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挪用公款
挪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
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
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
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
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
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怎样写保证书挪用公款
保证书的格式是一样的,你可以这样写:标题:×××保证书正文:写清谁要因什么事情要做出什么样的保证......尾部:保证人署名、年月日。
挪用公款检讨书范文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对不起,我犯了一个这么严重的错误,我违反了纪律,很抱歉,我知道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我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现在,我慎重的向您递交检讨书。
回顾我的错误,我擅自将公司公共款项用于私人笔记本购买,严重地危害了公司集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我这样的行为对不起领导,对不起同事,对不起每一个器重过我关心过我的人。
现如今,面对错误,我决心彻底改正: 第一,我必须彻底改正这种违规行为,并且将私用的这部分(检讨书 )钱全额退还给单位。
第二,我必须就此次错误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与道歉,并且向您与全体同事表示深深的歉意与悔改。
第三,我必须从此次错误当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并且以最大努力改正错误,避免重蹈覆辙。
最后,我恳请领导与单位同事的原谅,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挪用公款检讨书范文2 尊敬的联社领导: 提起笔,我的手还在不停的颤抖,眼泪却止不住地流出,今天,怀着深深懊悔的心情向你递交这份检讨,以深刻反省自己私自挪用公款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晃21年过去了,21年来,自己每天都在和现金打交道,也从没有过如此念想,都是做到帐目清楚,没想到如今自己做出了这样的糊涂和荒唐事来。
自20XX年参加工作来到xx信用社,先后在信用社任信贷员、xx员、大库管理员,在单位还光荣入了党,多次被xx市联社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个人。
但是,在荣誉面前,我满足于已取得的一点点成绩,不断没有继续努力,反倒丢失了自我,忘记了根本,思想开始严重滑坡。
4月x日那天上午刚上班不久,就接到家中保姆电话,孩子肺炎现在越来越厉害了,要我迅速赶回家将孩子送医院。
听到电话,我一时慌了神,从手边柜子中随便抽了一扎现金,来不及多想,给同事打了声招呼就往家赶…… 昨天(5月29日),联社领导在检查工作时查出帐上有4500元现金不对帐,这时,我才想到自己因小失大,问题严重了。
因为自己抽出那一扎钱时根本看都没看,后来自己一直想到归还但又没填上。
尽管昨天主动承认了错误,但我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单位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有损一位共产党员的形象。
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羞愧。
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教育,对不起领导和同志们的热情帮助,更对不起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对不起每一个我关心过我的人。
通过反思,深刻剖析,使我找到了之所以犯错的根本原因。
一、财经纪律淡薄。
管好财,理好财,是每一个农村信用社职工尤其是大库管理员要严格遵守的一项财经纪律,而我作为一名基层信用社的大库管理员,本应身正为范,可我无视财经纪律,未经社领导批准,胆大妄为地随意动用了帐上现金。
二、职业道德伦丧。
作为金融部门的员工,尤其是我们信用社的职工,信字当头,只有讲职业道德,才可能做好本质。
在信用社,我们每天与金钱打交道,但是,我们经手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单位的、人民的。
每一分钱都与政策法规、与诚实信用、与单位和个人的形象相联系。
因此,应该慎重对待每一分钱。
可我倒好,无视了一名财经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理念空虚,在大是大非面前,我行我素,丧失了一位职业人士应有的道德。
三、思想认识不足 我虽然知道自己私自动用了本不该动用的单位现金是错误的行为,但思想上没有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自己对自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觉得组织上应该理解和体谅我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出发点,没有及时当领导面承认自己错误,归还早该归还的现金。
违纪的下一步就是犯法。
这是没有从思想上、法律法规上、财经纪律上和职业道德等各个方面去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
对此,我深感悔恨。
现如今,面对错误,我决心彻底改正,在此,特向组织上作如下深刻检讨和承诺,万望组织上予以进一步的帮助教育,让我早日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第一,我必须彻底改正这种违规行为,并且将私用的这部分钱迅速退还给单位。
第二,我必须就此次错误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与道歉,并且向全体同事表示深深的歉意与悔改。
第三,我必须从此次错误当中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并且以最大努力改正错误,避免重蹈覆辙。
第四,我必须以父辈一生为公、以身示范的信用社楷模为标杆,率先垂范。
父亲从业三十多年,曾经也是基层信用社领导,他一生正直平凡、光明磊落,我一定以自己父亲为榜样,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第五,我必须倍加珍惜工作,爱岗敬业,勤奋努力,将功补过。
最后,我恳请领导与单位同事的原谅,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我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我的教训是惨痛的。
现在,组织上对我的教育和帮助是完全应该的
这不仅是治病救人,教育和挽救我,而且也是为了教育其他干部职工,避免重犯我的错误。
在此,我恳请组织上原谅我一时的无知
并恳请组织上监督我今后的一言一行
挪用公款
此行为不是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果构成犯罪,也应该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但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应该不构成犯罪。
如何界定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
转:借用公款是指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行为。
确因生活困难,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借用公款的,不构成违纪。
