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凌迟处死是一种怎样的刑法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凌迟的本意并不是刑罚,而是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转到执行死刑方面,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在此之前,唐朝就屡有剐的记录,《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是“先断其肢体,乃绝其亢。
”“亢”是指咽喉,这样看来宋朝的凌迟是一种肢解刑,而不是脔割。
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
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
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
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
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
戊戌变法后,朝廷被迫作出一些政策改变。
光绪三十一年(1905),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
从此,凌迟才被斩首代替了。
古代残酷的刑法都有什么
中国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
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
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
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
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在以上的这些中国古代刑法中,以宫刑、刖刑、斩首、腰斩、绞杀、梳洗、烹煮、剥皮、凌迟、车裂等酷刑有中国古代的十大酷刑之称。
而其中又以凌迟、车裂等刑法最为残酷。
十大酷刑排行榜第一: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
就是把活人一刀一刀的割死。
据说早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了此刑法,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作为法外之刑,始于五代。
据陆游记载:“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
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
”南宋时期凌迟被明确的列入刑法,成为同斩刑、绞刑等同等列的死刑名目,并一直为后来的王朝所沿用至清朝灭亡。
据历史记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也是是凌迟的方法是用极其锋利的小刀切割全身的皮肉,让全身没有一点完好的皮肤。
然后割掉生殖器,挖出内脏使其毙命。
人死之后连骨头也要被切碎。
据历史记载有些受刑者身上被割得皮肉尽无只剩白骨了,嘴和眼睛都还在动;内脏都被挖出来了,痛苦的呻吟声还没有停止。
其残酷程度可想而知。
历代行刑之法不尽相同,古代中国的酷刑,有把人杀死后剁成肉酱的,称为“醢”,根据目前现存的文字记载,尝受此刑的一例为孔子的生徒-子路。
凌迟是辽开始正式写进法律的,在此之前,唐朝就屡有剐的记录,周利用害死敬晖、安禄山害死颜杲卿,都是剐,所谓剐,就是把身上的肉一小片一小片割下来。
《宋史》刑法志上说:凌迟是先断其肢体,乃绝其亢。
亢是指咽喉,这样看来宋朝的凌迟是一种肢解刑,而不是脔割。
辽代凌迟始定为正式刑名。
《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
《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 凌迟发展到明朝,终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水平,人们发现一片片脔割皮肉,比连筋带骨割更省力,时间也更久。
凌迟一般从胸部开始,依此为上臂、大腿,再到身体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脔割,有的把一张鱼网紧紧蒙在犯人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
最精致的是用小钩子把皮肉钩起来,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讲究的刽子手,行刑时有徒弟端着一个托盘,一把小刀和一个钩子组成一对工具,每对对应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医生动手术还要复杂。
受刑的刀数有限制,但隋著时代而有不同。
宋朝时只有八刀至一百二十刀,到明朝时往往超过千刀,有一千刀以至三千刀之说。
倘若割多或割少了刀数,刽子手都可能会受罚。
大太监刘瑾被剐,按例该剐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喝,第一天割357刀,暂时结束时给他喝点粥维持生命,总共剐了三天。
后来郑曼被剐,闻宣读圣旨,应剐3600刀,可见刀数并不绝对固定,但这两例都在3000刀以上。
凌迟下刀次序亦有一定的限制:先从胸部开始,把乳头割去,然后割胸肌;若果是男性犯人,跟著会割生殖器;然后轮到大腿,双臂,腹肌,臀部。
最后割耳,鼻,眼,唇。
下刀的时候助手负责报告刀数,割下来的皮肉,放在桌上排列出来等待验查;但亦有丢到地上,甚至是卖给旁观的群众。
有时凌迟以后会再以利刃臬首,用巨斧锉尸。
历史上以凌迟处死的人中,最为有名的要数明朝名将袁崇焕。
袁崇焕是明末著名军事统帅。
字元素。
广西藤县人。
万历四十七年(1619)进士。
天启二年(1622),袁崇焕被破格擢为兵部职方司主事,深为大学士、蓟辽督师孙承宗之倚重。
修筑关外重镇宁远城,进兵备副使,再进右参政。
在其后的宁远之战中袁崇焕拒绝执行高第撤守关内的命令,刺血为书,激励将士,誓死守卫宁远孤城。
大败后金十万围攻大军,炮伤努尔哈赤,赢得明朝对后金作战的第一次胜利。
朝廷擢其为右佥都御史、辽东巡抚。
时魏忠贤遣其党羽刘应坤、纪用等出镇辽东,他抗疏进谏,未被采纳。
其后不久,后金兵渡鸭绿江南下,他采取积极战略,遣将修缮锦州、中左、大凌三城,破后金主力,取得宁锦大捷。
战后终因不附魏忠贤,被其党所劾去职。
明熹宗驾崩之后,崇祯帝即位,袁崇焕也被重新起用。
崇祯元年(1628)被任命为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督师蓟、辽,兼督登、莱、天津军务。
袁崇焕刚到御辽前线,即遇上了驻宁远的士兵因长期缺饷而哗变。
他当即单骑入营,惩治了贪虐的将领以抚军心,又将兵变为首者枭首示众,以严明军纪。
为了从根本上稳定军心,他连连上奏,要求朝廷发饷济远。
崇祯帝见袁崇焕到边境未立一战功,请饷之奏却频传,心中颇为不悦。
在召集众臣讨论时,崇祯帝没好气地说:“将兵者果能如家人父子,自不敢叛,不忍叛。
不敢叛者畏其威,不忍叛者怀其德,如何有鼓噪之事
”站在一边的礼部右侍郎周延儒听出了崇祯帝的弦外之音,趁机挑拨,说什么军事哗变实非缺饷,而是另有隐情。
崇祯帝一听,对袁崇焕的十分信任顿时减去三分,虽然勉强发去了军饷,但心中却开始怀疑袁崇焕恃边逼饷以充私囊。
不久,又传来了袁崇焕擅杀皮岛守将毛文龙的消息。
