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写一份法院判决书读后感。
可以给我些思路或则建议么。
有现成的更好啊㈳
当前判决书的写法,不外乎有两种模式:一是记叙文写法;二是论说文写法。
第一,记叙文写法:就是讲故事,并根据故事情节作出判决。
优点:这种写法,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方便阅读。
缺点:1、重视记叙事情发生的经过,忽视对事实及证据认证的记载,存在霸王判断之嫌;2、由于侧重对事情发生经过的叙述,因而为了叙述的方便,必然会认定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然而这些事实,又可作为其他案件的免证事实,容易造成案件之间在认定事实上的矛盾。
第二,论说文写法:就是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或核心证据进行认证,并据此作出判决。
优点:1、这种写法符合司法认知规律,因为认定事实并不是判决的目的,判决的目的裁断纠纷,因而案件的事实经过并不重要,关键的是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判断;2、记途了法官对证据及事实的认证过程,让人看得懂案件事实是怎样得出的。
缺点:不符合人们的阅读习惯,增加了阅读的难度。
读《洞穴奇案》,撰写一份判决和一份读后感
别说内容了,你若能买到这本书,通知我一下。
法理学“永恒的洞穴”解读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本文要说的案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1949年《哈佛法律评论》中所虚构的洞穴探险者案(Lon Fuller,“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62 Harvard Law Review 616,1949)。
事实上,即便在多次读过这则案例后,笔者在叙述这一案例的事实之时仍旧有一种心悸。
这种心悸不仅来自于案件情节的起承转合与跌宕起伏,更来自于案件当事人在身处绝境时的残酷但或许是合理的选择行为。
在为读者展现了这个法律、道德与人情相交错的案例后,富勒更以当时最具代表性的五种法律解释理论撰写了五篇判词。
阅读这五篇判词,我们如同穿行在法哲学历史的长河中,最终到达了法律的幽微要渺之处。
笔者希望读者带着下面的问题来阅读本文,“如果你是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你将做出何种判决
”
判决书的评论怎么学?就是给你一个判决书,让你写评论,哪里判得好为什么
哪里不好,为什么
能否举个例子
【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水扁(无期徒刑)(二)被告吴淑珍(无期徒刑)【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前言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日起,至83年12月25日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
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
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
又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甚属不该,其2 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2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详如前述)、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科罚金部分,,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 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南方周末的郭光东近读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颇感震撼。
