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读后感 > 经济犯罪读后感

经济犯罪读后感

时间:2016-10-27 21:41

谁有一篇《监守自盗》读后感,涉及金融管理与犯罪内容的

给我分享一下,谢谢

第一场《都是网吧惹的祸》写一个女门生在父母仳离在街上走的时候,一个男生带他去网吧玩游戏,还教唆她抽烟,最后没钱时,两位男生又鼓励她去偷东西,她去了。

过了几天,因为涉嫌犯法,她被差人抓到差人局鞠问。

第二场《如此家教》写一名小男孩因为父亲的暴力而和一群狐朋狗友一起去掳掠,回家以后就玩电脑,因为母亲的宠嬖他敢和母亲顶撞,暴力和宠嬖导致了他迷途知返,被差人抓走了。

第三场《花季风雨》写一个成绩比较差的女门生在街上逛时,呈现了一个自称是花姐的骗子,她把女门生带到饭店里,谎称本身是环球时装董事长,女门生信赖了,听她的话叫了别的两个女同窗,在骗子快到手时,被假扮成饭店老板的差人抓住了,那位女门生也因为涉嫌拐卖人丁被刑事拘留。

看完这个教诲片,我迷惑了,为甚么他们都走上了犯法的门路呢

是不良分子的影响,是本身的是非辩白力差,是本身的贪欲听教员说这些教诲片都是由究竟改编出来的,实在这些事情就糊口在我们的身边,我们要不时防住一些骗子或不良分子的棍骗和引诱,不要糖衣炮弹蒙住了双眼,要擦亮眼睛,辨认是非,晓得一些自我防护办法,及时看破骗子的狡计,不让本身被骗、被骗。

如果被骗子教唆去犯法,不论你是不是是成心犯法,都会遭到法律的奖惩,华侈掉本身的芳华年光光阴,到时悔怨也杯水车薪。

现在我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少年,应当尽力读书寻求长进,而不是让本身迷途知返,华侈平生。

只需尽力读书,对社会国度有所进献,让本身的人生闪闪发光

反诈骗安全信息心得体会三百字读后感

近,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电话和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

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

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

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

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

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

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以反腐倡廉为内容写一篇读后感

1 反腐倡廉丛书读后感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信仰和精神动力。

实现共产主义是我们党的最终目标,同时也是共产党人最崇高的理想信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消声灭迹了多年的腐败行为也堂而皇之的相继产生。

一小撮经受不住腐朽思潮和市场经济某些消极因素的诱惑,以至腐败堕落下去的腐败分子无视党纪、政纪和法律,目无组织纪律,胡作非为,贪赃枉法,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不顾群众利益,造假骗官,纸醉金迷,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社会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把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

尤其让人气愤的是这一小撮腐败分子当中,有很大一部份是我们党内的领导干部。

  在读罢县纪委、监察局推荐的《反腐倡廉党员干部警示教育读本》后,面对着一个个被糖衣炮弹无情击落的嵊泗党员干部们的违法案例,我心情沉重,活生生地例子才让人在事实面前面感到震惊和彷徨——这些都是我们身边地人啊

  我想,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党内确实存在着腐败现象。

尽管我们党对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仍有一小部分害群之马铤而走险,腐败类型由生活腐化型向贪婪攫取型转变。

面对这些腐败现象,我想到的是,越是在这样的形势和发展趋势下,越是要坚定我们的理想信念,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心。

  同时我们要增强自身的拒腐防变素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和权力观。

抵抗住糖衣炮弹的攻击,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作好表率,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

为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公仆意识,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当大官,要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为人民服务谋利益上。

另一方面要树立强烈的党的意识,要与党同心同德,一言一行都要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既要对党的事业充满信心,又要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风险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自己担负的各项工作,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

  2 反腐倡廉教育片《逃亡日记》观后感  时刻自警 增强自律 ——反腐倡廉教育片《逃亡日记》观后感 在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上,一些人不断地步那些翻身落马者的后尘,重蹈覆辙,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自我警惕,思想上解除了武装。

