史上“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消极影响。

但在评价古代这一制度时,采取简单否定的做法却是不公允的。

其一,这种概括并不完全符合事实,古代地方的司法与行政机构是合一的,但中央的司法机构,如唐代设有大理寺,明清两代设有刑部、大理寺,专主司法审判和覆核,称其为司法行政合一就欠妥当。

其二,对地方官府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应就这种机制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做出正确分析。

就县级机构而言。

当时各县管辖的人口有限,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县官的主要职责是理讼和征收钱粮,每县只设几名官员和数额有限的吏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国家的财力还是从老百姓的承受力,都不可能设立行政与司法、立法分立的庞大机构。

其三,就古代知县的审判权限而论,主要受理人命重事、诈伪和奸、盗等重大案件,对刑事案件只有判处笞、杖刑的权力;对于徒罪以上案件,则只能拟出审判意见,供上级官府复审。

至于流罪以上案件,决定权在中央司法机构,死刑案件还需经中央司法机构复审乃至皇帝批准。

因此,我们在阐述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这一历史现象时,应客观地阐述其历史面貌,正确评价它的历史作用及历史局限性,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说明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不能继续延用。

一些著述以“一任刑罚”概括古代司法审判的状况,不加区分地把历朝司法都描绘为君主专横、官吏任意用法、冤狱泛滥。

这种结论缺乏历史根据。

在中国历史上,确实存在着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存在着某一君主在一定时期内因政治斗争的需要滥杀官吏和臣民的问题。

但纵观一部中国司法制度史,几乎所有的王朝都反对“一任刑罚”。

从现存的历代判例判牍看,司法审判程序是很严格的,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是依法进行的。

因此,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审判情况,应依据史料作出具体的有分析的判断,而不能笼统地概括为“一任刑罚”,全面否定。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司法制度,必须把立法与司法结合研究,把司法制度与判例判牍结合研究,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结合研究。

民事诉讼是司法研究中最为薄弱的领域,存在的争议也较多。

现存的民事诉讼资料相对较少,且散存在历史档案、地方志、古人文集、野史笔记和判例判牍中,应当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搜集和整理。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有何现实意义

1、了解国史 中国近现代史,有我们了解国史国情。

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解外国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能激发我们的爱国情感;了解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懂得中国必须首先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争取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开辟道路,充分认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和进步性,自觉地继承和发扬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思想、民族精神和革命传统,能够增强我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自觉拥护党的领导 近代以来中国的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为救亡图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但是无论是地主阶级“自救”的洋务运动、农民阶级试图推翻清政府统治,建立理想社会的太平天国运动,还是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变法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所做的努力,都没能完成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

历史的发展要求旧民主主义革命必须让位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于人民共和国,充分认识到是历史和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所以我们应该更自觉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拥护党的领导;3、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通过学习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深刻了解中国人民走上以共产党为领导力量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联系建国社会主义改造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认识到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必要性和正确性,牢固确立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文本框: ●举例说明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4、为学习《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提供相关的历史基础知识。

你从以上方面多发挥吧

《中国通史》读后感1000字

我本次读是《中国通史》。

这本书把中国录史,从盘古开天地直到新中国成全部记载在内。

看完这本书,我颇有感受。

必须说的一点,是我收获了很多很多知识。

把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全部容纳进取的一本书,读完后能不收获知识吗

它记述了中国五千年来的发展,反映了中国古代人民的生活状况,描绘了中国古代各国家的兴起、发展与衰落,记载了各种军事谋略,赞颂了古代各国的英雄好汉,咏唱了自古至今的那些非凡诗人用自己的灵魂所书写的诗歌,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又一个或喜或悲的故事… 这本书,无愧称为“人类历史比读经典”。

它把中华上下五千年,写的淋漓尽致。

当然,读完这本书后,我不止是对中国历史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我还发现了,了解中国的历史,对于语文来说,是多么重要的。

先来说平时应用最广泛的成语吧。

中国文学里基本上每一个成语背后,都有一个故事。

而这些故事,都是来自于古代发生的一些事情。

没有这些事情,也就没有现代丰富多彩的中文词汇。

我们要想充分了解一个成语的含义和用法,就必须知道它背后的故事。

而这些故事去哪里找呢

不用看别处,就在这本书里。

之后,再来谈谈对于背书的作用。

看完了这本书,了解了历史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就能够把那些平时背起来能烦死人的“作家作品”像糖葫芦一样串起来。