全案判决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须分上中下三册装订送达各方。
判决详列诸类证据图表,所引法条悉数全文奉上,谨严之风扑面而来。
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
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惊艳。
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立意高远,大义昭昭,更法理畅达,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
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反观海峡此岸,当事方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
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判一面,不屑说理之判决比比皆是。
虽法院高层力倡增说理以革新司法文书,惜乎数年间成效不彰,所推模范判词亦不过尔尔。
两岸同文同种,扁案判词当可资效法。
判决何者
法院脸面也,司法权与人民沟通之终极管道也。
判决单为正确绝非已足,尚需公正合理,便民领悟,旨在以个案判断而倡导公序良俗,宣示公义法理。
我法官岂敢不慎
唉,看多了扁案的判决书,写读后感也东施效颦文白夹杂起来。
其实,彼岸法官的古风可以不学(此岸民众未必尽懂),但他们的谨严、四理并茂则不可不学。
期待我们的判决书也多多让人惊艳。
法官手记读后感
杨忠民:法官缘何如此恐怖?———读《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 1947年,在二战后纽伦堡的废墟上,由美国独家主持的审判纳粹时期德国司法官员的法庭开庭。
当诸多第三帝国的司法官员站立在被告席上时,一个问题定然困扰着人们: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曾经身披法袍,手握法槌,头顶法学专家、学者等高贵头衔,面相庄严的前法官们,大约谁也不曾高举火炬行进在“帝国水晶之夜”,亲手残杀犹太人,砸碎犹太商店的玻璃橱窗,焚烧犹太教堂和“邪恶思想”的书籍;也未必亲自启动“洗浴室”的毒气装置毒杀妇孺,或者扣动扳机,射杀手无寸铁的平民;更未必身着军装,脚登马靴,手执佩剑,践踏被侵略的国土——即使成了被告,那一脸的神圣和不屑,只会让人生出对司法的敬畏,却实在难以联想到“恐怖”这个可怕的词语。
然而,在德国法学家英戈·穆勒的《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中〔1〕,却分明记载下如许事实:正是他们,在经过严谨、缜密且富于逻辑性的“法理论证”之后,催生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使反犹排犹的条顿剑得以从司法的剑鞘中抽出;也正是他们,端坐在国民法院、特别法院、党卫军警察法庭、军事法庭之上,挥动法槌,将成千上万“玷污种族”的犹太人和“社会蠹虫”、“社会渣滓”驱赶进集中营,接受死亡的“洗礼”;同样是他们,为了保证“德国种族的完美性”,作出惨无人道的判决,对智能低下者强制性绝育,令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在“快乐”中死亡;还是他们,把无数反战的平民甚至德国军人送到绞刑架下,以鲜血润滑着第三帝国的战争机器……是的,从这些司法官员白皙的手上,的确看不到一丝血迹,但谁又能说,在被毁灭的五百多万犹太人的尸骸旁,在被虐杀的二十万“不值得活的生命”的坟冢前,乃至在被整个战争屠戮的五千五百万生灵的周围,除了游荡着希特勒死神般的身影外,就没有抖动着这些司法官员们恐怖的黑袍
本应由希特勒占据的被告位置,如今由他们来填补,的确是合乎逻辑的,可人们依然要追问:法官缘何如此恐怖
莎士比亚四大悲剧读后感
《莎士比亚悲剧读后感》 莎士比亚确实是位伟大的作家,在他的作品中悲喜剧皆有,可以说他的戏剧包含着十分深刻的含义。
