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读后感家长篇
手机的利与弊 上世纪八十年代,手机开始使用,但只有有钱人家才有手机,到了九十年代,手机开始普及但却很笨重,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通讯工具日益增加,手机变得小巧了,功能也增加了很多,不管男女老少几乎人手一台,成为了我们日常必不可少的物品。
然而手机却有利有弊。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首先,手机可以让我们随时随地和家人联系,这不仅在我们外出时可以使父母放心,也可以在我们遇到危险时及时求助;其次,手机可以便于朋友交流,能够增进友谊,在我们学习遇到困难时,还可以与同学讨论;再次,手机小巧方便携带,我们可以看到有价值的拍下来并及时与朋友进行分享;然后,手机中还有闹钟功能,我们不必再使用笨重的闹钟,不管在哪里手机里的闹钟都可以提醒我们,这个时间给做什么事情了。
最后,我们还可在手机上浏览信息,及时知道面面俱到的最新消息。
手机固然便利,然而也有弊端。
首先,健康是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手机对人类的健康有着一定的影响。
睡觉时,很多人把手机放枕边,手机的辐射会对人类的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机能性障碍,引起头痛、头昏、失眠、多梦和脱发等症状,有的人面部还会有刺激感。
很多人经常熄灯后玩手机,手机的强光,会是黄斑部病变,轻者眼睛干涩,重者失明。
其次,现在很多人得了“”,这严重耽误学习和工作。
再次,现在学生们都有手机,档次各不相同,这极容易造成心里不平衡,引起攀比之风,给父母造成经济负担。
最后,手机是贵重物品,这不仅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偷窃的机会,还有可能引起一些不良学生偷盗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校园治安。
手机有利有弊,但只要我们合理的使用手机,扬长避短,发挥它应有的多用,造福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
我们应管理好自己的生活,作为一名中学生,我们应从我做起,对于合理使用,并用它传播正能量。
当今小学班级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主持人:(开场白)大家好,再一次与大家相约在这里,春天的花儿曾经争先恐后的开放,带走了冬天的感伤,如沐春风,春天的花香带走了冬天的凄寒,化软心中的雪花。
夏天,我们手牵手和你们走过春暖花开的季节,走过寒风凛冽,走过荆棘载途,走过风霜雨雪。
这一刻,我们的青涩的青春经过鞭子下才能磨练出睿智与成熟,这一刻,蝴蝶破茧而出,飞向碧蓝的天空。
这一刻,我们从不懂事的女孩成为亭亭玉立的少女,散发着青春的气息,这一刻,我们从调皮好动的男孩成为有责任感,坚强的男子汉,顶天又立地。
成熟是一种明亮而不刺眼的光辉,一种圆润而不腻耳的音响,一种不再需要对别人察言观色的从容,一种终于停止向周围申诉求告的大气,一种不理会哄闹的微笑,一种洗刷了偏激的淡漠,一枇杷熟 种无须声张的厚实,一种并不陡峭的高度。
成熟,是孔子口中的“天何言哉”。
成熟似乎是一件很残酷的事情,它代表了青春的流失和梦想的褪色。
可是,人生走向成熟是人生的方向,况且,一种平和的幸福的人生属于成一个人走向成熟是困难的。
很无奈的一个事实是,成熟总是和人生的挫折联系在一起的。
通往成熟的道路,没有终点,只有行程。
成熟是相对的,而幼稚才是绝对的,成熟不是不犯错误,而是能不能真正从错误中吸取到教训。
成熟不是手中的酒杯与指上的香烟,更不是小资情调的“淡淡忧郁”和自我伤感。
有意表现的成熟,那是幼稚。
没有境界和深刻,只能表现出浅薄。
让我们感受成熟,认识成熟,走进成熟把
小品:可以自己编,比如可以以一个人因为要假成熟,酒杯,香烟等乱七八糟,然后点名真正的成熟是什么。
歌曲可以编放边主持人开场白。
秋柳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意识,提高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 学习的收获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材料四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发展,对于确保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我需要打印关工委工作汇报材料。
在全区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暨“家长学校”经验交流总结会上的讲话(2011年11月26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首先,感谢市教育局关工委领导对振安区教育局关工委工作的关怀和支持,同时也要感谢在坐各位对关工委工作的热爱和理解。
振安区教育局关工委正式成立于2003年9月,几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新为动力,真正做到“教育围绕主题、重心放在学校、工作依靠五老,提高源于创新”的工作主线,以立足教育,关爱孩子,发挥余热,构建和谐,确保稳定为工作思路,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推向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