毛文龙原系辽东明军将领,辽东失陷后撤到濒临朝鲜的皮岛上,他在岛上择壮为兵,多次袭击清军后方,有力地牵制了清军的南下。
但毛文龙恃功跋扈,根本不听袁崇焕的指挥,反而虚功冒饷,诬袁崇焕克扣了他的军饷。
为了统一边防号令,袁崇焕借督饷赴皮岛之机诱捕毛文龙,先斩后奏。
崇祯帝接到袁崇焕的奏疏,心中十分恼怒他竟敢不经圣裁擅杀边将。
崇祯二年(1629)十月,皇太极率大军避开袁崇焕的防地,从蒙古绕道入关(参见京畿之战)。
由于蓟州一线边防松弛,使得清军轻易攻破,很快便会师于遵化,直逼京师而来。
袁崇焕得知清军入关的消息,心急如焚,立即亲率精锐部队,马不停蹄,急赴京师救援。
他们赶到北京城外,与围攻广渠门的清军交锋,一场恶战,清军败退。
崇祯帝在城内得知袁崇焕援军已到,十分惊喜,连忙发饷犒师,并命各路勤王军统归袁崇焕调度。
袁崇焕担心所部日夜奔驰,马卒疲怠,请求入城休整再战。
但遭到了崇祯帝的坚决拒绝,只好移师城外驻防。
皇太极见又遇劲敌袁崇焕,心中又恨又怕,决定利用崇祯帝多疑猜忌的性格,借崇祯帝之手除去心头大患。
他首先假拟了两封所谓的“密信”,让部下有意“丢失”军经常出没的地方,信中以自己的口气约袁崇焕私下议和。
此信一传开,京城中人心惶惶,怨谤纷起。
那些往日与袁崇焕有隙的朝臣也趁势“诬其引敌协和,将为城下之盟”。
崇祯帝正在半信半疑之际,两名从清营中逃回来的宦官又报告说在清军中亲耳听见将士议论,称袁崇焕已与清主和议,不久将不战而献北京。
崇祯帝至此深信不疑,当即传令袁崇焕入见,趁其不备将他逮捕下狱。
崇祯三年(1630)八月十六日,以“谋叛欺君罪”将袁崇焕凌迟处死。
押赴刑场后,刽子手尚未下手,北京围观百姓即扑前生咬其肉,直见内脏。
之后亦争买其肉,以下酒泄愤。
一代忠良竟然落到如此悲惨的境地,似乎也正应了那句伴君如伴虎的古训箴言。
当然历史上被凌迟处死的忠臣并非只有袁崇焕一人,太平天国时期的翼王石达开,领兵被困大渡河,后来为了解救全军性命,自动前往清营,后来也被清朝凌迟处死,同时凌迟处死的还有他的几个属下,行刑时他的属不胜痛楚惨呼不止,石达开说:“何遂不能忍此须臾
当念我辈得彼,亦正如此可耳。
”至死寂无声。
英烈如此,真不是常人啊
十大酷刑排行榜第二:车裂 车裂是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车裂,又称辕、磔。
车裂古时称为辕或车辕。
《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曰车轘。
”前人注解说:“车轘,谓车裂也。
”民间俗称五马分尸,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酷刑。
相传此刑乃将犯人的头及四肢分别缚到五辆车上,由马引车前进以撕裂其身体。
对于车裂的行刑的时间颇有争议,有人认为车裂并非如民间流传所指的五马分尸,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汉代辞典《说文解字》将车裂和斩首相提并论:“斩法,车裂也” 车裂中的“车”字并非指“车子”,而是某些古体字在字形变化中产生讹误而成为“车”字。
五马分尸只属民间传说,实际上该词最初于历史小说《东周列国志》出现时,是以牛拉车分尸的。
亦有人认为车裂指的正是五马分尸。
他们以《辽书》中的句子“淫乱不轨者,五车辕裂之”作例,证明两者确有关连。
另外,关于车裂的执行时间,各方意见亦不一致。
多数人认为车裂是用在尸体 (包括已斩首者) 上的,而非撕裂活人。
但无论是否用在活人之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容受到残害或割裂,许多人一旦获罪,常苦苦哀求“赏个全尸”,而杀人者一个“赏他个全尸的许诺,已是极大的恩惠。
但这”五马分尸“,不仅让人”身首异处“,连四肢都各在一方,难怪一些罪犯想起这一刑名,都会不寒而栗,因为这酷刑不仅让死者的最后一刻肉体异常痛苦,精神也倍受煎熬。
一般情况下,它专用于谋反、篡逆等大逆不道的人。
相传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商鞅就是死于此刑法。
商鞅,卫国人,是我国战国时期的一个著名的政治家。
他本名公孙鞅,也叫卫鞅,后来在秦国被封为商君,因而又叫商鞅。
他一生的主要活动和贡献,是在秦国实行变法,历史上称之为“商鞅变法”。
商鞅从小就喜欢“刑名之学”,到了青年时期,他已经成为一个有学问有才干的人了。
后来商鞅到了秦国,商鞅通过秦孝公的亲信景监的介绍,与秦孝公面谈了三次。
前两次会面时,商鞅讲行帝王之道,秦孝公不感兴趣,昏昏欲睡。
第三次会面时,因为商鞅已经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称雄于世的思想,大讲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非常高兴。
于是,商鞅得到秦孝公的赏识,开始受到重用。
商鞅向秦孝公建议,在秦国实行变法。
秦国贵族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坚决反对变法,弄得秦孝公犹豫不决。
一次,秦孝公召集大臣讨论变法时,商鞅说:“有独到见解,作法高明的人,总会受到世俗常人的讥笑和反对。
愚笨的人在事情发生后还不知为什么,而聪明的人却能做出正确的预见。
一般人不能和他去商量革新和创造,只能让他们坐享其成。
做大事业的人,用不着跟一般人商量。
只要能使国富民强,就不必按旧制度去办,也没有必要遵守老规矩。
”秦孝公认为商鞅讲得有道理。
孝公听了商鞅滔滔不绝的雄辩,大加赞扬,并深有省悟地说:“鄙野小巷的人少见多怪,孤陋寡闻的夫子才喜欢无谓的争论。
愚人高兴的,正是明智人感到可怜的;狂妄人称快的,正是贤能人所担心的。
拘泥于世俗的那一套议论,我不再想听了。
”于是,秦孝公支持商鞅的变法了。
秦孝公后来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开始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
商鞅变法以后,不仅沉重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而且也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巩固了封建统治。
经过多年的努力,秦国日益富强,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强国。
两次变法,奠定秦国兵强国富的基础,却激起旧贵族势力的愤恨,商鞅采取暴力手段,镇压奴隶主贵族的反抗,因而遭到旧势力的反对。
在商鞅相秦十年之后,有一个名叫赵良的人,就代表贵族集团去见商鞅。
开始时,赵良劝说商鞅让位,后来又劝商鞅取消残酷的刑罚,最后威胁商鞅,说他不遵守旧制,早晚要失败的。
他还凶狠地说:“孝公一旦死后,秦国想收拾你的人难道还少吗
你的末日快到了!”商鞅掌握秦国的军政大权,独断专行,因而同秦国的官僚中的一些人物也发生利害冲突,积怨甚多。
商鞅对于这种处境,自己也很害怕,每次出门,都要有武装卫士的保卫。
后来,秦孝公病重,据《战国策·秦策一》记载,孝公病重时,曾打算把君位让给商鞅,商鞅没有接受。
孝公二十二年(前338年),秦孝公死了,太子驷即位,史称秦惠文王。
公子虔诬告商鞅密谋反叛,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立即逃跑。
当他在路上要求住店时,因没有任何凭证,店主不敢收留,并对他说:这是“商君之法”的规定。
商鞅没有办法,又跑到魏国,魏国对他早已恨之入骨,他只好回到自己在秦国的封地商邑。
他组织了一些人马,准备抵抗秦军,但寡不敌众,被惠文王的军队抓获。
惠文王以残酷的刑法“车裂”,把商鞅处死。
后来秦王赢政当政时,宦官嫪毐得宠于太后,结党营私,又因酒后失言,道出他于太后的关系,事后自知罪不可赦,便起兵叛乱。
秦王对其恨之入骨,逮获后也处以车裂之刑将其处死,并夷其三族。
此外,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组织者之一马元义、隋朝礼部尚书杨玄感等,都死于此刑。