正如文艺复兴时期其他杰出的作家、艺术家一样,他的创作中充满了对人性的关怀,如诗人一样满怀激情的对白、如哲人一样深邃的思想,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正是其中的代表。
悲剧具有其独特的魅力,古希腊时代的剧作家,如索福克勒斯、埃斯库罗斯都是以悲剧扬名希腊。
一部不朽的《俄底甫斯王》被后人研究了几千年也不能穷尽其中的奥妙,心理学、宗教学、文学都从这部剧作中得到了启发。
莎士比亚的悲剧又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高峰,他完全可以和古希腊多产的作家相媲美。
这些作品就像甘泉一样不可干涸,总能让我们思考生命乃至宇宙的意义。
我认为悲剧应该具备以下四个元素,无论是哪出悲剧,或多或少都可以找到这四种基本的元素。
第一,理想和现实的冲突。
第二,人性的缺点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悲剧。
第三,对所谓命运的无可奈何。
第四,悲剧人物理想人格的彻底破灭,通常以悲剧人物的死亡而告终。
《奥塞罗》中明显的悲剧元素就是奥塞罗性格的缺陷,只要是人总会有些嫉妒心的。
可是这出戏中的悲剧并不是奥塞罗的性格作祟,也不能归罪于那个蛇蝎心肠的恶汗亚果(我甚至有点喜欢这个敢于剖析自己心理的阴谋家),在戏剧的刚开始我们就能感受到奥塞罗和玳丝德摩娜的爱情注定是个悲剧。
玳丝德摩娜并不了解奥塞罗,她喜欢奥塞罗的理由很简单,她喜欢他讲述那些颇具传奇性的经历,一句话她只喜欢一个浪漫的理想。
当亚果的妻子告诫玳丝德摩娜当心奥塞罗的妒忌的时候,她却说“我想他在出生地让阳光把这种气质(妒忌)都吸去了。
”而奥塞罗有点明白自己的妻子为什么喜欢自己,或者说他对自己妻子的爱本来就不放心,在这种情况下他对玳丝德摩娜又爱又恨又怕。
最终,亚果只是起了一个导火索的作用,将这种虚假的、毫无信任的、不牢固的爱情炸个粉碎,而真正具有爆炸力的火药却在奥塞罗和玳丝德摩娜的身上。
由此看来这出悲剧倒有些主人公咎由自取的味道,可能是这种惩罚太重了——以男女主人公的死而结束,所以才有了很强的悲剧色彩。
《里亚王》的悲剧似乎在我们的生活中绝少见到,毕竟我们认为亲情是最温暖的也是最牢固的。
可是我们要注意戏剧的背景一个充满谋求权力和财富的宫廷政治斗争,政治可以让一切变的肮脏,对触手可及的权力和财富的谋求可以让人变成魔鬼。
西方有这样一个故事是讨论人性的,有一个善良的牧羊人,他绝对是一个正直的人,可是有一天他得到了一枚戒指,戴上它之后可以隐身。
于是这个牧羊人可以做一些他以前不能做的事情,终于有一天他进入了王宫,勾引了王后并密谋杀死了国王,从此他和以前的自己判若两人,成了一个十足的暴君。
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他没有得到那枚充满魔力的戒指,他一定还是一位善良的人。
叔本华说过,人每时每刻都是有作恶的想法的,这其实是有一定道理的,关键是人有时候没有作恶的能力而已。
里亚王的悲剧的根源也许就在这里。
日本导演黑泽明的力作《乱》就是根据《里亚王》改编的,故事的背景是日本的战国时代,这让我们感觉更加真实了,如果是太平盛世,毫无权力的寻常百姓中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呢
。
其实我们翻一翻历史就会发现这样为权力而父子、兄弟相残的事情简直太多了。
里亚王的悲剧就在于人性的沦落,莎士比亚在这部作品中也时刻反思着人性的本质。
《里亚王》的结局是悲惨的,但是注意,我们只要稍稍改变一下结局,那么悲剧就能够马上变成喜剧。
如果最后,里亚王的小女儿考黛丽亚活着,里亚王也没有死,那么这就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悲剧就能够成为喜剧。
法国剧作家莫里哀的喜剧《伪君子》同样也可以很简单的转变成悲剧。
结局可以这样设计,伪君子答尔丢夫很顺利的霸占了奥尔恭的财产,他的女儿玛丽亚娜也不得已嫁给答尔丢夫,玛丽亚娜的情人瓦赖尔刺杀答尔丢夫未遂而入狱,奥尔恭的妻子郁郁而逝,奥尔恭沦为乞丐。
鲁迅先生说过“悲剧就是把美好的东西打碎给人看。
”这是比较形象的说法但似乎也没有涉及到悲剧的根源。
《麦克白斯》颇似古希腊悲剧,其中很强调命运对人嘲弄。
麦克白斯原本功成名就,可是他却相信三女巫的预言,最终预言一一应验,但是麦克白斯也身败名裂。
这让我想起索福克勒斯的《俄底甫斯王》以及埃斯库罗斯的《阿伽门农王》,人的举动都受到神的干涉,当然其中也体现着主人公性格的缺陷。