其实背作家作品,从某一方面来说,就像吃糖葫芦一样。

零零散散的诗歌作品,就像裹着糖的山楂。

而历史事件发生的顺序,就像中间的那个棍。

单独吃糖裹山楂,的确挺好,但用棍子串起来,吃着就更方便了。

看完这本书,把糖葫芦串起来后,了解了作者写诗写文章的背景,就能够更深刻地体会到他的感情,以及诗歌想表达的思想。

有些诗歌,写的是在那个时代能体会到,而现在我们无法体会到的一些感情,比如说对官场斗争的痛恨,战争中士兵报国的忠心,和家人与外出者相互的思念。

不知道为什么写诗,诗理解起来就会困难许多。

中国的兴衰成败,五千年沧桑流变.自中华文明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勃兴,仡今已有五千年.我们有过沉默,也有过辉煌;当然,也有过上百年的屈辱,沉默使我们奋进,辉煌使我们自信,屈辱使我们清醒。

  在我们古中国,有着无数的英雄。

  说到秦始皇,无人不说他是一个暴君,但谁又能否认他不是一位英雄呢

是他,统一了我们中国,是他修筑了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的雄伟的万里长城,是他,建筑了呀是世界八大奇之一的兵马俑,也是他建筑了规模宏大的阿房宫。