凌迟与车裂虽然是中国古代酷刑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但并不是中国酷刑的全部,因而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死于酷刑的人绝对有很多,只是这个数字今天已经无法统计罢了。
古代刑法里的凌迟处死最早出现的到底是在哪个朝代?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
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
到了清朝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
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
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
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
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
到公元1905年的,凌迟刑被废除。
凌迟 亚洲和中东的民族尤为偏好此刑。
该刑的关键在于将人体零敲碎打,直至死去。
对于反叛者的凌迟是四等分四等分地切。
处理女犯时先割去双乳,对男犯则先去其生殖器。
古希腊人在割肉时还要加上剔骨的程序,弄得犯人每个都像木屑填充的布娃娃。
但比起中国人,其他民族都显得粗糙。
中国人将凌迟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使之堪称绝技。
行刑开始时,刽子手会巧妙地一刀剜去犯人的喉结,以免他喊叫。
然后迅速地出血包扎伤口,最先动手的部位是背,每刀割下的肉必须只有指甲盖大小。
杀一个成年人必须要施3357刀,刀刀须见血掉肉,要用大白瓷盘将其贴在上面供观众鉴赏,并要得到赞赏,如果犯人在规定刀数前死去,刽子手将被观众嗤之以鼻,并有可能丢掉饭碗。
凌迟——中国「酷刑」简史 1910年代“凌迟”开始在欧洲声名大噪,因为1904、1905年法国士兵所拍摄的照片,当时藉由明信片形式编辑成册,开始大肆风行,然而酷刑早已在 1905年4月宣告废除。
“凌迟」”,在法国被视为“中国酷刑”的极致代表,引发无数的作家和艺术家的灵感,甚至一直延续到1960年乔治·巴岱耶的照片集发行出版,这些照片後来曾被陈界仁重新绘制。
这些图像象征着中国及其历史、文明,类似的风格至今仍然持续影响著西方人。
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凌迟”俨然化为中国刑罚系统中最典型的惩罚。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凌迟与大相迳庭,它应该属近代的刑罚。
虽然“凌迟”一词最早出现在第十世纪,直至十三或十四世纪才正式编入刑律。
无论就刑罚的本身或其名称来看,很有可能不是起源自中国。
此外,1905年法学史家奏请删除凌迟等极刑获准,也是以此作为论据之一。
毕竟“凌迟”不合乎中国的法学精神、刑罚特性以及应用方法,看起来比较类似“特殊法”的惩戒类型。
当然,这项特殊法是隶属于帝王的司法系统,有记载执行。
不过,经过仔细观察之後,建立非刑之正的处罚,毕竟违反正常的法学精神,从建立到废除为止,文人始终称之为残酷、不人道的处罚。
凌迟,是一种肢解的惩罚,即包含身体四肢的切割、分离。
清朝末年拍摄的照片,显示为真正的“八刀刑”处决。
八刀刑,刽子手利用一篓编上号码的锋利刀具:第一刀,切胸口(一律从左侧开始,下列其他部位亦然);第二刀,切二头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切手臂至肘部;第六刀和第七刀,切小腿至膝盖;第八刀,枭首。
支解後的尸体残骸放入篓子里,头颅则公开示_,期限不定。
这是清朝末年的做法,一般俗称为“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不过我们不清楚是否真有这些数目,或只是虚构的数目。
明朝时期的“刀”,有切伤和“多”之意,数目累加,行刑时间延长。
1510年宦官涉嫌阴谋叛变,被判处“剐刑”三日,不过第二天他便死去。
这是一件特殊的案例,宦官为人憎恨而受极刑,被判处最重的大逆罪;未曾提过遭受“凌迟”之刑,而是“磔於市”,属於“弃市”形式,明言必须公开行刑。
若要区分“凌迟”和其他类似刑罚的差异,并了解清朝以前“凌迟”的做法,著实不容易。
当我们益加深入探寻这种刑罚的起源时,较为清晰的相关资料愈显得不足。
我们须先区分:一方面,这些刑罚做法包括肢解;而“凌迟”一词的出现,则指明支解刑法的合法性。
如果古代刑法志,我们可以找到历史上诸多将帅、官吏被处以斩断的案例,最恐怖的细节可以联想到厨房的菜单。
透过阅读这些历史的插曲,令我对“凌迟”的起源感到迷惑。
当然肉体的切割有两种情况:所谓“脔”等极刑时,是将肉体割除殆尽,犯人变成食人者的肉,仇家可在自家厅堂饱食大餐;而“凌迟”之刑则相反,肉体被支解後,人形尚可辨识,事后悬挂街市展示。
此外一项基本的差异为:“脔”刑案例极为罕见、独特,官方史学家细心将此保留,作为残忍、可怕的暴君范例。
这些案例固然恐怖,但都是轶事,甚至可能只是传_。
相反地,从十一世纪末开始,“凌迟”即是确有其名且经常施行的刑罚,并非仅是轶事或传奇,而是真实的骇人史实。
我们同样也找到诸多类似惩治叛乱谋反的“凌迟”刑罚,例如613年隋炀帝判处谋反者肢解、穿箭与灭族,而同样地隋朝也曾删除《隋律》中的肉刑。
这类刑罚除了运用在司法审判,战争时期也会采用,而且是真实存在的。
几乎每个朝代都可以见到类似刑罚,通常称为“磔”或“支解”,所以经常会令人联想:“凌迟”一词并非应用于一种肢解的肉刑,而只用於法庭的法律裁决。
所有的关键问题在于了解:如何于特殊案件使用极端的方法,而能在法典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完美“刑名”,法官经常得以藉此宣判。
起源与神秘之名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
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
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
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
所以“凌迟”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
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
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
《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
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後来的人不再采用。
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
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的犯人。
几经考量之後,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性,它的名词晦涩难懂,虽然不属於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
然而,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後,又传至清朝。
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