可是《俄底甫斯王》中几乎没有表现出俄底甫斯王的人格或者是性格带来必然的毁灭,可以说俄底甫斯是一个生性善良的人,当必然的命运来袭却无力逃避。
也许悲剧的悲就体现在人的无辜和无助上,悲剧的美表现为主人公的抗争上,虽然看起来是徒劳的。
可以看到悲剧中必然会出现痛苦和死亡,人们喜欢悲剧正是由于每个人都是悲剧的主角,因为同悲剧一样,人的一生也要以死亡作为结局而谢幕。
但是悲剧并不是悲观,我们的结局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短暂的悲剧中却表达了一种不妥协的永恒的精神。
因此,明知理想遥不可及我们还是执著追求,明知人无完人但还是要不断完善自我,明知命运无常可是一点也不畏惧,死亡是生命的终结,但不是生命存在的目标。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16篇名著读后感
1.《战争与和平》如果说当我手捧《战争与和平》这本书时,是怀着崇敬的心情的话,那么,当我读完《战争与和平》这本书时,我的心却久久不能平静。
因为,在此之前,关于俄罗斯大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我已经听说不少,今天,当我完整地学习了《战争与和平》这部小说后,对小说及其作者有了更深的认识。
俄罗斯作家列夫?托尔斯泰是世界上几乎无人能与之媲美的伟大作家。
他的文学创作,不仅数量众多,而且体裁丰富,被誉为19世纪俄罗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象一面镜子真实地反映了那个时期俄罗斯社会生活的一切矛盾和巨大的社会变动。
《战争与和平》以保尔康斯基、别祖霍夫、罗斯托夫、华西里四大贵族家庭在战争与和平年代里的生活为情节线索,生动地展现了1805年至1820年间,俄奥联军同法军在奥斯特里茨的会战、法军入侵俄-国、莫斯科大火、拿破仑军队溃退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表现了战士们的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精神,歌颂了俄-国人同仇敌忾精神和人民力量的伟大胜利。
场面壮观,结构清晰,具有强烈时代感。
体会最深的是,这部小说人物形象非常鲜明、富有个性。
如安得烈性格内向,意志坚定,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彼埃尔心直口快,易动感情,缺少实际活动能力,更侧重于道德理想的追求;女主人公娜塔莎则是个情感丰富,生机勃勃,热爱大自然,接近人民,具有民族气质的女人。
他们在保卫祖国的战争中得到了锻炼和成长,这几个主要人物形象都具有较高的认识价值和审美价值。
而以库拉金为代表的宫廷贵族的贪婪、虚伪和堕落的个性,也被赤裸裸地刻画出来,并进行了无情的鞭笞。
我觉得,《战争与和平》这样的小说,对我来说,虽然有点深奥而新鲜,但通过这次学习,我对这样的世界名著有了初步的认识和学习欲望。
2.《复活》读后感写于19世纪末的长篇小说<<复活>>是列夫.托尔斯泰三大代表作中最晚的一部,被认为是其创作的“最高一峰”。
他没有<<战争与和平〉〉史诗般的恢弘气魄和明亮的诗意,也没有<<安娜.卡列尼娜>>的波澜和不安的骚动.<<复活>>完全是体现了一位诗人的暮年心灵的稳健和无畏的大气!<<复活>>是以一个农民的眼光描俄-国社会地主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是托尔斯泰与当时社会彻底的决裂,对其完全的否定的宣言.小说的男主人公是上流社会的聂赫留朵夫,他是一位有名望的法庭陪审员,在审理一件杀人案中,在法庭上见到一位被指控为杀人犯的女子,而这个女子正是曾经被他侮辱和践踏过后而又糟蹋她抛弃她为妓-女的玛丝洛娃.他的内心受到前者,开始忏悔自己,想方设法你拨自己的过去.由于玛丝洛娃被陷害,聂赫留朵夫申冤,奔走,上述,甚至在判决后,聂赫留朵夫放弃了家庭和财产,个别岁她一起去了西伯利亚.另一方面,通过妓院老鸨在法庭上的供词,对在法庭上的法官,院长,律师以及那些冠冕堂皇的大人物的会议,说明这些大人物才是逼良为娼的罪人,同时这个怨案虽然因证据不足一直到上述到皇上,大使却一一被驳回,仍判玛丝洛娃流放到西伯利亚,当聂赫留朵夫表示愿意和玛丝洛娃结婚时,被她拒绝了.原因是为了不损害他的前程,后来她在流放中与一位革命者建立了爱情.