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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律师法读后感200字

时间:2016-07-09 00:56

未成年人犯罪有感(犯什么罪,为何犯罪,对自己的启示)200字

当事人是一个刚满16周岁的孩子,其和三个朋友一起在东莞桑园莞城科技园附近多次拦路抢劫,后被捉获。

由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东莞市法院援助处指定了我为其辩护。

  在东莞市看守所看见这孩子,感觉穿着囚衣被剃光头的他和在公安机关捉获他时拍的照片形象已甚是不同,现在的他一脸的无助与恐惧,我突然间觉得有些心酸-----其实他可以是在学校接受着教育或者在社会做着一份正当的工作有着正常的生活,而不是像今天困在看守所等待着法律对他的惩处。

  做会见笔录时除了问清楚他犯罪的事实与其所扮演的角色外,我特意问了他的成长经历。

原来这个孩子自11周岁刚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湖南老家来到东莞在建筑工地打工,父亲今年年初回去了,他也随后失去了工作。

失去了工作后就在网吧认识了几个“朋友”,几个人都没钱花了一商量就想到了抢。

于是,四个人就买来水果 *** 晚上蹲在人流不多的路边或桥边,看见有女生一个人走过就上去实施抢劫。

成功抢到钱后他们都觉得很过瘾,抢来的钱花完了再去抢。

其实这些孩子的恶性不大,都是无知、无钱、冲动惹了祸。

  回来后对于未成年犯罪原因自己想了很多,做辩护词时特意把孩子的成长经历写上,加上了这么一段话:“被告人的犯罪原因是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除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环境,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也有不可推卸责任.被告人自11岁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跟随父亲从家乡湖南来到东莞开始在建筑给工地工作,没有接受强制的九年义务教育与家庭教育,导致被告人曾期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必要的法制与是非观念,自我控制能力差,加上纷杂的社会环境与浅薄的人生经验,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

这个懵懂无知的少年就走上犯罪道路。

希望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曾期的年龄、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犯罪的动机、成长经历等因素,本着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  我喜欢称这些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孩子”。

很多人尤其是被抢 劫过的受害人对这些“孩子”深恶痛绝,希望他们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认为应该永远把他们困在牢里不要让他们出来危害社会,但是其实他们还只是个未成年的孩子,这些孩子在伤害了别人与危害了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己,他们没有美好的青春时光,而且要为自己曾经犯过的错误葬送自己的青春,付出深刻的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回想自己的十一到十六周岁的生活:过着美好的的校园生活,读书,玩乐,接受着良好的教育,有着亲人热切关怀 ,从不愁温饱问题-------而这个孩子,在十一岁,就远离了校园生活,远离了家乡,开始为温饱问题奔波。

每想到这,我就为这个孩子难过,很是揪心。

  很多人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律师应当是偏理性的、对自己的当事人与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以法律去衡量一切。

但是我认为,律师其实在要客观看待问题的基础上应当对万事万物都带有感情,带着一颗敏感的心,让自己站在不同的角度,感受感知自己的当事人。

深切地体会后再用法律去分析去处理问题时我想效果应当是更好的。

就像我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我带着深厚的感情去体会了这个孩子的成长经历,我在为这个孩子进行辩护时我更用心了,除了提出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也提出了孩子犯罪的深刻原因,争取法院可以考虑到这个因素酌定减轻对这个孩子的处罚。

  希望这个案件有好的判决结果,希望这些无知孩子的悲剧越来越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后感1000字左右

“我们家孩子刚上初一,每天晚上12点之前睡不了觉,第二天6点起床,7点之前到校,孩子一天到晚喊困喊累。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不许办这补习班那补习班,可学校还是变相在办,弄得孩子一点休闲娱乐的时间都没有,现在的孩子真苦。

”应当说,这是很多家长的怨言。

而孩子们为了发泄不满,不知是谁编了首歌,竟在学生中流传开来:起的最早的人是我,回来最晚的是我,睡的最晚的人是我是我还是我…… 如今这种状况该叫停了,因为这是违法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对记者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佟丽华认为,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

这次立法加入娱乐这个概念,是个轻松和有新意的亮点,这个条款是针对应试教育中的很多硬指标、孩子学习负担太重、基本睡眠时间不能保证而制定。

而且还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佟丽华说,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该条款,给健康和安全的概念加入了新内容,即不仅身体健康,而且把心理健康也囊括进来,这些都是希望孩子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笨得像猪一样”“墙角站着去”等等老师口中这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也都是违法的。

佟丽华说:该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佟丽华进一步解释说,当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被羞辱或体罚后,很多孩子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

所以任何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行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自尊心、自信心造成伤害,使他们身心发展受到影响。

新法第22、23、2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该建立安全机制,应有一套制度和规范来保证其安全。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该根据各种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等一些突发事情,制定预案。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佟丽华说,这些规定非常现实。

孩子的成长一定要灌输生命、健康的重要原则。

在过去发生的突发事件中,如地震、火灾等,很多伤亡的孩子都是源于事件发生后不知所措,让人后悔莫及。

从这个角度讲,教育行政等部门要一起制定紧急预案。

比如食物中毒预案,卫生部门应该参与;火灾预案,消防部门应加入,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灾难发生后不知道怎么做。

这些新条款,体现了学校保护中的及时救助的原则,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生命和健康最重要。

(佟丽华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关于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 打什么电话可以举报

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多少周岁的公民

这份笔录无效。

因为,按照规定,与未成年人做笔录,要通知他的在场。

我想,该校长是法盲。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做笔录的经过,该校长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

父母打孩子算不算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犯罪人、被告人是盲、聋人,或者是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公民。

是对是错

错.  未人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公民。

各律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的法定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因此在我国,年人就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

根据第1l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人。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可见,从 刚出生的婴儿到18周岁以内的任何—个年龄层的公民,不论其性别、民族、家庭出身、 如何,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在我国, 从刚刚出生到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在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刑法及其解释 中,都以“未成年人”这个概念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比如, 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由他的代理民事活动。

”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347条中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

可见,“未成年人”一词是法律中确定特定人群的一个法律用语,具有规范性、明确性、法定性的特点。

我国两部未成年人的专门立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用了“未成年人”一词,更加肯定了未成年人一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地位。

  所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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