所以江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再次对干部重申了“自警”的要求。

观看反腐倡廉教育片后,我再次深深认识到时刻自警,增强自律的重要性。

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时刻不忘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

一般地说,被提拔为干部特别是走上各级领导岗位的同志,都是所在单位的佼佼者,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但是,职务提升了,人的思想觉悟和工作水平是不会自然而然地高起来的。

实事求是地讲,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像焦裕禄、孔繁森、李国安、范匡夫那样的典型,毕竟还是少数,而在大多数干部身上都保留着人们普遍具有的弱点。

锦衣玉食、香车宝马、权高位重、歌功颂德这些千百年来被欣赏被追求的东西,今天对许多人还是有着不同程度的吸引力。

如果对自己抵御诱惑的能力估计过高,在花样不断翻新的腐朽生活方式面前放松警惕,误以为可以“ 随心所欲不逾矩”,那就等于陷入了缺乏“自警”的盲目性之中,实际上埋下了危险的种子。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必须清醒地看到,权力是一柄双刃剑,自己手中的权力既可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也可成为毁伤自己的利刃。

对于无权无势的人,在各种非分的诱惑面前即使有那个心,也往往没有那个胆;即使有那个胆,也往往缺少付诸行动的条件。

而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由于大权在握,在一般人眼里困难重重的事情却可能易如反掌。

这样,当他们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捞取好处的时候,权力对他们的腐蚀也就开始了。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多少人自以为手段高明,自以为手中的权力和强大的后台可以充当“保护神”,最终却都难逃被押上审判台的下场,被永远地钉在耻辱柱上。

中国共产党通过自己长期执政的实践,已深刻地认识到,党的领导之所以能立于不败之地,靠的就是人民群众的拥护。

人民民主要求消除专制及腐败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人民群众自我意识的普遍提高,自主意识、权利意识的普遍增强,人民群众更加注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对专横、高高在上、包办、干涉等不民主现象更为厌恶。

这也越来越成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

在民主进程中,如果没有对专制及腐败行为实行有效的遏止,势必会助长假民主、真长官意志现象滋生。

就难以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在制定政策、进行政务活动的过程中,不按民主程序征求和吸收广大人民的意见,决策和行政不可能充分反映人民的呼声、代表人民的利益,甚至以一己之利和某些人的利益要求混同或替代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要求;就难以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难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体现大多数人意志的领导干部;就难以保证人民群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充分享有对决策的实施、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一个加强党性修养的问题。

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强烈的党的意识。

党员干部要与党同心同德,一言一行都要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在注重学习、深入实际上下功夫 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加强学习,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公仆意识,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我们是共产党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当大官,要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上。

有些同志一走上领导岗位,就像《红楼梦》中那位应天府太守贾雨村一样,首先被四面八方的关系网捆住了手脚,然后就陷在了陪客吃饭、迎来送往的应酬之中。

结果,学习顾不上了,深入实际也顾不上了。

长此下去,怎么能不从思想到能力都发生全面蜕化呢

同志早就指出:“我们忙于事务,不注意学习,容易陷入庸俗的事务主义中去。

不注意学习,忙于事务,思想就容易庸俗化。

如果说要变质,那末思想的庸俗化就是一个危险的起点。

”江泽民同志也说:我们的同志千万不要把自己置于既不看书,又不到群众中去的境地,那是很危险的。

这些教诲语重心长,实实在在地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啊

“兢兢业业,如霆如雷。

”这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的句子。

“ 兢兢”,是谨慎小心的样子;“业业”,是诚惶诚恐的样子。

兢兢业业,就是一种极端负责、生怕有什么闪失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

当年,周恩来总理多次抱病审查长江葛洲坝工程的方案,他对身边同志说:长江出乱子,不是一个人的事,不是你的事,也不是我的事,是整个国家、整个党的事。

“我对这个问题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正因为周总理有这样一种高度自觉的“自警” 精神,所以他在思想道德的修养上为全党同志和全体人民都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恰如今天仍旧巍然屹立的葛洲坝工程一样,经受住了历史的检验。