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布《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污,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古代什么罪的人要凌迟处死
不是说千刀万剐吗
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一、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二、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三、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斩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帮派以制造恐怖。
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清朝中前期尤为突出。
简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色
(一) 1、促进城市的出现 2、发展市民文化 3、打破小农经济视野,促进城市的发展。
(二)第一、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传统中国的主导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
中国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同于西方,固然有其具体的历史条件,但儒家文化的影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伦理学说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 其一,以“三纲”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作为指导立法、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汉儒董仲舒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说成是合乎天道的伦理规范,用“天尊地卑,阳贵阴贱”的“天象”说明君臣父子夫妇的关系,从而把君权、父权、夫权神化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力。
古代法律制度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自汉以后,维护“三纲”的封建伦理道德规范纷纷演变为律令。
历代封建法律制度尤其是作为古代法律典范的《唐律》,即被概括为:“一准乎礼”。
直到清代末期,统治者仍然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
其二,贯穿“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精神,以德为主,德刑并用是统治者所倡导的统治方法。
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人们注意德、刑的关系与各自适用的范围。
正如《唐律疏议》所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者不可偏废。
其三,通过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等方式使儒家经典法典化。
在儒家思想上升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后,不仅“三纲”成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就是阐释儒家学说的儒家经典也不断地被人们引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西汉中期以降,无论立法与司法都要求“应经合义”。
儒家经义既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又是审判的准绳。
从董仲舒开始,就不断有人以“春秋决狱”,即以《春秋》的精神与事例附会法律,《春秋》经义不但成为法律的补充,其权威性甚至还高于法律。
董仲舒曾录《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作为示范,其弟子吕步舒在受命处理淮南王谋反案中,“以处春秋之义正之,天子皆以为是”(《史记·儒林传》)。
东汉应劭也作有《春秋断狱》一书。
春秋断狱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重视心理动机的判定,论心定罪。
依据《春秋》的经义原则,根据犯罪动机的善恶定罪量刑。
后来的儒士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意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
以善恶动机论罪,为人们的主观臆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引经断狱的做法在中国古代史延续了六七百年之久,直到隋唐封建法制完善之后逐渐退隐。
引经注律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制度的又一方式。
秦汉时期注经风气盛行,在这种风气下,人们开展了注释法律的工作,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注释的依据。
汉代引经注律盛况空前,据《晋书·刑法志》统计,当时郑玄等诸儒引经注律的文字达7,732,200字,“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儒家学者的注律过程也就是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改造过程。
当然,用儒家经义改造法律的最好方式是通过立法,把儒学精神、礼制原则,以及礼的规范直接融入法律之中。
因此,东汉以后持续地开展了引礼入法的运动过程,这一过程至唐代得以完成,《唐律疏议》是这一过程完成的标志。
唐贞观中,房玄龄奉诏对隋开皇年间所制定的新律,进行删订,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共五百条,是为《唐律》。
高宗命长孙无忌又对《唐律》进行考证、疏议,著成《唐律疏议》一书。
公元654年唐高宗颁行的《唐律疏议》是汉代以来对于法律注释解说的集大成著作,它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是儒家经义法典化的范本。
第二、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农业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始终笼罩着整个社会,并指导着历代的立法活动。
中国古代的法律来源于礼制规范,这些礼制规范依据宗法原则调整着社会等级秩序。
因此历代的法律制度都贯彻礼制的等级名分原则,“亲亲为大”、“孝悌为本”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纲”是封建礼教的核心,亦是古代法律维护的重心,不断父权、夫权直接来自于家族,即使君权也是以天下最高的家长身份来体现。
