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方面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1.体系完整,面广,项目分理 英国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形成保险、救助、津贴三。
总体来看,它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密切相关,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就社会保障本身看,三类分工明确:社会保险与社会成员的就业联在一起,其收益与其缴费完成情况结合,未缴费者无权享受,缴费多者多享受,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社会救助属社会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联系,而与保险缴费无关,救助完全体现了道德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专项津贴应当属于社会关爱范畴,是国民对于特殊人民的优待,体现了社会的精神文明。
2. 社会保障的普遍主义取向 英国国民保险待遇是与收入脱钩的,无论受保人的缴费多少,都同样的享受定额待遇,在受保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收入分配。
国民保险提供的受赡养人待遇,则将受保人之间的再分配延续到他们的家庭,由于国民保险几乎覆盖了全部劳动者,通过受供养人待遇又延伸到几乎全体公民,因此尽管它在形式上是社会保险,实质上却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社会保障。
3. 向家庭渗透较深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其涉及项目全面,覆盖面广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家庭赡养职能。
英国国民保险在待遇设计上的指导原则不是工资丧失的补偿,而是着重考虑到劳动者的家庭赡养情况,把待遇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维持受保人的生活,另一部分维持赡养人的生活,在这一方面,国民保险待遇为受保人承担了赡养家庭的责任。
英国实施的以“全民保障,全面保障”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社会各类成员享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命健康的权益,提高了绝大部分人群的生活水平,减少了整个社会的贫困面和贫困程度;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促进了经济的平稳发展。
因此而成为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典范,为众多西方国家所效仿。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如下特点:(一) 立法理念经历了单纯追求社会稳定到赋予公民权利的转变英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是迫于社会压力,1601 年的《济贫法》规定,政府为那些有能力劳动的人建立“贫民习艺所”,强迫他们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1834 年修正后的《济贫法》明确宣布“不得使接受救济者的境遇在实际上或者表面上由于最底层的独力劳动者”。
一些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向世界宣告在英国,贫困是一种犯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19 世纪末,人们对贫困与社会风险的认识有了根本转变,贫困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不应完全由个人承担,而是一种不幸,这种不幸很大程度上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社会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调整,因此,应赋予每个公民社会保障权。
《国民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的颁布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一种公民权利。
因此,可以这样说,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
( 二) 英国社会保障强调国家责任英国 1946 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了公民可以享有的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权利和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1948 年《国民救助法》的实施则确立了国家全面承担起社会救助的责任。
自此,英国社会保障的国家责任包括立法责任、财政责任、实施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成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承担了支出或者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支持的责任,这两种形式都体现了政府直接承担责任。
为了确保国家责任的切实履行,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 三) 英国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社会保障的普适主义,即人人都有资格享受社会保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公平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全民保障,其范围包括所有英国国民。
每一个英国公民从出生时就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当收入达到法律规定水平的时,就应交纳国民保险费,凡英国公民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也不论贫富贵贱,均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甚至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也可在缴纳国民保险费后,享受某些社会保障的权益。
英国社会保障还具有全面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完善,被誉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
当然,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高水平、广覆盖也加重了政府负担、使社会保障缺乏效率,这也是英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动因之一。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美国补缺型社会保障制度与英国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特征:由教会负责实施到政府组织实施;通对立法保障民众的福利待遇;重视儿童、低收入者和老人的保护;涉及范围广泛,涉及教育、生产条件、失业、养老、生活等领域;受益人口大量增加等。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介绍
不同之处:①君主的权力截然不同。
英国国王是“统而不治”的虚君,而德国君主是实,立宪是虚。
德国皇帝是国家的元首,拥有任命官吏、创制法律、统帅军队、决定帝国对外政策以及主宰议会等大权。
②在国家政权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不同。
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占主导地位,而在德国容克贵族占主导地位,资产阶级则次之。
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①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方式不同。
英国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扫除了封建势力;德国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的形式实现统一,从而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封建残余比较浓厚。
②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
英国资本主义发展较充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力量较强大;德国长期的分裂状态,导致其经济发展落后于其他西欧国家,由此造成政治上的落后。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位同学在研究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时搜集到
是德国,我们最近刚刚学了国际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德国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他们奋起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劳动权益,1875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成立。
1871年德国实现全国统一,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并得到普法战争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便企图加快经济发展,以谋求成为欧洲的霸主。
187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德国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并日趋尖锐。
因此,德国当时的俾斯麦政府决定首先要稳定国内政局,缓和阶级冲突,实施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改革政策,包括一些社会和社会福利的法规、措施。
1883年到1889年,德国相继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老年、残疾、遗属保险法》,1911年又将这些法规综合为单一的德意志帝国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开创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先例。
它对改善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颁布了《帝国矿工保险法》,19277年制定了《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
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以交费为享受保险条件的原则,保险费用多方面分担的原则是德国社会保险法中三个重要的原则,并且成为以后各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
但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保障对象、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来看,不仅保障水平低,覆盖范围也很窄,只是为有正常工资收入的人提供保障,保障项目多是与职业相关的单项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