可以说,一个全新的育人铸魂的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下面我将振安区教育局关工委近几年来的工作展情况及做以简要总结:领导重视,制度健全,确保关工委工作有序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我们坚持把关心下一代工作作为教育局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按照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狠抓“五老”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基层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制订的《关心下一代工作12条例》、以及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意见》,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丹教党[2009]14号文件精神,教育局党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召开全区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会议,并以局党委名义向全区各中小学转发了市教育局丹教党[2009]14号文件,并要求各校形成自查材料上报区教育局关工委。
从2009年到2011年已连续三年将关工委工作列为《振安区中小学教育管理综合百分考核》项目之中,针对关工委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五老”档案是否齐全、如何规范建立家长学校、关工委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上报信息、报表是否及时等各个方面对全区各中小学进行检查并赋分。
通过检查,进一步明确全区学校关工委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断提高关工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关工委工作在学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制度促进工作,使关工委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夯实基础,立足实际,不断完善关工委组织队伍建设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教育局党委书记张宗悦亲自挂帅;由副局长王庆生、倪晓虎及局长助理胡欣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科室主管担任。
同时经过党委会研究决定,由原教育局局长高玉录担任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原教育局工会主席滕志荣担任关工委办公室主任、教育局团委书记担任关工委秘书长。
在教育局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况下,让出基教科部分办公桌椅给老同志共用一台电话、电脑,用车由单位出。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各学校实际情况,在教育系统内进行排查,已建立关工委组织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建立关工委组织的单位马上建立,村小建立关工委领导小组。
乡镇各校要自查关工委小组落实情况,其他学校要完善组织建设。
截止年底全区31所小学(含村小23所)、8 所中学、1所高中已全部成立关工委组织。
各校建立健全关工委组织,设有主任、副主任、成员、八大员、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德育教育基地等,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顺畅的关工委组织网络。
三、在实施“青蓝工程”中充分发挥离退休老教师的教育资源优势在建立健全组织网络的同时,我们注重不断扩大志愿者队伍,发动和吸引越来越多的“五老”人员加入到关心下一代工作中来。
离退休的老教师在教育战线勤勤恳恳地工作了几十年,具有政治、经验、时空、威望、亲情等多方面的优势,是实施“青蓝工程”一支重要的主力军。
几年来,全区各校在实施“青蓝工程”中,都十分重视这支队伍力量的发挥,充分发挥离退休老教师的教育资源优势,在“青蓝工程”质量上狠下功夫。
为了把“青蓝工程”保质保量地实施好,教育局关工委要求各校关工委要配合教学工作安排,坚持做到:在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要安排“青蓝工程”的内容;在检查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要检查“青蓝工程”的实施情况;在总结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要总结“青蓝工程”实施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在评比表奖教育教学工作的同时,要评比表奖“青蓝工程”实施的成果。
通过上述举措充分调动老教师和青年教师帮学积极性,保证“青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所确定的既定目标的实现。