在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下,维护家长制的“孝”受到高度重视。
自古就将“不孝”、“非上”视为罪大恶极。
在《孝经》五刑章中说,“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隋唐以来都把这种罪名列为十恶重罪规定在法律总则之中。
十恶是古代社会中最严重的犯罪,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维护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统治,打击危害封建国家和危及皇帝人身安全与尊严的行为; 二、维护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家族制度,严厉打击危害家族伦常的犯罪行为。
十恶中有关家族制度的条款竟占一半之多。
古代法律确认家族内的身份区别,在唐以后的历代法典的卷首中,都根据《礼记》、《仪礼》标示出亲属等级关系,并附有区别关系远近的丧服图。
无论是刑法、行政法、民法还是诉讼法基本上是以家族主义为中心,根据人们不同的等级名分确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待遇。
古代法律中对亲族复仇的姑息,对亲属犯罪的容隐,对亲族犯罪的株连等,都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家族制度的重视,以及家族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
此外,在唐宋以后,还广泛流行各种家法、族规,这些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族法作为国法的补充,在中国古代社会后期有着十分突出的政治作用。
第三、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中国很早就确立了以帝王为中心的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专制帝王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他始终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尚书·盘庚》说:“余一人之作猷”,“惟余一人之有佚罚”。
帝王“口含天宪”,法自君出。
皇帝的诏令是最有权威的法律形式。
西汉杜周曾根据法律形成的情形说:“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即使是国家法律也要以皇帝的名义颁布,即所谓“钦定”。
皇帝亲自主持的审判叫“廷审”。
其他由中央司法机关会审的重大案件,也由皇帝最后决断。
对于犯法的贵族高官是否绳之以法,要事先奏请皇帝批准,不许擅自逮捕、审问与判决,否则主审的司法官要受到惩罚。
中国古代有着完备的法律条款,层级分明的司法机构,但这一切在至高无上的皇帝那里形同虚设,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司法机构不过是御用工具。
皇帝不仅有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同时他还拥有变法权、废法权、毁法权。
以封建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是法律的制订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监督者,因此,不仅从根本性质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且,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滥施刑罚,人治色彩十分浓厚,“世无定法”的俗语正反映了人治社会里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看法。
在封建社会后期皇帝个人专断的情形更为严重,宋徽宗明确宣言:“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
明太祖在《大明律》外,另颁《大诰》,《大诰》是明太祖认为“恶可为戒”的案例,据《明史·刑法志》说:“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可见皇权的残酷。
由于皇权至上,古代法律对皇帝的人身及尊严极端维护,在《唐律》所列的“十恶”大罪中,有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三恶。
除此之外,对诸如私议、诅咒皇帝、不从君命等有损皇帝威严的行为视为犯罪必须严厉惩处。
由此可见,法律在古代社会里它主要是维护专制皇权的工具。
第四、强调等级特权,主张同罪异罚。
儒家思想指导下的古代法律制度,其与古代礼制有着密切的衔接关系,礼强调等级特权,主张根据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区别对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级别愈高,特权愈多。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古代社会初期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刑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先秦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影响扩大,在汲取法家法制思想的同时,对秦专任刑罚的思想及政策进行了矫正,主张礼法结合,虽然士大夫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但统治者在建立法律制度时,注意确立“尊卑长幼之序”,赋予贵族、官僚、家长、族长以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种法定的和习惯的特权。
这种特权集中体现在在《唐律》的按照不同品级享有议、请、减、免、赎及官当制度中。
其中八议制度较为典型,八议来源西周的“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是八辟也即八议的对象,“亲”指皇亲国戚,“故”指皇帝的故旧,“贤”指贤人君子,“能”指在文治武功上有突出贡献者,“功”指为国建功的人,“贵”指贵族与高官,“勤”指为国勤政的人,“宾”指前朝的国君及其宗室。
凡享有“八议”权利的人犯罪时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判罪,而是“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据《唐律》总则规定,享有八议者,除十恶不赦外,犯死罪有皇帝定夺,若流、徙、杖、笞者皆减一等处罚,一般死罪经“议”之后,皆免死获赦。
这是依据社会等级的同罪异罚。
古代还根据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尊卑上下来定罪轻重,亲属等级共分五等,即“五服”制。
“五服”指亲属在丧礼中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程度所穿的不同式样的丧服,后作为亲属关系等次的标志。
与官吏品级的对待相同,法律上对家族成员的处理也是上轻下重,同罪异罚。
在中国古代最后的一部法律中仍然坚持这一原则,《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