作为故事的女主人公玛丝洛娃,她的遭遇和不幸让人怜悯,更加让我们对俄-国当时的社会风气掩护和痛恨.玛丝洛娃是一个农民的女儿.母亲在女地主索菲亚姐妹的牛场上工作.父亲是流浪的吉卜赛人.她3岁时母亲就去世了.女地主看他长得清秀,便把她收养下来.因吃,她过着一半小姐,一半婢女的生活.她做女工,收拾房间,还洗些不费力的东西,有时读书给女主人听.16岁时爱上女地主的侄儿聂赫留朵夫.那时,他是个大学生,到姑姑家来度暑假.两年后,服兵役,因顺路经过姑姑家,索性就住了4天,在一个复活节的晚上,他和玛丝洛娃发生了肉体关系.临别,他塞给她一百卢布,便到部队去了.此后,聂赫留朵夫连封信也没有捎给她,可是玛丝洛娃却怀孕了.她是那样爱着聂赫留朵夫,却被这位贵族青年一次又一次的欺骗.她不再相信人,认为一切都是欺骗与谎言.当聂赫留朵夫的姑姑发现她怀孕后,便把她从家里赶了出去.她为了生活.受尽了凌-辱和调戏,声下的孩子也死了.沦落到基达叶娃妓院,成了妓-女.读到这里,我从内心憎恨这位贵族青年--聂赫留朵夫.但是<<复活>>中的复活却无处不在的冲击着我的心灵.聂赫留朵夫为了赎罪,多次为玛丝洛娃奔走上诉,并打算和她结婚,于是他的精神复活进入到更深的阶段.这时他认识到农民的贫困是由于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于是他把自己大部分的土地给了当地的农民,后来玛丝洛娃去了西伯利亚,在那里的三个月,是聂赫留朵夫彻底醒悟的时刻.他最终认清了阶级压迫的统治,无奈他无法改变它.于是他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有罪,从此他开始了全新的生活.他的精神道德复活了.从他诱奸玛丝洛娃,后来的不期而遇,看到了一个被他欺骗的玛丝洛娃,看到了一个妓-女玛丝洛娃,看到了一个沦为杀人犯的玛丝洛娃.他的内心卷起狂澜,从次他尽最大的努力起解救她,这是聂赫留朵夫的良知,心灵以及人性的复活,而我们所同情的女主人公获释后,拒绝了聂赫留朵夫的求婚,嫁给一个地位不高的革命者.这是她生命,心灵的复活,也是整个俄-国社会的复活.作为世界经典名著<<复活>>,它4结实了人的道德的自我完善和做人良心的问题,也是人类最美好的感情的复活,体现了一位伟大诗人暮年的心灵稳健,<<复活>>是托尔斯泰歌颂人类同情最美的诗 .是最真实的诗,书中体现了卑劣和德行,一切都一不宽不猛的态度,镇静的智慧和博爱的怜悯去观察他没有一点幻想的,虚构的,编造的东西,全部是生活的本身.它把人心里肮脏的东西拿出来了,人内心很复杂,好人和坏人,善恶都很复杂,而<<复活>>权势了他们.<<复活>>是作者整个文学生涯的总结性、作品,通过对玛丝洛娃的悲惨遭遇和聂赫留朵夫为她上诉请愿的过程,对沙皇专职制度的,反人民本质进行了有力而全面的揭露
十五篇读后感
《水浒传》读后感 《水浒传》一书记述了以宋江为首的一百零八好汉从聚义梁山泊,到受朝廷招安,再到大破辽兵,最后剿灭叛党,却遭奸人谋害的英雄故事.读完全书,印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的只有两个字:忠,义. 忠,即是对自己的祖国,对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尽心竭力.宋江在种种威逼利诱之下,仍然对自己的祖国忠心耿耿,这就是忠;林冲的妻子在林冲被逼上梁山之后,对高俅之子的凌辱,宁死不屈,最终上吊自杀,这也是忠.在当今这个社会中,相信很多人都能做到一个忠字,但是,却很少有人能够做到一个义字. 一个义字,包括了太多的内容.《水浒传》中一百零八好汉为兄弟,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就只为了一个义字;为人民除暴安良,出生入死,也只为一个义字.由此可见,一个义字虽然只有三笔,有时却要用一个人的生命去写.在现实生活中,给人让座几乎谁都可以做得到,但救人于危难之中却不是谁都可以做到的.因为它需要有相当的勇气,甚至是一命换一命的决心. 义,可以解释为正义.一个具有强烈的正义感的人,就是一个精神高尚的人.古往今来有多少英雄好汉,舍生取义.难道是他们不怕死吗?他们为了正义,为了真理可以奋不顾身,因为强烈的正义感清楚地告诉他们,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是值得用生命去奋斗的.一个没有正义感的人,是不会理解这些的.因为他的正义感已被麻木所吞噬,奋斗的激情已经被冻结,只是他的灵魂被社会中一些丑恶的东西同化了. 