挪用公款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如何区分借用公款与挪用公款,是实践中经常遇到且较难判断的问题。
区分两者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借用公款一般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的合意的结果。
例如,单位职工因生活困难,经领导批准,从单位的福利费或基金中临时借贷,就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
再如,在某案中,2001年12月,个体工商户吴某因扩大业务急需资金,便请求某国有公司工会干部韩某帮自己借款,约定按月息1%给付报酬。
韩某找到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徐某,以自己妻子生病为由请求向公司借款20万元。
徐某同意。
韩某向公司出具借据,并将该款借给吴某用于经营活动。
2002年3月,韩某收回借款20万元归还公司,并将吴某给的利息3000元据为己有。
对此,笔者认为,挪用公款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职务便利。
该案中,韩某职务上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营公款的便利条件,因此其只能谎称亲属生病,并经领导同意后从单位财务部门借出公款,其行为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只能以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认定违纪。
徐某作为负责公款借贷的主管人员系受到蒙蔽同意出借公款,对其也不能以挪用公款论处。
当然,如果主管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按违规出借公款或失职渎职认定处理。
是否代表公款所有单位的意志借用公款,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行为。
一般具有正当的理由和用途,如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为本单位获取利润,单位及其领导决定出借公款是基于单位意志,代表单位真实意思。
挪用公款,是挪用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其往往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根据有关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认定。
这里的“集体研究”,不宜过分苛求履行单位最为规范的决策程序,如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等。
实践中,也可以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研究决定。
对此,有学者认为,也可以是单位的副职首先提出意见或一把手主动征求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例如,在某案中,傅某某系县教育局师训股工作人员,负责收取各乡镇交纳的中小学教师培训费等。
2009年8月,傅某某妹夫白某某的父亲患重病急需用钱,傅某某请示其股长李某某同意后,将其收取的3万元培训费借给白某某使用,并于同年12月归还。
该案中,首先,傅某某虽将此事告知股长李某某,但李某某作为股长并不能代表教育局决定公款的使用,李某某的同意不能体现单位意志。
其次,傅某某动用公款未办理任何借款手续,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显示,不符合借用公款的形式要求。
后司法机关认定傅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考虑到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一是审批程序不同。
挪用公款一般是采用隐瞒或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者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借用公款往往由国有单位决策机构集体研究或者逐级报批决定,有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有的由单位负责人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后将公款出借,有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出借后再经领导集体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有意见认为,只要挪用人未按程序由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而是擅自做主出借公款的,都属于以借用为形式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不规范问题,有的单位实际上主要是领导者个人拍板决策,但不能因此将决策者的一切决定都视为其个人决定,对那些出于为单位获取利益的决定,尽管有时违反了决策程序,也不宜视为个人行为。
二是财务借款手续不同。
挪用公款行为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有的虽然有字据但并非是经合法途径形成的字据,如伪造借贷合同、个人私自撰写借条等,均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借款手续;借用公款一般履行了合法手续,签订借贷协议,并在财务账目上体现,有的还明确借款具有抵押担保,公款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之间建立起了有效的借贷关系。
三是行为是否公开不同。
挪用公款具有隐秘性、不公开性,系行为人秘密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借用公款一般在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公开,取得了公款所有者的同意。
利益归属不同挪用公款一般是出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即行为人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处,利益归属于挪用者、使用者个人;借用公款一般是为单位进行创收,为职工谋取福利或者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等,利益归属于单位。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是用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上,你说的企业应该算是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后在外地被捕说明他所犯的最高刑罚不止5年,至于将资金补上了也只能从轻处罚,量刑应该会超过5年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向哪个部门举报挪用公款
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应首先后纪检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非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挪公款的,应向检察机关举报。
挪用公款
那要看你挪用给谁,如果是个人或私营企业则是挪用公款,还有它的用途是什么,如果是盈利的、进行非法活动、赌博什么的,都有可能是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