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殴打儿子至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
同样妻子殴打丈夫应杖一百,丈夫殴打妻子却不受罚,除非殴打致残,且妻子向官府投诉,才比照正常标准减等予处罚(杖八十)。
这种法有等差,同罪异罚的法律规定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旨是维护以帝王为中心的专制政治体制,因此其中心任务是刑事制裁,刑法一直成为法律的主要部分,有人甚至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就是刑罚制度。
这从汉朝人解释“法”之义:“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到清代皇帝在圣谕中所说,“讲法律以儆愚顽”等对法律的理解与运用中可以得出此种结论。
中国法律所具有的伦理精神与刑罚特性,使中国法律在维护皇权、父权、夫权等有关等级尊严的处罚上,显得格外严酷。
秦朝盛行的什伍连坐、诛灭三族的做法,在古代社会长期为专制帝王所袭用,有的甚至夷五族、七族、九族乃至十族。
[11]而对待死罪的处罚手段也极其残酷,枭首示众、凌迟、戮尸死刑处决方式直到清末才予改变。
酷刑是专制社会的一种恐怖政策,“即用罪犯的肉体来使所有人意识到君主的无限存在”;枭首示众的公开处决,并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是展示权力的威严,“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礼记·王制》)。
由于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惩罚过失,维护自上而下的统治秩序,因此忽略民众的权利与义务,轻视民众社会关系的协调,所以在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中,始终没有出现独立的民法法典。
由于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法律逐渐儒家化,礼法结合,古代法律既有明显的残酷性和严苛性,又保留社会成员之间的等级原则,以皇帝为中心的统治者享有法律的特权,强调家族内部的身份区别,家国相通,君父相联,伦理与政治的紧密结合,保证了传统中国社会伦理秩序的稳固。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在其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礼的含义内容及其与刑的关系上(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法家思想占了主导地位,表现为铸刑书”(郑国)、竹刑”(邓析)、铸刑鼎”(晋国)、《法经》等一系列成文法的公布和商鞅变法。
秦朝法制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承秦制,法制是法家的,但汉初思想为黄老”(无为而治),汉武帝摆出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思想的法律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表现为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等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还有春秋决狱的司法上法律儒家化。
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名例律的演变,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的巨大进步,代表性的是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法律儒家化终于结出丰硕结果——《唐律疏议》。
主要把握《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如类推制度)、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及对今天法律建设的借鉴意义。
明朝重典治吏对后世的影响。
明朝以严法整肃吏治,重典打击官吏贪墨、奸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国家机器运转功效,保证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统治。
但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不是愈轻易犯,就是重罪加重则多冤,非善政也。
”单靠严刑纠治贪污腐化,只能朝杀而暮犯”,未能触及剥削制度、官僚政治的根本,仅凭滥杀以惩朋党为奸,往往株连无辜,对臣民失去信任,其结果则是皇帝宠信宦官,为明朝宦官擅权干政局面的酿成种下祸根。
但明朝有些规定至今仍不失为良法,如对贪官的惩治方面的”罪之不恕”很值得当代立法者去借鉴,笔者非常同意严法治贪的立法思想,否则,我国贪污腐败之风实在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果现在对贪污腐败施以重法,定会让那些欲贪者忘法止步.明律要求凡是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要通过考核,否则,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降职叙用,若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则要处斩。
用以督促官吏知法、守法、执法,这在历代律典中还是创造性的新篇,对现今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04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二月四日的法制宣传日上发表讲话并亲手组织宪法讲座学习,无疑为我国全民普法带了一个好头。
另外,明律规定,官员不体察民情,抚慰百姓,非法行事而致百姓聚众反叛的,对官员要处斩,这种非常明智的民重官轻的立法无疑对后世有积极的影响。
明大浩颁行之后朱元璋强行”户户有此一本”,当时私塾学校把明大浩作为教材进行讲解,明统治者把明大浩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囚犯手中如有明大浩,可以减罪,不收藏不敬明大浩者则要被加罪或被诛杀,可见,明朝统治者为了推行明大浩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种法律的普及意识,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1906年,清政府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建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此后,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
一、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
二、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
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为根本目的,它一方面激起了人民的激愤,同时也让立宪派大失所望。