我还清楚地记得《水浒传》英雄中有一个黑大汉,他生性鲁莽,性情暴躁,经常为小事与他人发生冲突,甚至搞出人命案.但他却能够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令那些丧尽天良的家伙们闻风丧胆.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这样惊心动魄的大事发生,但义字却渗透着我们的生活.对朋友讲义气,是小义.对素不相识的人或事物也用一种正义的眼光去看待,就是实际意义上的大义.我们中华民族,是一个大义的民族,当日本侵华,多少义气凛然的革命烈士,用他们的满腔热血,誓死不屈,才成就了今日蒸蒸日上的祖国.董存瑞舍身炸暗堡,黄继光用自己的胸膛堵住了敌人的机枪,这些都是炎黄子孙大义的延续,是中国历史上挥之不去的光辉. 一个人,可以不相信神,却不可以不相信神圣.当前,我们青少年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昌盛.因此,这也是我们民族大义的根本所在.让我们相信这一份神圣,用自己的双手去维护这一份神圣.鲁滨逊漂流记》这本书每次都让我身临其境,就这样样看着他遇险,在大浪中死里逃生,每一次他脱险,我都会为他长长的舒一口气,当我看到他发现了野人的脚印时,我的心都快到了嗓子眼了。
鲁滨逊出生在一个很平凡的家庭里,可他却有着不平凡的梦——就是航海历险。
当他流落到荒岛的时候,他做了一些自己平时根本做不到的事,完成了他从小的梦。
他从一个什么都没有的荒岛落难者,变成了这个原本被他称作绝望岛的“主人”。
在岛上28年2个月零九天的历险生活。
一次,鲁滨孙无意中掉在墙角的谷壳,竟然长出绿色的茎干,不久,长出了几十个穗头,这真是老天的恩惠。
从此,鲁滨孙一到雨季就撒下半数种子来试验,以得到更多的粮食。
最糟糕的一次试验,大麦与稻穗的收成仅获了半斗而已。
但是,经过这次试验,使鲁滨孙成为了种田高手。
知道什么时候下种,现在他知道一年四季播种两次,收获两次。
永不放弃,鲁滨孙有了生活的口粮。
造船回乡,鲁滨孙又花费了数年的时间,无数的心血。
光砍树就是数月。
但由于事先没有考虑周全,船离海边太远,他怎么也无法让船下水。
这下,数年的心血白花了,一切希望都破灭了。
直到星期五的出现,这个希望才重新油然升起
鲁滨孙是个伟大的人,坚毅的人,孤身一人在这个荒无人烟的孤岛上生活了27年。
他敢于同恶劣的环境作斗争,勤奋劳动,把小岛经营得有条不紊。
他在逆境中锻炼了自己,成就了一番不平凡的事业。
这本书教会我们只有坚持才能胜利,只有实干才能让我们摆脱困境,实干比信念更重要…… 我的人生也会随着这本书而起航,在人生的航海中,勇敢前进,永不放弃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分野 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应然”与“实然”法律的分野,尤为注重法律价值的稳定和法律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形成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知识的必要途径。
现实主义法学也主张区分法律的“应然”与“实然”,法律是法院的判决或官员的行动,在当事人这一方是一种法院将如何判决的预测。
法律的“应然”是实际存在的,是由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并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如果说法律的“应然”是立法时所关注的,那么法律的“实然”则是司法、守法所关注的。
所以不仅要立法,而且还必须通过司法和守法的过程使法律得到具体的实施和遵守。
实际上,“实然”和“应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两者是有距离的,“实然”就是“实然”,“应然”就是“应然”,“应然”一直高于或者说不是“实然”。
由此看来,我们应当关注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区分,这将有利于我们找到一个标准区分法律和非法律,确定法律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