  这些事,在当时的百姓眼里,是一个苦不堪言的结果,都认为他是暴君,而在我们21世纪人的眼里,则是一个伟大的英雄。

  远古虽然已经逝去已久,而他们所创造的奇迹却留了下来,他们的事迹都记在了人们的心里。

虽然他们可能当初并未意识到。

最后,我想把这本书推荐给所有看这篇文章的人,尤其是同学,因为它是在太经典,太值得读了。

看完了后,无论是谁,都一定会有收获的。

希望你喜欢它。

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论文关键词国传统文化;发展;传承论文提要:对于几来维系中华精华之源泉,深蕴着丰富营养成分的中国传统文化,如何才能在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文化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地传承和发展,笔者认为只有历史辩证地正视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传统文化的理论研究、保护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重构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采用不同的媒介对传统文化进行传播,才能更好地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保留在每一个民族中间具有稳定形态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是指以华夏民族为主流的多元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融合、形成、发展起来,具有稳定形态的中国文化,包括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情操、生活方式、礼仪制度、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教育科技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近百年来,国人对待中国传统文化的态度是冰火两重天.上世纪两次大的文化运动——五四运动、文化大革命,使中国传统文化遭到灭顶之灾,而尤其可悲的是使中国人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情操难以为继,使新一代的中国人出现了信仰危机、价值危机、道德危机,导致民族精神的衰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冷静的反思;随着中国国力的强盛,民族自尊心、自信心的恢复,研究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成为当下思想文化界一道众所瞩目的风景线.由政府到学界,由国内到国外,国学热不断升温.如,在《百家讲坛》阎崇年讲清帝、刘心武讲红楼、易中天讲三国、王立群讲史记、于丹讲论语;《光明日报》专门开设了国学版,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开设了“国学频道”,新浪网高调推出乾元国学博客圈,政府举办了“俄罗斯‘中国年’”、“德国‘中国年’”,在各个国家开设学堂,等等.这一冷一热带给我们很多思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笔者简要地探讨如何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并对传统文化的现代传承方式作了思考.  一、理性看待中国传统文化  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自己的科技,可能会亡国;一个民族如果丧失了自己的文化,就要亡种,而亡种比亡国更可怕.对中华民族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身份证和象征,是中华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唯一标志.对于几千年来维系中华民族精华之源泉,深蕴着我们先民追之不舍、迄今十多亿中国人仍然哺之于中的丰富营养成分的中国传统文化,一棒子打死,妄自菲薄、数典忘祖,搞历史虚无主义是不行的;但抱残守缺、照抄照搬、全盘吸收,大搞复古主义也违背历史发展的规律.冯友兰曾说:“中国人最关切的是中国文化和文明的继续和统一.”我们的智慧或可超然于文化之外,而我们的最终命运又必然统摄于文化之中.因此,理性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不贰选择.  对于中国文化的发展,有识之士也在不断思索,1935年《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宣言》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应进行本位文化建设.指出对肇始于近代的民族文化危机,“我们不能任其自然推移,我们要求有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同时,“要使中国能在文化的领域中抬头,要使中国的政治、社会和思想都具有中国的特征,必须从事于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1958年《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建议以儒家文化为主,融会西方“民主、科学”,以达“返本开新”后的世界价值和济世功用.2004年《甲申文化宣言》的策略落脚点:侧重强调全球化背景下文化平等、多元共生的见解及中华文化对世界未来的可能性贡献.“主张每个国家、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保存和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都有权利自主选择接受、不完全接受或在某些具体领域完全不接受外来文化因素”,“不同族群的恒久信仰、行为方式和习俗,则理应受到尊重”,“主张文明对话,以减少偏见、减少敌意,消弭隔阂、消弭误解.我们反对排斥异质文明的狭隘民族主义,更反对以优劣论文明”.近代中国的三次文化宣言,通过以文化的名义直抒当下诉求,折射出近代以来中国文化策略指向演进的历史轨迹以及未来文化建设策略在价值取向和技术选择上的理性趋势. 二、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在中国后期的封建社会里一定程度上起着阻碍历史进步的作用.但仍然有与现代化融合从而促进现代化成功实现的诸多营养成分存在,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东亚价值观”仍是亚洲各国发展的文化基础,而且还受着那些“文明过度”的西方学者的特别青睐——认为在中国这种以伦理主义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可以寻求到医治由“过度文明”带来的“文明病”的良方.  (一)重视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论研究.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管是对历史负责,还是对未来负责,都应保有自己的文化特色,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尽管这个“文化酱缸”在一定时期内束缚了历史的发展,但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的特色,是中国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是五千年文化的积累,是中国文化保持长久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整理,从中吸取精髓,使之发扬光大;摒弃糟粕,以史为鉴.  (二)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文化的“神”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文化的“形”是文化的“神”的载体,要发挥传统文化新的生命活力,就应实现其“神”与其“形”的现代统一.因此,一方面要致力于传统文化固有的“形”保存、保护——经典文本、文物古迹、传统节庆、优良的民间习俗、民间谚语等文化遗产,使之继续发挥作为传统文化其“神”的载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总结传统文化中的“神”,对其进行现代价值再创造,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念和价值观念,及时反映和体现出改革开放进程中涌现出的一些新思维、新观念、新取向,使中国文化更具时代特征和时代引导能力,使有“形”的文化遗产具有现代生命力.  (三)重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中国传统文化的许多腐朽、落后、愚昧成分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需要,必然会被文化自身的新陈代谢所抛弃.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改造要有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意识,弘扬中华民族的主体意识,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传统文化中“仁义礼智信”、“以和为贵”、“兼爱”、“尚贤”、“自强不息”等普适性文化元素要大胆地发扬光大,应该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文化中包含的科学精神、民主思想、法制观念、****理论等文明成果,要像学习马克思主义一样,吸收、消化、使之中国化,成为中国文化中浑然天成的一部分,使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更加完善.  三、大力传播中国传统文化  保护中国传统文化,重构中国传统文化,最终目的就是要使中国传统文化深入民心,并且走出国门,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一部分,成为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最重要的两个途径是:学校教育和媒介传播.  (一)学校教育活动.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也是国家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传统经典、技艺的传承.在有条件的小学开设书法、绘画、传统工艺等课程,在中学语文课程中适当增加传统经典范文、诗词的比重,中小学各学科课程都要结合学科特点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中国语文课”.  笔者认为,要系统地传播中国传统文化,还应该将其作为一门专门的课程独立于语文、历史等其他各科.这是向中国知识阶层传播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而知识阶层是发展文化的生力军,是普及文化的传播者.这门课程应重在介绍中国传统思想、传统价值观和道德观、传统风俗习惯、传统文学艺术等,让学生在这门课程中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而产生敬畏感;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中国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产生历史认同感和归属感;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与世界发展的联系而产生自信心;吸收中国传统思想而提高道德修养,学习中国传统文学艺术而获得美的教育.  (二)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向大众、向世界宣传中国传统文化.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宣传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普适性宣传,将传统文化融入文学艺术、影视戏剧中,渗透在网络、文化交流、旅游观光中,面向社会大众,重新唤起社会大众了解传统历史和文化的热情.通过这些媒介宣传,使中国传统文化民间化、大众化、全球化.  目前,世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斯宾格勒的“文化有机论”与季羡林的“21世纪是东方文化世纪论”,以及不少学者认同的“太平洋世纪论”都认为东方文化(尤其是中国文化)将成为世界主流或内核.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传统文化在扬弃了落后和腐朽,在吸收了中国新文化、新思想,在融合了世界先进文化后,将在中国、在全世界显出勃勃生机.中国“礼义仁智信”的做人原则,教化为本、以德为先的政治策略,饱含中国深厚文化底蕴的风俗民情,孕育中国悠久历史的名山大川,将成为中国先进文化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蕴藏着丰富价值理念的中国传统文化将在人类新一轮道德价值规范的重构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的和平崛起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我们向发达国家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同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会以新的方式与世界文化、现代文明并存,并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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