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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政策法规读后感

时间:2014-07-05 23:22

关于水库移民后期补偿政策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以国发〔2006〕印发《关于完善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该分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等5部分21条。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继续保留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4)经营性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

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

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

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

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

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

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

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

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

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

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

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

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

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

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

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

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水库移民怎么补偿

如果你是移民的话,首先要有户口在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征地红线)内,并在红线内拥有房屋等财产,这样就可以确定移民资格。

一旦被确定为移民就可以享受水库的移民政策,如果水库工程是大中型水库的可以享受每年600元\\\/人,补助20年的后扶资金(小型水库没有该项资金。

但该项资金不一定是直补到人,也可以采用项目扶持的方式,比如修机耕路等)。

移民将获得安置地居民的同等生产资料(耕园地等生产资料),并根据安置政策获得安置土地(宅基地),原有房屋将根据评估金额直接发放补偿资金,由移民个人在安置地的宅基地上自行盖房(也可要求项目业主代为盖房)。

其他一切在红线范围内的个人资产都可以获得相应补偿。

但总的来说,水库移民的补偿是不高的,因为这个是社会公益项目,有别于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商业项目。

水库移民局是做什么的呢

主要职责有: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水库水电移民安置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制定移民管理办法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我妈是水库移民,现国家有扶持政策,怎么办理

给你个详细的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

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

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

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

(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

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

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

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

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

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

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

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

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

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

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

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

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

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

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

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

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完)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支持您的文字:国家政策的细节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国务院部委和中央直属政府机构佣金直接: a>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建立了大量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发挥了巨大的效益,发电,灌溉,供水,生态防洪,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努力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在三峡库区及库区后期的财政支持,以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建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建设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保护移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统一的扶持政策,支持低标准,有足够的水库移民安置直接受益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贫穷的移民,也有相当数量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

目前,中国的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以工促农,这是必要的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阶段,有能力,以增加水库移民后期支持。

差库区移民扶持政策,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保护新的水利水电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后期(以下简称作为简称的后期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个完美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的宗旨和原则。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研制,开发,建设,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并尝试继续改善支持,增加支持按照开发性移民的努力,以改善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原则,逐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收入的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b)目标。

短期目标是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水库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食品和服装吗

的突出问题,中期和长期的目标是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C)的原则。

━━坚持平衡,水电和水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支持的组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的,以及解决长期发展问题。

━━相结合,坚持国家帮助移民自力更生。

━━坚持中央的决策,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

完善政策,提高标准,安置(d)支持范围。

范围,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支持。

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人口,迁移状态,原来的水库移民安置库区移民搬迁。

支持在此期间,中央水库移民安置现状人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批准2006年6月30日,不得调整;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中央政府采取的具体政策,市直属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决定的份额切换到非农业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支持的范围。

(e)支持的标准。

移民的支持,每年每人600元的补贴。

(f)支持期。

支持搬迁,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日,从20岁开始,以支持广泛的支持,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的搬迁,完成日期,因为20年来的支持。

(g)支持。

支持的后期支出直接到移民个人的资金应被授予的个人移民生活津贴移民生产可能也成为该项目的实施,为了以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以支持移民村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您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的组合。

具体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听取移民村群众的意见,并准备的实际水库移民安置计划。

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来验证,创建一个文件,并建立一个帐户,然后在时间的延迟付款的资金,以支持家庭,采取项目支持,统筹资金,你可以配合使用,但绝大多数的大多数移民同意,确定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该是开放的,透明的,移民监督,不截留挪用。

(h)支持筹款。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坚持全国统筹合理负担得起的会计,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安置资金由国家资金提供:(1)在总销售面积增加吗

省级电网公司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成本(扣除关税,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特别是三峡库区的移民安置,以增加收入。

广东省地方标准,以减轻负担,中部和西部地区,移民的数量,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电力价格,宁夏,新疆等12个省(市,自治区)(区),一旦获得批准,原则,进一步调整所需要的后期支持在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财政支持,将差距缩小到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中央全面解决; 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实行统一的关税增加。

(2)增值税收入增加水库移民安置特殊的价格形成。

(3)保持今年的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解决直属中央政府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

(4)经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资金应当承担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支持资金的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省级电网公司,中央财政预算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财政支持,发展所征收的关税增加后期扶持资金通过融资来支付电费的夜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财政部批准,财政部和其他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移民数量的标准,规定和水资源,如实的资金。

后者的部分资金,以支持收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的部门。

(j)条处理现有水库移民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以改善库区移民资金,支持现有的水库建设基金成立后,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并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另行制定。

由于优良的就业政策实施之日起,实施水库建设资金和财政支持废除的现行政策,并参与各种水库移民资金的核定征收地方水利,水电,水库电网企业,停止所有资金负责。

三,平衡,非农业生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安排其他移民和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人口(K)。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满足覆盖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的要求,有效的城市非贫困家庭的同时,我们应积极协助通过其他渠道,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按照与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十二)妥善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现有后期项目,继续支持建设小型水库移民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政府(在该地区的所有电力销售网,以改善他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关税,农业生产,电力),筹集资金,全面的解决方案小的困难,水库移民,而后者的一部分,后续的资金支持,以确保在建项目,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发挥作用。

价格每千瓦时不超过0.5%的标准,而报告的具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的人口。

适当的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可能会影响其他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人口,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了良好的宣传和解释,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及时解决生产生活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增加投资,以促进长远发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十四)明确扶持重点。

后者标准的支持,以帮助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支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长远发展,提高对加强基本口粮田和支持重点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电力,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就业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和开发支持项目。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

现有的政府性基金,包括投资和国债资金的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预算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以提高后期支持基金结余安排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支持,具体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资源部等部门,库区制定,调整和完善维修经费。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并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助努力拓宽资金来源。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

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密切关注的前提和基础,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计划,国家拨款支持的项目。

该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知情,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十七)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做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他们的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党的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关系到改革的整体情况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

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坚持以人为本的举措,体现了主意

执政为民吗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安置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与合作。

土地管理移民安置工作,在整体责任的安置工作,省人民政府的政府,和该地区的社会稳定,在主要负责同志,当地人民的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的同志落实各级责任,责任,工作场所逐步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加强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的指导。

要抓紧研究形成一个统一的移民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才形成新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整合现有的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安置工作,并补充工作经费预算,工作人员在同级别的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

低于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的条件,明确负责移民安置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水库移民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监测和评价机制。

有必要加强对移民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地区具有良好的安置工作。

计划(十九)做好干部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的意见,密切关注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移民安置政策支持计划的组织与实施的发展。

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首批试点选择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水库,推门而入的经验在全省范围内。

周围选择一批高层次,政策,业务能力,工作组的干部有经验的深度库区移民群众的思想素质。

一批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以提高行动的能力,移民干部参加培训,按照法律的工作。

(XX)加强监管,确保金融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入境事务处审核,以验证的移民身份,并刊登在两个农村来发布不挂羊头卖狗肉。

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安置的收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的资本支出管理,防止泄漏和挪用资金支持拦截。

监察部,财政部,发展问责制措施。

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在后一阶段,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他们必须受到严厉的纪律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舆论支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后期创造了良好的气氛。

我们要大力促进国家的移民法律,法规,入境事务处是良好的后期扶持政策,解释宣传,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

媒体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保养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矛盾。

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移民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政策行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社会稳定的要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等部门的政策支持部部和财务的迟到的主要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5月17日(完)

什么是水库移民

居住地由于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政府安排搬迁到他处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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