三、《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
其采用责任内阁制,在形式上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用君主立宪的形式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对人民民主权利只字未提,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
认识晚清预备立宪的保守性和欺骗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它的积极意义:(1)加速了清朝的灭亡。
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混乱,加速了它的覆灭。
(2)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它缩小了皇帝与国会之间的权力比例,调整和改造了君主专制制度,直接冲击了二千多年的专制政体,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
(3)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初步民主自治能力的知识分子,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
绫尺处死是什么意思
凌迟处死,是一种古代供“凌迟”俗称“千刀”,是我国封建社会死刑中最残酷的刑罚之“凌迟”主要是针对犯了谋反、犯上作乱、“口语狂悖”等“大逆”、“逆伦”罪的人设置的。
也就是说,“凌迟”主要是用来处死危及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犯的。
“凌迟”的执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让那些声称“脑袋掉了不过碗大个疤”的好汉,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零割碎剐的一种酷刑,亦称凌持凌迟重辟。
据民间传言,“凌迟”处死时,刽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块肉抛上天,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刽子手把犯人头上的肉皮割开,耷拉下来遮住眼睛,避免犯人与刽子手四目相对,防止犯人在极其痛苦时放射出异常阴冷、恐惧的目光而使刽子手心慌意乱,影响行刑。
历史上有记载被“凌迟”处死的人,如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刘瑾。
“例该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
头一天先剐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开刀,一共剐了3天。
”再如明朝天启进士、翰林院庶吉士郑曼,崇祯年间遭温体仁诬陷,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
这两个案子都是由皇帝钦定的,依据《大明律》量刑。
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凌迟”处死的人,是清末大闹北京城的恶棍康小八,康小八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
有一天,他在一家剃头棚理发时,发现剃头匠和一位顾客正在闲谈,并大骂康小八不得好死。
康小八理发完后问二人:“你们认识康小八吗
”二人说:“谁认识这种混账的东西。
”康小八“嘿嘿”冷笑一声说:“今天康八爷就叫你们俩当个明白鬼。
”说着拔出手枪将二人击毙。
康小八被缉拿归案后,在北京菜市口被“凌迟”处死。
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罚是“斩首”,五代才开始在刑法之外增设了“凌迟”的条款,宋朝(也说辽)开始把“凌迟”作为正式条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
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凌迟”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也随之被废除了。
“凌迟”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
陵迟故。
”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把“凌迟”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
”(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凌迟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种名称,虽然说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
这一刑法始于五代。
“凌迟”是死刑的一种。
这种刑罚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见于《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沈家本先生说“凌迟之刑始见於此,古无有也。
”(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辽代以后,宋、元、明、清的史书中均有关于凌迟刑的记载。
《宋史·刑法志》介绍:“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规定:“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
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绞斩以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
”市井骂人“小挨刀的”“干刀万剐”的说法是有所据的。
官修的史书不便把这种酷刑的手段说得太详细。
明人王明德就说得比较清楚了:“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
“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
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
”(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八刀凌迟不能算作寸磔,凌迟究竟割多少刀,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说法无明文,全凭刽子手具体操作。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1、魏忠贤(朱明王朝1568—1627年) 原本一恶棍,虽目不识丁却深谙拍马。
入宫不久太监王安提拔,又与皇孙奶娘打得火热。
与混蛋皇帝万历的亲密接触更是让他地位权势与日惧增,万历48年,年逾半百的魏阉开始飞黄腾达。
朱由校即位后便恩将仇报谋害恩人王安,仅如此还不足以让他高居恶心太监之首。
大兴冤狱捕杀东林党,私植党羽才是魏阉无以伦比的罪恶。
身为阉党,他不仅怂恿皇帝泡妞,自己也娶妻纳妾,抢夺民女,令无数家庭生死离别。
直到另一个混蛋皇帝朱由检把他收拾。