人,能在艰难中挺过去,却未必能在富贵的诱惑中维持本性。

天下事无不成于节俭而败于奢糜。

反腐倡廉教育片带来的思索,使我具有了以上的认识。

今后工作中,我将时刻自警,增强自律,进一步开展好工作。

  (2片供你选择,文章字多少你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增减)

时评中国 读后感

在中列强打破闭关锁国的壁垒后,中见识到外国的大炮枪。

从此,中国人多多少少有种自态:外国的月亮比较圆。

中国人羡慕去过外国的洋学生,认为高端大气的装扮很洋气,看到洋人更是格外的客气。

大家觉得好像出了趟国门就镀了层金。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

但是,很多中国人还是停留在以往的观念,没有正确认识自己的国家,妄自菲薄,崇洋媚外。

《中国震撼》一书,从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文明崛起的态势、以及与西方模式的比较,让我重新认识我们的国家。

在这里简要谈谈几点启发。

首先,书中提到GDP,这个评判国家经济水平的指标并不全面、合理。

人们常常以为,GDP越高越好,但事实并非如此。

先看看GDP的公式: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这四项就是影响GDP的基本元素。

第一,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的经济水平、物价水平不同,以劳动者报酬作为比较要素,很难真实反映居民收入情况;第二,当政府投入大量财力进行基建(灾后重建等)时,虚高的GDP并不真实。

在这个基础上,得出的人均GDP会比几内亚的要低得多。

可想而知,单靠这个指标比较各国经济实力并不合理。

其次,书中谈到大家深以为恶的词,贫富差距。

人们普遍认为,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均、社会矛盾,是犯罪之源。

中国存在着东西部间的差距,沿海内陆的差距,城市农村的差距,以及城市内部的差距。

中国幅员辽阔,贫富差距的问题自然比其他国家更复杂。

各种的差距导致社会产生不平衡心理。

但有差距并不一定是消极的,负面的。

如作者所言:“关键就是看能不能在比较富的地区和比较穷的地区建立良性互动的机制,如果是良性互动,这种差距带来的正面效应会比较多。

”还有,作者提出了中国正以“文明崛起”震撼了世界的说法。

各国是否有相同的政党体制,共同的经济利益,往往决定了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分离。

在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战争,经济制裁等暴力或冷暴力手段。

然而,中国是例外的。

拥有多民族特色,多地区差异的中国,深谙中庸之道。

历朝历代,凡是以“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为治国方针的,如盛唐时期,无不长治久安。

中国在平衡国内各方利益中,保持地方管理的相对独立,形成“百国之和”。

但经济的腾飞不代表中国要称霸世界。

中国只是用和平的方式,寻求多方共赢,并获得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许多人羡慕欧美资本主义社会发达的经济,民主的自由,完善的福利制度,常常质疑所谓的社会主义优越性,甚至觉得套用西方模式就可以复制西方的经济、民主和福利制度。

阅读之前,我也有过疑惑:现在的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吗

私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对员工的压榨屡见不鲜。

这和剥削劳动力的资本主义经济有什么区别

阅读之后,我明白到西方民主模式不能适用于每一个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也有其优势。

作者举了几个例子,俄罗斯套用西方模式,经济大幅下滑;冰岛投票选出的政府,却治国无方,宣告破产;台湾,因为民选搞出了黑金政治,经济停滞20年。

作者说,西方的民主模式是“程序民主”,需要适合的政治环境、坚实的财政基础,如美国。

否则,这种民主只会沦为财团争权的腐败政治。

反观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但由于现阶段中国的国情,中国还不能实行一人一票选举的民主制度。

书中提到:“民主的价值在于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和人们高品质的生活,而民主的程序和形式应该由各国根据自己的民情和国情来探索。

”因此,民主不能盲目跟从,而应适应自身情况,实现新民主。

《犯罪与刑罚----死刑》 读后感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