九连城镇中心校小学在实施“青蓝工程”的中,学校现职领导充分发挥关工委“五老”作用,逐步探索了一套成形的工作经验,确定培养目标,目标的确定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业道德,二是业务能力,三是创新意识,组织有专长的老教师,在教育教学、班级管理、教育新理念等诸多方面给青年教师当“师傅”;组织离退休的老干部(校级、中层)在行政管理、以人为本、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群众观念、创新意识上培养青年干部。
多年来,这所学校由于坚持实施“青蓝工程”,实践中始终列入党委和关工委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上,抓得狠、抓得实,大批青年教育教学骨干脱颖而出,从而推动了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继承和发扬了九连城中心校教师队伍“身正、学深、教勤、业精”的优良传统。
汤山城镇中心小学关工委常务副主任王成杰老师一生热爱教育事业,当学校成立关工委后,他义无反顾地发挥着自己的余热,他说:“我虽然比不上这朝霞绚烂迷人,但我愿意用一片夕阳红换来七八点钟的太阳蓬勃升起。
”就这样,王成杰老师从2003年9月担任汤山城镇中心小学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到今天已经足足八个年头了,在这八年间,王老师用他的热情和执着为山里的孩子们托起了一片蓝天,也用自己的行动实现着他如诗如画的夕阳梦。
在对孩子进行品德教育和培养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方面,王成杰老师更有“高招”。
在工作中王成杰老师发现,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一些不良信息常常流入校园,这其中就有一些“灰色”童谣,孩子们对其特别感兴趣,争相传唱。
这些五花八门的内容,很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王老师觉得孩子们喜欢唱童谣,缺少的就是正确的引导。
于是,他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了一些学生,开始了自编“新童谣”的活动,一本叫《自编童谣100首》的童谣集诞生了。
王老师这个别出心裁的活动开展起来后,得到了学校、老师和家长的好评,六年二班的班主任马丽梅老师也说:“自从有了这些童谣,同学们争相传阅,以前的那些‘灰色童谣’没了‘市场’,班级学习风气浓了,组织纪律、文明礼貌都明显加强了。
”一年二班李欣航小朋友的家长孙长敏说:“这些儿歌太好了,对培养孩子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都很有帮助,读起来活泼、上进,很适合小学生,我们家长非常支持。
”2009年3月,丹东《鸭绿江晚报》的记者来到学校采访并报道了王老师带领学生创编新童谣的事迹,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
王成杰老师也多次被省、市关工委授予先进个人称号。
四、推进素质教育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家长学校工作教育一个孩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孩子的终身教师。
随着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加重。
目前全区有中小学生8828人,这些孩子90%都生长在农村家庭,父母多数务农或长年外出打工,造成父母对孩子生活照顾时间减少,教育直接责任降低。
农村父母通常将教育孩子的希望寄托于学校,认为学校教育能够取代一切,加之文化程度较低,一旦孩子成绩过低或行为出错最常见的教育方式就是打骂。
这种沟通方式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将对正在成长的少年儿童身心造成伤害。
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必须做好家长学校工作。
而家长学校的建设,在不同地方有着不同的基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着不同的困难。
在农村创办家长学校必须注重乡情,了解地域特色,灵活开展家长学校的活动,才会出成效。
1、健全家长学校组织机构从组织结构上看,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家庭教育指导组织管理网络,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培养一支家庭教育指导队伍。
家长学校以“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为目标,有计划、有目的、有层次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全国家庭教育“九五”计划》明确指出:“家长学校是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的有效渠道,是开展家长工作的较好形式,是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途径。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家长学校是提高家长素质、端正家长观念、改进教育方法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我们建立健全家长学校的三级管理网络:教育局成立家长学校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管理指导全区各校的家庭教育和家长学校的调研工作;各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具体实施对家长的培训。