恶心指数:100(流氓恶棍祸国殃民的集大成者,当之无愧的恶心之首) 2、赵高(秦朝,
—前207) 秦代宦官,权臣。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宦官宰相。
始皇帝三十七年(前210),赵秦始皇病死沙丘,赵高与秦二世胡亥、李斯合谋,秘不发丧,篡改始皇遗诏,立胡亥为太子,又更为书赐长子扶苏和蒙恬死。
胡亥还至咸阳,立为二世皇帝,赵高任郎中令,常居宫中参与决策。
他指使胡亥更为法律,诛戮宗室、大臣,且专擅朝政。
在扶不起的秦二世面前指鹿为马,对不随声附和的大臣,捏造罪名加以迫害。
秦二世三年八月,刘邦攻下武关,赵高与其婿阎乐等人密谋,乘二世在望夷宫斋戒之机,诈诏发兵围宫,逼二世自杀,企图篡位自立。
因左右百官不从,只好立二世兄子子婴为秦王。
九月,赵高被子婴用计杀于斋宫,夷三族。
恶心指数:99(本可与魏阉并列,因比魏有文化,所以退居榜眼) 3、王振(猪明王朝) 史学家称朱明王朝为“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太监帝国”,王振是明朝第一个专权的太监。
他本来是一个失败的教书先生,却自阉进宫,得到了明英宗的宠幸,开始擅权,结党营私,干涉朝政,揭开了太监帝国的序幕。
为了建立所谓的丰功伟绩,根本不知作战为何物的他,怂恿皇帝亲征来犯的也先,结果是皇帝做了俘虏,自己搭上了性命。
肢解残杀刘球为本朝最骇人听闻的惨案。
恶心指数:98(知名度和影响力均在前两者之后,不过因为开了朱明王朝太监专权的先河,而且开了文官在太监面前摇尾的先河,应居第三) 4、刘瑾(朱明王朝,约1452—1510年) 少年自阉入宫,依附刘姓宦官混入乾清宫。
自从他服侍的花花恶少朱厚照当上皇帝,刘阉开始使尽浑身招数,怂恿混蛋皇帝吃喝嫖赌,厌倦朝事。
刘得以结党营私,权倾朝野,将反对他的53位大臣一网打尽,制造了“奸党冤案”。
此后还发明一种套在官吏颈上的刑具——枷,许多大臣被重达75公斤的枷刑活活枷死。
篡党夺权阴谋败露后,混蛋皇帝朱厚照发飙,将其碎尸。
恶心指数:97(情商高于智商,成功度显然不及前三者) 5、李莲英(清,1848—1912) 从1856入宫-1908出宫,李莲英在清廷52年。
是西太后最贴心的太监。
李莲英是个十分聪明乖巧的人,他从中明白了应该如何摆正主子和奴才之间的关系。
李莲英不仅学会了揣摩主子的脾气和爱好,千方百计地讨主子欢喜。
对主子奴才嘴脸,对同类却凶狠残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置诸侯于脑后,视军机大臣为等闲,文武百官多数对其奉承。
恶心指数:96(为数不多的善始善终的太监,极为成功的政客。
)6、张让(东汉,
—189) 张让(
-189),东汉宦官,颍川(今河南禹县)人。
桓帝、灵帝时,历为小黄门、中常侍、列侯等职。
在职时以搜刮暴敛、骄纵贪婪见称,灵帝极为宠信,常谓“张常侍是我父”。
中平六年(189年),何进谋诛宦官,事泄,他和宦官赵忠等杀进。
不久袁绍捕杀宦官时投河自尽。
恶心指数:95(东汉宦官典型,十恶不赦,本应位居前五,因袁绍出场缩短了他祸国殃民的时间,只好屈居第六) 7、李辅国(唐,704—762) 李辅国唐宦官,本名静忠,后赐名李护国,再改名为李辅国。
他相貌丑陋,看上去有些虚弱,粗通簿书记录,俸奉大宦官高力士。
四十多岁时,高力士才让他主管闲厩账务。
他由于管的马喂得肥壮,所以被推荐给皇太子到东宫办事。
他曾矫诏将太上皇(玄宗)逐出原来的住所,又杀张皇后,拥立代宗。
代宗尊其为“尚父”,加司空兼中书令。
恃策立之功,他跋扈地对代宗说:“大家但内里坐,外事听老奴处分。
”不久罢职,代宗派人将其刺死。
恶心指数:94(赵高之后唯一当上宰相的太监,中国历史上也有且仅有这两个太监宰相,一生忙碌) 8、童贯(北宋,1054—1126) 童贯,北宋宦官,“六贼”之一。
字道夫(一作道辅),开封(今属河南)人。
初任供奉官,在杭州为徽宗搜括书画奇巧。
助蔡京为相。
京荐其为西北监军,领枢密院事,掌兵权二十年,权倾内外。
时称蔡京为“公相”,称他为“媪相”,为“六贼”之一。
宣和四年.攻辽失败,乞金兵代取燕京,以百万贯赎燕京等空城而回,侈言恢复之功。
七年,金兵南下,他由太原逃至开封。
随徽宗南逃。
钦宗即位,被处死。
《宋史》列为“奸臣”。
恶心指数:93(有点小品位的太监) 9、安德海(清 ,
—1869) 清末宦官。
直隶南皮(今属河北)人。
自宫入宦,人称“小安子”。
同治初,因受慈禧太后宠幸,渐干国政。
同治八年,1869年,秋,奉慈禧太后命往南方采办宫中用物。
乘楼船缘运河南下,张扬跋扈,招权纳贿。
被山东巡抚丁宝祯以“宦竖私出,非制。
且大臣未闻有命,必诈无疑”拘捕上奏,随即诛于济南(一说恭亲王奕昕密嘱咐丁宝祯乘机诛之)。
恶心指数:92(被他迫害的人远远不及前面这些混蛋) 10、高力士(唐,684年—762年) 高力士是唐代著名的宦官。
他幼年时入宫,由高延福收为养子,遂改名高力士,受到当时女皇帝武则天的赏识。
在唐玄宗管治期间,其地位达到顶点,由于曾助唐玄宗平定韦後和太平公主之乱,故深得玄宗宠信,终于累官至骠骑大将军、进开府仪同三司,他一生曾多次平息皇室内出现的纠纷。
开元末年,高力士甚至可以先审阅大臣们送来的奏章,小事由其处理,大事才交呈玄宗栽决,玄宗甚谓“力士当上,我寝则稳”。
当时朝上,连李林甫和杨国忠都争相巴结高力士,而诸王公主更称高力士为阿翁,甚至连太子都要喊他一声二兄,驸马们都称他阿爷,此为唐代宦官干政之始,但高力士并不如他的徒子徒孙那般专权,而是擅权,但肃宗时,高力士被弹劾流放至巫州,一代宦官从此自云顶掉入地狱。
按律高力士本该斩,但顾及高力士对玄宗的忠心,于是将他流放。
宝应年间玄宗驾崩,始终渴望回宫的高力士虽被赦还,但却因此而悲痛绝食7日终亡,年73岁,遵先皇遗诏陪葬泰陵。
恶心指数:70(对高力士偶觉得还是应该功过三七开)
《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法经》的主要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
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
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
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
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
《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
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
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
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
博戏即是聚众赌博。
假即豭,指公猪。
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
不廉指贪财受贿。
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
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
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法经》的阶级本质是反映了当时的贵族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法经的历史意义是《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最后《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它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