2、扩大家长学校教师队伍有一支热忱献身于家教指导工作的家教队伍,是我们有效开展家教指导工作的关键。
家长学校没有专职的老师,都是学校教师兼职。
家长学校是在学校师资力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衍生的任务,如何在没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做好这一工作,使得家长学校不是徒有虚名呢
首先,发动教师,让教师提高认识,不要总觉得家长学校工作跟自己关系不大。
因为每一个教师都有几十个学生,都不可避免地要同家长打交道。
掌握与家长交流的技巧,对于开展班级工作意义重大。
通过家长学校让家长意识到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目前我们的家教指导已形成两支队伍:第一支是家教骨干教师队伍。
从今年起,要连续举办了多期家庭教育骨干培训班,选派几名家教骨干教师参加省、市级家教骨干培训。
第二支是家教讲师团队伍。
聘请有丰富经验的老专家、老教师及教子有方的家长组成,为家长学校提供师资。
3、鲜明的办学理念 家长学校的开办是为了提高学生家长的素质,更新家长的教育观念,使他们与时俱进掌握符合时代特点的先进的教子方法,孩子需要好好学习,家长也要天天向上。
因此,各家长学校急家长所急,想家长所想,尽力为家长排忧解难,以家长的困惑为自己的课题。
家长教育需要什么,学校就尽力提供什么。
家长学校要求老师讲课前既要备教材,又要备家长。
针对不同家长的需求为家长带去及时雨。
家长学校工作目标就是要正确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能力。
然而,以往的家长学校往往成了控诉会、答辩会。
那种尴尬的、单调的家长会令家长兴趣索然,老师也感到乏味,很难有成效。
为此,我们提议每一次家长学校的活动要中心明确,以“专题家校交流会”、“学情恳谈会”、“主题家校交流会”为主要形式。
在家长学校中让家长看到孩子成长的足迹,让孩子在家长与老师的勉励中得到发展,取得更大的进步。
同时也认识到家长学校的对象虽是家长,但最终的受益者还要更多地落在孩子身上。
如果每一位家长都把在家长学校所学的家庭教育理论及方法运用到孩子的教育上,孩子就能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自然就能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孩子的进步、孩子的成人成才是家长学校的追求。
4、多样化的教育辅导方式 在家长教育工作中,各家长学校既有共同特征,又有各自特点。
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不同的家长教育辅导方式。
农村孩子的家长跟城市里孩子的家长有很大的区别。
农村家长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更加认准了经济才是生存的根本,再也没有过去那种无活半年闲的状态。
他们忙时不着家,闲时去打工,孩子一般交给家中的老人。
这为家长学校的开办造成了困难,因为有时候很难联系到家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首先留下每个家长的手机号并定期确认。
随时通过手机、电话跟家长交流。
特别是元旦、六一儿童节、五四青年节等重大节日,我们吸引多数家长参与我们的庆祝活动,一边欣赏一边交流。
把握冬季农闲时间,在很多家长外出打工回来的时候举办家长会,让家长们有一个交流的平台。
今年九月份在三十三中学组织家长参加丹东电视台《人间真情》栏目的现场录制,并发表感言,家长深深表示关爱孩子的成长不仅仅要靠学校的教育也要靠家长们的鼓励和教导。
通过各种活动的开展提高家教能力。
5、设置“教学开放周”,让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为了使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教学规律和特点,了解孩子的在校表现,我们要求每学期开学初各学校都要举行教学开放周活动。
在开放周里,家长可以到学校进教室听课,参与评课,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家长还可以观看学校的升旗仪式、课间操、黑板报、宣传栏等。
在安全宣传月中请家长到校听取安全教育讲座,同时聘请主管法制教育的副校长作报告,使家长从中受到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
教学开放周是学校开展创新型、学习型家庭教育的一个内容,它促进了教师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家长教育孩子的责任感不断增强,促进了学生更加主动地去学习,促进了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学生之间关系的优化。
三、扎实工作,家长学校取得了取得显著的成效 经过努力奋斗,各家长学校要初步形成独特的运作模式,“家教工程”取得可喜的进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具体表现在: 1、家长欢迎。
检验家长学校办学效果的标准是什么
是实践,是广大家长的认可。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
通过培训,家长的素质提高了,教育子女的方法改进了,家庭中的亲子关系改善了,广大家长打心眼里热爱家长学校。
在二十九中学,家长动情地讲述了他的家与家长学校的故事。
夫妻俩都很重视儿子的教育,但就是不得法。
他们的教子方法是一骂二打三放弃。
母亲对待儿子的唯一方法则是没完没了的唠叨或高声训斥。
在这样的教育之下,上初二的儿子对父亲是“怕”,对母亲是“烦”。
为逃避打骂和唠叨,儿子养成了说谎的习惯,还开始去网吧打游戏、逃学。
家里的空气越来越紧张,一家三口常常是在打骂哭闹中相处。
自从进了家长学校,他们开始反思自己的教育方法。
开始尝试着用老师讲的方法去与儿子沟通。
抽时间与儿子谈心,带他一起去外面玩,儿子渐渐与他靠近了。
在改变自己的同时,黄先生把老婆也带到了家长学校的课堂。
妻子听课以后触动很大,为了改变自己,她在床头上写下了“不要骂,不要叫,一定要做到”的字幅来约束自己。
随着父母的变化,父母也欣喜地看到了儿子的变化。
儿子说谎少了,对父母亲近了,学习成绩也慢慢地赶上了。
家里充满微笑、关爱和理解。
黄先生说出了久藏在心底的一句话:感谢你,家长学校,是你给了我家里温馨、祥和。
2、孩子开心。
许多家长通过学习,懂得了对孩子要全面关心、使孩子全面发展的道理。
他们不再给孩子加添作业,而是更注重引导孩子开拓思维,培养创新意识,让孩子健全发展。
二十四中学程伟同学,由于家庭原因,曾一度出现厌学情绪。
其父亲参加家长学校学习后,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认为与其让孩子放弃学业从此务农,不如投资培养孩子,让孩子学一身本领。
他耐心教育和帮助孩子,使程伟增强了上进心,提高了自觉性,2007年中考取得了603分的高分,全家人乐得合不上嘴。
这在本地人中是个奇迹。
孩子们反映,父母亲参加家长学校学习后,思想比较开通了,我们更自觉了,生活也愉快了。
3、学校满意。
家长参加培训,密切了家校联系,家长主动配合学校工作,支持班主任教育小孩,对学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提供了很大帮助,为学校德育工作开辟了新渠道。
在目前全区共有19所中小学创办了家长学校,其中24中学、29中学、九连城镇中心小学、五纬小学、五龙背小学、经山小学6所学校被省教育厅授予家长学校实验校,今年我区将申报2-3所省级家长学校示范校。
五、发挥余热,关爱孩子,奉献真情,传递力量充分发挥“五老关爱团”的作用,进行结对帮助。
利用每年的“九九重阳节”,一方面请全体退休教师到校举行各类庆祝活动,另一方面要求他们做好助学帮困工作,在自己有限的范围和时间做好大手拉小手结对活动,对身边的孩子给予关心和教育。
很多退休教师乐于做好这项工作,也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
每年五四期间,教育局关工委联合团委在全区开展“勤俭助学,奉献爱心”活动,为贫困学生捐赠爱心书包和爱心笔盒。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为了鼓励那些在灾难中幸存下来的孩子们,让他们从绝望中走出来,勇敢面对人生,全区师生共捐款30余万元。
今年开学的时候,太平湾办事处中心小学两位贫困的学生韩辰和潘春同,接到市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刘励威及其儿子徐彤送来的爱心助学金800元。
刘主任对他们寄予厚望,相信他们今后会更加努力的学习, 成为理想远大,品德高尚的人。
今年9月当得知楼房镇中心小学赵戌阳同学身患骨癌的消息传来,教育局关工委向全区中小学生发起倡议,鸭绿江办事处一名70多岁的退休老教师得知此事后,在街道关工委的帮助下,到教育局关工委个人捐款200元并送来一些生活用品。
仅仅两周的时间,就为赵戌阳同学捐款21,138.7元。
当市爱心协会副会长、区关工委常务副主任包华得知此事后,亲自为赵戌阳同学捐款200元。
10月20日下午,赵戌阳的舅妈衣长英将所有捐款及棉被、书籍一同汇往山东,同时为振安区教育局送上一面印有“无私捐助 大爱无疆”的锦旗。
当赵戌阳同学得知这么多的好心人为他加油时,他让父亲用手机录了一段谢恩的视频,他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感谢那些所有帮助过他的人们,祝愿天下好人一生平安
丹东电视台《人间真情》栏目组和丹东日报分别报道了这一感人的事迹。
我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在市、区关工委的指导帮助下,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关工委工作目前缺乏资金的支持,活动落实时打折扣,虽然我局已于2009年8月向区政府打过申报经费报告,但是至今仍未到位,导致工作运转不畅。
2、在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时,还应不断提高对老同志的重视程度,安排具体的职责,活动任务等,使用老同志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3、在“青蓝工程”的形式上,还只限于“一帮一、一帮多”的基本形式上。
老领导、老教师中的优秀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整合。
4、部分实验学校对开展家长学校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省市文件精神学习贯彻落实的不到位,没有使用统一的《家长必读》教材,造成了我区家长学校实验校发展上不平衡,形成先进校与落后校差距较大,从而影响我区家长学校工作整体部署和推进。
5、全区教育系统关工委工作仍需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都能够认识到关工委工作的重要性。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认真研究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不断推动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振安区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委员会2010年1月12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